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程序是事故报告;赶赴现场;布置抢救;成立事故调查组;现场调查取证;事故原因和责任调查以及预防措施制定;批复调查结果;督促调查结果落实。
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赶赴现场,布置抢救。
责任主管部门应迅速通知有关方面组织抢救人员,控制事故,减少损失;并尽快带领有关部门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指导工作;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施救;保护现场;尽量保持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因抢救需要和其他特殊需要,必须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对事故现场要及时摄录、照相,条件允许时应抓紧勘察现场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标明原始状态。
2.成立事故调查组
安监部门将事故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并与之初步商定调查组成员名单并报同级政府审定;根据政府对调查组成员的审定意见,召开会议宣布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成员名单,提出事故调查要求。
3.调查组组成
事故调查组有以下6类部门派人参加:
(1)人民政府;
(2)安监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
(5)应邀请检察院参加;
(6)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由安监部门任组长)。
4.调查组成员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我国没有建立专职的事故调查队伍,调查组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对调查组成员不符合条件的,调查组组长可以提出调整人员的意见。
5.调查组职责
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调查组权力
(1)有权向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阻碍、干涉调查组正常工作,并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提示:事故调查不仅技术性强,政策性更强。调查组应当正确履行权力,不能超越权限滥用权力。
7.调查组分组
调查组的分组没有固定模式。一般分为综合组、技术组(原因组)、管理组(责任组)。
有时为了加强对事故抢救、调查、处理、善后以及社会稳定等工作的领导和综合协调,要设立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之下,设立事故调查组以及抢救组、善后组等。领导小组设立没有法规规定,是一种经验做法,一般适合对比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
8.现场取证和调查
各调查小组在各小组组长的指挥下开展现场调查。调查人员要完成记录事故现场、搜集证据、拍摄照片、询问获取口供等一系列工作。
取证:物证收集、材料收集、证言收集、现状收集。
研究讨论:调查组组长经常召集会议,各调查小组汇报调查情况,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和布置。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小组写出调查报告,所有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字认可,交调查组组长。
沟通汇报情况:在不违反调查纪律情况下,调查组要经常同政府及安监局领导沟通情况,事故调查中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视情统一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需要发布消息时,指定专人统一对外发布。
9.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综合根据各小组调查报告,写出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
10.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1.事故调查报告定稿
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组讨论通过,经全体成员或调查小组主要人员签字后,正式定稿报安监局。
12.预防措施制定和落实
预防措施是针对事故原因提出的预防事故发生的一系列办法,是对事故各相关诱因的总结提炼和对事故经验教训的高度概括,是对同类事故和更多事故一般规律性的认识。这种带有一般规律性的认识,可以直接用于能动地指导事故预防工作。预防措施经过实践检验,证实是具有真理性的认识,就可以上升到以预防事故为主要目的的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
13.批复事故及跟踪
政府可采取各种方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安监局的请示进行审查,做出批复意见。批复后应采取一定方式公布调查结果。接到批复的单位,要认真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