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读书与读书人的界说(1 / 1)

我所说的“读书人”,略同于今日一般史学论著中所说的“知识分子”。我之所以不用“知识分子”,一是因为这在近代中国是一个后出的外来词,在本文讨论的时段里,至少前一段时间,这个词汇本身尚未出现,那些被称为“知识分子”的人自己并无这样的身份认同,有些可能也不一定愿意接受这个认同。二是中文世界里过去和现在都有不少人是从字面意义理解和使用外来词的,在用于指称中国读书人方面,把intellectuals(或其他西文里相应的词)译作“知识分子”,可能有些误导。原因是:

在中国传统之中,“读书”是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行为方式。孟子曾说:一般人是无恒产即无恒心,只有士才可以“无恒产而有恒心”(《孟子·梁惠王上》)。在孟子所处的时代,“士”已基本就是读书人。孟子显然注意到经济对人的支配性影响,却指出了“读书”这一方式可能提高人的自主能力,至少改变人对经济的依赖性。这样,管子所说的衣食足而知荣辱,只是一般层次的现象;经过“读书”的升华,人就可以超越这一层次,达到更高的境界。因此,“读书”不仅是一种直观的行为,即阅读书籍或技术、技能性的学习;它更强调一种不那么功利、目的不那么具体的超技能的持续学习,体现出一种追求和探寻“无用之用”的努力。

简言之,“读书”可以改变人,它本身也以人的改变为目标。如钱穆先生所说:

中国社会之所谓士,确然有其在社会上特殊地位,在文化传统上有特殊意义与特殊价值,则其事实始于孔子。孔子曰:“士志于道。”孟子曰“士尚志”,即尚其所志之道。其道始则修于身,继则齐其家。推而广之,扩而大之,则有家族,有家乡。更推而广之,更扩而大之,则有治国之道。又更推扩,超国家而上,则有平天下之道。[1]

可以说,士所志之“道”,更多是原则性的而非技能性的;士人的“读书”超越了技术或技能性的学习,部分可能是无意之中形成的,却也越来越成为有意为之的目标,体现出“君子不器”的基本精神。所以为官者需要聘请各种具有专门技能的幕僚或师爷,自己却不一定必非学会这些技能不可。

我们知道决讼断狱可能是古代地方官最直接也最繁重的职责,但在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要求。清道光十五年,御史易镜清奏请第三场策问加试律例,礼部却以为:“国家设科取士,责以报称者甚多,不独在理刑一端。若于进身之始,先责以名法之学,无论剿说雷同,无裨实用;即真心讲贯者,亦必荒其本业,旁及专家。”[2]

其实易镜清不过要求第三场的五道策问中“以四道论古”,仅“请酌以一道,专取现行律例发问。俾士子讲习有素,起而行之,胸有把握,自不为人所欺”。但礼部认为这一小小的改变也有重大的影响,会造成“以法律为《诗》《书》”的严重后果,给“揣摩求合之士”以“因缘为奸”的可能,导致士习不端,所以不能采纳。此处礼部关于“本业”和“专家”的区分,及其与“士习”的关联,最能体现当年培养士人的取向。

后来文廷式重提此事,认为“礼律所以端学术,名律所以重人伦,凡此皆士林所宜肄业者”。礼部“以国律之重,而专指为理刑,且视为名法之学;其所谓本业者,殆专就八股文试帖诗而言。当时礼臣措词如此,可谓荒陋之甚”,是“不揣本而齐末”。[3]这样的见解,显然是经典淡出之后的新知。章太炎后来所谓“律者,在官之人所当共知,不必以之教士”,应代表了早年很多人的看法。据他的揣测,先秦律法不少,“当时必著简册,然孔子不编入六经”,就是因为刑律“不可为典要”。[4]

关于“读书”是一种具有特定含义的行为方式这个大问题,我会另文专论,这里也只能点到为止。有一点很明确,以前读书人所“读”之“书”,与后来日益专业化的“知识”,实较少关联。换言之,“知识”——尤其专业化的知识——不是他们学习的主要目标。进入民国后的教育体制,的确是在传授和学习专业化的“知识”,培养出来的真是所谓“知识人”,所以我也并不刻意排除用“知识”来界定这一群体(如对出于新教育体制的学生群体,我便一向沿用“知识青年”的称谓)。

“知识”本身是一个涵盖广泛的词汇,其与专业化的密切关联,不过是晚近的事。从长程的历史眼光看,把中国读书人视为知识人,应不致引起误会。但在近代这一过渡时代,一方面传统的读书行为虽有断裂,仍在延续;另一方面“知识”确实呈现出日益专业化的趋向,当此之时,对那些习惯于从字面理解词义的读者,用“知识”来界定这一群体,就可能产生某种程度的误导。或者还是“读书人”的称谓,既更能传达其原初的含义,也可兼顾其处于改变中的含义。

正是在过渡时代的“混成”语境下,读书人的自我定位和社会定位都出现了变化。与此关联最密切也最直接的体制变化,就是废科举和去经典。四民社会解体的结果是士人原本具有的楷模地位动摇,经典淡出更造成了“读书”观念的转变,曾经追求“无用之用”的读书人,后来长期受到“不事生产”、“一样不会”等指责(详后)。关于科举制的废除,已经有较多的论述。而传统经典从人们的生活中淡出,则是近代一个非常重要而迄今研究不足的重大变化,需要略作陈述。

[1] 钱穆:《国史新论》,182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

[2] 本段与下段,见《清实录·宣宗实录(五)》,第3册,21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影印本。更详细的奏章和礼部议覆,见礼部自修的钦定《科场条例》,英汇修,咸丰刻本,卷十三,页12B-13A。不过,“以法律为诗书”一句,反不见于详本。

[3] 文廷式:《纯常子枝语》,卷三十五,页16A—16B,上海,商务印书馆,1943影印。

[4] 章太炎:《国学讲演录·经学略说》,47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