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雅典的民主政体
民主政体建立的过程 古希腊留下来的最宝贵的历史遗产可以说是民主制度。雅典是古希腊民主制度的代表。这一制度在古典时期达到顶峰。
雅典的民主制度是经过多次改革才达到繁荣的。古风时期的梭伦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主要设计了一系列便于平民参与政治的组织制度,但实际上平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并不高。克里斯提尼改革之后,平民的势力有所上升,改革给予了平民更多的政治权利。克里斯提尼家族为了遏制对手,又制定了陶片放逐法,进一步排挤、打击僭主政治的残余势力,希庇亚斯的弟弟希帕库斯首先被放逐。雅典国力增强之后,开始海上扩张,海军力量得以加强,而平民被大量吸收为水手,平民的政治地位进一步提升,贵族势力受到打击。公元前486年、前485年、前484年,克里斯提尼所属的阿尔克密尼德家族先后有三位成员被放逐,公元前482年,马拉松战役指挥官、贵族派代表阿里斯提德也被放逐。但是,公元前481年,希波战争进入激战阶段,雅典全民动员投入战争,贵族阶层也积极捐献物资,建造军舰,招募水手。正是依靠海军,雅典取得了萨拉米海战的重大胜利,拯救了雅典,也扭转了希波战争的进程。这使得贵族和贵族把控的战神山会议的势力得以恢复。
但是,在大规模的战争结束之后,雅典海军纵横于爱琴海,不断获得胜利,盟金和战利品成为雅典主要的财政来源,贵族捐献失去了往日的意义,平民变得非常自信,他们迫切希望实施民主制度。平民派领袖厄菲厄尔特、底米斯托克利、伯里克利等抓住贵族派奉行的亲斯巴达外交政策遇挫的契机,猛烈攻击贵族派,揭露贵族的腐败,追究战神山会议成员的违法行为,剥夺了战神山会议的几乎所有权力,只保留了审判血亲复仇、放火和谋杀案件的权力。公元前461年,厄菲厄尔特遇刺身亡,伯里克利成为平民派领袖。在他的推动下,雅典放逐了贵族派领袖客蒙。公元前457年,第三等级获得推举执政官候选人的权力。雅典第三等级约占整个公民群体的一半,这也意味着过半的公民有权当选执政官。最高官职执政官向下层公民的逐步开放是雅典民主发展一个重要标志。
伯里克利(公元前495—前429年)是雅典著名政治家、军事家、演说家。父母均来自雅典贵族家族,其父克桑希波斯曾经担任雅典将军,参加了米卡列战役;其母来自阿尔克密尼德家族,是克里斯提尼的侄女。伯里克利从小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成年后热衷于追求政治荣誉,与贵族派领袖客蒙展开竞争。伯里克利家族经济势力逊于客蒙,于是他积极寻求平民的支持,追随厄菲厄尔特,成为平民领袖。公元前443—前429年,他连续担任雅典将军,率领雅典军队进行了多次战争。从公元前461年走上政治舞台,到公元前429年去世,伯里克利成为雅典政坛上举足轻重的人物,在他的推动下,雅典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平民的政策,在外交方面也不断取得胜利。这段时间也是雅典国力最强盛的时期,同时在文化、艺术、建筑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民主制度也达到顶峰,被称为“伯里克利时代”。
伯里克利之后,雅典民主政治进入了后英雄时代。正如修昔底德所说,伯里克利在世时,雅典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伯里克利的手中。伯里克利虽然不是僭主,但他的智慧、品格和长期从政所积累的丰富经验使他赢得了雅典人民的支持,成为雅典的精神领袖。伯里克利之后,雅典政坛风云激**,矛盾重重,不同派别在公民大会上自由发表意见,而公民则独立地作出自己的判断,投出自己的选票。当然,这种投票也会出现集体性失误,但这种失误不是源自某位最高统治者。伯里克利实施了民众法庭津贴制度,使得大量的普通平民可以参与民众法庭,大大提升了民众法庭的活力,也提升了普通公民的政治权力。亚里士多德因此称民众法庭是平民政治的重要体现。
公元前413年,雅典远征西西里失败,引起希腊世界及雅典国内政治格局的剧烈变动。在国际上,波斯、斯巴达、叙拉古等国结成政治同盟,共同打击雅典;在国内,因为民主派领袖阿尔西比阿德的叛逃,人民对民主派心生怨言。公元前411年,雅典的寡头派发动政变,他们操纵公民大会先选出5人为主席,实际上就是他们自己,再由5名主席选出100人,成立百人委员会;然后每位委员各自挑选3人,建立了“四百人议事会”。四百人议事会取代五百人议事会,其权力也有所增加,它可以任命官吏,这些官吏有权根据他们的意志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处理事务;它还有权监督将军的行动。尽管四百人议事会也是集体机构,但实权掌握在5位寡头手中。寡头党重新审定公民名单,选择了“就本人和财产而论最能为国效劳”的5000名雅典人,其他人则被排除在雅典公民队伍之外。就当时雅典的人口状况而言,5000人几乎涵盖了此前雅典公民队伍的绝大部分,如果5000人真正拥有权力,那将大大提升政治民主化的程度,但是5000名公民几乎没有政治权力。同年,四百人会议被推翻,权力被移交给5000名雅典公民,民主政治得以恢复[1]。
公元前404年,雅典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失败。在斯巴达将领莱山德的操纵下,雅典建立了“三十僭主统治”。三十寡头从1000名自己的亲信中重新选出了500人组成“五百人议事会”,同时委派自己的亲信担任各种官职。为了应对民主派的反对,三十寡头声称允许3000名雅典公民参与国家政治。3000人可能略少于当时雅典合格公民的人数,但是三十寡头迟迟不公布名单,不兑现诺言。三十寡头对外投靠斯巴达,对内强化统治,打击政治对手,在很短的时间内处死了1500人,还有更多的人被放逐海外。
公元前403年,流亡的民主派在阿哥斯的支持下,由色拉叙布洛斯率领返回雅典,推翻了三十僭主的统治,重新建立了民主政治。此时,雅典的公民人数只有3000人。但是,此后公民的权力有所增加,亚里士多德说:“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民众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2]雅典民主政治进入以民众法庭为中心的新阶段。
公民 公民是认识古希腊城邦体制的关键,也是认识雅典政治的关键。
在古希腊,公民之定义存在巨大争议。现代政治学称公民是根据某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但在古希腊,曾有过属地原则、血统原则,即父辈、祖辈或更多的祖先生活在特定地区的人就成为公民,或父辈、祖辈或更多世系以上的双方或一方是公民,其后裔就是公民。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这种观点,提出了政治原则,即:公民是参加司法事务和职权机构的人。具体地说,就是担任或有资格担任各种行政职务和参加民众法庭与公民大会的人,如各种官员、陪审员、公民大会成员、议事会议员等。这个定义稍显严格,正如亚里士多德自己说的,它更适合于民主政体下的城邦,而不适合于其他城邦。如在斯巴达,斯巴达人也不是每一个都能担任官职;而僭主制下很少人能参加公民大会,或者参加了公民大会也没有实际政治意义。即使是民主政体也不完全适合这个定义,有资格参政议政与实际参政议政不同,事实上有相当多的公民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不能参加公民大会或担任公职,在雅典就有相当高比例的公民是这样的,他们被称为“沉默的大多数”。雅典公民总人数约4万人,但真正参加公民大会的只有6000人,在发放公职津贴之前,大部分的农村公民大概也不会去担任耗时费力且没有任何收益的公职。所以很难说没有参政的公民就不是公民了。
其实,除了上述三个原则外还有若干其他方面的规定。首先是经济原则。城邦体制下的公民是独立的经济主体,他们不能欠债,必须拥有足以保证其经济独立、履行国家义务的土地。亚里士多德曾批评斯巴达把向公餐团纳税作为公民身份的前提,最终导致部分无力纳税的人失去了公民权。在土地是主要财富的历史时期,没有土地的人,就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就不能成为公民,因此,拥有土地往往是成为公民的必要前提。其次是社会原则,公民必须具有自由民身份。自由民与公民往往很难区分,大致上,公民必须是自由民,但自由民不一定是公民。如外邦人、具有雅典血统身份的妇女都属于自由民,拥有自由身份,可以自由迁徙,可以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社会性活动,如从事生产经营、参加宗教祭祀等,但他们却不能参加城邦的政治活动。再次是自然原则。从自然人的角度而言,并不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人都是公民,还有自然人方面的特殊规定,公民一般是年满18岁或20岁(斯巴达是30岁)的男性,这一属性是承担军役义务的基础。希腊世界一般年满18岁为成年,但有的城邦男性成年后并不是公民,还要经过数年磨炼,具有相当多的社会经验后才成为公民。而妇女因为不能承担军役或受到歧视也不能拥有公民身份。总之,古希腊的公民身份整合了地缘、血缘、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多重因素。也许对于古希腊城邦来说,这样严格区分并没有任何困难,因为大多数的城邦或有明确的公民册,或因为小国寡民,彼此熟悉,公民与非公民的标准已经了然于心,无须讨论。
古希腊形成了特殊的公民文化。在行为层面上,表现为权利与义务高度统一。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宗教权利。如前所述,公民可以参加议事会、公民大会、民众法庭,可以担任各级官职。他们有权租用公共土地,有权参与公共财产的分配,享受国家经济援助。如雅典规定:凡财产不足3明那又体衰不能工作者,经议事会审查之后每天可以有2个奥波尔的粮食津贴[3]。当雅典发现劳列昂银矿时只是为了造战舰才没有分配银矿收入。伯里克利在阵亡将士的葬礼演讲词中宣布:将由国家出资抚养牺牲疆场的公民的后代[4]。他们有权参加宗教活动,并参与分享祭品。与此同时,公民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其实,政治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不少城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职是没有薪俸的,从业者在享受荣耀的同时也在奉献。任何人不得逃避自己的义务,雅典规定:达到公断人年龄而不担任公断人的人将失去公民权[5]。第二种主要义务是服军役。古希腊实行公民兵制度,公民必须自备武装为国从军,逃避军役的人将失去公民权。第三种义务就是捐助,捐助的对象或是国家或是公民。如客蒙就允许同村的人到其庄园、住宅随意取食;伯里克利曾在公元前472年出资承办埃斯库罗斯的《波斯人》一剧的演出。公元前483年,雅典曾经要求众多的雅典富裕公民赞助战舰的建造。对于公民来说,履行义务是成为公民的条件之一,如果故意逃避义务将被扭送公民大会,接受审判,重者将被剥夺公民身份。基于这种强烈的责任意识,公民热衷于公共事业,古希腊有众多的宗教庆典、戏剧表演、体育竞赛等,这些都需要公民自觉参加。在这些活动中,公民不仅是观众,而且是活动的一分子。
在伦理层面上,柏拉图将公民道德归纳为“正义、智慧、勇敢、节制”四大美德,这个道德体系的核心是正义,基础是公民个体。正义的核心是“国家和国家利益”,智慧的核心也是国家利益,但它以知识的形式内化为公民的主观认识,成为公民的行为准则。勇敢和节制服从于正义,勇敢要求公民为践行正义而克服各种困难,节制则针对人的感性本性,要求人主动克制自己的本能冲动。
雅典是古希腊各邦中公民文化最发达、公民生活最丰富的城邦。最早的公民源自雅典本地的氏族部落成员,后来外来人口不断增加,雅典实行了最早的改革,主要按照血缘原则、以一年四季将居民分为四个部落,这些部落成员成为雅典公民的来源。提修斯实行改革时,阿提卡外来人口增加,社会矛盾复杂化,他主张建立统一政权,承诺给予人们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的地位可能只是给予那些氏族成员,不大可能给予那些新来者。由此,传统的氏族成员转化成第一批公民。梭伦改革之前,雅典社会贫富分化严重,部分人沦为“六一汉”,这部分人当是那些公民,他们以前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现在因为欠债而失去权利,所以对现实不满。梭伦改革规定“不得以人身作抵押借贷”,从法律上保证了普通氏族成员的政治权益。梭伦改革使得雅典的公民队伍开始成为有着特殊共同利益的封闭群体。克里斯提尼改革时规定“以村落登记为标准”承认公民身份,这实际上利用了地缘原则,吸收一批非氏族成员或贫困化的氏族成员成为公民,扩大了自己的统治基础。此后,一些“血统不纯”的外邦人及其后裔通过各种途径成为雅典公民,如克里斯提尼、底米斯托克利的母亲都不是雅典人。
公元前5世纪,雅典成为海上霸主,大量的战利品、盟国贡金流入雅典,雅典公民是这些财富的直接享有者。他们不仅免费观看精彩的戏剧表演,还可以领取观剧津贴。雅典还把在海外强占的土地分配给公民,派遣公民驻扎盟国担任总督。公民身份的背后是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因此雅典开始有意识地控制公民人数。公元前451年,经伯里克利提议,雅典制定法律,只有父母双方都是雅典人的人才能成为公民。雅典公民人数随之大幅减少。此后,公民资格不断被强化,公元前411年,四百人议事会强调公民必须有能力、有实力为国效劳,将公民人数限制在5000人之内。公元前403年,雅典进一步强化公民资格,公民人数被缩减为3000人。雅典还强化了公民登记程序,伯里克利的规定被重申,公民的父母必须具有雅典血统。公民年满18岁之后在所在“德谟”(村社)登记,村社成员对他们的身份和资格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将被拒绝。不过,当事人可以向民众法庭申诉,申诉成功仍然可以获得公民身份。
相对于希腊世界其他城邦,雅典公民享有更多的政治权力,他们可以广泛地参与各种政治活动,担任各种高级官职,在公民大会上可以自由发言。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也更为强烈,雅典青年学习演讲术的热情很高,其目的就是能在各种公共场合发表具有煽动性的演讲,赢得支持。同时,雅典公民的责任感和义务感也更为强烈,雅典青年在公民登记时必须宣誓:“我决不使神圣的武器受到侮辱;我决不在战斗中抛弃同伴;无论是一个人,还是和许多人在一起,我都要保卫一切神圣的与崇高的事务;我将不是削弱而是扩大祖国的威力与荣誉;我将循规蹈矩,服从现在的政府,服从已经制定出来的和被公认的法律;假使有人企图破坏法律或是不服从法律,我决不会纵容他,我将一个人或者和大家一起因此而进行反对他的斗争;我将尊重祖国神圣的领土。”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雅典公民的经济要求、自然要求比较松弛,特别是梭伦改革禁止以人身作抵押,使得经济状况几乎不再成为公民权的限制因素;父辈、祖辈的公民身份要求在更多的时段内也不是十分严格。所以,相对而言,在希腊世界,雅典是公民总人数最多的国家。
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是雅典最重要的权力机构,几乎所有的国家事务都必须在公民大会上讨论解决,诸如财政预算、宣战媾和、盟邦贡金、谷物供应、官员监督、公共工程建造、公共财产租赁、公民权的授予与剥夺、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等等。它实际上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财政、军事、宗教等权力。由于战神山会议的权力被剥夺殆尽,执政官已向第三等级开放,为公民大会起草议案的议事会也掌握在公民手中。因而,公民大会成为雅典最高权力机构。因为立法与行政合一,使得雅典的政治体制具有议行合一的特点;又因为立法、行政与司法合一,使得公民大会的权力几乎不受监督。
公民大会有固定的会期和会址。通常每年召开10次,每次会议有4次分会,每次分会间隔约9天,偶尔也召开临时会议。每次大会分别由10个地域部落选出的50名议事会成员组成的主席团主持,具体到每次分会则由当天值日的主席主持。每次大会的4次分会都有固定的内容,其中一次主要讨论官员的表现、粮食供应、国防大事、国家安全等,在这次大会上原告可以提出没收财产的数目,公布申请继承无继承者财产的人员的名单;一次主要接受公民个人申述,公民可以就任何涉及公共或私人领域的事务向大会提出诉求;其他两次分会主要讨论宗教、外交等事务。在这些会议中,分别讨论3件宗教、外国使节和世俗等方面的事件。其中第六次大会(每年的12月)要对是否实施陶片放逐法进行表决,对是否受理被控恶意告发者的先期告发的案件进行裁决,裁决案件数量限6件;讨论是否对在公民大会许下诺言但未兑现者提出诉讼。如果实施陶片放逐法的表决通过,就在第二年的2、3月份的公民大会上进行表决。公民大会通常在雅典卫城脚下以西的普奈科斯坡地举行,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在其他地点举行,如讨论陶片放逐法一般在市民广场举行,而讨论海军事务时则可能会移至海军驻扎的比雷埃夫斯港,公元前4世纪,雅典卫城西南的狄奥尼索斯扇形剧场也常常作为公民大会的会址。
雅典公民在理论上均有权参加公民大会。但在古希腊,公民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只占居民的一部分,甚至一小部分。由于公民散居在雅典各地,来往于住处和雅典卫城需要耗费不少时间,加之公民大会次数多,所以并不是每一次公民大会所有的公民都来参加。一般情况下,参加公民大会的主要是居住在雅典卫城和近郊的公民,离雅典卫城较远的公民不大可能不顾生产劳动频繁参加公民大会。据统计,经常参加会议的公民人数只占公民群体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总人数约在4000~5000人。史料记载,陶片放逐法实施时与会人数必须达到6000人才有效,放逐公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需要得到较多人的同意。这表明,6000人出席公民大会的情况很少见,也就是说,6000可能是与会人员较多时的数目。
公民大会开会之前,主席团要公布议事会即将提交讨论的问题、日常事务的程序和开会的地点。公民大会召开之时,先由主席团提出议案,然后由与会公民发表意见。从理论上讲,每一位与会公民均有机会发表演讲,但实际上不敬父母、懦弱怯战、挥霍浪费、从事下等职业(如男妓)等有道德污点的人不能发表演讲。发言者在主席台放上一根橄榄枝,以表示自己的发言是出于善意。为了让更多的人发言,发言者只有一次机会,而且必须围绕一个中心,不能诽谤他人,不能用下流语言。据说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民主派领袖克利翁是第一个在讲坛上嘶吼、叫骂的人,他被亚里士多德称为最败坏民风的家伙[6]。
议案提交大会之后,公民就围绕议案展开讨论。当各种意见已经充分表达之后,大会进行投票表决,议案通过须得到多数人的同意,一旦通过就成为必须遵循的法律。在讨论过程中,各种意见激烈交锋,特别是涉及军国大事时,各个政治派别都希望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民集体的共同意志,公民大会演变成一场演讲赛、辩论赛。对于立志走上政坛的雅典青年来说,高超的演讲才能是他们必备的个人素质,因此,在雅典聚集了一批传授演讲和辩驳技巧的知识分子。他们招生授徒,被称为“智者”或“诡辩家”。公元前4世纪,雅典甚至出现了一个以撰写演讲词为职业的群体,德谟斯提尼、伊索克拉底、埃斯奇尼斯等都是其中的佼佼者。一些重要的决议还要勒石刻碑,昭示国民。碑文的开头写着“议事会和人民决议”或“人民决议”,显示议案的合法性。
这个过程看似民主,但由于表决是当场完成的,公民有时被那些精彩的演讲所征服,将自己的选票投向那些出色的演讲者,没有经过独立、冷静、理性的思考。因此,雅典政治有时被那些演讲才能超群的人所操纵,特别是有些野心家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发表哗众取宠的演讲,这样公民大会最后也可能通过华而不实、缺少操作性的决策。这种缺陷很早就引起了希罗多德、修昔底德等人的注意。例如,修昔底德对伯里克利时代的肯定不是针对其制度设置,而是围绕伯里克利的个人品质和能力。他对西西里远征的决策过程的描写则揭示了无良政治家的负面影响:雅典公民为阿尔西比阿德的演讲所征服,失去了理性,将尼西阿斯旨在反对远征的演说当成了支持远征的证据。
议事会 自克里斯提尼改革后,雅典的议事会由500人组成,所以又称五百人议事会,其成员产生沿袭了克里斯提尼时代的方法,从各个部落中抽签产生,但议事会内部的工作程序更加明晰。五百人议事会按地缘部落分为10个团体,用抽签的方法决定先后顺序,分别负责全年十分之一时间内的公民大会事宜。每个主席团再用抽签的方法选出一名主席,主席任期一天。主席的主要职能是保管国家金库和档案库的钥匙、保管国玺,主席必须和他所指定的主席团的三分之一成员留居在办公厅内,以便及时处理日常事务和突发事件。召开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全体会议时,主席主持值日主席团和值日主席的选举事宜。他必须在9个非值班主席团中分别抽签选出9人组成值日主席团,再从值日主席团中抽签产生一名值日主席。然后,他把会议议程和主持权移交给值日主席团和值日主席。
议事会是公民大会的预审机关、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和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其中预审是其最主要的职能。古希腊政治生活中的预审权源自于贵族会议。雅典早在公元前7世纪就建立起贵族政治,在贵族政治盛行的古风时期,贵族会议掌握了预审权,为公民大会准备讨论和表决的议案。梭伦改革时贵族的这一权力并没有被剥夺。克里斯提尼改革将预审权移交给五百人议事会,也就把预审权移交给了雅典公民。在雅典,尽管存在公民个人直接向公民大会提出议案的情形,但大多数议案均由议事会预审,以书面形式向公民大会提交。通过预审环节,古希腊实现了立法过程的分权,这是议事会最突出的历史贡献。
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和决议执行机构,议事会负责公民大会休会期间的国事处理,如接待外国使节、接受外交公文、检查公共账目、监督各级官员;审查新选议事会成员和执政官的资格;根据公民大会的决议,负责三列桨战舰以及军港的建造,并成立专门负责战舰建造的十人委员会;监督一切公共建筑物;举报渎职官员。议事会参与大多数行政机构和行政事务的管理,如保管雅典娜神庙财产、出租公共土地矿山、监管公共租金收支、拍卖罚没财产、掌管官员的来往账目等事务。议事会还参与骑兵部队的日常管理和资格审查,如战马的饲养、骑兵资格确认等。议事会还负责各级官员的审判,但是这种审判不是最终审判,当事人还可以向民众法庭申诉。
议事会成员的来源可能采用了代表配额制。这种配额制在克里斯提尼改革之前以血缘部落为单位,每个部落100人,之后则以地缘部落为单位,每个部落50人,部落名额再分配到各个村落。但公元前5世纪后期新成立的四百人会议和五百人会议的代表来源尚不清楚,可能仍然延续配额制。
图5.2 三列桨战船石刻
民众法庭 公民集体掌握最高司法权力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又一基本特征。民众法庭起源于梭伦改革。组成法庭的审判员不是职业化的法官,而是直接来自于公民群体的陪审员。若干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听取控辩双方的申诉,然后通过投票表决的方法作出结论,得票多者获胜。因此,这种法庭又称为“陪审法庭”[7]。
陪审员是从年满30岁、没有公共债务、没有被剥夺公民权的公民中抽签产生。陪审员早期没有薪水,许多普通公民因此无法参加法庭。公元前5世纪,伯里克利为陪审员提供津贴,使得更多的普通公民有条件参加陪审法庭,陪审员队伍增加到6000人。不过津贴制也在雅典社会造成了热衷于从政、热衷于官司的不良现象。阿里斯托芬的喜剧《马蜂》就讽刺了那些热衷于司法诉讼的“菲洛克里昂”们[8]。公元前4世纪,民众法庭日渐成熟,形成严格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
民众法庭以司法为主。其司法范围覆盖刑法、民法、公法、私法诸多领域。这种繁杂的内容也表明当时雅典的法制还比较落后。尽管亚里士多德称,梭伦时期民众法庭是“一切公私事务的公断人”[9],但其实际职能主要局限于私法领域,贵族会议仍然握有较多的司法权。厄菲厄尔特时期,民众法庭的权力大大增加,贵族会议掌控的保护宪法的权力被剥夺,其中一部分交给了民众法庭[10]。公元前5世纪末,此前移交议事会的相关权力也移交给了民众法庭[11],民众法庭掌握的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更大,这些权力主要包括:1.对叛国罪的终审权;2.对卸任的但被查出任内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官员的审判;3.对所有新当选官员进行任前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具有公民权,年龄是否满30岁,任职是否超过两次,是否符合其他特殊规定等事项;4.对已通过的法律是否合乎立法程序、符合现行法律进行审查。
民众法庭的公法职能是雅典民主政治的重大发展。公民广泛参与民众法庭以及民众法庭对国家政治的干预,使得公民可以更广泛地参加国家政治。民众法庭的法律审查采用了追究个人责任的方法,那些欺骗、误导民众的无良政客将被课以罚金甚至处死,这对那些无良政客是一种威慑,对民主政治也是一种保护。
古典时期的民众法庭形成了复杂的程序,其主旨就是利用抽签方法切断审判员与当事人可能发生的联系和可能滋生的腐败。民众法庭依据部落建制共有10个,但是每个法庭并不是由本部落陪审员组成,法庭审理的内容也没有特殊的规定。开庭时,由每个部落抽签产生的陪审员用抽签的方法分派到特定的房间,再由抽签产生的特定职员从每个房间用抽签的方法选出代表,派往特定的法庭。这样的程序完成之后,除了当年的所有陪审员不变之外,其他环节都是一次性的,下一次开庭重新抽签产生具体的陪审员。审判结束后,陪审员领取一次性凭证,领取本次开庭的报酬。民众法庭的规模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不同,有201人、401人、500人、700人、1001人、1500人、2000人、2500人不等,最常见的是500人。审判人员的偶然性和审判队伍的规模使得当事人几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在众目睽睽之下收买所有或大多数陪审员,从而有效地保证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庭审大致上分两步,第一步确定是否有罪,先由原告陈述,再由被告申述,法官最后裁决。第二步是量刑,先由原告提出量刑建议,被告再提出自己的意见,此时被告通常会陈述自己的贡献、家庭困难等借口,或采用其他各种方法,请求法庭减轻刑罚。最后,法庭根据双方的陈述,用投票的方法决定刑罚。票数统计由专门的秘书完成,秘书也通过抽签产生。审判苏格拉底可以说是雅典最著名的审判案例,但是,苏格拉底本人在第一环节并没有做无罪辩护,在第二环节也没有提出从轻量刑的请求,陪审团最终接受了原告的建议,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职官制度 雅典的职官制度也是政治民主的重要特点。尽管雅典国土面积只有2400平方千米,但官员人数却不在少数,可谓“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考察,公元前4世纪,雅典的行政部门有27个之多。每个部门的官员大多是10人,即每个部落1人,极少数部门超过10人,也有5人、1人的部门。这些部门大致上分为行政类、宗教类和军事类。行政类部门包括执政官、公卖官、城市监督、市场监督、度量衡监督、谷物监督、港口监督、财务官及助手、案件提审官、街道建筑官,等等;宗教类官员如雅典娜神庙司库官、神庙修缮官、竞技裁判官、戏剧合唱队队长,等等;军事类官员如将军、联队长、骑兵将军、骑兵联队长等;还有各种书记员、秘书,总人数达300多人(这个数字不含陪审员和议事会成员)。
图5.3 雅典计时漏壶
雅典的各种官职中最主要的是执政官和将军。执政官是雅典最高行政官员,共有9位,包括名年执政官、王者执政官、军事执政官各1位,司法执政官6位。雅典原先实行王政,后来先设置了军事执政官,接着设置名年执政官,原先的国王被剥夺了大部分职权,被称为王者执政官。此后设置了6名司法执政官。执政官权力繁杂、重叠成为执政官制度的显著特点。名年执政官负责宗教节日中的戏剧、合唱、游行等活动,负责有关保护妇女、儿童、长辈以及监护孤儿、遗孀等方面的民事案件;他的名字还是该年纪年的名称,记作“×××任执政官之年”。王者执政官负责的宗教事务包括秘密祭、祖先祭祀、裁决宗教职务继承方面的争执、特批不参加祭祀的申请、祭祀时的火炬赛跑等。在司法方面,王者执政官主要负责受理不敬神罪、杀人案,但杀人罪主要是接受申诉,之后分派到各个法庭审理。军事执政官在宗教方面主要负责祭祀阿耳忒弥斯神和厄尼阿列宇斯神、牺牲将士的葬礼活动及葬礼竞技会、祭祀哈尔莫迪乌斯和阿里斯托格同。在司法方面,军事执政官主要负责涉外的案件,如违背或不经保护人同意的行为案、外邦人的财产和女继承人案,但他也只能把案件分派到各个法庭,无权执行裁决。司法执政官主要负责陪审法庭相关程序事务,如决定、宣告法庭开庭时间,委派各个长官参加法庭庭审;负责保护法律,如审查立法活动的合法性、驳回公民大会通过的不符合程序的法律、复审议事会判决。司法执政官还负责监督各级官员,向公民大会提出撤除公职人员之职、控告主席团主席、审查司令官账目等。司法执政官还负责大多数经济案件,如行贿受贿、贪污公款、涂改账目、商业采矿纠纷案,以及部分民事和刑事案件,如恶意告密、冒充证人、强奸、奴隶诽谤自由人案、官员资格审查案、公民权申诉案,等等。司法执政官还有一项重要职权,即审批国际和约。
雅典的将军有10位,属于军事职位。其中一位主管重装步兵,两位管理比雷埃夫斯港,一位主管富裕阶层提供的军队和负责的军事工作,并受理富人“财产换义务”的请求(雅典部分富人因为各种原因,如因身体状况或无暇履行义务,会申请缴纳钱款代替服役)。其他将军没有具体分工,都是临时委派率军出征。当他指挥军队时,有权处置违反纪律的人,通常是拘禁、流放,偶尔还有罚款。司令官采用选举的方法,且可连选连任。
雅典的职官制度表现出民主的特点。这首先表现在官员的任用上。在古典时代,雅典的官员主要采用抽签制和选举制,委任制非常少见。古风时期的雅典官员主要采用选举制。从现代政治学的角度看,选举制已经是民主制,但是古代雅典人并不满足于此。从梭伦时代开始,在国家公职人员的任用上开始采用抽签制。相对于抽签制,选举制中选民易受到候选人社会因素的影响,如家产、门第、功劳、个人恩怨等,易产生腐败和不公正,特别是选举会把门第、财富等作为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选举产生的人员往往是富人、贵族。抽签制下所有公民不分贫富、不分贵贱,一律平等,这样,所有公民都具有平等的被选举权。古典时期雅典的大部分官员采用了抽签制,只有军职延续了选举制。由于军职需要有杰出的军事才能,另外古典时期雅典战争频繁,国家财政往往不足以支持战争,需要富有阶层慷慨捐助,因此,军职更多地控制在富人手中。
其次,表现在职官的集体任职方面。雅典的职官绝大多数都是集体任职,如最高行政官职有9位,最高军事官职有10位,最高警官11位,其他的如神庙修缮、城市监督、市场监督、度量衡监督、谷物监督、港口监督、财会、祭祀官吏都是10人,军职中的部落骑兵司令、连队司令等也是10人,部分官职有5人、3人或2人的,如案件提审官5人、街道建筑官5人、喜剧合唱队队长5人,只有极少数官职是1人。任职的机构中没有正副之分,彼此职权和地位相同。一人任职的部门大多不是国家权力的重要部门。部分重要部门的官员甚至不能直接参与相关事务的处理,如司法执政官就不直接负责法庭的审理,只是负责审判员的分派。即使在垂直服从的军职中也是集体负责。传统的说法认为10位将军中有一位是首席将军,据学者考证,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12]。
再次,表现在官员的任期短并且轮番执政方面。雅典的官员大多是一年一任,一年后自动卸职,只有军职可连任。这样,雅典公民在一生中至少有一次机会参加国家管理。在文职中,只有负责泛雅典娜节的神圣裁判官4年一任。但这个官职只负责泛雅典娜节的相关事务,而泛雅典娜节4年才举行一次。实际上在泛雅典娜节结束之后,他们的职能也就终止了。短任期一方面保证了所有的雅典公民都有机会参加国家管理,增加了公民的政治参与度;另一方面防止官员利用职权结党营私,贪污受贿。
最后,表现在对官员的有效监督方面。雅典重视从多个方面对官员实施监督。其一是公民大会的定期审查制度。每次公民大会至少有一次分会要对官员进行审查,这样每个官员每年要接受10次审查。其二是任期满之后的账目审查。每位卸任官员必须把任期内的账目交给会计及其助手,进行审查,一旦发现贪污受贿将被处以10倍的罚款,渎职、失误造成的损失也必须赔偿,在职期间必须等值赔偿,卸任之后则需双倍赔偿。其三是在任期间要接受议事会、公民大会委任官员的监督,尤其是议事会成员常常直接参与各行政机构的活动,他们一般不直接参与行政工作,而是监督官员的活动,一旦发现官员违法就向议事会或公民大会提起诉讼。其四是陶片放逐法。陶片放逐法尽管一年一次,但它的严厉处罚却令所有的雅典人望而生畏。陶片放逐法有可能针对数年之前的事件进行追查,如底米斯托克利就因为早年勾结波斯而在10年后被放逐。
对民主政治的评价 关于雅典的民主政治,自古以来就有争论。希罗多德一方面肯定雅典民主,他说:“权力的平等不是在一个方面,而是在一切方面证明是一件绝好的事。因为当雅典人处于僭主统治下时,他们在战争中并不比他们的邻人高明多少,但当他们一旦挣脱这种束缚,他们就证明他们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战士。”另一方面他也指出民主政治的不足,认为在民主政治下,民众比个人更容易遭受欺骗[13]。修昔底德通过伯里克利的葬礼演讲词,对人们时常攻击民主政治易流于狡辩作了回答,认为准备充分的辩论是成功的前提,充分的辩论是谨慎思考的表现。但他又对雅典民主决策中,公民被蛊惑家迷惑而不能理性地作出决策而感到痛心。古典时代后期,雅典在军事上不断失败,雅典公民大会讨论问题时经常是争论不休,莫衷一是。此时期的思想家对斯巴达政治则充满好感,抨击雅典的民主政治。苏格拉底相信“德性即知识”,认为抽签制选出的是无知群氓,不是治国能人。柏拉图赞同苏格拉底的观点,同时指出在民主政治下公民的自由泛滥,使国家陷入混乱。他讽刺“民主政治下毛驴都需要自由”。亚里士多德一方面回击了前人关于“民主政治是庸人治国”的指责,指出个人理性虽少,但众人的理性势必多于个人的理性;同时也指出雅典民主政治是为了平民阶层的利益,而不是全体公民的利益,易演变成“暴民政治”。
对雅典民主政治的批评不仅在古代就有,而且一直延续到19世纪近代资产阶级民主运动前夕。斯巴达人的严格纪律和英勇精神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所需要的财富,而在法国大革命中参加革命的普通群众背负了血腥、恐怖的恶名,资产阶级对人民群众有着很深的仇视,所以民主政治受到西方知识界的否定。但至19世纪,资产阶级统治已经确立,资本主义经济也获得巨大发展,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参与政治,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资产阶级为了稳定统治,扩大统治基础,对民主政治和雅典民主的认识有了积极的变化。
依据现代民主政治理论,雅典民主制度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实践了“民主”的理念。“民主”思想的核心是“政权为民”。“政权为民”是人类千百年来的梦想和追求。雅典民主制度最可贵之处在于以“政权在民”的方法实践了“政权为民”的理念。雅典民主的思想基础是平等,因此雅典的民主政治也被人们称为“平等政治”(isonomia)。平等思想在古希腊有着悠久的传统,在《荷马史诗》中,阿喀琉斯就抱怨希腊军中的不平等,称“同敌人不断作战,得不到应有的酬谢,那待在家里的人也分得同等的一份。胆怯的人和勇敢的人荣誉同等,死亡对不勤劳的人和非常勤劳的人一视同仁”[14]。这是渴望社会平等的首次表述,但这只是物质分配中的平等,如何在政治生活中实践平等还需要有创造性的制度设计。自梭伦之后,雅典在政治生活中采用平等分配权力的方法逐步实现政权在民。雅典采用短任期制和集体任职制,规定官员任职期限,采用了抽签制、选举制选举官员,使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参政机会。
雅典民主具有直接民主的特征。直接民主表现为每一位公民能直接参加或有机会直接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在雅典,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参加公民大会。议事会成员和陪审员尽管有年龄(30岁)和财产(无公共债务)方面的限制,但这是针对所有公民设定的。雅典取消了官职在门第和财富方面的限制规定,全部采用抽签制,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参加议事会、陪审法庭,都有机会担任执政官、财务官等官职。军职虽采用了选举制,但这主要是从军事官员需具备指挥作战的能力来考虑的,而且军事官员也没有门第和财富的规定。
在评价民主政治时,民主化的程度必须高度重视。评价雅典的民主化程度,有两个参照标准:一是国民,一是公民。国民指的是一国的所有居民,公民只是国民的一部分。就国民而言,雅典在古典时期之盛时,国民约有40万人,公民的总数加上他们的配偶、子女约为10万人,公民实则只有两三万人,而经常参加雅典政治活动的只有6000人。如果以公民作为参照标准,雅典参政人数确实达到了较高程度。而且,如前所述,每一个公民在理论上都有机会参与国家的决策、管理和司法审判;特定时间内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人数占公民总数的比例也非常高,如果将公民大会的与会者、陪审员、各种官员计算在内,这个比例可能超过三分之一。但是,如果以国民作为参照,妇女、外邦人、奴隶等社会阶层都没有政治权利,享有政治权利的人数占国民总数的比例可能与其他城邦相差无几。
总之,雅典民主制的伟大意义在于,它在组织制度层面对践行民主做了可贵而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