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存在于面对面情境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都建立在纯粹的汝取向的基础之上,所以,存在于同时代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都是以纯粹的他们取向为基础的。不过,现在这种情境已经发生了变化。在面对面情境之中,伙伴们都是相互观看的,因而彼此之间对对方的反应也都保持着敏感的状态。但就各种存在与同时代人之间的关系而言,情况却并不是如此。在这里,每一个伙伴都不得不满足于下列或然性,即他利用某种匿名的类型而取向的他人,都有可能以同样的取向做出反应。因此,任何一种这样的关系都会包含着某种不确定的成分。
比如说,当我乘坐火车的时候,我自己就会取向下列事实,即我可以相信负责驾驶火车的工程师,他会把我带到我的目的地。我在这个时候与他形成的关系之所以是一种他们关系,完全是因为按照定义来看,我的理想类型“铁路工程师”所指的,就是“把像我一样的乘客送到其目的地的人”。因此,我与我的同时代人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具有的特点就在于,这种借助于理想类型而形成的取向是相互的。与我的理想类型“铁路工程师”相对应的,是工程师的理想类型“乘客”。通过采取具有相互性的他们取向,我们便会彼此都把对方当作“他们当中的一个”来考虑[55]。
因此,我的伙伴并不是通过他们关系,把我当作一个现实的、活生生的人来理解的。由此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即我从他那里所能够期望得到的,只不过是对我的行为的一种类型性的理解而已。
因此,存在于同时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通过下面这一点表现出来的:每一个伙伴都是借助于理想类型来理解对方的,每一个伙伴都觉察到了这样的相互理解,而且,每一个伙伴都会期望对方的解释图式与他自己的解释图式相一致。在这里,这种他们关系与面对面情境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面对面情境之中,我会敏感地觉察到与每一个他人的主观经验有关的各种细微差别。但是,在这种他们关系之中,这样的觉察却被有关某种得到共享的解释图式的假定取代了。因此,即使就我这个方面而言,我做出了这样的假定,我也无法对它加以证实。不过,我转嫁给我的伙伴的这种解释图式的标准化程度越高,我也就越有理由期望他做出某种适当的反应。就人们从法律、国家、传统,以及所有各种秩序系统之中推导出来的解释图式而言,尤其是就那些以手段-目的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解释图式而言——简而言之,尤其是就马克斯·韦伯所谓的“合理性的”解释图式[56]而言,情况都是如此。
存在于同时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具有的这些特性,会导致一些非常重要的结果。
首先,由于机遇的成分始终都存在,所以,可以说除非这样的关系已经得到了实现,否则,我甚至都不可能确定它究竟是不是存在。只有从回顾的角度出发,我才有可能了解,我所具有的、有关我的伙伴的理想类型究竟是不是适合于他——无论是在意义适当性的意义上来说,还是在因果适当性的意义上来说,情况都是如此。这一点也同样与面对面情境的情况有所不同——在面对面情境之中,我可以持续不断地纠正我自己对我的伙伴所做出的各种反应。这些特性所导致的另一个结果是,我在制订我自己的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所能够考虑的、我的伙伴所具有的全部目的动机和原因动机,无一不是我在建构我自己的、有关他的理想类型的过程中已经为他假定了的。的确,在他们取向之中就和在面对面情境之中一样,我都是以这样一种方式来确定我的行动设计的,即我的伙伴的原因动机都已经被包含到了我自己的目的动机之中;因此,我是带着下列期望而开始进行我的设计过程的,即他所具有的、关于作为理想类型的我的解释图式,是与我所具有的、关于作为理想类型的他的解释图式相一致的。比如说,如果这个伙伴是一位邮政局职员,那么对于他来说,一般说来,我的已经贴好邮票的信件就放在他面前这个纯粹的事实,就会变成一种真正的、使他着手投递它的原因动机。不过,我对于这一点是不可能确信无疑的。也许会出现他有所疏漏,因而把他面前的这封信投错地址,最终导致了它被丢失的情况;当然,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他并没有达到我具有的、有关一位邮政局职员的个人理想类型所提出的要求。而且,由于他误解了我写在信封上的地址,这样的情况也同样是有可能发生的。所有这一切都来源于下列事实,即我们并不像我们在面对面情境之中那样,彼此是可以直接接触的。
在面对面情境之中,伙伴们都可以持续不断地修正和扩展他们各自具有的有关对方的知识。而从同样的意义上来说,他们关系的情况则不是如此。我所具有的、有关我的同时代人的世界的知识,当然会由于所有各种新的、来源于社会世界的任何一个有可能发生的部分的经验,而持续不断地得到扩展和补充。不仅如此,我的各种具有理想类型性的图式也都会随着我的情境的转变而不断发生变化。不过,只要这种最初的情境和我对它的兴趣不发生大的变化,那么,所有这些修正过程便都会处于一个非常狭隘的范围之内。
就我们关系而言,我假定你的环境就其所有各种变化过程而言都与我的环境是相同的。如果我对此有什么怀疑的话,那么,我只要通过向你提出,进而询问你的意思是不是这样,就可以对我的假定进行检查了。就他们关系而言,这样一种相同状态当然也是毫无问题的。不过,如果你是我的同时代人,那么我就会假定,我借助于一些从我自己的环境之中得出的理解方面的原则,就可以理解你的环境了。但是,即使在这里,这种假定所具有的或然性也要比其在我们面对面的情况下具有的或然性低得多。
然而,我的环境[57]也包含着各种指号系统,而且,就他们关系而言,我也会把这些指号系统既当作表达图式来使用,也当作解释图式来使用。在这里,匿名性也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的伙伴具有的匿名性越多,我对这些指号的使用也就必定越“客观”。比如说,除非我为我的处于他们关系之中的伙伴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否则,我就无法假定我的伙伴必定能够把握我赋予我的各种语词的特定含义,或者说,我就无法假定我的伙伴必定会把握我正在谈到的这种比较宽泛的脉络。因此,在选择我的各种语词的过程中,我并不知道我的意思究竟是不是得到了理解。这一点可以说明,我究竟为什么不可能就我表达什么意思而直接受到询问,并且不可能对有可能出现的任何一种误解加以纠正。就间接的社会经验而言,只有一种方式可以“询问一个伙伴他想表达的意思是什么”,这就是使用一部词典——当然,除非我决定去见他,或者给他打电话,否则情况便是如此;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便已经把这种他们关系抛在了脑后,已经开辟了某种面对面情境。实际上,任何一种由某种程度较低的匿名性来表现其特征的他们关系,都可以通过经历各种各样的中间阶段而被转化成面对面情境。[58]
在直接的社会经验所构成的世界之中,参与过程与观察过程有着根本的区别。当我们进入同时代人的世界之中的时候,这样的区别便消失了。其原因在于,我们在同时代人的世界之中根本就不可能遇到任何一个活生生的人。在这样的世界之中,无论我们是参与者还是观察者,我们所处理的都只不过是一些理想类型而已。我们的全部经验都是以“他们”的方式存在的。不过,存在于同时代人的世界之中的观察者理想类型,却必然会与存在于这同一个世界之中的参与者理想类型有所不同。因为,正像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理想类型会由于建构它的个人的旨趣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这种人的目标始终都是将某种已经被他当作另一个人的主观意义脉络来加以把握的、客观的意义脉络形象化。因此,观察者在探讨他人的时候所使用的总体性经验脉络,也就与参与者在探讨他人的时候所使用的总体性经验脉络不同了。同样,参与者的旨趣也与观察者的旨趣有所不同。也许他的理想类型的详细程度有所不同,具体程度抑或形式化程度有所不同,匿名性程度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它始终都会有所不同。
实际情况也有可能是,正在观察某种存在于同时代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人,最感兴趣的是这两位参与者所具有的意识经验。或者说,他最感兴趣的也许是这种关系的存在过程。如果实际情况的确是前者,那么,观察者就将要么建构某种理想类型,要么从他自己以往的经验之中抽取出某种理想类型,而这样的理想类型则被配备了任何一个处于这样的关系之中的人,都必然会在其内心之中观察到的那些意识经验。而这样一来,观察者就会把他自己与他的理想类型“等同起来”了;他对这样的理想类型身体力行,想象着他自己所置身于其中的就是这样一种情境。这样一来,他就可以设想他自己拥有这种相关的理想类型按照定义来说所特有的所有各种经验了。他还可以做出各种明确的,既可以与他正在进行观察的这种关系的本性有关,又可以与这种关系所涉及的各种相应的理想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的陈述。他之所以能够如此轻而易举地做到这些,是因为作为一个人的他并不仅仅是一位观察者——他本人在过去就曾经介入过难以胜数的、直接抑或间接的社会关系。他有可能的确曾经与他正在加以观察的这个人形成过这样一些关系。的确,他甚至有可能介入过某种直接的、针对这些人之中的某一个人的汝取向。诸如最后这种情况这样的情况是很常见的。
对另一个人的社会行为的观察过程包含着下列实实在在的危险,即观察者很有可能用他自己的理想类型来替代那些存在于他的研究对象的心灵之中的理想类型。当观察者不是直接注意被观察者,而是把后者当作某种有关如此这般的、经过抽象界定的行为举止类型的“案例史”来思考的时候,这样的危险就会变得颇为严重了。在这里,观察者不仅有可能使用错误的理想类型来理解其对象的行为,而且,他还有可能由于根本没有把他的对象当作一个真实的人来对待,而永远都无法发现他的错误。因此,社会观察过程往往会发展成次级的理想类型建构过程。被观察的行动者本身是某种初级理想类型,因而这种被假定的、由行动者在理解其伙伴的时候所依据的理想类型便是某种次级理想类型。这两种理想类型都是观察者进行的逻辑方面的建构,因而都是由他的观点决定的。
从包括间接观察在内的任何一种经验性社会科学的立场出发,这种情境都是非常重要的。它的理想类型概念的形成过程构成了有关我们尚待讨论的意义适当性和因果适当性的各种原理的基础。不过,理解的社会学绝不能局限于这一点。它必须建构各种代表社会行动者的、能够与这种社会行动者的伙伴们所建构的个人理想类型保持协调的个人理想类型。理解的社会学必须把这种目标当作某种要求来对待。通过进行更加细致的审视,就可以把它还原成某种更加基本的原理了,这种原理就是有关意义适当性的假定。这种假定所表示的是,只要同时代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那么,有关这些伙伴的个人理想类型及其具有类型性的意识经验,就必定既彼此之间保持着一致,同时也与这种理想类型性的关系本身相一致。
从法律社会学领域之中,可以找到与这种需要加以阐明的类型有关的一个出色的例子。当这种学科试图对存在于各种各样的伙伴之间——比如说,存在于立法者和法的解释者之间、存在于执法者和法律主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描述的时候,它就会遇到各种重大的难题。法律社会学试图根据相关个人的主观意义来解释这些关系。但是,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却把这些个人之中的每一个个人在想象其真实的伙伴的时候所依据的理想类型,与社会学家自己所具有的、有关这种伙伴的理想类型混为一谈了。只有两种可能的方式可以被用来纠正这种情况,并且使法律社会学家们所想望的、真正的描述性概念成为可能。其中的第一种方式是,从一开始便确定人们在建构这种类型的时候所依据的出发点。而这将意味着,这种法律社会学家会把他自己等同于这些行动者之中的一位行动者,因而不仅要把后者的各种活动假定成固定不变的,而且要把他那些有关他的伙伴们的解释图式也假定成固定不变的。而这样一来,这位社会学家便不得不把如此建构出来的理想类型方面的概念,都当作需要由他自己来负责的概念来看待了。如果得到人们采纳的程序就是如此,那么,这种得到运用的社会学概念就将是被直接从法律领域本身之中推导出来的:立法者、法官、律师、合伙人、裁决、执行,诸如此类。其中的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是提出某种原理,而根据这样的原理,这些更加一般的理想类型就都可以被转化成为这些处于具体的情境之中的伙伴所具有的、彼此关于对方的个体性理想类型了。
在第五章之中,我们将探讨和研究一些特殊的系统性问题——当间接的社会观察发展成社会科学本身的时候,这些问题就会表现出来。
五、前辈的世界和历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