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古代印度的土地制度
一、土地制度
古代印度的土地制度问题是个颇为复杂的问题。现代学者提出了种种说法:国有(或者王有)说、私有说、农村公社所有说和多种所有制说等。古代的多种资料提到,土地归国王所有。如《摩奴法论》认为,国王是“大地的主人”。佛经也说“国王是田主”。斯特拉波引用麦迦斯提尼的话说:“整个国土归国王所有”。在古代南亚,国王可能占有不少土地,组成王室经济。正如李兹契尔和斯切特里契所认为的,国王是部分土地的所有者,这种王室土地是不大的领地,其个别地段在农村公社中间;另外,国王对于其他土地并没有实际的所有权,而只能代表国家征税。应当看到,国有土地与王有土地是有区别的。有些资料中所说的王有土地,实际上应当是国有土地,如国王封赏的土地(包括梵封、梵分)、罚没的土地等。属于国有的土地除耕地以外,还应当包括森林、草地、荒地等。《政事论》说,农业总监“用奴隶、雇工和罪奴在多次翻耕过的、适于(生长)不同作物的土地上播种”。这种土地显然也是国家的土地,而不是国王的土地,其收入应入国库。
关于梵分和梵封,佛经中多有提及,如《长阿含经》卷第七第二分《弊宿经》第三说:
尔时童女迦叶与五百比丘游行拘萨罗国,渐诣斯波醯婆罗门村。时童女迦叶在斯波醯村北尸舍婆林止。时有婆罗门,名曰弊宿,止斯波醯村。此村丰乐,民人众多,树木繁茂,波斯匿王别封此村与婆罗门弊宿,以为梵分。
《长阿含经》卷第十三第三分《阿摩昼经》第一说:
如是我闻,一时佛进俱萨罗国,与大比丘众千二百五十人俱,至伊车能伽罗俱萨罗婆罗门村,即于彼伊车林中止宿。时有沸伽罗娑罗婆罗门,止郁伽罗村,其村丰乐,人民炽盛。波斯匿王即封此村与沸伽罗娑罗婆罗门,以为梵分……
《长阿含经》卷第十五第三分《种德经》第三说:
如是我闻,一时佛在鸯伽国,与大比丘众千二百五十人俱,游行人间,止宿瞻婆城伽伽池侧。时有婆罗门,名曰种德,住瞻婆城。其城人民众多,炽盛丰乐,波斯匿王即封此城与种德婆罗门,以为梵分……
《长阿含经》卷第十七第三分《露遮经》第十说:
如是我闻,一时佛在拘萨罗人间游行,与大比丘众千二百五十人俱,往诣婆罗婆提婆罗门村北尸舍婆林中止宿。时有婆罗门名曰露遮。住婆罗林中,其村丰乐,人们炽盛。波斯匿王即封此村与婆罗门,以为梵分……
《中阿含经》卷第四十一《梵志品·梵摩经》第十说:
我闻如是,一时佛游鞞陀提国,与大比丘众俱。尔时弥萨罗有梵志,名曰梵摩,极大富乐,资财无量,畜牧产业,不可称计,封尸食邑,种种具足食丰。弥萨罗乃至水草木,谓摩竭陀王未生怨鞞陀提子,特与梵封……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第一第一分初《波罗夷法》说:
佛在须赖婆国,与大比丘众五百人俱,诣毗兰若邑,住林树下。其邑有婆罗门,名毗兰若,波斯匿王以此邑封之。
这种梵分或梵封的土地是不是可以继承、转让、出卖的私有土地,不得而知。它们是否要交赋税,也不得而知。有的学者认为,受封者只是得到土地上的收益,而无土地所有权。
关于私人占有的土地,马克思指出:“柯瓦列夫斯基在《摩奴》中发现了存在着公社土地占有制并且同时产生了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痕迹”,“在《摩奴法典》时代土地共同所有制是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可是也已有了私有制;关于栅栏、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等的记载,就证明了这一点。”[1]马克思认为,土地私有制在这里产生的途径是:通过公社田地划分出个人份地的途径,即个人份地的私有化;新来移民占有了公社荒地和林地的某一地段,并将其加以耕耘。其中前者是主要的途径。
尽管《摩奴法论》说,出卖贮水池或花园是犯罪行为,但也有少量关于土地买卖的资料保存下来。如佛经记载说,佛教徒用钱买了一个花园献给佛。佛经还说到一个名叫檀腻崎的人得到国王赏赐给他的一坛藏于树下的金子,此人“掘取彼金,贸易田宅”。《政事论》的资料表明,当时买卖土地似乎要受到某些限制。它规定亲属、邻居和债主应按此顺序购买(出卖的)地产,然后是其他的人。可能土地买卖有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程。
佛教僧团也占有土地。从佛陀时代起,佛教寺院就开始接受土地的赠予,从而开始占有土地,以后赠予的土地越来越多,寺院也就成为大土地占有者。
二、农村公社
在古代印度的土地关系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农村公社的问题。
古代印度一直存在农村公社(英文用的是village community这个词),这差不多已成定论。至少在现代有关古代印度的著作中,大都认为在古代印度一直存在农村公社,认为古代印度的土地制度是农村公社所有制。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古代印度的社会不是奴隶制社会或其他性质的社会,而是村社性质的社会。所以,在古代印度史上,农村公社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不是一个一般的问题,而是一个带全局性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了土地关系问题,而且涉及了古代印度的社会性质问题。但从古代印度的历史文献中,例如佛经的资料中,我们能看到农村公社的影子吗?能说明那时一直存在农村公社吗?我们查了汉译佛经的资料和英译《佛本生故事》的资料,看不到古代印度一直存在农村公社的证据。
什么是农村公社?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说,农村公社与氏族公社不同,氏族公社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而农村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他还指出农村公社在所有制方面的两重性,即一方面在农村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而另一方面,农村公社的耕地则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公社社员中进行重分。马克思还根据公社在所有制方面的两重性,说明了公社的两种前途,即在阶级社会形成后很快瓦解和长期存在这两种前途。[2]那么,在古代印度,曾经存在过的农村公社的命运是什么?它一直存在吗?让我们来看一看古代印度的实际情况。
虽然柯瓦列夫斯基从《摩奴法论》中发现了公社的痕迹,现代学者也大多认为古代印度一直存在农村公社,而且还有学者提出古代印度农村公社是土地的主要所有者,但是古代印度没有留下关于农村公社的具体资料,现代学者也没有拿出有关农村公社的实际资料。
亚历山大部将尼亚库斯记载说:“另一些部落中间,不同集团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共同种植作物;当他们收割庄稼时,各自只取足够维持一年生计的谷物,而将其余部分烧毁。”这说明,在公元前4世纪后期,当亚历山大东征进入南亚时,当地有的地区还处于氏族部落阶段,土地归氏族部落所有,其成员过着同耕共种的生活。不过,这只是在一些边远落后的地区,而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状况早已消失了。但在经济发达地区是否存在农村公社呢?我们没有直接的资料。
现代研究印度的学者也没有说到塞琉古王国驻印度孔雀王朝的大使麦迦斯蒂尼曾记载有关印度的农村公社的事。这说明,至少古代希腊人并不认为古代印度从列国时代到孔雀王朝时代存在过农村公社。
从佛经的资料可以看出,古代南亚有各种村庄:婆罗门村、旃陀罗村、木匠村、渔村等。不过,农业村庄当然是最多的。而农业村庄中不全是农民,还有从事其他职业的居民,如手工业者、猎人、婆罗门、鼓手、束发苦行僧、商人等。
一个村庄中的居民,其阶级地位和等级地位也不同:有的人占有很多的土地,由奴隶和其他劳动者(如雇工等)耕种,有的人已失去了土地;有的人是奴隶主,有的人是奴隶;有婆罗门等级的人,也有首陀罗和其他瓦尔那的人。正如马克思所说:“这些小小的公社带着种姓划分和奴隶制度的污痕……”[3]
前引佛经的资料说明,在印度,国家形成时,土地私有制即已出现:“别封田地,各立疆畔。”“即寻分地,别立标帜。”土地由国家派人进行了丈量,目的是为了征税,税率为收成的1/4或1/5。赋税可以豁免,属于每个村庄的森林可能随时被开垦。
每个村有村长、长者(可能是长老会议的成员),各村除向国家缴纳赋税以外,还要被征发劳役和兵役。《榕鹿本生》说,在波罗奈斯国王梵授王时,他热衷于打猎,每餐必吃肉,“他停止国内一切行业,召集全体城乡居民,天天出去打猎”。此事弄得民怨沸腾。[4]
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也影响到农村。土地的私有化、土地的买卖反映了这种影响。另外,农村中高利贷的存在也反映了这种影响。佛经的资料说明,有人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放债,以致全村都去借债。农村与城市并非完全绝缘,而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资料说到一个乡村商人将500具犁土地拿到城里去卖。商品货币关系侵入农村,必然引起农村的阶级分化。所以有的人除拥有很多土地外,还有很多钱财。有的人成了雇工、看田人、靠挣工资为生的女仆,甚至以行乞为生的穷人。资料说到一个以行乞为生的穷艺人,其子长大成人了,依然穷困潦倒,以行乞为生。
有的学者认为古代印度长期存在农村公社,那么,他们认为它长期存在的原因又是什么呢?他们认为,古代印度的农村公社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是古代印度的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而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的重要原因又在于农业同手工业的紧密结合,公社的居民基本上不用到市场上去购买任何东西,在本公社内部就能解决几乎所有需要(包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如生产工具、生活必需品等),只有剥削阶级需要的奢侈品才会到市场上去购买。公社内有一些专门的手工业者,他们生产的东西也不拿到市场上去卖,只供本公社成员用。因此,交换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了。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我们来看一看事实。我们只要研究一下佛经的资料就能证明,说古代印度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是没有根据的。
佛经的资料表明,在列国时代,商品货币关系相当发达。佛经中经常说到商人们结伴出海经商,“我念往昔,此阎浮提内,五百商人。是商人中,有一商主,名曰慈者,最为守首。时诸商人,皆共集会,各相议言:‘我等今可办具资粮入海之具,诣彼大海,为求财故,必应当获种种珍宝来还其家。……’尔时彼等五百人,具办所需入海货物有三千万。持一千万,拟道路中资用粮食。又一千万,与彼商人,以为本货。第三千万,拟治舟船,及船师价。”《佛本行集经》第五十卷《说法仪式品》下第四十九卷《五百比丘因缘品》第五十卷中也有相似的记载。《佛本生故事》第五卷《佛说清信士阿夷善持父子经》第五十三的一个故事说,一个名叫阿夷善持的人家,借买卖之利,多获财富。在《佛本生故事》中,讲到商人、货币、经商等内容的很多。如它的第一篇说的就是两个商队长的儿子经商竞争的故事:“古时候,当梵授王在迦尸国波罗奈斯城治理国家的时候,菩萨转生在一个商队长家中,长大成人后,带着500辆车,从东到西,从西到东,四处经商。在波罗奈斯城,另外有个商队长的儿子,生性愚蠢,缺乏智慧。”竞争的结果当然是菩萨赢了,而那个愚蠢的商人输了。那个愚蠢的商人不仅损失了全部财产,而且连性命都搭进去了。在另一篇中,讲到一个聪明的年轻商主如何用一只死老鼠发家的故事。这个故事不仅说明了他的聪明,而且说明了在那样一个商品货币关系相当发达的时代,只要动脑筋,就能通过正当的途径——经商发家致富。《佛本生故事》中还讲到货币,而铸币的存在及其在商品交换中的广泛使用,既是商品货币关系发达的反映,也是其发展的条件。众所周知,在古代世界,虽然埃及和两河流域的文明发展很早,但一直到公元前1000年代中叶,也没有自己的铸币。在它们被波斯帝国征服后,虽然大流士改革铸造了金币,并允许各行省铸造银币、各自治市可铸造铜币,但是铸币一直未能流行起来。在这两个地方,基本上还是用一定重量的金或银来估价商品和交换商品,很少用金或银的铸币。另外,古代印度列国时代阶级分化的剧烈也说明了它的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一些人因买卖之利多获财富。佛经中讲到一个家道中落的青年,靠善于经营、了解行情和信息,在经商过程中,由一个小人物很快就发展成拥有20万钱财的大商人。佛经中还有一个故事说,一个名叫伽拔吨的商人,开始时很富,但后来破产了,“遂至贫穷,其宗亲眷属,尽皆轻慢,不以为人”。后来他“遂弃其家,其诸伴党,至大秦固,大得财富,还归本土。时诸宗亲,闻是事已,各设饮食、香案、妓乐,于路往迎”。这个故事既体现了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情况下的世态炎凉,也反映了在这种情况下贫富涨落的急速。因此,说古代印度的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因而导致农村公社长期存在的论据是不充分的。而农村里的手工业者生产的产品也并不是只在本地区消费,他们也把产品拿到城市里去出售。《佛本生故事》里有一个故事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故事说,一个城市商人和一个农村商人合伙做生意,农村商人把自己的犁暂时寄放在城市商人那里,但那个城市商人却把这些犁私吞了,当农村商人来找他要回自己寄放在他那里的犁时,他说农村商人没有在他那里寄放东西。这个农村商人的犁当然是他本人或农村的。
图7.1 货币及商船
所有这些情况表明,在列国时期和孔雀帝国时期,是否还存在农村公社,值得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