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大特征(1 / 1)

与戊戌学会及预备立宪以后的社团相比,这一时期的社团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民间性质,很少官方色彩;二是其成员以新知识界为主体,士多绅少,而且绅也主要是与文教新闻事业有关之人,商或与商、官关系密切的绅较少介入。

清代鉴于明末士林结社干预朝政,造成政局动**,党争激烈,因而严禁集会结社。顺治九年、十七年,曾两度下令,规定:“诸生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把持官府,武断乡曲。”并制定出严惩重罚律例,“以后再有这等的事,各该学臣即行革黜参奏。如学臣隐徇,事发一体治罪”[1]。此后士林中只有以文会友聚合,远离时政。戊戌维新运动中,维新派冲破禁令,在各地举办了几十个学会,但他们提出兴绅权以伸民权的口号,依靠官绅的政治影响,与清中叶后地方士绅势力抬头的趋势相吻合。不久,政变发生,清廷再度明令严禁党会,大兴党狱。庚子勤王失败,党狱再起。

辛丑以后,清廷虽然恢复新政,却未开放党禁。1904年,商会获得合法地位。此后,绅商的立宪及地方自治团体大量组建,迫使清廷于1909年制定结社集会律,承认其合法性,但对学界结会仍予禁止。绅或绅商大量介入社团组织活动,既反映了自身实力的增长,又与当朝执政态度政策的张弛密切相关。而1901—1904年间出现的新式社团,并未得到官方许可,而是趁清政府的社会控制相对松动之机,顽强地自我生长,争取生存和发展空间。

由以士为主的开明士绅和学生组成的社团,与得到官方承认或鼓励,以绅商或绅为主体的社团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首先,前者侧重于自由平等的理想追求,而后者侧重于实际利益与权力的争夺控制。因此前者以输入文明、培育国民为主要目标,大都从事教育宣传活动,很少介入权力竞争。后者则试图通过结社达到分享权力的目的,不仅继续保持对基层社会权力的垄断,而且借兴民权之名扩张绅权,参与地方乃至中央政权。

其次,前者努力成为全体国民的代表,较少群体私见,后者则首先表达和维护本群体的意愿,甚至不惜牺牲其他群体的利益以实现其目标。前者反对皇权官权,争取民权,对上要求民主,对下代表民意,社团内部也实行民主制。后者则对上分权,对下集权,担心实行普遍民权反而会威胁其既得利益。内部组织受派系个人力量均势的制约,但权力来源更多地决定于地位、声望、财富及社交等因素,并非组织成员意见的向背,因而权力分配只是派别与个人权力资源强弱多少的反映。

再次,前者明显具有对抗官府离异朝廷的意向,后者则与官府朝廷保持既相互依存又明争暗斗的关系。前一类团体声称:“中国之不振,由于民族之不能自治,民族之不能自治,由于历代伯天下者之阴谋涣此自治体质于无形,夫善后可以操纵自如,逞其私欲,所谓莫余毒也。已降至今,吾民人几不识自治。”[2]矛头直指官府朝廷。即使商学会,也敢于冒犯时忌。有人在演讲中指出:“外国商人是能够独力不受政府的管束,政府要办事筹款,都要柔声下气地共商家商量,平时没事时候,还要尽力保护。”而中国则战败赔款向商人搜刮,“委员私肥是一份,差役勒索又是一份,稍稍不如意,就说我们抗捐,小则缚赴公庭,大则拨兵剿洗,哈哈!这也算是大清皇帝陛下的深仁厚泽了。我们商人试扪扪心头,这种世界,你还不想合群独力,脱去许多专制,跳出十八重地狱。”[3]不合法状态使这些小团体随时可能遭到破坏取缔,而冲突又进一步刺激了其成员与官府的对抗情绪。使之在反对顽固官绅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对待朝廷官府的态度立场。两类社团的差异,表明近代中国的士与绅,或投身文教事业的士绅与从事其他利权事业的士绅(或绅商)在发展趋向上有所不同。

以新知识界为主的社团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内部普遍实行民主原则与程序,具体表现为:第一,明确规定会员地位一律平等,享有承担同样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会员皆可干涉会内事务”,“会长会员均平等相待”[4],“无厚薄高下之别”[5]。有的社团公开标明章程为“共和”,“内界则期交换智识,发明新理,养成独立不羁之人格,外界则期互相联络,扩张群势,组织运动自由之团体”[6]。第二,职员由会员以无记名、记名和举手等方式选举产生,多数取决,任期较短,一般为半年至一年,有的还规定连任次数。规模较小的组织多为直接选举,成员较多者,则实行间接选举,即由会员选举职员,由职员推举职员长以及决定内部分工。第三,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组织机构,设有评议、干事、纠仪(监察)各部,相互监督制衡。第四,一般会务由评议会公决,重大问题则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讨论表决,职员负责执行贯彻决议,职员长的责任主要是协调而非领导。第五,入会须由会员1-2人介绍,履行一定的手续,并制定了严格的自治规则,规定会员必须按照议会决议进行活动,“会员有个人之意见,只可提出于开会时会议,不得于未经议决之事有单独之动作”。还要缴纳会费,遵守规章,“如有不守会章或放弃责任或毁损全会名誉之事,曾经监察员规劝而不从者,即于评议会提出决议除名”[7]。一些社团根据具体情况附有特殊规定,如女学会要求会员入学读书,不准缠足,婚嫁自主等。[8]

尽管这一时期的新式社团存在结构松散,维持周期短等缺陷,但与戊戌学会相比,则显得成熟定型。通观戊戌各种学会章程,可见确属新式社团的雏形。多数学会仅规定宗旨、应办事业及若干特殊规则,如戒鸦片烟会禁食烟,不缠足会禁娶缠足女子等,而未提及组织原则、形式与机构设置、一般性纪律等,近乎志同道合者自愿组合的联谊会。有的明文规定“本会尚平等之义,不立会长”,只是公举1人管理“人物谱,功课册”[9]。有的则为以文会友的翻版,如京师西学会每星期聚会一次,交流读书心得,以“四小时为率,菜无过四簋,酒无过三行”[10]。未能体现组织纽带的功能作用。

部分学会虽对组织形式有所规定,但带有明显的模仿痕迹,或仿效西方社团而不得要领,如有的以泰西教会、红十字会为楷模,[11]不了解宗教慈善组织与社会政治结社的区别,或继承中国传统社会组织的名称,办事处取名公、所、厅,职员定名为总理、协理、分理、董事、司事、提调、坐办、会办等。除个别团体外,戊戌学会均未贯彻分权制衡的民主制组织原则,多数是由会员公举一二人负责日常事务,而没有常设机构。只有保国会组织比较完善,设有总理、值理、常议员、备议员、董事等,由常议员公议决策,总理负责实行,董事办理日常会务。[12]至于1905年以后的绅商社团,虽然表面规定符合近代结社原则,实际运作仍是个人实力取决,而且官府干预力较大。各种政派团体也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偏向。因此,这一时期的新式社团比较直接地体现了新知识界的民主追求在组织尝试方面的成败得失。

[1] 转引自张玉法:《清季的立宪团体》,149~150页,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1。另外参见萧公权:“萧公权,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p.242;Edward J.M.Roads,China’s Republican Revolution:the Case of Kwang,1895-1913,p.24.”。

[2] 《孙君子殖来函》,载《苏报》,1903-07-07。

[3] 沪南商学会会员演述:《经商要言》,载《中国白话报》,第9期,1904-04-16。

[4] 《两浙女学会简章》,载《警钟日报》,1904-08-25。

[5] 《中国教育会章程》,载《选报》,第21期,1902-07-05。

[6] 《常州开智会共和宪章》,载《苏报》,1903-04-15。

[7] 《中国教育会第一次修改章程草稿》,载《苏报》,1903-05-15。

[8] 《两浙女学会简章》,载《警钟日报》,1904-08-25。

[9] 《法律学会章程》,载《湘学报》,第38册,1898-05-30。

[10] 《京师开西学会缘起》,载《知新报》,第45册,1898-03-03。

[11] 《衡州任学会章程》,载《知新报》,第56册,1898-06-19。

[12] 康有为:《保国会章程》,载《国闻报》,189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