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琉古王国驻孔雀王朝大使麦迦斯提尼说:“所有的印度人都是自由民,连一个奴隶也没有,印度的这一特点是很突出的。在这方面,拉西第梦(又译拉栖第梦或拉凯戴梦)人和印度人是相似的。但拉西第梦人把希洛特当作奴隶,叫他们干奴隶所应干的事情。但在印度人那里,谁也不是奴隶,印度人更没有当奴隶的。”他的话成为一些西方学者认为古代印度不存在奴隶制的根据。
但麦迦斯提尼的话在古代就已引起争论。例如,斯特拉波在引用过他的话以后指出:“但是奥尼希克利图宣称,在穆希康努斯地方,奴隶制是印度人特有的。”
麦迦斯提尼的论断也与古代印度本身的资料相矛盾。古代印度留下的史诗、法论、法经、《政事论》、佛经的资料都证实,古代印度存在过奴隶制。
例如,《那罗陀法典》说,有15种奴隶:奴产子、买来的、赠送的、继承的、被救活的、典押的、战俘、赌输的、自言“我是你的”的、背誓的隐者、定期奴隶、养活期奴隶、因爱女奴而委身者、自卖奴、债奴。
《摩奴法论》中提到7种奴隶:战俘、求食者、奴产子、买来的、赠送的、继承的、自卖的。
《政事论》中提到5种奴隶:奴产子、战俘、自卖奴、债奴和刑奴。
佛经中也常常提到奴隶。
古代印度的奴隶也像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奴隶一样,是奴隶主的财产,可以买卖、转让和继承。
有一个故事说,到勒那泼弥国太子迦良那迦梨在与弟弟争夺王位时,受到迫害,遇一牧人相救。后来,他与另一国的公主结了婚,并复了国,其岳父赏赐给那个牧人“名衣上服,象马车乘、田园宅舍、金银宝物、奴婢仆使……”
还有一个佛经故事说,在那梨国有两兄弟,在分家时,奴隶作为财产的一部分被瓜分。兄长得到父母的居家财物,而弟弟只得到一个叫分那的奴隶。此奴隶识得一种叫牛头檀香的药材,从而使弟弟发了财,且比其兄富足十倍。此弟弟感念奴隶分那之恩,将其放为良人,即释放其为自由民。
古代印度的奴隶既从事家务劳动,也从事生产性劳动,即也从事农业、畜牧业、建筑业、水利灌溉和采矿等劳动。《摩奴法论》中说到耕田奴和耕牛是分家的对象。佛经文献也说到一个名叫所有的梵志,当他问自己的奴、婢有何要求时,奴言:“欲得车牛复耕田具。”婢言:“欲得碓磨,舂粟碾面以安。”佛经文献还说到婆罗门残酷役使奴隶作田的事。《政事论》中说到农业总监应该使用包括奴隶在内的劳动者耕种土地,看管菜园、围栅、牛等。
在王室和贵族家中,有不少从事诸如侍女、舞女、歌女、乐手等职业的奴隶。一个名叫般娜的女奴隶,后来由于其主人解除了她的奴隶身份,于是她出家为尼。她说了一首偈颂,道出了她为奴时的心情:“我怕主人罚,又怕主人骂;唯恐出差错,担心且受怕。常常冒寒冷,下河把水打。”[5]
不少资料说到奴隶主残酷虐待奴隶。《政事论》说到对奴隶的惩罚。佛经的资料说到一个奴隶主将一个名叫护财的女奴“推倒在门口,用绳索抽打”,责怪她没有交出挣来的工钱。《中阿含经》卷第五十《大品》第二《牟梨破群那经》第二讲到一个名叫鞞陀提的女奴隶主,自称善待奴隶。其女奴黑本侍者要试试看其主人是否真的善待奴隶,结果挨了一顿毒打,“头破血流”:
……昔时有居士妇,名鞞陀提,极大富乐,多有钱财,畜牧产业,不可称计,封户食邑,米谷丰饶,及若干种诸生活具。尔时居士妇鞞陀提如是大有名称,流布诸方。居士妇鞞陀提忍辱堪耐,温和善制,善定善息。尔时居士妇鞞陀提有婢,名黑本侍者,有妙善言,少多行善。彼黑婢作是念:“我大家居士妇鞞陀提如是有大名称,流布诸方,居士妇鞞陀提忍辱堪耐,温和善制,善定善息。我今宁可试大家居士妇鞞陀提为实瞋、为实不瞋耶?”于是黑婢卧不早起,夫人呼曰:“黑婢何不早起耶?”黑婢闻已,便作是念:“我大家居士妇鞞陀提,实瞋非不瞋也。但因我善能料理家业,善经营善持,故令我大家居士妇鞞陀提如是有极大名称,流布诸方。居士妇鞞陀提忍辱堪耐,温和善制,善定善息。我今宁可复更大试大家居士妇鞞陀提为实瞋、为实不瞋耶?”于是黑婢卧,极晚不起。夫人呼曰:“黑婢,何以极晚不起耶?”黑婢闻已,作是念:“我大家居士妇鞞陀提,实瞋非不瞋也。但因我善能料理家业,善经营善持,故令我大家居士妇鞞陀提如是有极大名称,流布诸方。居士妇鞞陀提忍辱堪耐,温和善制,善定善息耳。我今宁可复更极大试大家居士妇鞞陀提为实瞋、为实不瞋耶?”于是黑婢卧,至晡时乃起。夫人呼曰:“黑婢,何以乃至晡时起?既不自作,亦不教作?此黑婢不随我教。此黑婢轻慢于我。”便大瞋恚,而生憎嫉,额三脉起,皱面自往,闭户下关,手执大杖,以打其头,头破血流。于是黑婢头破血流,便出语比邻,讼声纷纭,多所道说:“尊等,见是忍辱,行人堪耐,温和善制,善定善息行耶?骂我曰:‘黑婢,何以乃至晡时起?既不自作,亦不教作?此黑婢不随我教。此黑婢轻慢于我。’便大瞋恚,而生憎嫉,额三脉起,皱面自来,闭户下关,手执大杖,以打我头,头破血流。”尔时居士妇鞞陀提如是便有极大恶名,流布诸方。
佛教宣称“众生平等”,但却不容奴隶:“佛告诸比丘,不应度负债人,与受具足戒……若度若受,皆突吉罗……度奴亦如是。”即佛教不度负债人和奴隶。
和古代世界其他国家一样,古代印度的奴隶受到残酷的压迫和剥削,因此奴隶也进行了各种形式的反抗。上述鞞陀提的奴隶黑本侍者“既不自作,亦不叫作”,即进行怠工形式的反抗。
据资料记载,有一个女奴不满于自己的奴隶地位,在为其主人打水时,多次打破用于盛水的瓮。
更为激烈的反抗形式是杀死奴隶主和起义。《佛本生故事》中讲到波罗奈斯有一个商主的女儿,人称刁娘。她生性暴戾,经常打骂奴隶,结果被奴隶推进河里。巽伽王朝的末代国王也是被女奴杀死的。
文献中多次记载奴隶进行起义,如《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中记载说:“尔时诸释五百奴叛,住阿练若处。诸释妇女欲往问询布施众僧,诸奴闻已,共议言:‘我等当于道中抄取。’”
玄奘的《大唐西域记》也记载说:迦湿弥罗国在“如来寂灭之后第五十年,阿难弟子末田底迦罗汉者……便来至此……立五百伽蓝,于诸异国买鬻贱人,以充役使,以供僧众。末田底迦寂灭后,彼诸贱人自立君长,邻境诸国鄙其贱种,莫与交亲,谓之讫利多。”该书还记载说,在贵霜帝国的迦腻色迦死后,迦湿弥罗国的讫利多种(买来的奴隶)“复自称王,斥逐僧徒,毁坏佛法”[6]。这两个例子反映了奴隶与奴隶主的斗争,尤其反映了奴隶与已成为奴隶主的佛教僧团的斗争。
南亚的奴隶制萌芽于早期吠陀时期,形成于晚期吠陀时期,发展于列国时期,繁荣于孔雀帝国时期,此后逐步解体,至笈多王朝时期为封建制度所取代。
附:《摩奴法论》(中文译名又作《摩奴法典》)中关于奴隶制的条文。
415:在旗下被俘的,为了给养的奴隶,在家中生的,买来的,赠与的,继承来的和由于处罚而为奴的——七种奴隶就是这样。
416:妻、子与奴隶,此三者被认为没有财产,他们所获得的财富属于他们的所有者。
417:婆罗门可以确信不疑地享有首陀罗(奴隶)(按:此处首陀罗当指沦为奴隶的首陀罗而言)的财产,因为他们没有任何财产,其主人可以占有他的财产。[7]
附:《那罗陀法典》中关于奴仆和奴隶的条文。《那罗陀法典》最后编成时间约在公元4—5世纪,较《摩奴法论》晚。
Ⅴ.22:雇佣奴仆有3种:上等的、中等的和下等的。他们的劳动报偿依其技能及贡献的价值而定。
Ⅴ.23:士兵属于上等的,农夫属于中等的,制陶工属于下等的。这就是3种雇佣奴仆。
Ⅴ.25:……其余就是奴隶,从事不洁净的劳动。奴隶有15种:
Ⅴ.26:家生的,买得的,得自赠送的,得自继承的,饥荒时受给养的,由其合法主人抵押来的,
Ⅴ.27:免除重债的(按:即欠了重债,以人身抵偿为奴的),战时俘虏的,赌博赢得的,来投说“我是你的(奴隶)”的,为苦行而变节的,在约定期间为奴的,
Ⅴ.28:为得给养而沦为奴隶的,因与女奴婚配而为奴的,自卖为奴的。这些就是法定的15种奴隶。
Ⅴ.29:以上奴隶中的前4种,除非出于其主人的好意,不得免于奴籍。他们的奴籍是世代相承的。
Ⅴ.31:在饥荒时受给养的,如果交纳两头公牛,就可以释免奴籍。只靠劳动,是抵偿不了饥荒时消耗了的食物的价值的。
Ⅴ.32:抵押来的,当其原主还债来赎时,(便得释免)。不过,如果原主不还债而以(抵押者)抵债,他就变成了相当于买得的奴隶。
Ⅴ.33:债务人要连本带利还清,才能释免奴籍。在约定期间为奴的,期尽即恢复自由。
Ⅴ.34:来投说“我是你的(奴隶)”的,战时俘虏的,赌博赢得的,如果交出工作能力与之相当的代替者,便得释免。
Ⅴ.35:为苦行而变节的人,成为国王的奴隶,他永远得不到释免,也得不到宽恕。
Ⅴ.36:为求给养而作奴隶的,如果谢绝给养,即时可得释免。因与女奴隶婚配而为奴的,如果离开女奴隶,便得释免。
Ⅴ.37:那种曾享自由而自卖的可耻的人,是奴隶中最下贱的。他不得释免奴籍。
Ⅴ.39:奴隶制关系不得违反(四)种姓的秩序而成立,除非一个人玷污了他的种姓固有的职责……[8]
[1] 马克思:《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第一册,1879年莫斯科版)一书摘要》,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44~245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49页。
[3] 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66页。
[4] 《佛本生故事选》,第8页。
[5] 《长老偈·长老尼偈》,第279页。
[6] (唐)玄奘:《大唐西域记》,第73~74页。
[7] 《摩奴法典》,[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9~210页;另外可参见蒋忠新译:《摩奴法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73页。
[8] 林志纯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238~2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