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到契约,这是春秋战国社会变革的深层意义。就当时具体的历史而言,就是从国人和野人的分而治之到“编户齐民”的统一管理的变化。
一、“国野分治”
春秋及以前,国家对居民的管理有所谓国野分治一说。所谓国,即统治者所居住的中心地带,一般由城及周围近郊地区组成。居住在这个中心地区的统治阶层中除了王室和诸侯以外的其他人群,称为国人。野人则指居住在统治中心地带以外广大地区的被征服人群。
国野分治起源于部落征服战争,是部落殖民的产物。学者推测,国野分治起源很早。据《诗经》记载,周人的先祖公刘曾率领部众迁徙到豳地(今陕西省旬邑县西南),当时的部众具有军事性质,公刘的行动可能得到了当时(夏朝末代)君主夏桀的许可。到了古公亶父的时候,周人又在古公亶父率领下迁徙到岐山(今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境内)一带,并在那里修筑城池,治理田地。当地原住民混夷有的被迫逃走,大概还有一些留了下来,成为周人征服的人民。商朝国王武乙给古公亶父颁发了委任手续,从此周人在岐山的统治就成为商朝西部的重镇,周人也因此成了国人,而当地的混夷也就成了野人。公刘时的夏人,古公亶父时的商人,应该是更早的征服者,在他们那里,类似后世国人和野人的分别也应该早就有了。
武王伐纣,周人取代了商殷成为天下共主。周朝建立后,周公实行分封,把自己的同姓和同盟者分派出去镇守重要的地区,同时还分封夏后于杞,殷后于宋,对原来的殷商故地进行武装殖民式的统治。这些受封者整族地迁徙到所封之地,建立据点,实施武装镇守。而原来的商殷势力则退居四野,沦为野人。历史记载,姜齐太公受封到东方的营丘,到达目的地时,要“夜衣而行,黎明至国,莱侯来伐,与之争营丘”[14]。太公就国还要趁夜行动,当地的莱人来伐,不得已太公还要与莱人争夺营丘。可见,所谓的分封其实是武装征服的继续,而且还有点偷袭的性质。到了西周后期的宣王时代,周室分封,仍然要求受封者做好武力征服的准备。金文资料也证明,分封时要求受封者到达封地,要征服当地居民,并修筑城池。分封首先要树立标志,划定范围,一般用封土树木,所以叫邦。城在先秦又称作国,所以邦也称作国。国外大片空地叫作野。西周王朝和诸侯国都有这种国与野的区别。王畿以距离城百里为郊,郊内为乡,郊外为遂。王朝六乡六遂,大国三乡三遂。《说苑·贵德》记载,依据周公的策略,对夏商旧族进行统治的最好办法,就是“便各居其宅,田其田;无变旧新,惟仁是亲”。于是,国与野就这样分而治之了。
野人又称庶人,所谓庶,就是旁出、卑贱、次等的意思。庶人表示不同于国人且身份卑贱的人群。武王伐纣,被迫迁往成周的殷人被称作“殷庶”或“庶殷”;其他被征服的邦国叫作“庶邦”。没有权利的叫作庶。当时有言:“三后(王)之姓,于今为庶。”[15]所谓“三后(王)”,即虞、夏、商三朝的统治者。到了周朝,他们的子孙(姓)都成了庶人。
野人不但没有国人那样的政治权利,他们居住在六遂之中,从事农业生产,不能随意迁徙,而且没有受教育的权利,他们还要忍受不同的经济剥削。
周朝的国与后世的城市不同,对于野没有调节生产的功能,国的存在倚靠对野的搜刮。《周礼·天官·冢宰》记载:“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武装殖民带有浓厚的血缘色彩,周人每到一处,就设立宗庙和社稷。
对于国人,叫作“什一使自赋”,按彻法收取田亩的收成。国人无须耕种公田,所以“九夫为井”。国人全民皆兵,据《周礼》,国中行乡制,乡下有州、党、族、闾等行政单位。乡制既是居民组织,也是军事组织。
对于野人,实行“九一而助”,按助法提供力役,收取田亩收成,“十夫为井”,野人负担着公田劳动。野中庶人接受国中君子的管理,据《周礼》,野中实行遂制,遂下有县、鄙、里等行政单位。
国与野就这样处于对立中。但各自保留原来的社会组织、家庭结构即血缘关系。
国野分治的基本格局在春秋初期齐国管仲改革中仍然被保存下来。按照管仲的设计,国分为三部分,野分为五部分,叫“三国”、“五鄙”。所谓“三国”,即把国划分为21乡。其中,商工之乡6个,士农之乡15个,国君统帅11乡,上卿高子和国子各率领5乡,这样就把国分为3军。3乡设1帅;每乡设长官叫良人;乡之下,有10连,每连设长;连下有4里,每里设有司;里下有10轨,每轨设长;轨辖5家。所谓“五鄙”,即5家为轨,设长;6轨为邑,设有司;10邑为率,设长;10率为乡,设良人;3乡为属,设帅;5属设1大夫,武装之事听属的,文治之事听乡的。
不过,从西周后期开始,国野分而治之的制度就有了解体的迹象。周厉王专利,触犯了国人的利益,被国人流放。周宣王即位,实行改革。首要的措施是“不籍千亩”,废止公田耕作,改革贡赋制度,把彻法推广到野。此外,“料民于太原”,不再以宗族共同体的方式间接地管理居民,而是由王室直接调查户口,统计人数,计算租税。据说,这两项措施使原来的血缘宗族纽带被打破,朝着编户齐民的方向前进。当然,这只是说原有的国野界限在西周王畿的小范围内开始有所松动。真正的变化,要到春秋时期才得以展开。
公元前504年,鲁国的执政者阳虎在周社与鲁定公及三桓盟誓,在亳社与国人盟誓。鲁本为商奄之地,是商朝的发祥地之一,伯禽分封后,除了立周社以外还立亳社,以统治商奄之人。和阳虎在亳社盟誓的国人应该是商奄之民,这说明,原来的庶人现在也有成为国人的了。公元前663年,晋国战败,为了补充军力,实行“作州兵”改革。州属于遂,在野,原来不出军赋,此时也要出军赋。可见,国野界限开始消弭。据《周礼》,晋国只能拥有一军兵力,后来却发展到六军,应该与做州兵有关。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郑国“作丘赋”,“丘”也是野人居住地,原本没有出军赋的义务,此时也出军赋。这说明野人与国人的界限已经消失了。大约到公元前6世纪中叶以后,野人普遍地有了当兵的资格。
随着国野界限的消弭,野人也渐渐地开始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齐国管仲改革,在野中也设立乡的组织,在乡里对当地居民实施教化。郑国子产改革,设立乡校,也涉及鄙野。春秋后期孔子实行有教无类的私人教学,是有着现实的社会基础的。
在这种形势下,国野分治不得不让位于新的社会管理体制了。
二、编户齐民
春秋前期,齐国管仲改革,实行四民分业制度,规定“处士就闲燕,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市井,处农就田野”[16]。根据职业划分居民,对于血缘制度是一次重大的突破,尽管国野仍然分治,尽管士农工商各自内部仍然是有血缘的。
春秋后期,随着国野分治的消除,出现了“书社”制度。所谓书社,就是把社中户口写在图版上,版就是名籍,就是户籍;图就是土地形象,田土广狭。书社也就是把社中的户口和田土数字制成清册上交国家,作为征收赋税和力役的凭据。书社其实是从血缘的组织向乡里组织过渡的一种形态。国野分治的西周时期,乡是国中的基层组织,党也是国中的血缘团体。邻、里则主要分布在野,如“五家为邻”、“五邻为里”。书社出现后,邻、里、乡、党渐渐成为各地的基层行政组织,但相互关系尚未统一。有时乡下有党,里下有邻,但乡和里是怎样的关系,还不清楚。有时四者并列,有时又相互交织,有时又称邻里、乡党。这种混乱情况,似乎表明新制度正处于产生形成初期。郡县制出现之后,乡里逐渐纳入郡县管辖系统之中。
无论如何,登记户口的制度,应该是国野分治解体后,国家管理水平提高后的产物。《国语·周语上》韦昭注:“司民,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已上皆书于版。”长了牙齿的人都要登记户口,而且是万民,这么大数量,显然不是血缘制下应该有的现象,只能是地缘政治下的产物。据《国语·晋语九》记载,晋国在赵简子当政时已经有了户籍制度,那时是公元前5世纪。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这是公元前375年的事。《秦律·封诊式》中更有详细具体的户籍资料,记载某县某里某伍某人之家的户籍情况,包括户主、妻、子、臣妾、衣物、器具、畜产、房屋等的信息,一应俱全,后世所说的编户,已经找到了真实有力的物证。秦庄襄王即位后,吕不韦被任命为丞相,“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即享受洛阳10万户的租税作为收入。可见,秦国政府掌握大量农户,这些农户都需要户籍登记,政府也需要有户籍登记制度和资料才能加以管理。
先秦文献中多次出现“齐民”一词,如“齐民食于力,作本,作本者众,农以听命”[17]。这里的齐民指的是农民。“子贡对曰:孔氏者,性服忠信,身行仁义,饰礼乐,选人伦,上以忠于世主,下以化于齐民,将以利天下,此孔氏之所治也。”[18]这里的“齐民”与“世主”相对,指出了君主之外的广大人民。“大勇愿,巨盗贞,则天下公平,而齐民之情正矣。”[19]这里的“齐民”也指普通民众,有良民的意思。“诸众齐民,不待知而使,不待礼而令;若夫有道之士,必礼必知,然后其智能可尽也。”[20]这里的齐民指缺少礼知的普通民众。《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注引如淳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言平民矣。”文中所谓的“今”,指三国时期。所谓“齐民”,指的非血亲贵族的、非官府的、无知识的普通下层民众,他们之间没有贵贱之分。正如孟子所说:“在国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皆谓庶人。”[21]国和野只有居住地的不同,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异,不论是在国还是在野,他们都是庶人,其实就是“齐等无有贵贱”的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