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斯巴达的政体
古代斯巴达的政治制度从色奥彭普斯改革之后就基本成形,一直延续到公元前4世纪初,在两个半世纪的过程中斯巴达政治体制的主要方面基本未变。这种稳定的结构与雅典政制不断发生变革形成了明显的区别,也受到古典作家的注意。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波利比乌斯称之为混合政体,并将斯巴达的强大归因于这种特殊的政体。其实,斯巴达政体在总体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局部也在发生小的变化。
双国王制度 在古代希腊,斯巴达是少数实行双国王的国家。斯巴达国王分别来自两个古老的贵族家族:阿吉斯和欧律丰。两个国王的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他们终生任职,任职时间最长的是公元前4世纪的克里奥墨涅斯二世,在位约61年(公元前370—前309年)。他们的王位世袭,王位继承的原则是长子优先,兄终弟及。如克里奥墨涅斯一世虽是后妻所生,但因为是长子得以就任国王。由于古代斯巴达允许再婚、重婚,有些王后往往带有前夫所生儿子,或国王在就任之前就已生子,一般情况下,国王己出子女拥有优先权,任国王期间所生子女优先,但同时也照顾到年龄因素。如果被怀疑非国王所生,那么虽是出生于王宫也会失去继承权,如阿吉斯二世的儿子被怀疑血统不纯,由他的弟弟阿哥西劳斯继位。斯巴达历史上不乏年幼国王,不能亲政,此时一般由长老会议或公民大会为其指定摄政王,摄政王一般来自本王族的男方亲戚,多为叔叔或堂兄。
斯巴达国王的职权主要集中在军事和宗教领域。斯巴达国王是最高军事统帅,可以对外宣战,其他人不能加以阻止。在率军出征、离开本邦之后,他们有指挥军事的全权。公元前6世纪末之前,斯巴达国王大多同时出征,共享前线军事指挥权,但在这之后,这一制度改为一位国王率军出征,一位留守国内;出征的国王只能携带迪斯科里神像中的一个。迪斯科里是双胞胎神,同时也是斯巴达军队的保护神。只能带一尊神像表明出征的国王并没有独掌斯巴达军权。从此,斯巴达两个国王形成了一强一弱的格局。大致上,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欧律丰家族占据优势,公元前3世纪,阿吉斯家族重新占据优势。长期以来斯巴达以陆军强大著称,斯巴达国王也主要负责陆军,公元前5世纪后期,斯巴达海军在波斯的资助下开始强盛,在斯巴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海军统帅的权势也变得炙手可热,堪比国王,被亚里士多德称为第三个王室。直到公元前395年,出征在外的斯巴达国王才同时兼管海军。但第二年,斯巴达海军在克涅多斯遭到科农率领的海军的毁灭性打击,其地位一落千丈,国王的海军指挥权也变得无关紧要。
宗教方面,国王以国家名义主持各种公共祭典。在公共祭祀场合,他们坐在首席,最先受到款待。出征过程中的各种宗教活动也主要由国王主持,他首先在斯巴达城内举行祭祀,走出国境时还要举行祭祀。经济方面,斯巴达国王没有收税权,但他拥有散布在庇里阿西人居住区的多处地产。他们在分配战利品、祭祀物品时可以多分;分配猎获物时有权优先获得一份;在参加公餐或私人聚餐时可以分得双份的份额。国王的收入主要用于国家公共祭祀。在立法、司法方面,国王没有独立的权力,只是作为长老会议的一员与其他成员共同起草法律预案。国王是向公民大会提交议案的当然人选。斯巴达国王的司法权力主要有三项:一是有权决定未婚女继承人的婚嫁,前提是她的父亲没有把她嫁出去;二是有权主持收养养子的仪式;三是公路管理。
国王还有其他方面的一些特权。他们的人身不能被侵犯,任何人即使是监察官都无权触摸国王的身体。他们受到特别的尊重,无论在什么公共场合,一旦国王出现任何人都要起身,只有监察官可以例外。他们死后享受特别隆重的葬礼,一旦国王去世,骑士们就到拉哥尼亚各地宣布死讯,市内的妇女则敲着锅到各处去报信,每一个家庭要出一男一女两个自由人去服丧,否则便要受到惩罚。庇里阿西人、黑劳士也要派代表参加葬礼。葬礼人数多达数千人,所有参加葬礼的人必须拼命拍打自己的前额以示无限哀痛。如果国王是战死,那么就还要为他做一尊塑像,把它放在一个装饰得富丽堂皇的**,抬着去下葬。在下葬后的10天内,要持续举行哀悼活动,不得举行任何市集或选举长官活动[15]。这种礼仪几乎把国王当作神,非常人可比。[16]
斯巴达两位国王之间没有明确划分职权,这使得两位国王经常发生矛盾。这种矛盾和斗争促使斯巴达国王制度发生变化。前文所述两位国王“同时出征”改为“一位出征,一位留守”,就是在与雅典发生冲突时斯巴达两位国王在前线产生严重分歧后出台的。
长老会议 古典时期的斯巴达长老会议形成于来库古改革时期。由28位年满60岁的男性加上两位国王组成。长老会议成员终身任职。国王在长老会议中坐于首席,是长老会议的主席。
除国王之外的长老会议成员采用选举的方法产生。竞选人先向公民进行游说,争取支持者。选举时先召开公民大会,挑选出若干评委,然后把他们关在会场附近的小房子里。他们看不到别人,别人也看不到他们,但他们能听到会场的声音。参加竞选的人,用抽签的办法决定各自的出场顺序,然后依次一个一个被引入会场,再悄无声息地走出会场。民众用呼声对候选者表示赞同或反对,小房子里的评委们则在写字板上依次记下每一个候选人赢得呼声的次数和高低,谁得到的呼声最多、最高,谁就当选。[17]
古典时期的史料很少记载长老会议的活动。公元前432年,斯巴达讨论是否对雅典宣战,但长老会议并没有就此提出议案,而是让雅典、科林斯的代表与国王阿基达玛斯和监察官直接向公民大会发言。国王阿基达玛斯也没有召开长老会议,而是把自己的意见直接提交给公民大会。因此有学者认为长老会议实际上不存在,至少在古典时期如此。但古风时期的史料记载表明,长老会议仅次于国王,比公民大会更重要。古典时期的史料有提到长老但未提及长老会议的史实,如公元前427年,普拉提亚被迫向斯巴达投降,斯巴达派了5个法官去普拉提亚[18],这5个法官不可能是普通公民,监察官不可能一起出国,所以,这5个人应该是长老会议的代表。公元前395年,审判国王波桑尼阿斯时曾经召开过长老会议。这说明在古典时期,长老会议仍然在活动。
从宪制上看,长老会议的职权主要限于国内,主要在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斯巴达的立法活动主要由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构成,长老会议拥有创制权,但没有决定权,公民大会拥有决定权却没有创制权。根据对大瑞特拉和大瑞特拉补充条款的分析[19],长老会议先进行预审,提出初步议案,由国王提交公民大会审议表决。亚里士多德说国王和元老们的意见一致时,这种提案就自动具有了法律效力,一旦不一致,则把两种意见同时提交给公民大会。但由于斯巴达有两位国王,长老会议有30位成员,所以几乎没有见到过意见一致的记载。公民大会可以对长老会议的议案进行修改,为了防止公民大会的修改违背原意,使其合乎自己的意志,长老会议和国王可以行使解散会议,重新组织、召开公民大会的权力,使自己的议案易于通过。从整体上来看,在立法活动中贵族处于主导地位,普通公民虽然拥有否决权,但只能居于次要地位。所以,大致上可以说,长老会议掌握了立法权。但是,长老会议在立法权方面的优势地位似乎主要存在于公元前6世纪,古典时期,已经很少看到长老会议为了立法之事而召集开会。
长老会议享有部分司法审判权。长老会议主要负责一些重大案件,包括杀人案[20]、死刑案、审判国王和高级官员、审判被征服地区的案件等。按色诺芬的说法,长老会议主要负责死刑案。普鲁塔克说,长老是“生死荣辱以及生活中一切重大问题”的真正主宰[21]。长老会议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权力,公元前6世纪末,斯巴达国王阿纳克桑德里戴斯的妻子没有生育,长老会议与监察官一起特别批准国王在保留原配的情况下另外娶妻生子[22]。公元前395年,长老会议与监察官一起审判贻误战机、导致莱山德阵亡的国王波桑尼阿斯。最后,14位元老与国王同意处死波桑尼阿斯[23]。根据法庭组成,应该有29位长老和5位监察官,显然,监察官的票数没有计算在内,这样以15票多数判处波桑尼阿斯死刑[24]。可见,长老会议在审判国王活动中有相当大的权力。
监察官 监察官是斯巴达政制中最具有特色的官职,与国王、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并列,由公民全体选举产生。监察官共有5人,与雅典的大部分官职一样,也是集体行使职权。
监察官的职权包括如下5种权力:一是宗教权力。监察官9年观察一次天象,以决定国王是否冒犯神灵,如有冒犯需停官免职[25];监察官负责派人到位于美塞尼亚的特拉玛(Thalamae)的派希菲(Paisiphae)神谕所求取神谕的事务[26]。二是军事权力。监察官有权决定某次战役所应征发的士兵及辅助人员的年龄,征调必需的物资;作为公民大会的召集人,他们有权宣布战争或媾和[27],一旦发生战争,有两位监察官陪同国王出征,三位留守国内。随国王出征的监察官一般不直接参加军事活动,主要是监督国王和战争过程是否违背法律和传统。但战争的过程极其复杂,所以在前线的监察官也可能发挥参谋的职能。当前线指挥官不是国王的时候,后方的监察官可以直接遥控战争。例如公元前412年监察官曾要求将军阿尔卡门尼斯在率军出征时要“派一名骑兵”及时向他们汇报情况[28]。三是监察权。监察官一词的主要含义就是“监督”(to oversee)。亚里士多德说他们“有权检查一切行政人员的行为”[29],包括国王和一切大小官吏。监察官有权监督一切伤风败俗、违背旧例、违反法律的行为,可以说事无巨细,无所不包,诸如“刮须修面”[30]、衣着服饰[31]之类的琐事也在其监督范围之内。四是司法权。监察官可以直接对部分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加以惩罚,同时确保其判决得到有效实施。监察官主要负责民事案件,审判的对象从普通公民到大小官吏直至国王,而且在审判时可以不接受被告的辩护,尤其是在审判黑劳士的过程中[32]。因此,亚里士多德曾批评监察官的权力过大[33]。惩罚形式包括鞭打、禁止参加公餐、剥夺公职、囚禁,甚至处死[34]。据色诺芬记载,监察官每月都要与国王交换一次誓言,监察官代表城邦起誓,而国王则以个人的名义起誓,坚决执行现行的国家法律,城邦则在国王信守誓言的情况下有义务保证王权不受侵犯[35]。五是立法权。这一权力主要集中在它作为公民大会召集人的身份和提案权上[36]。作为民选官员,监察官在公民中有着较大的影响,从而可以部分影响到立法活动。在公元前3世纪的阿吉斯改革中,阿吉斯为了让改革措施更易通过,就支持莱山德参选监察官,莱山德当选后向公民大会提出改革方案。监察官的这一权力不可能是当时新产生的,阿吉斯利用的正是监察官的古老权力以减轻反对派的阻力。监察官有时也会提出议案,如公元前432年,监察官斯森涅莱达斯就向公民大会提出立即向雅典宣战的议案。上述阿吉斯改革时,莱山德就曾向长老会议提出阿吉斯授意的法案,在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又向公民大会提出该法[37]。
监察官的权力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侧重点有所不同。监察官可能源自古代斯巴达的宗教人员,帕弗尔·奥利瓦指出,很可能监察官出现之初,并不是主要的官职,只是被委以宗教职能。来库古改革和美塞尼亚战争期间,监察官获得部分世俗权力,主要是征集军队的权力,以及随国王出征、向黑劳士宣战等。监察官一词除了“监督”之意外,还有“挑选”“征用”“边境”的意思,这些隐含的、不重要的军事职能都说明早期监察官曾经具有这方面的职能。但到了古风时期后期,监督、司法、立法方面的职能增强了。监察官经常和长老会议、国王一起活动,如监察官与长老会议一起特许阿纳克桑德里戴斯娶第二位妻子以便生子继承王位[38],阿里斯通在妻子生育时还在与监察官一起开会。古风时期前期监察官的贵族成分还比较浓,后来平民色彩逐步增强,权力也进一步增强,他们成为斯巴达国家的代表,对包括国王在内的大小官员拥有监督权。修昔底德特别指出,监察官可以将国王投入监狱,希波战争中的斯巴达国王波桑尼阿斯就是由监察官主持审判抓捕的。
公民大会 在古风和古典时期,斯巴达公民大会的政治地位处于不断上升过程之中。古风时期公民大会的发展有两个重要的转折点,即来库古改革和色奥彭普斯改革。来库古改革使得公民大会成为法定的权力机构,大瑞特拉明确规定“要让人民有权力”,公民大会可以对长老会议的议案进行讨论、修订,这种修订甚至可能完全改变原先的主张。色奥彭普斯改革虽然赋予国王和长老会议中止公民大会的权力,但并没有取消公民大会的讨论、修订提案的权力,同时,这次改革设置了民选监察官,民选监察官有提案权,因此,公民大会的立法权也相应有所增加。
古典时期,斯巴达公民大会比较活跃。据文献记载,公元前491年,斯巴达召开公民大会选派使节赴波斯求和;公元前475年,斯巴达举行公民大会讨论是否从雅典手中夺回希腊联盟的海军指挥权;公元前432年的公民大会讨论雅典是否违背停战协定,是否对雅典宣战;公元前418年,公民集会惩罚国王阿吉斯;公元前404年,雅典使节在斯巴达公民大会上要求允许投降。色诺芬在述及公元前399年的基那敦事件时还提到“小公民大会”。这表明,在全民参加的公民大会之外,可能还有由部分群众参加的、常设的另一种形式的公民大会,但具体形式由于资料匮乏不得而知。
斯巴达公民大会由年满30岁的男子参加。公民大会的权力范围主要涉及国家的战争与和平,迄今所见的接待外国使节也都与战争有关。监察官是公民大会召集人。会议一般情况下用呼声的方式进行表决,呼声表决无须统计投票情况,哪边的呼声高哪边的意见就得以通过。这种表决方式的民主性并不充分,部分公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正确的表达,所以,偶尔也会用站队或其他更易统计的方式表决。如公元前432年的公民大会就采用了站队方式表决。
在斯巴达公民大会上提出议案的人员主要是国王、监察官、外国使节,偶尔的情况下,普通公民、外邦人等也有权发言,提出自己的主张或建议。公元前475年的公民大会最后接受贵族赫托伊马里达斯(Hetoemaridas)的建议,取消对雅典作战。公元前415年,雅典逃亡者阿尔西比阿德在公民大会上发言。雅典演说家埃斯奇尼斯曾经说:一次,一位善于演讲但名声恶劣的人在公民大会上提出自己的议案,公民大会准备对他提出的议案进行表决,这时一位元老赶到会场指责公民大会竟允许这样的人发言,建议指定一位不善演讲,但具有勇敢、公正、智慧的人代其发言[39]。因此,在公民大会上发言的人必须具有良好的品德,并不局限于国王和监察官。
斯巴达公民大会可以做出自己的独立表决。克鲁伊阿、卡特里奇等人曾经指责斯巴达的公民大会是个橡皮图章,其主要证据有三:一是公民大会没有独立提案权,或者说普通公民在公民大会上没有发言的机会,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二是公民大会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只是附和贵族和国王的意志;三是公民大会是否召开掌握在贵族手中。其实,斯巴达公民大会虽不像雅典公民大会那样有精彩的演讲和激烈的辩论,但是也会进行某种形式的讨论,最终做出独立的判决。公元前432年的公民大会上,阿基达玛斯主张维持和平,拒绝战争,斯森涅莱达斯主张立即宣战,公民大会的表决认为雅典破坏了“三十年和约”,决定开战,但不是马上开战,而是先采取外交手段要求雅典让步[40],这个决定显然与国王和监察官的提议都不一样。公元前418年,斯巴达公民大会先对阿吉斯提出“拆毁住宅,罚款一万德拉克马”的处罚方案,后经阿吉斯一再恳求,大会同意免予处罚,但设置了一个10人委员会限制其军事指挥权。公元前415年,斯巴达公民大会对是否支持叙拉古举棋不定,恰好阿尔西比阿德叛逃到斯巴达,在公民大会上发表演讲,最后斯巴达公民大会放弃了原先的主张,接受了阿尔西比阿德的建议,决定立即兵分两路,一支进攻雅典本土,一支直奔西西里[41]。这两次决议显然都是公民大会自己作出的决定。
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 斯巴达的四大权力机构组成了斯巴达的国家机构。古典时期,只有长老会议处于相对弱势,但它仍然参加了审判国王等重大事务,表明它仍然在运作。四个机构可分为两类,国王和监察官是以个人作为权力拥有者,而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则是集体性权力机关。国王和长老会议主要是贵族阶层的代表,国王是长老会议的召集人;而监察官和公民大会主要是平民利益的代表,监察官则是公民大会的主席[42],同时也是公民大会决议的执行者。四大权力机构之间的合作使得斯巴达的政治体制具有明显的分权特征。一是国体意义上的分权。贵族与平民共同享有国家权力,联合执政。这种联合是斯巴达国力强大的根源。二是政体意义上的分权。四个权力机构权力的侧重点不一样,监察官以监察权、司法权为主,国王以军事和宗教权力为主,长老会议以预审权和重大案件审理权为主,公民大会以审议、表决权为主。在立法领域,长老会议、国王握有较多的创议权,公民大会握有审议、表决权。在司法领域,国王负责境外出征时的一切司法事务,长老会议负责重大杀人案,监察官负责契约纠纷等民事案件。三是组织意义上的分权。尽管斯巴达官员人数不及雅典,但监察官有5人,国王有两人,也体现了组织意义上的分权。
四大权力机构之间不分彼此也使得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制衡作用。斯巴达政治体制中的分权制衡突出表现为立法权的分权制衡。斯巴达将立法活动分成了预审、提案、审议、表决等环节,预审权由长老会议控制,提案权掌握在国王和长老会议、监察官手中,而审议、表决权则主要掌握在公民大会手中。由于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分属不同的社会阶层,这种制度设置实现了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分权,同时也使得不同阶层之间可以互相制衡。如公民大会可以修改国王或长老会议提出的议案,但不能任意修改;国王或长老会议可以通过“中止投票”干预公民大会的审议,但不能剥夺公民大会的审议权。又如监察官可以拘捕、审判国王,甚至可以拘捕在外带兵打仗的国王,斯巴达历史上的一些著名国王如克里奥墨涅斯、普罗斯托阿纳克斯、波桑尼阿斯等都曾经遭受被捕、流放或处死等惩罚;当然,国王也可以利用自己的政治资源影响一年一度的监察官选举。斯巴达国王有两位,彼此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这就使得两位国王可以互相牵制,如克里奥墨涅斯曾经因为同僚国王戴玛拉托斯的牵制被迫从阿提卡前线撤军。
寡头政体的建立 直到公元前5世纪后期,斯巴达政治体制都带有较多的民主色彩,但是,随着斯巴达成为希腊霸主,斯巴达的政体逐步演变成寡头政体。
这种转变的社会背景是斯巴达公民人数的急剧减少。斯巴达的政治权力主要由斯巴达人集体掌握,公元前5世纪初之前,斯巴达公民人数约为8000~10000,这个数据得到希罗多德和亚里士多德的证实。前者记述斯巴达流亡国王戴玛拉托斯曾经告诉波斯国王斯巴达有8000名士兵[43],后者则指出斯巴达在繁盛时期约有10000名重装步兵。斯巴达人主要居住在斯巴达城内,有时间、有条件参加公民大会,因此,公民出席公民大会的比例可能高于雅典。所以,尽管斯巴达公民阶层的总人数远远少于雅典公民人数,但这一情形仍然赋予斯巴达政治较多的民主成分。
但是,自公元前5世纪起,斯巴达公民人数逐步减少,导致了斯巴达政治体制的改变。斯巴达公民减少可以追溯到公元前465年,这一年斯巴达发生大地震,人口死亡大约一半。震后斯巴达为了补充人口,鼓励生育,而斯巴达实行析产继承,女性也可以继承土地,这样兄弟姐妹较多的人成年后分得的土地面积缩小,经济实力下降。斯巴达的公民资格与经济条件密切相关,不能足额纳税和自力从军的人将失去公民身份。公元前460年之后,斯巴达对外战争时断时续,特别是伯罗奔尼撒战争绵延近30年,不少男性阵亡,不少家庭因此破裂,土地则随着妇女改嫁开始集中,斯巴达因此出现了土地集中的趋势。伯罗奔尼撒战争导致大量的战利品流入斯巴达,部分将领和战士因此暴富,他们对土地表现出特别的渴望。为满足他们的贪欲,公元前400年左右斯巴达颁布《厄庇泰德法》,允许一个人在世时将房产和土地赠给他希望赠予的任何人;或在去世后,以遗嘱的形式赠送给任何他希望赠予的人[44]。这项法律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化,承认了土地的转让和买卖。此后土地大量集中,公民人数很快减少到1900人左右,公元前4世纪下半叶公民仅剩1000人[45]。
建立在区区千余人基础上的斯巴达政权再也不能继续妄称民主了。这突出表现为监察官职务的变化。原先具有民主色彩的监察官不再是普通民众利益的代表,他们与国王和贵族沆瀣一气,贪污受贿,贪赃枉法。公元前403年随波桑尼阿斯平息雅典骚乱的监察官,以及公元前395年随阿哥西劳斯出征小亚的监察官,都公开站在国王一边,参与了国王与莱山德的争权斗争。公元前399年,他们直接指挥,镇压了基那敦暴动。公元前389年,监察官徇私枉法,任命自己的朋友阿那克西比乌斯取代颇有才干、立下战功的前线指挥官戴尔西尼达斯,就任阿比多斯的总督。监察官的权力也增加了,原先监察官主要负责监督,现在他们直接参与国家的军事、外交事务。公元前399年,监察官直接下令特波戎(Theibron)发动进攻卡利亚的战役,颁布法令进攻厄利斯,下令取消莱山德在小亚地区建立的寡头政治,恢复小亚希腊城邦的传统政制[46]。
其次表现为公民大会、长老会议的权力消失了。虽然公民大会还在召开,但实际上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公元前371年,留克特拉战役失败的消息传到斯巴达,监察官竟然不立即召开公民大会,而是让公民继续观看演出[47]。史书上再也见不到公民大会讨论表决的影子。其实,即使公民大会继续召开,区区千余人也不能代表数十万斯巴达国民。长老会议的活动更少。公元前4世纪,斯巴达产生了一个特殊的“三十人”组织(trikonta)。公元前397年,国王阿哥西劳斯和莱山德率军远征亚洲,军中只有30名斯巴达人,他们显然不可能是普通士兵[48]。后来,莱山德带着这30人回国,赫里庇达斯(Herippidas)又带了30人前往亚洲[49]。在斯巴达有“国王与长老会议的一致意见自动具有法律效力”的传统[50],这种不见于其他史书的30人可能是“影子”长老会议,大权在握的阿哥西劳斯正是利用这一传统来达成自己的目的。
公元前4世纪,国王权力实际上掌握在一个人的手中,到公元前3世纪之间,偶尔有双王并峙的局面,通常情况或是一人掌握实权、一人成为附庸,或是一人大权独揽,另一位很快就被驱逐。如公元前4世纪前半期,国王阿吉斯波利斯对阿哥西劳斯言听计从;克里奥墨涅斯二世在位60余年(公元前370—前309年),但文献上几乎没有见到他的事迹;公元前3世纪,克里奥墨涅斯三世、阿吉斯四世则驱逐了另一位国王,大权独揽。斯巴达政权掌握在某位强势国王、监察官和少数长老手中。大约在公元前4世纪前半叶,斯巴达进入寡头政治时期。
对斯巴达政体的评价 相对于雅典政治,斯巴达政治存在如下特点:一是等级差别比较明显。斯巴达等级之间的差异远远大于雅典,尤其是政治权利。古典时期,雅典四个等级均有权担任包括执政官在内的各级官职,可以参加公民大会、民众法庭,但在斯巴达,只有斯巴达人有权参加公民大会,担任官职,庇里阿西人几乎不享有政治权利,黑劳士则被完全排除在国家政治之外。二是民主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在斯巴达政治中存在公民大会、长老会议、监察官等具有民主性质的组织机构,和选举制度、轮番执政、集体协议等具有民主色彩的制度设置。三是政治稳定。古代斯巴达没有像雅典那样发生频繁、激烈的政治斗争,按照亚里士多德的总结,雅典历史上发生了11次政治变革,斯巴达历史上尽管存在政治变革,但远没有这么多。
这种特殊的政治体制很早就受到希腊知识分子的推崇。早在公元前7世纪,斯巴达诗人提尔泰乌斯就称赞斯巴达政治制度为“优良政体”(eunomia)。公元前4世纪,斯巴达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战胜雅典,斯巴达政治体制稳定、政治生活有序的特点引起了希腊知识分子的更多重视,他们称斯巴达政体为“混合政体”。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称斯巴达政治体制介于贵族政体与寡头政体之间,兼有两者的优点,受到广泛的欢迎,是仅次于贵族政体的优秀政治制度。尽管这时柏拉图还称斯巴达政体为“荣誉政体”(timocracy),但混合政体的思想已经出现[51]。在《法律篇》中柏拉图认为斯巴达的政治体制是最优秀的体制,它介于民主制与君主制之间,综合了民主制和君主制的优点。柏拉图认为,斯巴达政治体制中国王、监察官、长老会议、公民大会之间互相制衡,兼具集权和自由、公平与效率,这种体制保证了斯巴达社会的稳定、有序,保证了斯巴达政治的清正廉洁[52]。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发展了柏拉图的思想,认为斯巴达政体是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的综合,兼顾美德和多数决定两大原则,也属于第二位的优良政体[53]。
还有些思想家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一样,把斯巴达政体视作理想政体,但不是两种政体的混合体,而是三种政体,即君主制、寡头制和民主制的混合,他们认为二王代表君主政体,长老会议代表寡头政体,监察官代表民主政体[54]。这种政体在他们看来是最优秀还是次优秀不得而知。但是深受希腊文化熏陶的罗马历史学家波利比乌斯继承了古希腊思想家的观点,认为斯巴达政体是最优秀的,这一政体将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他认为单独一种政体都有不可克服的缺点,君主政体效率高但无法避免独裁倾向,贵族政体只有少数人执政,民主政体易诉诸暴力。因此,三种政体都不可避免地演变成自己的对立面,只有混合政体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又克服各自的缺陷:君主的傲慢与独裁被民众参政所制约,民众由于畏惧长老会议不敢无视国王,长老会议由于产生于选举因而具有崇高的美德,奉行正义的原则[55]。这样的政体既兼采众家之长,又克服了各自的缺陷,是唯一能长久存在的政体。
其实,无论是“优良政体”还是“混合政体”,实质都一样,那就是在等级制度基础上的有限度的、不彻底的民主制度。
[1]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Ⅷ.67。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29-31.
[2]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61.
[3]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49.
[4]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Ⅱ.46。
[5]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53.
[6]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28.
[7] 晏绍祥在《世界古代史》一书中称为陪审法庭,郭小凌在《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一书中称之为公民法庭。
[8] 菲洛克里昂(Philocleon)的字面意思是“喜爱克里翁”,克里翁是古希腊文学作品中国王的常用名。
[9]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9.
[10]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25.
[11] Aristotle,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41.
[12] 参见晏绍祥:《雅典首席将军考》,《历史研究》2002年第1期。
[13] 希罗多德:《历史》,Ⅴ.78,Ⅴ.97。
[14] 荷马:《伊利亚特》,Ⅸ.317-322页。
[15] 希罗多德:《历史》,Ⅵ.58。
[16] Xenophon,Constitution of the Lacedaemonians,ⅩⅤ.9,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1984—1998.
[17] Plutarch,Lives' Lycurgus,26.
[18]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Ⅲ.52,68。
[19] 传说来库古改革时曾经到德尔菲神庙求得一份神谕,这份神谕被称为(大)瑞特拉,来库古正是根据这份神谕进行宪政改革的。色奥彭普斯改革时对国家宪制进行了改革,这些内容也以神谕的形式公布,被称为小瑞特拉,或大瑞特拉的补充条款。其实,据瓦德·盖瑞、哈蒙德等人研究,所谓的瑞特拉不是神谕,也不是斯巴达政府颁布的法律文献,而是他人的转述。参见H.T.Wade-Gery,“The Spartan Rhetra in Plutarch Lycurgus Ⅵ:A.Plutarchus' Text”,The Classical Quartery,vol.37,1/2,1943;“The Spartan Rhetra in Plutarch Lycurgus Ⅵ:B.the Eynomia of Tyrtaios”,The Classical Quartery,vol.38,1/2,1944;“The Spartan Rhetra in Plutarch Lycurgus Ⅵ:C.What is the Rhetera”,The Classical Quartery,vol.38,3/4,1944;N.G.L.Hammond,“The Lycurgus Reform at Sparta”,The Journal of Hellenic Studies,vol.70(1950).
[20]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5a11。
[21] Plutarch,Lives' Lysander,26
[22] 希罗多德:《历史》,Ⅴ.39。
[23] Pausanias,Description of Greece,Ⅲ.5.2.
[24]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元老院内部的表决可能采用了多数票制。
[25] Plutarch,Lives' Agislaus,11.
[26] K.M.T.Chrimes,Ancient Sparta,p.405.
[27] Plutarch,Lives' Agislaus,X.p.27.
[28]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Ⅷ.11。
[29]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1a5。
[30] Plutarch,Lives' Cleomenes,9;Moralia,550b.
[31] Cf.K.M.T.Chrimes,Ancient Sparta,p.158.
[32] Isocrates,Panathenaicus,Ⅻ.181.trans.by Norlin,G.,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1954.
[3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1a7。
[34] Xenophon,Constitution of the Lacedaemonians,Ⅷ.3-4.
[35] Xenophon,Constitution of the Lacedaemonians,ⅩⅤ.7.
[36]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Ⅰ.87。
[37] Plutarch,Lives' Agislaus,8.
[38] 希罗多德:《历史》,Ⅴ.40。
[39] Aeschines,The Speeches of Aeschines,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p.145.
[40]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Ⅰ.87,88,126。
[41]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Ⅵ.88-93。
[42]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Ⅱ.87。
[43] 希罗多德:《历史》,Ⅶ.234。
[44] Plutarch,Lives' Agislaus,5.
[45]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0a33-34。
[46] Xenophon,Hellenica,Ⅲ.4,2,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1997.
[47] Xenophon,Hellenica,Ⅵ.4,16.
[48] Xenophon,Hellenica,Ⅲ.4.2.
[49] Xenophon,Hellenica,Ⅲ.4.20;Ⅳ.1.5,30.
[50]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73a5。
[51] Plato,Republic,544C,545C,trans.by Shorey,P.,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1926.中译本参见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52] Platok,Laws,691e-692a,693d-e,trans. by Shorey,P.,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achusetts and London,1926.
[5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93b16,1294b18-34。
[54]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265b34-39。
[55] Polybius,The Histories,Ⅵ.10,trans.by Paton,W.R.,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Cambridge,Massachusetts,1979—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