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节存在着两个引人注目的遗漏之处。我们根本没有论及当我取向他人的时候他所具有的各种有意识的经验。而且,我们也没有论及我试图在我影响他的时候在他的心灵之中导致的各种经验。因为对于他人取向来说,至关重要的是他人存在,而不是他具有这样那样的特征。实际上,无论是他人取向,还是影响他人,从原则上来说都有可能是片面的。无论是“影响他人”概念,还是“他人取向”概念都没有包含下列含义,即参与者必须通过他自己的某种他人取向来做出反应。就韦伯的社会行动概念而言,情况也同样是如此。不过,这样一种反应当然始终都是有可能发生的:无论从有关变形自我的一般性论题出发,还是从两位参与者是同时代人这样的事实出发,人们的确都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实际上,无论我们什么时候参与社会行为,我们都会把这样的反应出现的可能性考虑在内的。
当两个人的确开始相互取向对方的时候,我们便看到了韦伯所说的“社会关系”。他用这个术语指的是“一组行动者的行为——就这种行为的富有意义的内容而言,其中每一位行动者的行动都会把其他行动者的行动考虑在内,因而是通过这些方面来确定取向的”。他接着指出:
因此,社会关系完全是,也仅仅是由于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才存在的,即从某种可以富有意义地来理解的意义上来说,有某种社会行动过程将会存在。出于进行界定的目的,我们在这里并不打算对这种或然性的基础加以详细的说明。[8]
正像我们在第一章之中已经表明的那样,韦伯提出的所谓只有当富有意义上的社会行动存在的时候才存在社会关系的观点,本身便包含着某种含混不清之处。由此出发,这种含混不清之处对他的社会学的所有各种基本概念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他未能把在日常生活之中发生的、对其他人的主观理解,与出现在各种社会科学之中的、对他们和他们的经验进行的客观解释清晰地区别开来。让我们再考察一下他的下列陈述,即“社会关系完全是,也仅仅是由于下列或然性的存在才存在的,即……有某种社会行动过程将会存在”。这样的或然性究竟是对于谁来说才存在——是对于行动者来说,还是对于对行动者进行观察的社会科学家来说?在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中,韦伯在同一页上提出了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首先,他指出,“只要作为参与者的一方——尽管以部分误解抑或完全误解的方式——假定另一方采取了某种针对他的独特态度,并且因此而使他的行动取向这样的期望”,这两者就会从社会的角度出发相互联系起来,而“这样的情况有可能、通常也都会对行动过程和这种关系的形式产生各种影响”。[9]在这里,韦伯所指的是有时候被人们称之为“主观或然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他指的是作为参与者的一方所具有的下列主观期望,即另一方将会具体表现出某种具有相互性的取向。不过,在紧接着出现的下一段文字之中,他又指出:
只有当这种或然性存在的时候,某种类型的行动才有可能发生,而这种行动便构成了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这样一来,所谓一种“友谊”或者一个“国家”存在抑或曾经存在只不过意味着:作为观察者的我们判断下列或然性存在或者曾经存在过,即根据某些个体所具有的某种主观态度来看,这样的态度将会在一般意义上导致某种特殊类型的行动。
这里的第二种或然性与第一种或然性自然是毫无关系的,它存在于这种社会关系的一方参与者抑或双方参与者的心灵中所包含的某种意义脉络之中。毋宁说,它是由某个外部观察者加以判断的对象所具有的脉络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它是由一位社会科学家加以判断的对象所具有的脉络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我们在这第二种情况下所看到的是一种客观的或然性。既然如此,所有这一切便相当于说,韦伯的这个社会关系概念本身也变得含混不清了。他实际上是在同时处理两种不同的情境,并且把它们都叫作“社会关系”了。在前一种情况下,行动者的主观期望建立了相互取向的或然性,而按照定义来看,这种或然性意味着有某种社会关系存在着。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把这种或然性建立起来的却是外部观察者的“客观”判断,并且是eo ipso(因此)而建立了这种关系。
这两种情景根本不是完全相同的。因为人们几乎不可能说,就因为一位观察者能够看到一种社会关系的存在,所以,这同一种社会关系的参与者也会觉察到这种关系。反过来说,参与者所看到的,抑或他认为自己所看到的对象,也完全有可能是这种观察者所难以觉察的。因此,我们必须寻找某种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来看,无论是作为一方面的参与者,还是作为另一方面的观察者,都有可能得出下列结论,即这样一种关系是存在的。
让我们从外部观察者所面对的情境开始——我们曾经按照韦伯的说法把这样的情境叫作有关某种社会关系存在的客观或然性。观察者所看到的是有关这个被观察到的人的如此这般的各种主观经验之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标示。从这种观察者的观点出发来看,后者的身体就是这些主观经验的表达领域。他的各种身体方面的运动,都是有关这些不断从自发性活动之中产生出来的主观经验的标示。而他所导致的各种文化方面的产物,则都是有关正在他的心灵之中进行的构造过程的指号。那么,所谓正在接受观察的两个抑或更多的人的各种有意识的经验是相互联系起来的,这样一种陈述指的究竟是什么意思呢?显然,它所指的只不过是,对于观察者来说,他所看到的这些存在于他面前的外部标示,都与某些意识过程形成了某种对应关系。观察者或许会注意到,他正在观察的这两个人是由某种共同的任务联系起来的,或者都在对外部世界施加某种共同的影响。也许他所看到的是,当甲以某种方式活动的时候,乙则由此而以另一种方式活动。不过,对于观察者来说,这些活动系列都不过是一些有关这些行动者的心灵之中正在进行的过程的标示而已。他正在解释的是他自己所具有的有关他们的经验,而且,他是以能够建立某种意义脉络的方式来进行这样的解释过程的,而这些有意识的经验必定都是通过这样的意义脉络而存在于这些被观察到的个人的心灵之中的。他既试图解释他们的行动的目的动机和原因动机,也试图确定究竟哪些目标是首要目标,哪些目标是间接目标,诸如此类。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通过想象的方式重新确立了这些意义脉络的构造性结构,因而首先通过他所具有的有关社会世界的总体性经验,其次通过他所具有的有关这个被观察的人的特征的知识,逐渐得出了一些前后连贯的解释。所有这些一般说来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无论人们所涉及的是观察一个人抑或更多的人的个体性意识过程,还是观察各种意识过程的平均值或者类型性,情况都是如此。而且,无论这些被观察的个人究竟是从属于由这位观察者直接经验到的社会实在构成的世界、是从属于他那些纯粹的同时代人的世界,还是从属于他的前辈的世界,情况也都是如此。在所有各种情况下,观察者都会假定某种与被观察者有关的他人取向,而恰恰是这样的他人取向使对于主观意义的理解变成了可能。
因此,观察者也同样试图发现这些指号所代表的各种有意识的经验,而且,他是从他所发现的这种对应关系出发,来得出他那些有关这种社会关系的结论的。不过,这样一来,这样的对应关系对于他来说就不再是下面这种客观的或然性了,即这些被观察的人所具有的各种意识过程实际上都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这些标示的对应关系这个概念所具有的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后者只有在已经发生的,因而是存在于过去的事件之间才能建立起来。只有通过把反应当作已经给定的对象来看待,观察者才能确定它是与先于它而存在的行动相对应的。因此,从原则上来说,断定这种对应关系存在的陈述是一种以过去完成时态进行的、有关某些过去的事件的陈述。当然,这并不会阻碍人们以同时性的方式、在正在讨论的事件之间建立某种对应关系。因为无论是作为一种可以重复的经验性格言,还是作为一种已经被构造出来的、存在于观察者的意识之中的解释图式,这样一种对应关系的存在都可以成为他的知识储备的组成部分,因而对于他来说都是“现有的”。[10]
不过,观察者在断定一种社会关系存在的时候所可能具有的确定性,却有着各种不同的程度。这是由下列事实造成的,即在人们把这些外部标示与内在的主观状态联系起来的时候有可能出现的确然性,本身取决于观察者对他正在观察的这个人究竟了解多少。因而,这种对应关系本身当然是取决于这样的确然性的。因此,我们所看到的,实际上是可解释性的不同的程度。当我在我的伙伴们开始进行他们的日常活动时对他们进行观察的时候,确定他们究竟是否介入了社会关系对于我来说并不是什么重大的问题。无论是在由他们的行动和反应构成的系列之中,还是在一个人的原因动机与另一个人的目的动机的协调过程之中,我都可以看到这些社会关系。即使我观察诸如使用各种指号这样的沟通活动,只要我不是作为被沟通对象而存在,那么,情况也同样是如此。假定我知道与这些指号有关的各种解释图式,我就可以把这些相关的沟通活动,都当作有关某种对应关系存在的标示来对待了。我们还可以更加一般地说,与识别仅仅使各种取向他人的意向性活动在其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相比,对任何一种使影响他人的情况得以在其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本身的识别,都要更有把握得多。从现在开始,我们将把这里的第一种社会关系类型称为“取向关系”(Einstellungsbeziehung),而把这里的第二种社会关系类型称为“社会互动”。[11]与观察一个人有可能针对另一个人采取的态度相比——也就是说,与观察一个人有可能针对另一个人表现出来的同情抑或憎恶相比,观察一个人的行动对另一个人的行动产生的影响要容易得多。换句话说,与说有两个人仅仅通过某种方式而相互取向对方相比,通过客观的或然性来陈述这两个人正在以社会的方式进行相互影响,对于我来说要容易得多。就其可靠性而言,任何一种这样的结论都必定会取决于观察者对被观察者究竟了解多少。在他们之间存在着无数各不相同的可解释性的程度。比如说,假定有一种社会关系并不是建立在一些相互影响的活动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下列事实的基础之上,即参与者们仅仅是在进行同一种行动。我们说“同一种行动”指的是取向某种共同的解释图式(诸如一种语言、一种法律体制、一种共同的艺术观念、一种得到共享的时尚,以及共同的生活方式)的行动。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如果观察者打算对社会关系存在的客观或然性进行估计,那么,他的论断就必定会把更多的因素考虑在内。当然,这样的论断必须按照我们已经在上面讨论过的、有关“各种标示的对应关系”的方法来进行。不过,它也会被建立在观察者以前就具有的、有关这种共同的相关解释图式的基础之上。而且,它还必须把这样的解释图式包含到这些正在接受观察的行动者的设计之中。
那么,这种有关某种社会关系存在的推测——因为这种推测就相当于客观的或然性——究竟是如何被转化成确定性的呢?让我们假定行动和反应都已经像我们所期望的那样发生了;比如说,甲向乙询问了一个问题,而乙也做出了回答。在这个关节点上,以前曾经作为纯粹的推测而存在的东西已经变得具有了或然性。不过,必须注意的是,这样的或然性还没有变成确定性。甲和乙究竟是否真的达成了相互理解,这是一个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回答的问题。这里首先需要由甲做出一个陈述,表明当他说话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向乙提出一个问题;然后则需要由乙来做出一个陈述,表明当他说话的时候,他实际上是在回答甲的问题。简而言之,这里的双方都有必要证明他们的行动是取向他人的。因此,只有通过询问这些被观察的人,观察者才能确定在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不过,一旦他开始询问他们,他本人也就和他们之中的一方抑或双方形成了某种社会关系。不仅如此,无论观察者就某种社会关系的存在的或然性、可能性或者可想象性而言所做出的判断究竟是什么,他都可以从如此询问有可能参与这种社会关系的个人或者一些人的可能性之中,把这样的判断所具有的无论什么样的有效性都推导出来。而直接的社会观察对象所特有的特征之一,恰恰就是这种“被询问的可能性”。
在解决了涉及观察者所具有的、有关某种社会关系的存在的标准是什么的问题之后,我们现在必须努力把参与者的标准确定下来。
我们已经看到,只有当我保持着某种针对我的伙伴的他人取向,同时也能够确定他正在经验某种针对我的他人取向的时候,某种社会关系对于我来说才是存在的。因此,只有当我首先使自己取向我的伙伴的时候,我才能确定我的伙伴是取向我的。
我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方式来认识我的伙伴针对我的他人取向。比如说,他有可能影响我,而这样一来,我便有可能觉察到他正在影响我这样一个事实。我也有可能把注意力转向他,因而发现他的注意力已经针对着我了。在这两种情况下,社会关系都会通过我自己的注意活动而被建立起来。另一方面,我也有可能倾向于通过下面这样一种方式来影响我的伙伴,即如果我想要实现存在于这样的影响活动背后的设计或者意图,那么,我就需要他本人注意我。不过,所有这一切与其说是一种有关一个人究竟如何了解他正存在于某种社会关系之中的描述,还不如说是一种有关这样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如何被创造出来的描述。用维泽的一个非常贴切的表达方式来说,它是一种有关接触性行动和接触性情境的描述。
一个生活在社会世界之中的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觉察他的意识的那些针对另一个人的意向性活动得到了回应。他既可以经历这些相互联系起来的有意识的经验,也可以从这样的社会关系之中走出来——可以说,他是能够把它们都当作观察的对象来加以静观的。下面是与这里的前一种情况有关的例子。我针对我的伙伴采取了某种他人取向,他接下来便取向我。而我则同时直接把握到了下列事实,即他觉察到了我对他的注意。在这些情况下,我、你、我们,便都生活在这种社会关系本身之中,而之所以如此,则是因为这些活生生的、针对伙伴的活动所具有的意向性。我、你和我们,都因此而在某种特定的、对彼此取向对方的状态进行的注意修正过程之中,从一个时刻进入了下一个时刻。因此,我们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关系,就是通过我的他人取向——当我在我的伙伴取向我,而我则直截了当地通过这种他人取向来把握他那活生生的实在的时候——所经历的注意修正过程,而被构造出来的。我们将把这样一种社会关系叫作“活生生的社会关系”。
活生生的社会关系有可能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正如我们到后面还会详细论述的那样,就它的纯粹性和完整性而言,它是与汝在面对面情境中所具有的身体的给定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它是一种活生生的面对面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纯粹的我们关系。从它出发,既可以推导出所有各种并不从属于直接经验到的社会实在领域的、他人取向的意向性活动所具有的有效性,可以推导出所有各种解释主观意义的方式,也可以推导出所有各种与注意纯粹由同时代人所组成的世界和由前辈所组成的世界的可能性。我们在本章所要完成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根据这种纯粹的我们关系,阐明我们与这些纯粹由同时代人组成的世界和由前辈组成的世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而具体证明前者究竟是如何被从后者之中推导出来的。
不过,一直生活在这种社会世界之中的我,也可以通过从其中走出来而把注意力转向它,进而把它转化成我的观察对象抑或思想对象。因此而发生的情况则是,我通过过去完成时态既注意我已经在采取他人取向的时候进行过的各种意向性活动,也注意我通过这些活动所已经把握的对象——也就是说,也注意他人针对我采取的取向。而根据这样的注意过程,我就可以着手对一种相互取向的客观可能性做出判断了。当我这样做的时候,我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在进行某种自我观察。比如说,即使我试图影响他人,我也只有在我的行动已经完成并结束之后,因而是在已经出现了成功抑或失败之后,我才能知道这个人究竟是否曾经使他自己取向我。当然,各种预期这种回应的未来志向,都曾经与我的社会影响有关的设计同时存在着。不过,只有当这些未来志向都得到了实现的时候,作为观察者的我才能做出一项“合理性的推测”,即这里的确存在着某种社会关系。我在这种情况下所具有的态度,与一位外部观察者所具有的态度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且,从作为观察者的我的观点出发来看,就我的伙伴而言的某种他人取向的在场——简而言之,一种社会关系的在场,也是一种纯粹的客观或然性。因此,在我看来,这种关系是通过各不相同的明证程度和可解释性程度显现出来的。当然,在处于这样一种情境之中的自我观察和由外在于这种关系的第三者进行的观察之间,是存在着具有重大意义的区别的。因为当我回顾我的设计的时候,我是能够非常确切地认识到我的行动的目的动机的。因此,我可以通过某种想象性的重演过程,来为我自己澄清这种动机形成过程的意义脉络——即使我对这种脉络的觉察是含混不清的,情况也依然是如此。而通过观察这样的行动过程,我就可以确定我的设计究竟是否得到了实现。此外,我还可以回想一下更加宽泛的目标——相对于这样的目标而言,我对他人采取的行动只不过是一种间接目标而已。最后,我还可以回忆一下,当我的各种意向性活动指向他人的时候,它们在这种行动的过程之中所经历的各种注意性修正。适用于由第三者进行的观察过程的同一些解释原则,也同样适用于这些与自我观察有关的复杂过程。与辨识一种单纯的取向关系的构造过程相比,辨识一种社会互动的构造过程要容易得多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着许多需要加以注意的、各不相同的阶段。
我们在前面的几段论述之中一直都在寻找某种标准——根据这样的标准,一个在社会世界之中生活的人就可以认识到他处于某种社会关系之中。我们还需要探讨和研究韦伯的社会关系概念所涉及的第二种事态——也就是说,我们还应当处理行动者使其行动取向与某种社会关系的存在有关的主观或然性的事态。存在于某种社会关系之中的全部行为,实际上并不是都取向这种社会关系的存在的。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必须把下列两种活动区别开来:即第一,那些已经通过意向性的方式被引向了伙伴,因而以这样的伙伴所具有的他人取向为不可或缺的预设前提的活动,以及第二,其他所有各种在社会关系之中通过他人取向而进行的活动。只有通过进行这样的区分,我们才能确定人们在何种意义上能够说,一位行动者假定他的伙伴取向他,因而使他自己的行为取向这样的假定。
就这一点而言,我们在前面曾经做过的、对于取向关系和互动的区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让我们把一位不确定是否能够得到回应的情人的爱,作为有关这里的前者的例子。对于我来说,要想对我的伙伴产生爱的取向,我根本没有必要知道她究竟是否取向我和如何取向我。我所具有的、有关我的伙伴的态度的知识纯粹是次要的。在某些情况下,我的确希望他人注意我、认识到我的爱,进而对这样的爱做出回应,这是毋庸置疑的;不过,在另一些情况下,我也许并不会产生这样的希望。正如这个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对于这些与取向关系有关的活动来说,它们究竟是否以有关某种回应态度存在抑或不存在的知识为基础,这并不是至关重要的。的确,或许我的目标恰恰就是在他人那里导致这种回应态度,因而我很可能会关注我的这种做法究竟是取得了成功,还是遭到了失败。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这种纯粹的取向关系便被转化成了某种互动,而这样的互动则会给我们呈现出一种截然不同的情境。因此,只有当一个人针对另一个人进行希望对方做出回应,抑或至少是希望对方加以注意的活动的时候,互动过程才会存在。这里的伙伴未必会从回应的角度出发影响行动者,甚至未必会影响他自己。不可或缺的条件只不过是,这位伙伴觉察到了这种行动者,并且把他所做的事情或者他所说的话,都当作与正在他的心灵之中进行的过程有关的证据来解释。这位伙伴的所有各种主观经验都将由他对行动者的注意来修正,这是自然而然的。
因此,任何一种互动都是建立在存在于某种社会情境之中的、影响他人的行动的基础之上的。这种行动的目标就是使其伙伴产生其所希望的各种有意识的经验。这种行动的必要条件是这样的伙伴对行动者加以注意。不过,并不是所有各种影响他人的活动,都是通过某种互动关系来进行的——或者说,并不是所有各种影响他人的活动,在无论哪一种社会关系之中都的确是可以进行的;并不是所有各种影响他人的活动,都以他人取向我为预设前提。与此相反,在某些情况下,影响他人的过程恰恰就是以后者根本没有觉察到我为预设前提的,也可以说,恰恰就是以我存在于幕后、保持着不被注意和匿名的状态为预设前提的。不过,诸如此类的情况都不过是纯粹的影响他人的情境的派生形式而已。我通过这种派生的形式只能进行某种导致我的伙伴形成一些有意识的经验的活动,而处于另一些不同的情况下的另一个人,也是完全有可能进行这样的活动的。
不过,无论我在影响他人的过程中什么时候想让他知道我正在影响他[12],我们都会因此而形成互动关系。现在,他针对我的注意态度已经变成了我的活动的设计的组成部分。它已经变成了我的目的动机。而从它要么是我的最终目标,要么是我的间接目标的意义上来说,它则变成了我影响他的“目的之所在”。因此,无论我在什么时候确立某种意义,我都会展望一下我的伙伴对这种意义的解释。我的这种期望也会变成更加宽泛的目标脉络的组成部分,而意义确立过程就是在这样的脉络之中发生的。因此,社会互动过程既是一种动机形成脉络,而且,实际上也是一种主体间际的动机形成脉络。对于互动过程的构造来说,任何一种影响伙伴的活动都是为了在这样的伙伴那里导致某种具有回应性的他人取向才进行的,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现在,让我们考察一下这种动机形成脉络所具有的独特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