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取向是以述谓的方式理解同时代人的纯粹的形式——也就是说,是根据他的各种类型性特征来理解他的纯粹的形式。因此,虽然各种具有他们取向的活动,都以意向性的方式指向另一个被设想成像自己那样同时存在的人,但是,这样的设想却是以某种理想类型为依据的。而且,正像就汝取向和我们关系而言所出现的情况那样,就他们取向而言,我们也可以谈论各不相同的具体化阶段和实现阶段。
为了把我们关系的这些各不相同的具体化阶段相互区别开来,我们把对直接经验的封闭程度当作我们的标准而确立起来。我们是不能在他们取向方面来运用这种标准的。其原因在于,后者按照定义来看与直接经验的距离要更远一些,因而作为其对象而存在的他人的自我也相应地具有更高程度的匿名性。
我们现在当作被我们用来区分在他们取向方面出现的、各不相同的具体化层次和实现层次的标准而提出来的,恰恰就是这种匿名性程度。在他们取向方面得到运用的个人理想类型的匿名程度越高,这种运用由各种客观的意义脉络来构成,而不是由各种主观的意义脉络来构成的程度也就越高,因而我们将会看到的,各种预先给定的、层次较低的个人理想类型和客观的意义脉络也就越多(这里的后者也同样是被从这种他们取向的其他具体化阶段之中推导出来的)。
让我们澄清一下,我们通过同时代人的世界之中的理想类型的匿名性究竟想表达什么意思。纯粹的汝取向是由有关另一个人的存在的、单纯的觉察构成的,因而它并没有涉及与这个人的各种特征有关的任何问题。另一方面,纯粹的他们取向则是建立在有关这些以某种类型的形式存在的特征的预设前提基础之上的。由于这些特征都确实具有类型性,所以,它们从原则上来说都是可以被反复预设的。当然,无论我什么时候设定了这些具有类型性的特征,我都假定它们现在是存在的,抑或是曾经存在过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是把它们当作一个特定的、处于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的人所具有的特征来考虑的。因此,同时代人的变形自我从下列意义上来说是匿名性的,即它的存在只不过是对某种类型的个体化而已,而这样的个体化也仅仅是可以假定的,抑或仅仅是可能的而已。既然我的同时代人的存在始终都是不确定的,所以,我所进行的,与他进行联系或者对他施加影响的任何一种尝试都会功亏一篑——当然,我也意识到了这个事实。
我们一直都在分析的概念就是有关处于同时代人的世界之中的伙伴所具有的匿名性的概念。它对于理解间接的社会关系的本性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我们马上就会讨论这个概念对于我们的总体性问题来说所具有的各种重要的结果。不过,我们首先必须探讨和研究匿名性的某些其他的意义。
匿名性也许会表示发挥类型化作用的图式的一般性。如果这种图式是被从一个特定的人的各种特征之中推导出来的,那么,我们就会把它当作就具体内容而言比较具体和丰富的对象来谈论。不过,如果这种图式是被从一个以前建构的个人类型所具有的各种特征之中推导出来的,那么,我们就是把它当作一个相对来说更加匿名的对象来谈论了。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有可能说,这种理想类型的具体性是与这种过去的、使它得以从其中被建构出来的经验所具有的一般性程度成反比的。与此有关的更加深刻的根据在于下列事实,即当解释者回过头来诉诸那些越来越低级的理想类型的时候,他必定会越来越采取理所当然的态度。他几乎不可能对所有这些更加一般的理想类型进行详细的考察,而是必定会在一瞥之下便接受它们,因而必定会以某种含混不清的画面为满足。他在建构他自己的理想类型的过程中对这些现成的理想类型的依赖程度越高,他对他自己的理想类型的说明也就越含混不清。当我们试图分析诸如国家、经济、法律、艺术之类的对象的时候,这一点马上就会变得昭然若揭了。
理想类型的具体性程度也会直接由于与之相应的他们关系向我们关系的可转换性而发生变化。只要我把我的理想类型的各种意识状态,设想成从属于一个或者更多的、我有可能与之形成我们关系的真实存在的人,那么,我的理想类型就会变得更加具体、变得更加缺少匿名性。当然,实际情况是,从原则上来说,我的同时代人的各种意识状态对于我来说都只不过是思想的对象而已,而不是体验的对象。不过,我所具有的、有关他的理想类型的具体性,却会因此而更加依赖于我把这种相应的间接取向转变成直接取向的容易程度,更加依赖于我从对这个人进行纯粹概念上的、前述谓式的理解,转变成对这个人本身进行直接把握的容易程度。因此,个人理想类型越接近于直接经验的社会实在的世界,它的匿名性程度也就越低。下面的两个例子将会具体表明这一点。
我在思考我的不在场的朋友N,并且针对他采取了常见的他们取向。由于知道他正面临做出一项棘手的决定,我从我那些有关他的、过去的直接经验出发,建构了“我的朋友N”这样一种个人理想类型,或者说建构了“N在面临做出棘手的决定的时候将如何进行活动”这样一种行动过程类型。这种理想类型从本质上来说是他们取向的:“当面临做出棘手的决定的时候,诸如N这样的人都会以如此这般的方式进行活动。”不过,“我的朋友N”这样一种个人理想类型依然是极其具体的,因而撇开技术方面的各种难处不谈,我与他形成的间接关系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被转化成直接关系。无论是这种理想类型所特有的有效性,还是它所具有的可证实性,都是建立在这种可能性的基础之上的。
我们的第二个例子是:我的朋友甲向我讲述有关X的事情,他最近曾经遇到过我本人并不认识的后者。他“向我提供了一幅”有关X的“画面”,利用他自己的直接经验为我塑造了一种理想类型。因此,他所勾勒出来的这幅画面当然是由被他用来回顾他和X的相遇的方式决定的,而这样的方式也同样会依赖于他的各种旨趣和他对他的注意进行的各种修正过程。不过,我现在将接受这种为我建构的理想类型甲,并且要从它出发,根据我自己的过去的经验建构我自己的理想类型。但是,由于我的各种旨趣和我对我的注意进行的各种修正都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我所建构的理想类型也同样会截然不同。此外,我的朋友甲已经做出了非常清晰明确的、导致他的理想类型出现的判断,而我则只能以某种含糊的方式来做出我自己的判断。[39]我甚至会对甲的判断提出质疑。由于知道他是有情绪的,我很可能并不接受他对X的特征进行的描述,而是想“这就是甲用来看待人的方式”。
这两个例子足以表明,与间接性社会理解有关的问题究竟会有多么复杂。它们都涉及各种以我对我的伙伴的直接经验为基础的、比较具体的类型化过程。其中所包含的直接经验要么是我自己具有的,要么是某位中间人所具有的。不过,在这两种情况下,被我用来理解N和X的、客观的意义脉络,就会把当初存在于这两种真实的个体的心灵之中的主观的意义脉络所产生的影响表现出来了。
让我们把这种理想类型叫作“性格性”类型。应当把它与“习惯性”类型区别开来,因为后者完全是根据同时代人的职能来界定同时代人的。比如说,有关一位邮政局职员的概念便是一种习惯性类型。按照定义来看,邮政局职员就是“转交信件的人”——或者就我们使用过的例子而言,就是转交我的信件的人。因此,习惯性类型并不比性格性类型具体多少。它既是建立在它所预设的行动过程类型的基础之上的,同时也指涉这样的行动过程类型。另一方面,性格性类型所预设和指涉的,则是一个真实的、我有可能与之面对面的人。此外,习惯性类型也具有程度更高的匿名性。实际上,当我把信件投入邮箱的时候,我甚至并不需要——在考虑一个个体着手工作的时候,其心灵之中会具有某些特殊的、诸如思考获得的报酬这样的主观意义脉络的意义上——考虑“邮政局职员”这样一种个人理想类型。对于我来说,这种情境之中唯一具有相关性的事情就是转交信件的过程,因而我仅仅是把这一点与“邮政局职员”这种抽象的类型“联系”起来。在我邮寄信件的时候,我甚至没有必要考虑一位邮政局职员本身。对于我来说,知道这封信件会通过某种方式到达目的地就已经足够了。[40]
习惯性类型这个标题涵盖了一些处理“行为过程”或者“习惯”的类型。这种要么从直接观察过程之中,要么从间接观察过程之中推导出来的,以概念的形式确定各种外部的行为方式抑或行动后果的过程[41],导致了一系列质料方面的行动过程类型,然后这些类型又与各种相应的个人类型联系了起来。不过,这些行动过程类型很可能具有各不相同的一般性程度:它们很可能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些“标准化”——也就是说,它们很有可能是从统计频率或大或小的行为之中被推导出来的。然而,从原则上来说,以这种反复出现的类型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个人理想类型所具有的虚构性(换句话说,这些行为所具有的、无法还原成真实的其他人的经验的特性),却是独立于这种行为本身的一般性程度而存在的。[42]另一方面,已经类型化了的行为的“标准化”也同样有可能回过头来指涉某种以前建构的个人理想类型。我们可以以韦伯所说的“传统性行为”“人们从习惯的角度出发已经习以为常的绝大多数日常行动”[43]作为这个方面的一个例子——这样的行为已经是以以前建构的、有关按照习俗进行活动的人的个人理想类型为基础的了;而且,我们还可以把所有各种取向某种秩序的有效性的行为作为一个附加的例子。根据同时代人的理想类型的构造过程来看,这里的后者意味着,有效的秩序对于他们来说是作为一种解释图式而发挥作用的。它把一些明确的行动模式当作必要的行为举止而确定下来,进而界定了各种个人理想类型——只要接受这些标准的理想类型并且使自己取向它们的人,能够确保他的行为可以得到取向同一种秩序的同时代人的适当的解释,那么情况就是如此。不过,由同时代人进行的所有各种这样的解释:
必须把一个具有根本性重要意义的事实考虑在内。这些与各种集体性存在物有关的,在常识之中、在法学思想之中、在其他的专业性思想形式之中都可以找到的概念,都……像某种具有规范性权威的事物那样,在个体性的人的心灵之中具有某种意义。不仅就法官和官员来说情况是如此,而且就普通的私人个体来说情况也是如此;这样的观念都会对现实个体的行动过程产生强有力的、时常是决定性的影响。[44]
不过,这种草率的评论却根本不是对其中包含着某种有效秩序的情境的完备解释;比如说,从社会学的观点出发来看,与任何一种规范性秩序都同时存在的强制性机构便具有最重大的关联性意义。[45]对于我们来说,在这里具有重要意义的观点在于,即使取向某种秩序的有效性的行为——从我们所使用的这个术语的意义上来说——也是习惯性行为。因此,我们的习惯性行为概念要比人们就其普通用法而言所发现习惯性行为更宽泛一些。
与这些习惯性理想类型相比,还有一些理想类型的特征是由更高的匿名性程度表现出来的。各种所谓的“社会集合体”便构成了后面这些理想类型之中的第一组理想类型,它们全都是指涉同时代人的世界的构想。[46]
这个大的种类包含了匿名性程度截然不同的各种理想类型。一个既定的公司的董事会,抑或美国参议院都是比较具体的理想类型,它们所预设的其他理想类型的数量也是非常有限的。不过,我们经常使用一些语句——在这些语句之中,诸如“国家”“新闻界”“经济”“民族”“人民”,甚至还包括“工人阶级”[47]这样的理想类型,都是作为语法上的主语而出现的。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把这些抽象过程人格化,往往就像对待我们可以通过间接的社会经验来加以认识的、真实的人那样来对待它们。不过,在这里,我们却是陶醉在某种拟人论之中了。实际上,这些理想类型都完全是匿名的。我们所进行的、将行为归因于这种类型的任何一种举措,都没有为进行推理留下任何余地,更不用说进行有关某种相应的、存在于一位当代行动者的心灵之中的主观意义脉络的推理了。马克斯·韦伯指出,“对于社会学研究工作之中的主观解释(Verstehende Deutung)来说”,
必须把这些集合体完全当作由个体的人的特定活动构成的组织的结果和方式来对待,因为就可以进行主观理解的行动而言,只有这些组织结果和组织方式才可以被当作能动者来对待……对于社会学上的各种意图来说,……诸如“进行活动”的集体人格这样的东西并不存在。与此相反,当人们在社会学的语境之中提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家“公司”、一个“家庭”、一支“军队”,或者提到与此相似的集合体的时候,他们所指的只不过是对实际存在,抑或有可能存在的个体人进行的社会行动的某种发展而已。[48]
实际上,国家的任何一种“行动”都可以被还原成它那些官员的行动——这些行动都不仅是我们可以借助于个人理想类型来加以理解的,而且,我们可以针对他们而采取他们取向,把他们都当作我们的同时代人来看待。因此,从这种社会学的观点出发来看,“国家”这个术语不过是某种被用来表示由各种个人理想类型构成的、高度复杂的网络的缩略语而已。当我们把某个集体当作“进行活动的”集体来谈论的时候,我们都认为这种复杂的结构安排是理所当然的。[49]而这样一来,我们便会着手把我们在理解这些官员的匿名性活动的时候所依据的各种客观的意义脉络,归因于与这种社会集合体有关的个人理想类型了。我们在这样做的时候所采用的方式,与我们在借助于各种在类型性行动者的心灵之中存在的、具有类型性的意识经验来解释个体行动的时候使用的方式非常相似。不过,当我们以这样的方式进行理解的时候,我们却忘记了下面这一点,即尽管具有类型性的个体的意识经验都很容易想象,但一个集合体的意识经验却是难以想象的。因此,集体“行动”概念所缺乏的,恰恰就是这种很容易想象的、主观的意义脉络。严格说来,只有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才能说明人们究竟为什么有可能接受这样一种隐喻——也就是说,我们只能把这样的举措归因于下列事实,即有某些价值体系一直在这里发挥着作用。
毋庸赘言,我们把有关社会集合体的各种陈述还原到个人的理想类型化过程的做法,并没有排除对这些构想进行社会学分析。与此相反,进行这样一种分析是社会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只有通过有关构想形成过程的社会学理论,我们才能完成我们在前面假定的、有关社会世界的各种形式的理论。而这样一种理论则会把根据各种社会集合体的相对的匿名性抑或具体性来描述它们的分层过程,作为其首要的任务。在这里,确定一个社会集合体从根本上来说究竟是建立在某种——存在于作为其构成部分的诸个体之间的——直接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是建立在如此存在的间接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还是有可能建立在由这两种关系构成的关系的基础之上,是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的。而且,我们还必须精确地研究主观的意义脉络究竟在何种意义上——如果这样的意义存在的话——可以被归于社会集合体。这样的研究将包括确定,当我们说一个集合体的各种主观意义脉络的时候,我们实际上所指的是否并不是它那些官员。这是一个有关官员的责任的问题,也是一个在宪法和国际法领域之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意义的问题。[50]另一个必须加以研究的问题是,对于同时代人的行动来说,社会集合体概念是否能够、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作为一种解释图式而发挥作用,因为它本身就是某个共同体共同具有的某些客观标准的一种功能。这些标准既有可能与习惯性行为举止有关、与传统态度有关,也有可能与人们对于某种秩序或者规范的信念有关,因此,它们很可能不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也都得到了遵守。的确,这里存在着某种使人们得以谈论一个社会集合体的主观意义的、正当的意义。即使如此,这样的谈论方式也包含着为数众多的复杂性,而这些复杂性则会使我们面临把一个问题与另一个问题混为一谈、把一种类型与另一种类型混为一谈的危险。而且,这种做法有可能使我们再次陷入下列幻觉之中,即我们已经发现了某种具有类型超越性的行为,因而使“自由的”类型这个已经声名狼藉的概念重新获得了生机。[51]我们所做出的有关社会集合体的所有论述,也都适用于语言。在这里,在产物和生产者之间也同样可以建立起某种相关性;比如说,我们可以把与德语相对应的、具有理想性和匿名性的“说德语者”具体化。不过,这里出现的情况就像我们刚刚讨论过的情况一样,我们必须提防把这位具有类型性的说德语者当作一个真实存在的、具有他自己的各种主观意义脉络的个体来对待的倾向。比如说,谈论某种“客观的语言精神”就是非常不合法的做法[52]——至少就社会科学而言,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合法的[53]。对于我们来说,这样的概念在其他学科之中究竟是否能够成立,在这里是用不着多说的。
对于所有各种文化方面的对象来说,这些评论也完全是适用的。文化方面的构想的理想性客观性,并不具有任何与之相对应的、存在于我们有可能与之面对面的现实个体的心灵之中的主观意义脉络。毋宁说,我们总是能够找到某种与这种文化方面的对象的客观意义脉络相对应的、兼具抽象性和匿名性的、有关它的创造者的个人理想类型,而且,我们也总是以富有特色的方式针对这样的个人理想类型采取他们取向。
最后,这种观点也同样适用于诸如工具和器具这样的所有各种人工制品。不过,要想理解一种工具,我们不仅需要有关其制造者的理想类型,也需要有关它的使用者的理想类型,而且,这两种理想类型都将是完全匿名的。无论使用工具的人究竟是谁,都将导致一些具有类型性的结果。一种工具就是一种具有目的的东西,它为实现某种意图服务,而且就是为了实现这样的意图而被制造出来的。因此,各种工具都既是以往的人类活动的结果,同时也是被用来实现各种将来的目标的手段。而这样一来,人们便可以根据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来设想工具的“意义”了。而且,从这种客观的意义脉络出发——也就是说,从人们在理解这种工具的时候所依据的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出发,人们也就可以在并不把它的制造者抑或使用者当作现实存在的个体性的人来思考的情况下,把有关这种制造者或者使用者的理想类型推导出来了。在我看来,像桑德尔所做的那样、在与人们谈论一种行动的意义时所使用的意义完全相同的意义上来谈论一种工具的意义,是完全错误的[54]。
人工制品是标志社会世界的类型化建构过程的、具有渐进性的匿名化过程的系列成员之中的最后一员。我们是从我们通过汝关系而接触到的另一个人的直接把握出发的,而所有各种理想类型最终都是建立在我们因此而获得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的。然后,我们研究了性格方面和习惯方面的理想类型、研究了社会集合体,并且最后研究了工具。尽管这些例子并没有将这种系列的所有成员涵盖无遗,但是,它们的确既表明了这些成员的逐渐强化的匿名化过程,也由此而表明了它们逐渐丧失具体性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