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古代印度的婚姻、家庭和妇女的状况(1 / 1)

古代印度妇女的地位如何?

从《摩奴法典》可以清楚地看出,古代印度的妇女在婚姻、家庭等方面都受到种姓制度的束缚和摧残。它反映了古代印度妇女地位的低下。

《摩奴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和妇女的条文:

第三卷:

4.“学习期满的再生族,得教师同意,按照规定沐浴洁身后,可娶一个同种姓具有吉相的妻子。

5.“非其母系或父系六代祖先[1]以内的后人,又在家族名称所证实的共同出身方面,不属于父系或母系家族的女子,完全适合于和头三个种姓的男子结婚与**。

6.“下列十种家庭,即使很有势力,富于牝牛,羊、山羊,财产和谷物,但择配时应该避免,即

7.“忽视祭祀的家庭,不生男孩的家庭,不学盛典的家庭,其成员长毛被体的家庭,或患痔疾,或患肺痨,或患消化不良,或患癫痫,或患白癞,或患象皮病的家庭。

8.“不要娶头发红褐,或多一四肢,或多病,或身无一毛,或有毛太多,或饶舌令人生厌,或红眼睛。

9.“或有星宿、树木、河流、蛮夷、山岳、禽鸟、蛇虫、奴隶等名称,或其名称引人恐怖的女子。

10.“要娶一个体格完好,名称宜人,步履优美如仙鹤或幼象,体被轻软纤毛,发致密,齿小而四肢柔媚的女子。

11.“有见识的男子不应娶一个没有兄弟或其父不知为何人的女子;在第一种情况下,唯恐父亲把女儿给他只是为了过继她可能生的儿子,在第二种情况下,是怕结一个非法的婚姻。

12.“规定再生族初次结婚要娶同种姓女子;但如愿再娶,要依种姓的自然顺序优先择配。

13.“首陀罗只应该以首陀罗女子为妻,吠舍可在奴隶种姓或本种姓中娶妻;刹帝利可在上述两个种姓和本种姓中娶妻,婆罗门可在这三个种姓和僧侣种姓中娶妻。

14.“婆罗门或刹帝利虽处困境[2],但以奴隶种姓女子为正妻,是古来任何史书所不曾记述过的。

15.“糊涂到娶最后一个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再生族,很快就使家庭和子孙堕落到首陀罗境地。

16.“根据阿多利[3](Arti)和优多利耶(Outathya)之子足目[4](Gotama)的意见,娶首陀罗女子者,如为僧侣种姓,立即成为堕姓人;根据苏那迦[5](Sonaka)的意见,如属武士种姓,生子时立即成为堕姓人;根据跋梨求[6](Bhrigou)的意见,如为商人种姓,当此子生一男儿时立即成为堕姓人。

17.“不娶本种姓女子,而与首陀罗妇女同床的婆罗门堕入地狱;如从她生一个儿子,即被剥夺其为婆罗门的资格。

18.“婆罗门使首陀罗妇女参与其祭神,供祖灵和留客的义务时,诸神和祖灵不享其祭供,本人也不得以天界为其留客的果报。

19.“对于唇为首陀罗妇女之唇所污的人[7],为她的气息所玷的人,从她生儿育女的人,法律上没有宣布任何赎罪的规定。

20.“现在你们可以扼要习学四种姓间通行的八种婚姻形式;其中有些是好的,其他一些则无论今世和来世都是不好的。

21.“即梵天的,诸神的,圣仙的,造物主的,阿修罗的,天界乐师的,罗刹的,以及第八级和最卑鄙的,吸血鬼的形式。

22.“我将向你们详细说明,什么是每一种姓的合法形式,每一形式有何得失,以及由之而生的孩子们有何优缺点。

23.“要知道上述前六种婚姻可行于婆罗门,后四种可行于刹帝利,又同样的四种除罗刹形式外可行于吠舍和首陀罗。

24.“立法家认为前四种只适用于婆罗门,对刹帝利只规定了罗刹形式,对吠舍和首陀罗只规定了阿修罗形式。

25.“但此处(本书)在后五种婚姻中,三种被认为合法,两种被认为不合法;吸血鬼和阿修罗形式决不可实行。

26.“上述两种婚姻,即天界乐师和罗刹的婚姻在法律上可行于刹帝利,得分别采用或合并采用。[8]

27.“父亲把长衫和装饰品授给女儿,将她嫁给一位亲自请来、恭敬接待、精通吠陀的有德之士。这种合法婚姻,叫作梵天的婚姻。

28.“牟尼们称之为诸神形式的婚姻是:以此种形式,祭祀开始举行,父亲打扮女儿之后,把她给予主持祭祀的僧侣。

29.“当父亲以按照规定,从新郎手里接受一只牝牛和一只雄牛,或类似的两对之后,将姑娘的手授给他,以完成宗教的仪式,或把它们给予姑娘,但并不作为馈赠。这种形式叫作圣仙的形式。

30.“当父亲以应有的礼仪嫁出女儿时说:‘你们两人应双双履行规定的义务’,此种形式叫作造物主的形式。

31.“如果新郎自愿接受姑娘的手,按照自己财力赠与父母和姑娘礼品。这种婚姻叫作阿修罗的婚姻。

32.“青年男女由于互相誓愿而成功的婚姻,叫作天界乐师的婚姻;它是由欲望产生的,以色情的快乐为目的。

33.“用武力自父家夺取号泣呼救的姑娘,杀伤要反对这种暴行的人,并在墙上打破缺口者,叫作罗刹的婚姻。

34.“情人潜入在睡眠中、醉酒中,或精神错乱的妇女身旁时,这种可诅咒的婚姻叫作吸血鬼婚姻,是第八级和最卑鄙的婚姻。

35.“僧侣种姓嫁女前,以先举行奠水式为得体,但在其他种姓,仪式随各人意愿举行。

36.“婆罗门啊,现在你们可以通过我要对你们做的全盘说明,来学习摩奴为每一种婚姻指定的特性。

37.“按照梵天形式结婚的妇女所生的儿子,从事善行,可拯救十个祖先,十个后代,并二十一人,即自己,使脱离罪孽。

38.“按照诸神形式结婚的妇女所生的儿子,上可救七位祖先,下可救七个后代;按照圣仙形式结婚所生的儿子,可各救其三,而按照造物主形式结婚所生的儿子,可各救其六。

39.“按照顺序,以梵天形式为首的前四种婚姻,出生闪耀圣学光辉并为善人推重的儿子。

40.“他们貌美悦人,性格善良,富有资财,声名显赫,享受各种快乐,恪尽职守,且百年长寿。

41.“但从其余四种坏婚姻中出生的儿子,则残暴、欺诈,憎嫌圣典及其规定的义务。

42.“从无可非议的婚姻,出生无可非议的子孙,从应受非难的婚姻,出生应受轻蔑的子孙;因而应该避免给人轻视的婚姻。

43.“当妻子和丈夫同种姓时,规定举行握手式[9];不同种姓时,婚礼中应该遵循的规定如下:

44.“武士种姓姑娘嫁给婆罗门,应该手拿一支箭,同时丈夫应该搀执她的手;商人种姓姑娘嫁给婆罗门或刹帝利,应该手执刺针;首陀罗姑娘与头三个种姓男子结婚,应该手执上衣的边缘。

45.“丈夫可从妻子月信**,所预示的适合于生育的时节接近她,而经常忠实地依恋她,除太阴禁日外,其他任何时间都可以在情欲的引诱下,含情接近她。

46.“每月从月信**起十六个昼夜,连同被善人禁止的特殊的四天,构成妇女的自然期。

47.“这十六夜中,前四夜以及第十一和第十三是被禁止的,其他十个夜是被许可的。

48.“这最后十个夜中,偶数夜适于生男;奇数夜适于生女;因而欲得男子者应于适当时机和偶数夜接近妻子。

49.“但是,如果男性的精液量较大则生男,反之则生女,两者相等则生半阴阳,或男女双生;微弱且衰竭者不受胎。

50.“禁夜和其他八夜避免**者,无论处于何住期,家住期或林栖期,和梵志生一样纯洁。

51.“通晓法律的父亲嫁女时不应该接受些微的馈赠;因为人若由于贪婪而接受这样的馈赠,被认为是鬻女。

52.“亲族们利令智昏,占有妇女的财产、车辆、衣服时,这些坏人要堕入地狱。

53.“某些识者说,在圣仙形式的婚姻中,新郎所送的牝牛和牡牛礼品是给予父亲的馈赠;但这是错误的,凡父亲嫁女时所接受的馈赠不论多寡都构成鬻卖。

54.“当父母不把与姑娘的礼品取为己用时则非鬻卖,这纯粹是取悦新娘,也是珍爱的证据。

55.“如果父亲,兄弟,丈夫的弟兄们愿意子孙众多,则他们应尊敬已婚妇女并多多馈赠。

56.“妇女到处受人尊敬则诸神欢悦;但是,如果她们不被尊敬,则一切敬神事宜都属枉然。

57.“凡妇女生活在愁苦中的家庭,不久就趋于衰灭;但她们未遭不幸的家庭则日渐昌盛而诸事顺遂。

58.“未给予家中妇女以应有的尊敬,而被她们所诅咒的家庭,有如为魔术祭所消灭一样,全部毁灭。

59.“因而欲得财富者,应尊敬其家庭中的妇女,每逢佳节和大祭,要给予她们装饰品,衣服和精制的食品。

60.“夫妇相得的每一个家庭中,永久幸福不渝。

61.“因为,妻子打扮得不容光焕发,就不能取悦丈夫之心,丈夫不悦,则结婚而不能生育子女。

62.“妇女打扮得容光焕发,整个家庭亦同样生辉,如果她不容光焕发,则家庭亦暗淡无光。

63.“结应受责难的婚姻,疏于规定的仪式,怠于圣典的习学,缺乏对婆罗门的尊敬,家庭要陷于败亡。

64.“学习类如绘画的技艺,经营类如高利贷的商业,仅和首陀罗妇女一起生育子女;买卖牛、马、车辆,耕种土地,服务国王;……”[10]

第九卷:

56.“……现在我要将关于无子妇女的法律加以阐述。

57.“兄的妻应被看作弟弟的岳母。弟弟的妻应被看作兄的儿妇。

58.“兄和弟妻**,弟和兄妻**,除已婚无子者外,虽然是被丈夫和父母邀请做的,都成为堕姓人。

59.“无子时,其所希求的子孙,可由经过适当许可的妻子与兄弟或其他(撒宾陀)亲族**来取得。

60.“承担此任的亲族,被浇以酥油后,可保持缄默地在夜间接近寡妇或无子的妇女而生一子,但绝不可生第二子。

61.“一些熟知此问题的人,基于此举的目的可能不因只生一子而完全达到,认为妇女可以合法地以此方式生第二子。

62.“此举的目的一经达到,根据法律,大伯和弟妇互相对待如翁媳。

63.“然而,承担此任的兄或弟不守规定的义务,但求满足自己的欲乐者,在两种情况下将成为堕姓人;如为兄长,有如奸污其儿妇;如为弟,有如奸污其师母。

64.“寡妇或无子之妇,再生族不宜准予从另一男子妊娠;因为准许她从另一男子妊娠的人,破坏古来的法律。

65.“在关于婚姻的圣典原文中从未谈到这样一种委任,婚姻法中也没有提到过寡妇可以再婚。

66.“因为这种仅仅适用于禽兽的行为,曾为婆罗门学者严加谴责;但据说它曾在吠那(Véna)统治时期在人们中间流行过。

67.“这位国王过去曾将全世界置于其统治之下,并仅仅为了这一点而被认为是罗遮仙[11]中最著名的,他利令智昏,使种姓之间产生混乱。

68.“自此以后,有德之士就对为欲得子而妄自邀请寡妇或无子妇女接受另一男子的抚爱者加以责难。

69.“然而,当少女的丈夫于订婚后死去,丈夫的胞弟,可根据以下规定,娶以为妻:

70.“按照礼制,将此应该着白服,操行纯洁的少女娶过后,可常在适当时期接近她一次,直到她妊娠为止。

71.“贤明的人将姑娘给予某人后,不可考虑给予他人;因为姑娘已经给人而再另外给予时,和在关于人的诉讼中作伪证的人一样,同属有罪。

72.“虽按照规定娶过一个少女,但如果她有凶相,有病容,或有被奸污的迹象,或有人骗娶过她,男子仍得遗弃她。

73.“如果一个人将有缺陷的姑娘字人,事先未加以说明,丈夫可取消将姑娘给他的这个坏人的契约。

74.“丈夫有事出国,应在保证其妻的生活后方可离去;因为即使是有德的妇女,为穷苦所迫,也容易失足。

75.“如果丈夫行前给了她生活所需,她要过苦行的生活;如果没有留给她任何东西,可操正当的手工业如纺线等维持生活。

76.“如果丈夫为履行宗教义务而离去,要等待他八年的时间;为学问或荣誉而去,可等待六年;为快乐而去,可只等待三年;逾期,可去和他再会面。

77.“丈夫可忍受妻子的憎嫌达一年之久,一年后仍然憎嫌,丈夫可取去她私有的东西,仅留给她衣食之需,停止和她同居。

78.“妻子轻视嗜赌、好酒,或染病的丈夫,应被遗弃三个月,并被剥夺装饰品和动产。

79.“但憎嫌丈夫疯癫、犯大罪、去势、**,或染象皮病、肺痨者,不应被遗弃或剥夺财产。

80.“妇女耽于酗酒,操行不正,经常和丈夫冲突,染有类如癞病的不治之症,性格不好,挥霍财产者,应被另一妇女所代替。[12]

81.“不妊之妻可在第八年被代替;儿子都死者十年;只生姑娘者十一年;说话尖酸者立刻。

82.“但虽病而操行贞洁的好妻子,只有在她同意后才能被代替,又决不可加以慢待。

83.“被人合法代替的妇女,愤怒离弃夫家者,可立即当全家面加以拘禁或休弃。

84.“妇女受到禁止后,还在节日酗酒,时常看戏、参加集会者,处六柯利什那罗罚金。

85.“再生族在本种姓和其他种姓中娶妻时,其席次、尊敬和住室,应该按照种姓等次安排。

86.“对于一切再生族,应该由同种姓的而不是由不同种姓的妻子来侍奉丈夫,和执行每天的宗教义务。

87.“但身边有同种姓妻子在,而愚昧地以其他种姓的妻子尽其义务,这种人始终被认为是生于婆罗门妇女和首陀罗男子的旃陀罗。

88.“姑娘虽未达八岁的及笄年龄,父亲应按法律将她字给形貌宜人、同种姓出身的卓越青年。

89.“姑娘虽已及笄,与其被父亲给与没有好品质的丈夫,不如老死父家为好。

90.“姑娘虽已及笄,可等待三年,逾期,可自行在同种姓择婿。

91.“不被字人的姑娘自动觅婿者,不犯任何罪过。其所觅的夫婿亦然。

92.“自择夫婿者不应带走得自父母或兄弟的装饰品,如果带走,犯盗窃罪。

93.“娶已及笄姑娘者不要给她父亲聘礼;因为父亲延迟她做母亲的时间,已失去对姑娘的支配权。

94.“三十岁的男子应该娶他所喜爱的十二岁的女子;二十四岁的男子娶八岁的;如宁愿结束学生期,以便家长义务不被推迟的人,可迅即结婚。

95.“丈夫虽娶诸神给与而对之并无情意的妻子,但如果她有德,也应常加保护,以悦诸神。

96.“妇女为产子而被创造,男子为生子而被创造;因而在吠陀中规定了应该由夫妇一起履行共同的义务。

97.“如果未婚夫给予姑娘聘礼,准备娶其为妻,如果未完婚死去,则姑娘同意时,可嫁给未婚夫的弟兄。

98.“虽首陀罗也不应该在嫁女时接受聘礼,因为父亲接受聘礼,是暗自鬻卖自己的女儿。

99.“将姑娘许人后又另行字人,在古今善人中绝无先例。

100.“即使在以前的创世中,我们也从未听说善人们接受所谓聘礼,暗自鬻卖自己的女儿。

101.“总之,互相忠实,直至老死,这是夫妇应遵守的首要义务。

102.“因此以婚姻结合的夫妇切忌离异和互失信约。

103.“夫妇恩爱的义务以及结婚无子时得子之道,都已对你们宣示了……”[13]

第五卷:

154.“丈夫操行虽有可指摘,虽另有所欢和品质不好,但有德的妻子,应经常敬之如神。”[14]

第九卷:

3.“妇女幼时处在父亲监护下,青春期处在丈夫监护下,老年时处在儿子保护下;妇女决不应任意行动。”[15]

46.“出卖和遗弃都不能使妇女脱离丈夫的权力……”[16]

虽然在《摩奴法典》第九卷第91条说:“不被字人的姑娘自动觅婿者,不犯任何罪过。其所觅的夫婿亦然。”就是说可以自由恋爱结婚,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古代印度男女婚姻还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如一个名叫穆妲的婆罗门的女儿,是居萨罗国的人,她的父母将她嫁给了一个弯腰驼背的婆罗门。结婚后,她整天要舂米做饭以及做其他繁杂的家务劳动,所以她很厌恶这桩婚事,后来她出家为尼,证得罗汉果位。[17]

据《摩奴法典》,古代印度男女结婚是要讲等级(即瓦尔那制度)的。此外,在婚姻实践中还要讲门第。虽然《摩奴法典》中说嫁女不应要财礼,但在婚姻实践中,不仅要财礼,而且还要相当多的聘礼。如据佛经记载,一个名叫阿那邠邸的大商人,他有一个女儿叫修摩提。一天,阿那邠邸在商业上的一个名叫满财的朋友到他家来,看见了他的女儿,就提出要为自己的儿子求婚,阿那邠邸同意了,双方商定聘金为六万两金。[18]

《增一阿含经》卷第二十二《须陀品》第三十说:

虽然这桩婚事双方父亲都通过了,甚至女孩的父亲还请示了如来,如来也答应了,但女孩自己在结婚仪式举行后拜见男方的亲属时却碰到了宗教习俗的问题,不配合了,闹得很尴尬。

跨国婚姻及因王位继承而引起的矛盾,见律藏《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破僧事》卷第一:

于时,有一国王女,甚端正,堪册为后。群臣知已,即来白王:“臣等今知某国王女颜貌端正,堪为王后。”

王曰:“可尔。”即发国使,往彼女所,见彼国王,问讯起居。

王问使曰:“此国幽僻,如何至此?”

尔时使者白彼王曰:“我军将王国大夫人已终殒殁,闻王有女,堪为国后,故遣我来咨论此事。”彼王闻已,即便听许,复告使曰:“汝王若欲与我为亲,应先与我立于盟信。我女有息,必令绍位。”使者闻已,白彼王曰:“我还本国,当具陈此意。”

尔时使者还至本国,稽首王已,具陈上事。

王曰:“我有长子,彼设生子,岂令绍位?”

时诸群臣共王议曰:“王但册取,彼或生男,或复生女,或是石女。王今如何先忧此事?愿王早索,共为欢乐。”

王曰:“可尔。”即令一使速往女国,立先盟誓,即依国法,迎归为后。

时增长王与其夫人在深宫内,娱乐快乐,贪爱恣盛,无时暂舍。因即怀胎,十月满足,诞生一子。容仪端正,人所爱念。时增长王,以八乳母共令养育。先取女时,王及诸臣共立誓言:“此女生男,当立为王,名之爱乐。”后时见长,譬如莲花出水,颜色敷盛。时增长王,为欲册立长息以为太子,不册爱乐。时后父王闻斯语已,即令使者持书,告增长王:“何因今者违先立誓?若违先誓,我当兴兵,往罚汝国。汝当严兵,以待于我。”

时增长王见此书已,集诸群臣,而告示曰:“皇后父王今附书来,具陈上事,我等如何设计待彼?”

群臣议曰:“彼王有大事威力,可立爱乐为太子。”

增长王曰:“我有长子,如何立彼小者以为太子?”

尔时群臣复白王曰:“彼之国王,四兵强盛,王若不许,必被相侵。今请大王,册彼爱乐,立为太子。其余四子,令出国界。”

时增长王告群臣曰:“我之四子,先无愆过,如何弃之,令出国外?”

群臣白曰:“我是王臣,欲为利益。我实不能于无过人辄便摈弃,有罪过人不可令住。”王闻是已,默然而住。

时彼大臣,总集一处,共相议曰:“诸仁当知,共为筹议。我等设计,令王憎彼四子。”因修一园,扫洒田地,散诸香花,悬诸幡盖,以为严饰。时四王子,因出游戏,遥见其园,心生贪爱,至于园门,其修园官庄严以毕,从门而出。

四子问曰:“今此之园,是谁所有?”

其官报曰:“是国王园。”

四子闻已,却回即去。臣复白曰:“云何回去,不入园内?”

四子报曰:“是父王园,我等何敢得入?”

群臣白曰:“王及王子,俱得游戏,此有何过?”

王子闻已,即入游戏。群臣见已,驰诣王所,而白王言:“大王当知,王令修园,今以严洁。愿王亲往,以为游戏。”

时增长王即敕曰:“谁为此乐?”

诸臣白言:“是四王子在中娱乐。”

王闻是语,即大瞋怒:“汝可往彼,为吾杀却。”

群臣咸皆跪白王曰:“愿王慈悲,莫断其命。王若嫌者,且令出国。”

王闻依请。尔时群臣奉王令已,即唤王子,来至王所,告令出国。尔时四子,四轮著地,合掌白王:“我等四子,乞请一愿,所有眷属,欲随去者,愿王怀慈,许其随去。”

王告子曰:“随汝所愿。”

时四王子,各将其妹,欲出国去。时国人民,亦愿随去。于七日内,国中人众,随去欲尽。尔时诸臣白王:“若闭此城门,恐百姓尽。”

王告臣曰:“急闭城门,无令尽去。”

昙摩长老尼原本出生在王舍城的一个高等种姓的家庭,由于种种原因,婚后想要出家,但丈夫不准,她只好在丈夫死后才出家。说明她在婚后处于丈夫的管束之下,没有了信仰的自由。

佛教也吸收妓女入教,这可能与它宣称众生平等有关。维摩拉长老尼是吠舍釐城的一个妓女,她的女儿也是一个妓女。一天,她见到托钵乞食的目犍连,便心生爱慕,就跟随他到了他住锡之地,还显露自己的身体,百般挑逗、撩拨,被目犍连训斥后皈依了佛教,剃发为尼。[19]

当时,印度的婚姻基本上是一夫一妻制,但这大概主要还是对一般平民百姓而言,对于王室和贵族来说,又是另外一回事了。所以,国王三妻四妾是常事,有权有钱的人有两个妻子的也不少见。佛经中就多次说到有一夫二妻的事。如《长阿含经》卷第七第二分《弊宿经》第三说,斯婆醯村有一梵志老者,他有两个妻子,其中一个生有一子,第二个怀了一个未生。此梵志死后,有子的那个老婆说这个家的财产都应当归她和她的儿子。而另一个老婆说,待我生了孩子以后再说,如果我生了一个儿子,那么财产应当均分;如果我生了一个女儿,那么你可以将其嫁了,财产你得。

昔者此斯婆醯村有一梵志,耆旧长宿,年百二十。彼有二妻,一先有子,一始有娠。时彼梵志,未久命终,其大母子语小母言:“所有财宝,尽应与我,汝无分也。”时小母言:“汝为小待,须我分娠。若生男者,应有财分。若生女者,汝自嫁娶,当得财物。”彼子殷勤,再三索财。小母答如初。其子又逼不已,小母即以利刀自决其腹,知为男女……

在鸠摩罗什翻译的《众经撰杂誓喻经》卷下第三七也说到一夫二妻:

昔有一人两妇,大妇无儿,小妇生一男……大妇心内嫉之……以针刺儿囟上,七日便死……(小妇)知为大妇所伤,便欲报仇。行诣塔寺,问诸比丘:“欲求心中所愿,当修何功德?”诸比丘答言:“欲求所愿者,当受持八关斋。”所求如意,即从比丘受八斋戒便去,却后七日便死。转身来生大妇,为女端正,大妇爱之。年一岁死,大妇悲咽摧感,剧欲小妇。如是七反返。或二年,或三四年,或六七年。后转端正,倍胜于前。最后年十四,已许人。垂当出门,即夜便卒死。大妇忧恼不可言,停尸棺中,不肯盖之。日日看视,死尸光颜益好,胜于生时。有阿罗汉往欲度脱,到其人家,从乞。沙门见妇颜色憔悴,言:“何为乃尔?”妇言:“前后生七女,诘慧可爱,便亡。此女最大,垂当出门,便复死亡,令我忧愁。”沙门言:“汝家小妇本坐何等死?小妇儿为何等死?”妇闻此语,默然不答,心中惭愧。沙门言,汝杀人子,令其母忧愁懊恼,故来为汝作子,前后七返,是汝怨家欲以忧毒杀汝。汝试往视棺中死女,知复好否?妇往视之,便尔坏烂,臭不可近。问何故念之?妇即惭愧,便埋藏之,从沙门求受戒。沙门言,明日来诣寺中。女死,便作毒蛇,知妇当行受戒,于道中待之,欲啮杀之。妇行,蛇遂遮前,不得前去。沙门知之。沙门谓蛇曰:“汝后时世更作他小妇,共相酷毒,不可穷尽。大妇一反杀儿,汝令懊恼已七返,汝前后过恶皆可度。此妇今行受戒,汝断其道。汝世世当入泥犁中。今现蛇身,何如此妇身?”蛇闻沙门语,自知宿命。持头著地,不喘息。沙门咒愿言,今汝二人宿命更相懊恼,罪过从此各毕,于是世世莫勿恶意相向。二俱忏悔讫,蛇即命终。便生人中,受戒作优婆夷。

从冈伽帝利耶之母——莲花色尼的经历的故事可以看出,当时印度也是存在一夫多妻的:冈伽帝利耶的母亲前世曾经是舍卫城一个商人的妻子,她刚一受孕,丈夫就离家远游,到王舍城经商。其母见儿子不在家时儿媳怀孕,怀疑有奸情,就把儿媳赶出家门。儿媳走投无路,决定去王舍城寻夫,结果在客栈生下儿子。当她放下婴儿到室外洗东西时,一个车夫将她儿子带走。一个盗贼见其貌美,把她抢占为妻。不久她与此盗贼生下一女。一天她与盗贼发生口角,于是她弃女而去。她到王舍城无法寻到丈夫,生活无着,沦为倡妓。若干年后,她与商人所生的儿子长大成人,他因为不知根底、姓名,居然娶生母作为妻室,不久又收留一个年轻女子作二房。一天,正房为二房梳头时,发现她头上有一个伤疤,询问其出身经历,方知是自己与盗贼所生的女儿,而她们二人的丈夫正是她自己的儿子。震惊、羞愧、悲痛之余,她出家为尼。[20]

在古代印度还有乱婚或近亲结婚的,如《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药事》卷第八说:

图8.1 有关古代印度婚姻与家庭的雕像

古代印度的妇女中有两种人,她们没有正常的家庭生活,构成了妇女中的两端,而且是十分突出的两端:一端是极其纯洁的圣女,这就是尼姑;另一端是妓女。古代印度的妓女不少,其原因是什么?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穷苦人家境不好,因而沦为妓女,当然也有由于别的原因而沦为妓女的,因为我们看到有一些家境并不坏的妇女也成了妓女。如帕杜玛沃蒂,出身于一个高贵的种姓,因其美貌而成为当地的一个名妓,频毗沙罗王指使人将其带入宫中,和她生了一个王子。[21]还有的是因为家道中落。例如,迦尸国的一个富商的女儿阿扎迦尸,因为家道中落,沦为妓女,每天的收入是1000金币(据说相当于当时迦尸国一天的税收),但嫖客大都出不起这个价,所以她就要一半的价钱。后来,她认识到红颜易老,又厌倦风尘中事,于是决定出家为尼。当她去王舍城受具足戒时,一群好色之徒堵在路上,拦住她的去路,她便让一个使者去见佛陀,佛陀随机应变,通过这个使者为她授了具足戒,并立下了一条方便的戒规,说明在特殊情况下,可通过使者传授戒法。[22]一个名叫阿巴帕里的长老尼,出生在一棵芒果树下,一个园丁将其带回家中抚养成人,因为她有姿色,当了妓女。宫中的王子们争相向她求亲,可能她不愿被这些富家子弟纠缠和欺凌,于是出家披剃为尼。[23]再如古代印度著名的医生耆婆,其母也是一个妓女,因为被王子看中,便和王子生下了耆婆。

[1] 原文作:非母亲或父亲的撒宾陀(Sapinda)亲族。

[2] 处困境指没有同种姓女子时。

[3] 阿多利是六造物主之一,被认为是目前还存在的一本现行法律书的作者。

[4] 足目是立法家,其立法条文今天还被人引用。

[5] 苏那迦是赫赫有名的圣者,迦尸(kasi)国王首诃陀罗(Souhotra)的后人。

[6] 跋梨求是六造物主之一,《摩奴法典》的讲述者,这里以第三者身份自述,人们将他列入立法家中。

[7] 原文作:对于饮首陀罗妇女之唾者。

[8] 当刹帝利和所爱的女子同谋,以武力夺取该女子为妻时,两种婚姻形式合并举行。(注疏)在题为《虏克密尼(Rukmini)婚姻》的《薄伽-往事书》剧本中曾有两种婚礼合并举行的例子。

[9] 新夫妇握手是婚礼的重要部分,梵语叫作Panigraha,意为“手的结合”。

[10] 《摩奴法典》,第54~60页。

[11] 罗遮仙(Radjarchis),王族种姓的圣者或仙家。

[12] 原文作“停止其职务”——其丈夫可易娶。(注疏)

[13] 《摩奴法典》,第216~220页。

[14] 《摩奴法典》,第130页。

[15] 《摩奴法典》,第211页。

[16] 《摩奴法典》,第215页。

[17] 《长老偈·长老尼偈》,第229页。

[18] 《增一阿含经》卷第二十二《须陀品》第三十。

[19] 《长老偈·长老尼偈》,第249页。

[20] 《长老偈·长老尼偈》,第276页。

[21] 《长老偈·长老尼偈》,第238页。

[22] 《长老偈·长老尼偈》,第235~236页。

[23] 《长老偈·长老尼偈》,第2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