就对韦伯的社会学的少数几个范畴进行分析而言,我们的主要资料来源将是他的《经济和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这是一部煌煌巨著,但可惜的是未能最终完成。正如人们就一个具有如此杰出的知识完备性的人而言的确常常会预料的那样,随着岁月的流逝,韦伯的方法论观点也在一些重要的方面发生了变化。我们并不打算对这些变化的历程进行追溯——这首先是为了不使我们自己承受过重的负担,其次也是因为有关这个主题的一些杰出的研究工作已经存在了。[6]
让我们从少数几段选自韦伯的主要著作的引文开始吧。
社会学是一门试图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理解的科学。[7]
社会学试图系统表述各种类型概念和经过概括的、经验过程的一致性。这使它有别于历史学,后者的取向是对各种具有文化意义的个体行动、结构和人格进行因果性分析和说明。[8]
为它那重要的、有助于对某些从历史和文化角度出发具有重要意义的现象进行因果性说明的重要主张进行辩护的尝试,也包含在它那各种各样的、使它的各种概念得到系统表述并使它那些一般性概括得以进行的基础之中。正如就任何一种进行一般性概括的科学而言所出现的情况那样,社会学的各种概念所具有的抽象特征也导致了下列事实的出现,即与实际存在的历史性实在相比,它们相对而言都缺少具体内容的完满性。对于弥补这样的缺陷来说,社会学分析是可以提供各种概念的更大的精确性的。通过在意义层次上追求达到尽可能高的适当性程度,就可以获得这样的精确性。……就系统表述各种合理性的过程的概念和一般性概括而言,这样的精确性是可以达到的。不过,社会学的调查研究不仅试图把各种各样的非理性现象纳入其研究范围,而且试图把预言性的行动方式、神秘的行动方式和感人的行动方式纳入其研究范围,而这些对象都是根据一些在意义层次上具有适当性的理论概念来系统表述的。在既包括合理性的情况,也包括非理性的情况在内的所有各种情况下,社会学分析都是既从实在出发进行抽象,同时也有助于对实在进行理解的,因为它表明了,用这些概念之中的一种概念抑或更多的概念来涵盖一种具体的历史现象,究竟有可能达到何种接近程度。……要想为这些术语提供精确的意义,社会学家就必须系统表述一些纯粹的、与这些相应的行动形式有关的理想类型,而这些理想类型则由于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在意义层次上具有完全的适当性,它们都是有可能包含程度最高的逻辑整合性的。不过,恰恰因为实际情况就是如此,所以,即使人们发现一种真实的现象与这些以理想方式建构的之中的一种类型达到了精确的一致,这种情况或许也是非常罕见的。这样的情况与人们一直根据有关绝对真空的假定来计算某种物理反应的情况是颇为相似的。[9]
意义(按照理解的社会学对这个术语的使用情况来看)可能具有两种。首先,这个术语既有可能指涉一个特定的行动者在既定的具体情况下实际存在的意义,或者说有可能指涉被赋予一组数量既定的行动者的意义的平均值抑或近似值;其次,这个术语也有可能指涉某种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设想出来的、纯粹的类型,这样的类型是由被赋予以某种既定的行动类型的形式存在的假定的行动者,抑或行动者们的、从主观的角度出发来预期的意义组成的。[10]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理解过程都包含着对在下面这些脉络之中的一种脉络中呈现出来的意义的理解性把握:(一)正如就历史研究而言,为了具体的个体性行动而实际预期的意义;或者(二)正如就社会学上所说的大众现象而言,实际被预期的意义的平均值抑或近似值;或者(三)与有关某种共同的现象的、从科学的角度出发进行过系统表述的纯粹类型(理想类型)相一致的意义。纯粹经济学理论的各种概念和“法则”,都是有关这种理想类型的例子。它们所陈述的是,如果一种既定的人类行动类型严格说来是合理性的、没有受到各种错误抑或情感成分影响的,此外,如果它是完全明确地以一个单纯的目的为目标,亦即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的,那么,它究竟将采取一种什么样的过程。实际上,只有在一些异乎寻常的情况下,行动才会完全采取这样的过程,就像有些时候在股票交易所里所发生的情况那样;而且,即使在那样的情况下,理想类型通常也只有一种意义的近似值表现出来。[11]
上面这些引文已经足以让我们理解这些理想类型在理解的社会学之中所发挥的——就像它们的创造者所设想的那样的——作用了。由于我们到目前为止经常超出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这些概念的范围、经常发现对这些概念提出异议的理由,所以,我们并没有充分强调他取得的成就对于社会科学来说所具有的惊人的重大意义。韦伯曾经一再提到,理想类型的问题是所有各种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我们的研究也已经表明,这种观念究竟具有多么坚实的基础。因为无论是同时代人的世界,还是前辈的世界,都只有通过理想类的方式才有可能得到理解。在这种世界之中,各种个体性的情节和事件,都已经被从我们通过面对面关系遇到的、具体的他人那里抽象出来了。它们都具有或多或少的匿名性,因而都从属于意识的那些具有类型性的过程,而我们在所有各种具体性程度和内容丰富性程度各不相同的对象——从某种个体的类型直到有关“某个人”的类型——之中,都可以找到这样的意识过程。
韦伯认为,通过把被预期的意义分为三类,他已经把所有这些各种各样的变化都照顾到了:(一)由一个个体行动者在一种从历史角度出发来看是既定的情况下预期的意义;(二)由一个既定的、由几位行动者组成的群体预期的意义的平均值;以及(三)一个理想类型方面的行动者的意义。韦伯的动机是很清楚的——他一方面试图把历史学方法与统计学方法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则试图把历史学方法与理解的社会学方法区别开来。只要人们把这些相关的科学都当作探讨和研究客观意义脉络的科学来理解,因而都当作探讨和研究完全脱离了对行动者的意识经验任何关注的外部活动过程的科学来理解,那么,这样的区分便是具有充分的理由的。如果这样的前提条件得到了满足,那么,历史学(至少按照韦伯的历史学观念来看是这样)的确就只能探讨和研究特定的个体行动,统计学的确就只能探讨和研究大众行动的平均值,而社会学也就的确只能探讨和研究某种理想类型的行动了。[12]然而,就这些科学都是根据被预期的意义来进行解释的而言——也就是说,就这些科学的研究者已经将其注意力从外部的行动过程转向了主观的意义脉络而言,事实已经证明韦伯所进行的这种区分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由于社会学和其他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的预先给定的主题,都是间接地经验到的社会实在(它永远都不可能是直接经验的社会实在),都是只有通过他们关系,因而都是只有通过类型的方式才能加以理解的社会实在,所以,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即使在社会科学探讨和研究单一个体的行动的时候,它也必须根据各种类型来进行这样的探讨和研究。韦伯已经足够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因为他公开承认,对于理解的社会学来说,所有这三种理解意义的方法都是有效的。不过,如果我们对这些区分进行一番更加深入的考察,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这三种理解方式之中的每一种理解方式,都有一种不同的、有关外部行为的可证实性程度与之相对应。当然,这些可证实性程度之间的界线是变幻不定的。然而,人们却可以说,有关一个个体的行为的理想类型——比如说有关我的一个朋友的行为的理想类型,是从我对他那些个人特征的非常亲密的熟悉之中推导出来的,而我所享有的这种熟悉则存在于我们关系之中。与研究者为了适合某种既定的行为而建构的个人理想类型相比,这样的熟悉的丰富性显然要大得多。我们在上一章已经对这种现象进行过说明。生活在社会世界之中的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他那些活动都是从自发性的活动出发的。一旦行动发生、过去,进而完成了,它就变成了一种活动,因而便不再是自由的,而是封闭的,它就特征而言也就变成明确的了。不过,它在行动进行的时候曾经是自由的;因此,如果像就马克斯·韦伯的情况而言所发生的情况那样,这个有关被预期的意义的问题所指涉的是先于这种活动之完成的时间点,那么,这里的答案则必定是行动者一直都在自由地进行其活动,而且,即使我只能以间接的方式、通过理想类型的方式来认识他,情况也同样如此。另一方面,被正确地建构出来的个人理想类型——也就是说,一个不具有超类型性的个人理想类型,从根本上来说是不自由的。无论他的行动究竟是被当作现在正在发生的行动来看待,还是(在它发生之后)被当作一种已经被构造出来的理性的客观性来解释,情况都是如此。
我们是需要记住这种重要的、存在于理想类型的建构过程和把这种作为一种解释图式的理想类型运用于各种现实的具体行动的过程之间的区别的。让我们以通过理想类型来解释一种未来的行动为例。我们可以把我们的理想类型界定成具有一些明确的和固定不变的动机,因而从这些动机出发,我们就有可能把一些固定不变的活动和活动的结果推导出来了。假定我们的理想类型是有关一个官僚的理想类型。通过把这种理想类型运用于一个具体的人,我就可以说“N是一个典型的官僚;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期望他经常光顾我们的办公室”。或者我也有可能说“N刚刚进行了行动a,a是与理想类型A相对应的;a’也是A所具有的特征;因此,我们也许可以期望N也会进行行动a’”。那么,这些判断的可靠性究竟有多大呢?由于行动a’依然处于未来状态,所以它是自由的,我无法确定N一定会进行它。这种把一个个人理想类型运用于另一个人的某种未来的行动的举措,只有通过认为它或许是正确的这样一种假定,才是有可能做到的。如果这个人并没有像我们所预期的那样进行活动,我们便必定会假定,我们运用于这个相关的人的理想类型是错误的。因此,我们就会寻找另一种将会使他的行动变得可以理解的个人理想类型。无论N究竟是我们直接经验到的,还是他本人只是被当作某种理想类型来认识的,这种原理都同样适用。因此,N所具有的自由度越大,他所具有的匿名性程度越低,他距离我们关系越近,他“按照理想类型”进行其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小。不过,如果N本人只不过是一种理想类型而已,如果他的那些行动都是由其观察者控制的,那么,这样的理想类型便始终都能够得到肯定性的证实,就必定始终都能够“证明原来的预期是正确的”——只要它是被按照某种正确的方法论建构出来的,也就是说,只要它是通过某种既具有意义适当性,又具有因果适当性的方式被建构出来的,那么情况就是如此。
那么,所谓按照这两种标准来建构理想类型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根据韦伯的思想来看,这并不意味着理想类型具有运用于各种未来行动的可能性。毋宁说,它指的是把一个人抑或更多的人的某些活动当作从类型角度出发来看具有相关性的对象而选择出来。如果一种活动是从一些动机发源的,而这些动机又可以被当作存在于相关行动者的心灵之中的持续存在的和固定不变的成分而确定下来,那么,这样的活动就可以界定为“从类型角度出发来看具有相关性的”。不过,这只不过意味着这种活动是可以重复的——换句话说,这只不过意味着从它那里推导出来的理想类型具有“诸如此类”和“一再重复”的理想性。因此,适用于对动机进行正确地选择的意义适当性概念和因果适当性概念,只能潜在地适用于那些被假定成是从这些动机发源的活动。实际上,被如此当作持续存在的成分来假定的,首先是目的动机。因为对真正的原因动机的寻求可以说是以过去完成时态的方式发生的,是在已经被假定为既定的对象的目的动机的基础之上发生的。
但是,我们怎样才能了解另一个人的动机呢?按照韦伯的观点来看,动机是一种意义脉络,它作为行为的富有意义的依据要么对行动者显现出来,要么对观察者显现出来。不过,我们已经表明,这种界定并没有把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境区别开来。在直接的社会观察过程中,观察者假定行动的富有意义的依据就是由已经完成的活动来加以实现的设计。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是从以心照不宣的方式假定这种行动已经经过设计,或者说已经经过计划了。但是,无论他什么时候乐意,他都完全可以对行动者提出询问,因而他有可能发现后者所打算做的事情是截然不同的。换句话说,行动者是有可能告诉观察者“他的设计的跨度”究竟是什么的。而这样的跨度恰恰是观察者仅仅通过观察无法加以确定的。而就间接的社会观察过程而言,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在这里,观察者的意义脉络和行动者的意义脉络之间是根本不存在任何区别的。之所以如此的原因非常简单:如果有一个真实的人与观察者所假定的理想类型相对应,那么,按照界定来看,他所预期的事情便是观察者已经考虑过的事情。然而,社会科学的基本假定恰恰就在于,这些被赋予理想类型的动机必须既具有因果适当性,又具有意义适当性。
在继续进行我们的探讨和研究之前,让我们先排除一个有可能由我们自己的术语导致的困惑。当社会学着手对一个具体的行动进行解释的时候,它是把这种对于它来说已经是给定的活动当作某种材料来看待的。它试图从这种活动之中把一些动机推导出来,而这些动机对于一个以这种方式进行活动的人来说则是具有类型性的。在这个过程之中,它必然会诉诸某种个人理想类型。为了论述得尽可能简明扼要,我们在下面的段落之中将不提及这种个人理想类型本身,而是仅仅论及具有类型性的动机。然而,应当加以非常清楚地理解的是,我们所说的“具有类型性的动机”,指的是一个通过这种理想类型方法而得到理解的人所具有的动机。
我们现在就来确切地展示一下,韦伯究竟用“因果适当性”和“意义适当性”这两个术语来表示什么意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