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今中外的历史看,不论在什么意识形态指引之下,国家机器本有一种扩张的自主性,若不从观念和制度上有所约束,其扩张往往直指民间。首当其冲的,正是今日所谓“社会”。杜亚泉在1911年初指出:“国运之进步,非政府强大之谓。不察此理,贸贸焉扩张政权,增加政费,国民之受干涉也愈多,国民之增担负也愈速。干涉甚则碍社会之发展,担负重则竭社会之活力。社会衰,而政府随之。”[1]他以新的术语重申了民富国安的传统思路,特别是指出了“国家”对“社会”的依赖,实深有所见。这样的睿见,在当时或有些超前,此后也很少引起注意。
胡思敬在1910年便指责说,国家直接插手社会事务,严重损毁了社会的活力。在“新政未兴之前,民间相率敛钱,以成义举”。从孤寡废疾到水旱盗贼,以至桥梁道路,舍药施茶,“莫不有会”。教育有机构,诉讼也有相应的调节机制。“盖不必张树地方自治之帜,摇炫四方耳目,而各府州县隐然具一自治之规。自新政大行,民气日嚣,渐藐官长,何论族邻!公产尽为豪强吞并,一切义举,刬破无遗。而地方自治之基坏矣!”[2]胡氏以不喜欢新政著称,但其观察并非无因而至。新型地方自治的倡行,却毁坏了既存地方自治的基础,真是一个吊诡意味(paradoxical)十足的结果。
新的“地方自治”乃是“筹备立宪”的要项,也正是在自治的推进中,时人感觉到了新体制的冲击。当时度支部曾通饬各地,自治不得动用官款,否则与自治之义不符。孟森则以为,所谓官款,并非“官之自款”,而是取自民间,不说是“民款”,也应视为“国款”。乃“不曰国家之款,而曰官款”,正表现出“官之目无国家”。当时地方办理的“自治”,如学校、警察、卫生、水利、交通,以及议事、行政、清查户口、试行选举等,若皆非国家之事,则国事何在?由于过去以官治国出了问题,人民“不忍国家之断送于官,起而求治”,故自治亦治国。则“以国家之款,济国家之治”,于义有何不恰?[3]
以当年的既存观念看,孟森所论,似不无牵强;特别是他指控官员“目无国家”,有故意入人以罪之嫌。但他确实敏锐地感觉到了问题之所在——“官”既非“国”,而地方事务又皆国务,则国家、地方、官、民等基本要素,似都有了重新定位的必要。国家与官、地方与民及地方与官等相应概念,都需要厘清,以界定国家与民的相对关系;而国家与地方、官与民的惯常区分,也因此而衍生出新的涵义。同时,还有另一变量处于所有这些变量之间,且与其皆有关联,即在废科举之后自身也面临身份危机的士绅。[4]
在夏曾佑眼中,“中国地方政治,向以官绅二部组织而成”。官代表着朝廷,“而绅则地方所推举,官不得而强之。是无立宪之名,而犹略存立宪之意”。[5]当年所谓“民间”,大体是绅和民共同构成的。绅一方面代民立言,同时又为民楷模,在国家与社会、官与民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任何地方,若“其地多绅士,则地方官不敢肆然为非,而民得少安”。故在举国讨论科举名额宜减之时,孙宝瑄却赞同宋恕的意见,主张增额。盖“绅士之多寡,皆视举人进士之多寡;故中额宜增,亦所以潜扶民权”。[6]若用晚清人的套话表述,民权也常体现在绅权之上。
这样看来,“国进民退”中的“民退”部分,主要体现在“民间”范围里原本常态运作的“自治”部分的隐退(息讼功能的捐除,便是一个较明显的表征)。晚清的公领域,确有所谓“中国特色”,[7]广可及“天下士”的清议,切近乡曲处则由各种公共会社构成,以公产为基础,以士绅为主导。[8]清议以超越的“道”为依据,此不能详论;后者是民间活力的真正体现——它既是民间的代表,又代民间表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多数人,往往是沉默不语的),的确可以说是隐具自治之规。
陈独秀便曾注意到中国传统社会的“与众不同”,即“除了诉讼和纳税以外,政府和人民几乎不生关系”。但人民自己,“却有种种类乎自治团体的联合:乡村有宗祠、有神社、有团练;都会有会馆,有各种善堂(育婴、养老、施诊、施药、积谷、救火之类),有义学,有各种工商业的公所”。在他看来,“这些各种联合”,就是中国实行民治(即今日所谓民主)的历史基础。[9]
蒋梦麟也说:“中国的人口,是由许多自治的小单位构成的。”这些或大或小的单位,“以家庭、行业和传统为基础而形成”,由“几千年累积下来的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文化和共同的生活理想疏松地联系在一起”。他虽对“团体内各分子的关系比对广大的社会更为亲切,他们对地方问题比对国家大事了解较深”表示不满,但仍指出,这样一个“天高皇帝远”的社会,“好处在于使中国生活民主,虽经数百年之战乱以及异族之入侵而仍能屹立无恙;坏处在于中央政权软弱无能,因而易遭异族侵凌”。[10]
蒋氏所说的“小单位”,大体即陈氏所说的“联合”。他们两位当年都是典型的尊西趋新人士,陈更以反传统著称;却都确认了中国社会的“自治”,并从中看到了“民主”。尤其陈独秀眼光敏锐,看出了中国社会在世界范围中的独特,即其所谓“上面是极专制的政府,下面是极放任的人民”。[11]后来史家吴天墀先生也把宋以降中国社会概括为“君权独尊之下,万民转趋平等”。[12]两人表述不一,而所见略同。这样的社会,又以陈独秀所说的人民“极放任、不和政府生关系”为特色,这正是蒋梦麟书中一再提及的“天高皇帝远”。
很明显,“小单位”也好,“联合”也好,都具有既非官方也非私人的特性。不过,这样的公领域在清季受到强烈的冲击。新政期间,凡新增的正式征收,大体还是官方出面。到举办“地方自治”时,在“官不经手”的基本准则下,实际经手的士绅就成了收费的表征。1910年山东莱阳的民变,据说即因办自治而“地方绅士借口经费,肆意苛征。履亩重税,过于正供;间架有税,人头有税,甚至牛马皆有常捐;悉索敝赋,民不聊生”。尽管“迹其乱变之所由来,固莫非官吏之制造而酿成之”;但却导致“绅民相仇,积怨发愤,而乱事以起”。[13]
在新政的压力下,一些深知新政扰民的州县官,有时也故意卸过推怨于绅士。例如,在袁世凯任总督期间,直隶曾以官绅合作办理新政著称。[14]但稍后直隶按察史齐耀琳观察到,“大凡地方绅士因办地方自治各事禀准筹款方法”,州县官在出示时,必“大书特书某绅创办某事并筹款方法”,以“卸过推怨”。而“乡民无知,不识地方自治为立宪基础,惟知出钱为割心头之肉”。故“近来各处乡民滋闹,动辄波及地方绅士”;每有暴动,首当其冲的往往是绅士。结果,绅士因“多受毁辱”,遂“视新政如畏途”,不得不隐退自保。[15]
在传统的官绅民关系中,绅是居间的重要环节,如今竟两面受敌,被迫淡出,则昔日的官绅合治模式已开始化解,乡间逐渐走向失序状态。江苏巡抚程德全注意到:“本省各官,往往因公与绅不洽;即洽矣,而又事事徇其所请,几忘权限之所在。今不但官与绅不洽,即民与绅亦不洽;且不但民与绅不洽,即绅与绅亦不洽。”[16]基层的官、绅、民关系已经紊乱,而重建秩序的过程则相当漫长。
进而言之,此前代表民间的士绅既淡出(士绅本身处于分化之中,也有一些人更积极进取,详后),意味着官与民处于直接对立的态势。至少从秦汉以来,即在郡县制取代封建制之后,这是真正“前所未有”的现象。随着以绅为主导的公领域之退隐,“民间”或许更加名副其实了,却也让“民”的主体更直接感受到“国进”的冲击。
端方等大臣当时已看到国与民的对峙——“若偏重于国家,则必减少人民之幸福;若偏重于人民,又必摇动国家之根本。”故理想的方略,是“以国力而使人民得其安全发达,又以民力而使国家得其安全发达”。[17]国与民并重的主张看似两全其美,却建立在一个冷峻的现实之上,即人民的幸福和国家之根本已成为一种对立的竞争关系。这若非一个新现象,至少也是一种新认知。基于此,他们甚至可以明言:“凡国家与民人之交际,将有所夺,必有所予。”[18]
四川总督赵尔巽在奏报经征局成绩时,便一则言其“上不费国帑之锱铢,下不加民间之毫末,巨款应时而集,公费无待他筹”;再则言经征之办,“有利于国,有益于民,而独不便于侥幸致富之官吏,与夫包揽厘税之绅首”。[19]这些象征性的言说,最能体现时代的转变。其间“国”与“民”的对接,正是排斥了原在基层合作的“官绅”。[20]
关键在于,若“民事举归官办,官有权而民无权,官取利而民攘利。官与民遂显然划为公私两界:民除其家之私事而外,一切有公益于一乡一邑者,皆相率退而诿之于官;官以一人而兼理庶事,势必不及,而又不能公然责之于民”;[21]原本活络互动的社会关联便中断了。
在不强调权力而更重责任的传统中国社会,那些“有公益于一乡一邑”之事务,本是官绅合办的。今日所谓国家的“公权力”,昔年在一定程度上是官家与民间分享而“公有化”(并非私有化)了的。传统乡绅说到他们所负责的地方事务时,便常说是“公事”。以绅士为表征的中国式“公领域”淡出后,官与民遂划为各顾各的“公私两界”。后一“公”与前一“公”大不相同,乃今日所谓“公权力”或“公款”之“公”。[22]国家既成了“公”,绅与民所共有的“民间”也单一化,逐渐衍化为与国家对立的“私”。
新的地方自治与胡思敬眼中既存的自治有一个重要差别,即前者不再是地方绅民自发自为之事,而已转变成为“国家”授权之事。宪政编查馆对此的表述非常简明:“自治之事,渊源于国权。国权所许,而自治之基乃立。”故“自治规约,不得抵牾国家之法律”;而“自治事宜,不得抗违官府之监督”。[23]这样,地方上的事是否算“自治”及怎样自治,均须得到国家的认定,以法令形式明确之,且实际置于地方官的管控之下。由于自治有了这样的新界定,以前实际存在的自治,便不复为自治,甚至成了不治。
出洋考察政治的戴鸿慈和端方就注意到,外国的“州郡府县,其下画区数十,置吏数百,以分举各务”;而中国自隋唐之际废乡官后,州县官乃“以一人而治彼数百人之事,绝无佐理之人”。且不仅州县官“以一人举欧美数百吏之职,其受治之人民,亦复群焉依赖,未尝自结团体,自开智识,以谋一方之公益”。由于“各国之强,莫不原于地方自治”。所以中国的地方自治,比立宪更加刻不容缓。[24]
这是典型的以新“自治”观念来评衡既存事实。中国的州县官能以一人治欧美数百吏之事,正因民间能自治,即人民像他们所说的那样“自结团体、自开智识,以谋一方之公益”,充分体现了小政府的长处。如果人民并未如此,而以一人治州县,则在以千年计的长时期中,中国岂非一片乱象?
其实戴、端二人也知道,地方自治的意思,就是“以国事之一部分委之人民之自理,以补官吏之不及”。但其心中已先有一个自治的典范,即必须像外国一样通过选举产生基层长官和各级议会,然后可谓自治。据此外来标准,他们可以确信:“地方自治制度,中国所无,而各立宪国皆有之。”[25]唯地方实际是否已治,却基本不予考虑。其背后的预设,即地方不可能无官而治;只要无官,即是不治。蒋梦麟所见的“小单位”和陈独秀所说的“联合”,他们(或代为起草之人)显然都视而不见,仅因看到无官,便据此推出了“不治”。
随着“自治”观念的转变,如果此前的“公”基本是民间的,此后的“公”则日益成为官方的了。以江苏的地方自治为例,在《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之前,两江总督端方和江苏巡抚陈启泰在省城设立筹办地方自治总局,尚主张该局“办事经费,本应由地方公众担任。惟目前局由官立,性质既微有不同”。故“该局逐月支销之款,暂饬财政局垫拨。俟地方筹款有着,再议归偿”。[26]而在《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颁布之后,不仅自治经费确定首先来自清查公款公产,且清查本身也意味着“公”的转换。
《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本规定:所谓“公款公产,以向归本地方绅董管理为限”。但江苏所编的《〈城镇乡自治章程〉讲义》则进一步“解释”说,“自治未成立之先,何事不属国家”?自治的事权,也“莫不授自国家”。则公款公产的辨析,“宜视该公款公产是否供地方之用,抑或供国家行政,而定其可为自治经费与否”。而“不能问其向时之管理者为何人”。当然,作者也指出,那些专“供地方之用”者,即使“官为经理”,仍为自治经费,“即宜正名为地方之公款公产”,而不能移之于国家行政之用。[27]
这是一个关键的区分,即“公款公产”的性质可根据其实际用途决定,分为“地方自治”和“国家行政”两类(这倒部分支持前引孟森所谓地方自治多属“国事”的见解)。讲义的作者强调,由于地方从前并无“公法人之自治团体”,故其“动产不动产,只有供公用之义”,而“尚无公有之名称”(一些善堂产业除外)。换言之,此前的“公”虽实际发生作用,却并不特别看重“公有”的名称;如今的“公”则以法人自治团体为基准,在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核准确立。
当时就有人主张,“地方自治之实行,以清理财产而明其财产之所属为第一义”。[28]其原意主要是针对财产被侵蚀和产权争执会导致自治经费无法落实,无意中却道出了“清查”的言外之意——经过清查,公款公产“所属”果然有了根本的转变。江苏省咨议局通过的《筹定自治经费案》规定:
各厅州县原有之公款公产,应俟厅州县自治成立以后,由厅州县议事会按照各项公款公产之性质,分析其来源及用途之界限,定为厅州县所有之公款公产。[29]
一转手,大部分民间的公款公产就变成官家的了。[30]或许这就是“国进民退”这一转变的实质意义:由于官方的有意作为,民间的公有资源被剥夺,相关的“义举”式活动也就难以为继。既存的“公领域”或不存在,或性质与功能都大幅转变。国家机器的扩张,客观上导致了士绅的淡出。而士绅所代表的民间退出之后,足以取而代之的新社会力量并未养成,社会随之溃散。“民间”既然不复能“自治”,一切责任便都落在进取中的国家身上了。[31]而从观念到体制以及操作上,承担责任的“国家”和不复自治的百姓,其实都没有充分的预备。
进一步的问题是,在层层的“国进”之中,构成“民间”的士绅、会社、公产等何以步步退缩、毫无抵抗力?且这还是在辛亥鼎革之前,所谓“普遍王权”尚在,一个延续了数千年的自治体制,何以就这么悄无声息地化解了?[32]可知发生在辛亥年的那次“革命”及其带来的政权鼎革,不过是以共和取代帝制为象征的近代全方位巨变的一个象征性转折点,其相关的转变此前已发生,此后仍在延续。辛亥前最基本的变化,就包括四民社会的解体和经典的消逝。社会上四民之首的士不复能再生,思想上规范人伦的经典开始失范;随着“道”的两个主要载体——经典和士人的双双退隐,终演化成一个失去重心的时代。[33]
王国维稍后反思说:“自三代至于近世,道出于一而已。泰西通商以后,西学西政之书输入中国,于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乃出于二。”[34]这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既然西方自有其“道”,中国的“道”也就从普适于人类社会的指导思想退缩为与他道竞存的一个区域成分。[35]当时更能影响甚或代表舆论的那部分趋新读书人,多以为中学不足以救亡,应转向更能致富强的西学。他们越来越疏离于天下的胸怀,转而站在一个竞存于世界的国家立场考虑问题。[36]这些人并非不了解既存的民间自治,但不觉得将其毁坏有多可惜,最多视为建立新式“自治”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如果说清季的“国进”还有些犹疑徘徊,“民退”则是一个从观念、体制到行为的全面退缩。不仅上有天下士推动支持“国进”的清议,代表“民间”的士绅也开始分化(即程德全所说的绅与绅不洽),或半主动地接受“国进”,或半自愿地退而独善其身。
在四川一些地方,官办的经征局取代官绅合作的三费局时,便曾得到趋新士绅的合作。如在南充,原本“代表民意”的机构是三费局,张澜等趋新士绅则成立了农会、商会、学会三个新公会,并组成三会公所。为竞争“民意代表”者的地位,三会乃联名申请裁撤三费局,将其并入官办的经征局。这一动议得到官方的支持,取得了成功。[37]
当然,近代国家与民间的关系是个非常宽泛的领域,本文仅侧重“民间”那能动活跃并具有代表性的层面。尽管有前述新自治毁损了旧自治的吊诡效果,却不能否认新自治的努力也是想要“自治”(在当时趋新官绅的心目中,恐怕还是唯一“正确”的自治)。另一方面,上文关于传统公领域的概述,基本是所谓“理想型”的。在现实社会中,贪官和劣绅从来存在,在特定的时空里,可能还较猖狂。这样的官绅结合,很容易被定义为“官绅勾结”。
而张澜等趋新士绅对“国进”的利用与配合,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看作是新的官绅合作(尽管手段和目的都已不同)。在既存公共会社受到打击的同时,各类新式社会团体也在创办,不少还得到官力的扶助(商会、农会等,开始本是奉旨遵办的)。若把这些尝试和努力看作新型“公领域”的创建,似亦不为过。它们同样是以士绅为主导、由各种公共社团构成,并觊觎着既存的公产;[38]但也有一个根本的转变,即不再以“道”为依据,或其所依之“道”已彻底更易。正因双方这些同与异,新的公领域之创建,实际往往以取代既存公领域的方式进行。[39]
一言以蔽之,近代中国公领域的崩溃,不完全是由官绅合作到绅退民散的单线演化;[40]其间各种新旧力量的纠缠互斗,远更曲折复杂。以昔日的语汇言,国进不一定表现为官进,至少州县官是有进有退——钱谷方面似以进为主,刑名方面则退更明显。后一退却又是连带的,即官退带动着民退;而号称独立的新司法机构,仍是国进的一部分,故总体上仍以国进为主。
或可以说,“民退”并非“国进”的主观目的;“国进”造成了“民退”,更多是一种“客观”的后果。同时,对当年许多趋新读书人而言,“国进”是积极正面的好事;且“国进”之后,以国家的力量重新澄清天下、再造社会,也是他们中很多人的期望。不过,这些因素的互动,实际造成了上述的困境,即国家机器的扩张与民间的失序成为大致同步的伴生现象。
而“国进”与“民退”的合力,使民间或不作为,即使作为也必待官方指引而后行(迄今亦然)。民既从观念到行为全然被动,实难言自治之有无,社会亦渐呈有国无民之象。随着公领域的全面溃退,“民间”的涵义相应改变,国与民的关系也在转变中面临着调适。
[1] 杜亚泉:《减政主义》,载《东方杂志》8卷1号(1911年3月),见田建业等编:《杜亚泉文选》,12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
[2] 胡思敬:《请免江西加征并缓办地方自治折》,见《退庐全集·退庐疏稿》,918~919页。
[3] 孟森(心史):《论自治与官款》,载《申报》1908年9月8日,1张3版。此条材料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周月峰同学提示。
[4] 参见罗志田:《科举制的废除与四民社会的解体——一个内地乡绅眼中的近代社会变迁》,载《清华学报》新25卷4期(1995年12月,实印于1997年4月)。
[5] 夏曾佑:《论浙江农工商矿局绅士之历史》(1905年7月),见《夏曾佑集》,360页。
[6] 孙宝瑄:《忘山庐日记》,1898年5月14日,201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7]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等学者基于欧洲社会的公共领域论述,自有其章法,本文无意与其进行具体对比。这方面一些新的讨论,可参见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现代社会想象》、李丁赞:《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蔡英文:《公共领域与民主共识的可能性》,均收入许纪霖主编:《公共空间中的知识分子》,33~105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8] 沟口雄三曾说,太平天国之后,“乡绅阶层已不再停留于官制论式的,换言之,即对‘封建’委婉、隐晦的要求,而开始逐渐实现相对于官方的民(实质上是绅)的自治”。沟口雄三:《作为方法的中国》,98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其所关注的虽不同,却已提出相对于官方的“民”实质是“绅”的见解。
[9] 陈独秀:《实行民治的基础》,载《新青年》7卷1号(1919年12月),14~15页。
[10] 蒋梦麟:《西潮》,129页,台北,“中华”日报社,1960。
[11] 陈独秀:《实行民治的基础》,载《新青年》7卷1号,15页。
[12] 吴天墀:《中唐以下三百年间之社会演变——庆历变革与近世社会之形成》(上),未刊稿,刘复生抄录整理。
[13] 长舆:《论莱阳民变事》(1910年),见张枬、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653页。
[14] 参见Stephen R. MacKinnon, Power and Politics in Late Imperial China: Yuan Shikai in Beijing and Tianjin, 1901-1908, Berkeley, Cali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pp. 137-179.
[15] 《官激民变》,载《广益丛报》第8年第24期(1910年10月22号),“纪闻”页5A。州县官试图造成类似印象,显然并非直隶仅有的现象。在浙江留学生孙江东的记忆中,绍兴曾有收航船捐以充学堂经费的计划,就是“某绅创议”的。孙江东:《敬上乡先生请令子弟出洋游学并筹集公款派遣学生书》,载《浙江潮》第7期(1903年9月11日),16~17页。此条材料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周月峰同学提示。
[16] 程德全:《到苏接篆后上亲贵及政府书》(1910年),见《辛亥革命江苏地区史料》,17页。
[17] 端方、戴鸿慈:《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见《端忠敏公奏稿》,711~712页。
[18] 端方、戴鸿慈:《考查学务择要上陈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见《端忠敏公奏稿》,802页。
[19] 《督宪(四川总督赵尔巽)奏创办经征酌保出力各员折》,载《广益丛报》第8年第6期,“章疏”页1a-2a。
[20] 按赵尔巽创设的经征局,把原来由民间包收的契税和杂税改为由官经收,也是一种曲线的国进民退(经征局代表着自上而下的官力,针对着原来借助民力的官绅合作)。其奏准官办的经征局,在一些地方恰取代了官绅合作的三费局。到民国初年,由于“正绅”的退隐,“不肖之团保与无专门学识才能之书吏,乃得缵承绪统,为国家地方之主人翁”。王用予:《市村制度论》(续一),载《尚志》2卷4号(1918年4月),6页(文页)。此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梁心同学提示。
[21] 不署名:《论立宪当以地方自治为基础》(录乙巳八月二十三日《南方报》),载《东方杂志》第2年第12期(1906年1月),217页。
[22] 清末最后两三年文牍中的“公费”,往往是政府办公费的省称;而其所办之“公”,便是一个与民间公产公会不同的“公”。但我必须说明,这只是概括一个象征性的转变。在时人的文献和言说中,“公”仍未清楚地界定,其究竟指代“官”或“民”,常依上下文而定。
[23] 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拟选举章程折》(1908年),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725页。按怎样界定和认知“自治”,不仅时人颇不一致,今人和昔人也大不相同。昔年进入操作层面的自治,更多是与“官治”对应的,既与此前严复等人所论的自治不甚同,更与今人从三权分立视角所观者大异,详另文。
[24] 戴鸿慈、端方:《奏请改定全国官制以为立宪预备折》(光绪三十二年七月),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376~378页。这一自治定义的转变是极为重要的,因为二人也说,“自治制度苟发达,虽不行宪法,而国本已可不摇”。则如果确认此前中国地方已经自治,就连是否需要立宪,也不那么急迫了。
[25] 端方、戴鸿慈:《请定国是以安大计折》,见《端忠敏公奏稿》,700、714页。
[26] 端方、陈启泰:《为设局筹办江南地方自治折》(1908年2月),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第1辑,103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
[27] 本段与下段,《城镇乡自治章程讲义》(《江苏自治公报》第51期),见江苏苏属地方自治筹办处编:《江苏自治公报类编》(宣统三年),第1册,446页,台北,文海出版社,1988影印(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第53辑)。
[28] 《〈苏省清查厅州县公款公产表式〉按语》,载《预备立宪公会报》第2年第19期(1910年1月9日),22页。
[29] 江苏省咨议局:《议决抚台交议筹定自治经费案》,载《申报》1909年12月5日,3张2版。
[30] 这当然有一个过程,进入民国以后,清查地方公款公产仍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持续作为。例如,《江西省各县清查公款公产暂行办法》,载《江西省政府公报》,第473期(1936年4月18日),1~7页。
[31] 以息讼为例,人与人的纠纷,从来不仅是所谓司法问题,更是社会问题。对这类问题的解决,基于文化习俗的社会力量,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改革以后,不得不独任其责的国家,压力和负担陡增。
[32] 此问题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薛刚同学提示。
[33] 参见罗志田:《过渡时代读书人的困惑与责任》,见黄贤强主编:《汉学名家论集:吴德耀文化讲座演讲录》,139~160页,新加坡国立大学中文系、八方文化创作室,2011。
[34] 王国维:《论政学疏稿》(1924年),《王国维全集》,杭州、广州,浙江教育出版社、广东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14卷,212页。
[35] 说详罗志田:《经典的消逝:近代中国一个根本性的变化》,台北“中研院”第四届国际汉学会议,2012年6月20日。
[36] 参见罗志田:《天下与世界:清末士人关于人类社会认知的转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5期。
[37] 事见任乃强:《张澜先生轶事》,见《龙门阵》,第1辑,27~28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0。但任先生并不这样理解,他更多视之为进步与落后之间的新旧之争。
[38] 按清查公款公产者本由“地方官于城乡士绅中遴派素行公正、众望允孚者五人以上,详请本府直隶州核发照会充任”(江苏省咨议局:《议决抚部院交议清查公款公产办法纲要案》,载《申报》1909年12月5日,3张2版)。但随后报纸就指出,“今之清查公款公产之人,往往为平日觊觎公款公产之人”,则其效果实难逆料。《时评三》,载《申报》1910年7月18日,1张6版。
[39] 留学生孙江东就指责既存的善堂仅“注重于养,不注重于教”,与孔孟宗旨不合。他主张酌量减少施衣施食,移此款派人赴日本留学,学成后以新法种植公田、开工厂以收贫民,反能扶植扩充善堂的事业。孙江东:《敬上乡先生请令子弟出洋游学并筹集公款派遣学生书》,载《浙江潮》第7期,15~16页。
[40] 此承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王果同学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