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丧嫁娶以及风俗习惯,是社会生活的重要方面,是社会风俗和伦理关系的重要表现,它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文明的风貌。
一、婚姻习俗
图11.28 情侣雕像。其中人物手臂交叉,相互搂抱腰肢,含情脉脉地彼此注视着。出自乌尔
婚姻习俗是最重要的文化和社会现象之一,透过婚姻习俗往往可以洞察人间万象。事实上,对于苏美尔人、巴比伦人和亚述人而言,虽然不能排除婚姻中的感情因素,而且可能也会有些浪漫情怀,正如文学作品中的爱情诗所表现出的那样,但他们的婚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生意性的安排,旨在保证和维持社会的秩序。尽管婚姻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感情因素,但在国家眼里,婚姻的主要目的不是建立伴侣关系,而是为了生育人口;不是为了个人现时的欢愉,而是为了未来的种族延续”[9]。每一桩婚姻都开始于一份法律契约,正如《汉谟拉比法典》所规定的那样,如果一个男人结婚时没有事先签订并执行一份婚姻契约的话,与他“结婚”的女子就不能算是他的妻子。尽管这样一对男女可能同居在一起,但如果没有契约的形式,他们或他们的子孙后代都得不到国家和法律的保护。
(一)父权制家长包办婚姻
女子在结婚前由其父亲保护监管,其父可以自由决定其婚姻;如果父亲不在,则由其兄长做主。如果一个女子因其父欠债而作为抵押品到债主家做工,其婚姻仍由其父或兄长决定;如果其父或兄长都不在,其婚姻就由债权人决定。女子在婚姻上毫无发言权,这是由妇女在当时社会中的地位造成的。
男方通常交给他未来的岳父一笔被当作女方身价的费用,此外,男方还需向女方送聘礼。女方从她的父亲处取得嫁妆,嫁妆后来就转归男方。《汉谟拉比法典》中对聘礼及身份有明文规定:
第159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之后,见其他妇女,而谓其岳父云:“我不娶你之女”,则女子之父得占有其送来的一切财物。
第160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女子之父云:“我不将吾女给你”,则彼应加倍归还一切致送与彼的财物。
第161条:倘自由民将聘礼送至其岳家,交付聘金,而后其友诽谤之,于是岳父告诉妻主云:“你勿娶吾女”,则彼应加倍退还一切致送与彼之物;而其友亦不得娶此妻。
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聘礼类似于预约金,目的在于证明双方签订婚约的严肃态度,也是作为保证履行婚约的一种手段。如男方破坏婚约,拒绝聘娶新娘,那么他便丧失先前所缴纳的身份费和聘礼。假如女方的父亲不履行婚约,不准女儿出嫁,那么他应加倍偿还自己所得到的一切。
(二)订婚与结婚仪式
结婚前要举行订婚仪式,由女子未来的丈夫在女子头上洒香水并献上礼物。这之后,女子就成为其未来丈夫家中的一员。如果男方死了,她将嫁给他的兄弟;如果男方没有兄弟,她就嫁给他的近亲。相反,如果女方死了,男方又不想娶她的姐妹,那么男方就要收回所有的聘礼(除粮食以外)。如果订婚时年龄还小,尽管订了婚,女子还要继续与自家人生活在一起,直至适婚年龄。
到了婚期,女方家长将新娘交给新郎,新郎在证人面前,揭掉新娘的面纱,并郑重宣布:她是吾妻。实际上,在正式的婚礼之前,男女双方可能并未见过面,根本不认识对方。结婚要有正式婚约,这样妇女才能获得“妻子”的称号。如果没有契约,那么就认为该婚姻无效。《汉谟拉比法典》第128条规定:“倘自由民娶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假如契约已经签订,纵使女方还留在娘家,她也是妻子,不能再嫁给别人。只要契约没有解除,男方就是丈夫;假如契约解除了,那么就产生了违背婚约的后果,破坏契约的人——男方或岳父应付破坏契约的补偿金。
(三)婚后生活
结婚以后,夫妻可以住在女方家中,也可以到男方家中居住。如果是住在女方家中,那么丈夫就要给妻子一笔钱,称为“dumaki”。丈夫死后,除非死者既没有儿子也没有兄弟,不然这笔钱就不会成为寡妇的财产。当然,也可能“dumaki”被全部或大部分花掉了。《中期亚述法典》第25条规定:“如果某女人还住在自己父亲的家里,而她的丈夫死去,她的丈夫的兄弟们尚未分居,而她又没有儿子,那么她丈夫的未分居的兄弟们可以拿走她丈夫给她戴上的和不曾遗失的一切装饰品……”第26条规定:“如果某女人还居住在自己父亲的家里,而她的丈夫死了,那么丈夫给她戴上的一切装饰品,如果她的丈夫有儿子,就可以由他们拿走。如果她的丈夫没有儿子,就可以由她自己拿走。”另一方面,如果年轻夫妇要住在丈夫家中,那么妻子要带去嫁妆(shirqu)。嫁妆以及新娘收到的礼物是其子女不可剥夺的财产,其丈夫的兄弟无权得到。
一夫一妻制是美索不达米亚名义上实行的婚姻制度,家庭主要成员是丈夫、妻子和子女。但实际上,丈夫可以有妻子,也可以有妾(esirtu)。妾与妻子相比,地位较低,往往来自女奴。妾必须尊重并服侍法定妻子,即便为主人生有子女的女奴,如自视与女主人平等,也可能受到惩罚。当妾与法定妻子一齐上街时,才有权戴面纱。“妻子”(?īrtum或a??atum)这一称号只属于丈夫的法定妻子,在丈夫把面纱戴到她头上那一刻起,她就是他的妻子了。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有关规定:
第137条:倘自由民意图离弃曾为之生子之妾,或曾使之有子之不育妇女,则应将此妇女之嫁妆归还,并应给她一部分田园及动产,使她能抚养子女。至她已将子女抚养成人,则应就给予其子女的全部财产中,以相等于一继承人之一份给她,而后她得嫁与她所喜爱之夫。
第145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未使彼有子,而彼欲纳妾,则此自由民得纳妾,并带之进入其家;此妾不应与不育之妇平等。
第146条:倘自由民娶不育之妇,她给其夫以女奴,女奴生有子女,而后此女奴自视与其女主人平等,则因她生有子女,其女主人不得将她出卖;女主人得将她加以奴隶标记,而列之于其余女奴之中。
第147条:倘她未曾生子,则其女主人得将她出卖。
如果丈夫死在妻子前面,并且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寡妇要继续住在丈夫的家中,由其子女奉养。如果是二婚,并与前夫有子女,那么,第二次结婚后生的子女要把她送回到第一次生的子女那里。寡妇如有幼龄子女,非经法院许可,不得再嫁。如丈夫被俘,妻子只有在无法继续维持生活的条件下,方可再嫁。如果丈夫被释回家,她就应离开后夫,仍回到前夫处。
(四)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丈夫在妻子行为不端时可以再娶,在妻子不能生育和有病的情况下,允许纳妾,甚至丈夫若认为必要,还可以不经妻子同意而离婚。相反,法典却要求妻子要忠贞于丈夫。《汉谟拉比法典》第143条规定:“倘她不贞洁而常他住,使其家破产,其夫蒙羞,则此妇应投于水。”第132条也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其他男人而被指责,而她并未被破获有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她因其夫故,应投入于河。”丈夫对妻子的人身也有极大的权利,当男子欠债而又无力偿还时,可以将妻子交出抵债。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仍然保留着家长制家庭的特色。在家庭中,妻和子女完全在家长控制之下,他可以惩罚妻子和子女,有权支配家庭财产,必要时可将子女交出抵债。
妻子只在下列特殊情况下才能要求离婚。第一,丈夫诬告妻子与人通奸。第二,丈夫对妻子不忠实并蔑视妻子,如《汉谟拉比法典》第142条规定:“倘妻憎恶其夫,而告之云:‘你不要占有我’,则应就其邻人调查其事。倘她贞洁无过,而其夫经常外出,且对之凌辱备至,则此妇无罪;她得取其嫁妆,归其父家。”[10]第三,丈夫抛弃家庭,脱离乡土。第四,妻子患病而丈夫纳妾。
(五)拍卖新娘、神圣献身与圣婚
据生活在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记载,巴比伦人有拍卖新娘的习俗,并且认为这种习俗是非常聪明的做法:
每年在每个村落里都有一次,所有到达结婚年龄的女孩子都被集合到一处;男子则在她们的外面站成一个圆圈。然后一个拍卖人一个个地把这些女孩子叫出来,再把她们出卖。他是从最美丽的那个女孩子开始的。当他把这个女孩子卖了不小的一笔款子之后,他便出卖那第二美丽的女孩子。所有这些女孩子都出卖为正式的妻子。巴比伦人当中有钱而想结婚的,便相互竞争以求得到最美丽的姑娘,但是一般的平民想求偶的,他们不大在乎美丽,便娶那些长得不漂亮可是带着钱的姑娘。因为习惯上是当拍卖人把所有最美丽的姑娘卖完之后,他便把那最丑的姑娘叫出来,或是把其中也许会有的一个跛腿的姑娘叫出来,把她向男子们介绍,问他们之中谁肯为了最小额的奁金而娶她。而那甘愿取得最小额奁金的人便娶了这个姑娘,出售美丽的姑娘的钱用来偿付丑姑娘的这笔奁金。这样一来,美丽的姑娘便负担了丑姑娘或是跛姑娘的奁金。谁也不允许把自己的女儿许给他所喜欢的男子,任何人如果他不真正保证把他买到的姑娘当做自己的妻子,他是不能把她带走的。然而,如果发现他们二人不同意的话,则规定要把付出去的钱退回。如果愿意的话,人们甚至可以从别的村落到这里来买姑娘。这乃是他们的风俗中最好的。[11]
从希罗多德的记载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被希罗多德所称赞的巴比伦人最好的风俗,体现的是买卖双方的公平与诚信,而与爱情或两情相悦无关。巴比伦人还有一个风俗,被希罗多德认为是丑陋的,那就是妇女的神圣卖身习俗。据希罗多德说:
巴比伦人有一个最丑恶可耻的习惯,这就是生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在她的一生之中必须有一次到阿普洛狄铁[12]的神殿的圣域内去坐在那里,并在那里与一个不相识的男子**。许多有钱的妇女,她们自视身份高贵而不屑于和其他妇女混在一起,便乘坐着双马拉的带围帘的马车到神殿去,她们身后还要跟着一大群仆从。但是大多数的妇女是坐在神殿的域内,头上戴着纽帽;这里总是有大群来来往往的妇女。在妇女中间,四面八方都有用绳子拦出来的通路,而不相识的人们便沿着这些通路行走来作他们的选择。一经选好了位子的妇女在一个不相识的人把一只银币抛向她的膝头并和她在神殿外面**之前,她是不能离开自己位子的。但是当他抛钱的时候,他要说这样的话:“我以米利塔女神的名字来为你祝福”,因为亚述人是把阿普洛狄铁叫做米利塔的。银币的大小多少并无关系。妇女对这件事是不能拒绝的,否则便违反了神的律条,因为一旦用这样的方式抛出去的钱币便是神圣的了。当她和他**完毕,因而在女神面前完成了任务以后,她便回家去;从这个时候开始,不拘你再出多少钱,便再也不能得到她了。因此,那些颀长的美貌妇女很快便可以回去,但是那些丑陋的必须要等很长的时间才能够履行神圣的规定。有些人不得不在神殿的圣域内等上三四年。在塞浦路斯的某些地方也可以看到和这相似的风俗。[13]
除了希罗多德记载的以上两种婚姻习俗之外,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从苏美尔人开始就有一种非常奇特的婚姻形式,即所谓“圣婚”。在每年的新年伊始,国王会与情爱和生育女神伊南娜或伊什塔尔结婚,都要举行盛大的婚宴庆典,代替伊南娜或伊什塔尔女神出席庆典并与国王结婚的是作为其化身的女祭司。美索不达米亚人相信,国王与情爱和生育女神或作为其化身的女祭司的结合,以及他们举行的盛大的神圣婚礼可以保证人口繁衍,人丁兴旺,保证土地肥沃,丰产丰收,果实累累。在这种结婚仪式上和婚姻里,国王扮演的角色是情爱和生育女神伊南娜或伊什塔尔在仙境里的爱人——牧羊人杜木兹或塔木兹[14]。同时,这样的婚礼仪式还具有另外的象征意义,即国王与女神的结合实际上是从上天领到了人间男女结合、结婚的神圣权利,正如一位学者所云:“当成群的夫妇聚集在神庙周围参加这种典礼时,他们或许都接到了作为男人和女人、丈夫和妻子结合在一起的宇宙权利在精神上的许诺。”[15]
二、丧葬
丧葬习俗与其他习俗一样,总是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社会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形态等方面的情况。葬俗中具有强烈的阶级性、等级性。劳动人民固然有其丧事的仪式及礼俗,但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生活在饥寒交迫之中,很少有人顾及那些繁文缛节,因此“饿死于道路”、“死道边”的现象就极为常见,所以,这里所说的大部分是富人能做到的礼俗。大体情况如下所述。
(一)吊唁与吊祭
美索不达米亚人临终之时,都是在自己家里的**度过的。身边自然有家里人陪伴,或许还有祭司护理。在床榻的左边,摆着一把空椅子,据说是专门为病人的灵魂从躯体里无形地升起而准备的。在椅子的旁边,摆放着灵魂的祭品,通常是啤酒和面包,以便灵魂在通往冥府的漫长之路上食用。人一死,就会对其尸体进行清洗,然后涂抹上有香料浸泡其中的油,最后为其穿上衣服。如果人死时的条件不具备,也可以简单行事,尸体用亚麻布包裹。例如,在《吉尔伽美什史诗》 中,恩奇都死后,吉尔伽美什“把他的朋友(即恩奇都)包裹上”。死者的脸和头部被包住,尸体放在棺材里。主持哀悼的祭司(kalu)被请来,他组织对死者的吊唁。吊唁时,与死者有关的亲属、朋友要摘掉头饰,脱去帽子,撕碎衣服,穿上丧服(?akku),撕扯自己的头发和胡须,扑倒在地,用刀划破自己的身体,表达他们对死者的哀悼。吊祭时,要用牛和山羊。在《吉尔伽美什史诗》中,吉尔伽美什为恩奇都吊唁了七天七夜,但这可能是史诗为了表明他对恩奇都之死的巨大悲痛而故意为之。实际上,在美索不达米亚炎热的气候条件下,停尸时间三天可以说是最长的了。
希罗多德所说的停尸时尸体用蜂蜜保存的做法尚未有铭文证明,但在亚述巴尼拔年代记中曾讲到用盐来保存尸体(inatabti)。
(二)土葬
土葬是普遍的形式。不过,在美索不达米亚各地(如乌尔、巴比伦、亚述等)已发现有不同时期火化尸体的骨骸,这似乎表明当时也实行火葬,但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外来移民的骨头。城市中的人死后,埋在城中一个大的墓地中,如在巴比伦、乌尔和尼普尔等地都发现有大的墓区。不过,人们也可能预先在城外选择坟地。苏美尔人习惯于把死者埋在自家房下,在亚述也有这种习俗。在亚述发现的一处房屋就有一个拱状的带有一个小穴的墓室,这可能是富人的埋葬方式。地位低贱的人往往就在房子下挖一个墓穴。有一点很清楚,就是随着城市人口的发展,有必要采取措施,规定死者要埋在城墙外的公共墓地。
图11.29 有蛇、狮和蔷薇图案装饰的葬礼用陶土坛。这个坛子装了一个孩子的尸骨。沙卡纳库时期,公元前第三千纪末。出自马里
国王和贵族的生活是不同于平民百姓的,因此,他们的丧葬也不同,但也有相同之处。国王死后要有三天的吊唁期。国王的棺材是贵重石料或石灰石制成的石棺。陵墓入口有封闭的青铜门或用青铜镶的木门。在乌尔的考古发掘提供了丰富材料。在这里发现了早王朝时期的墓地。在1850个坟墓中,有一群“王陵”。王陵为石筑墓穴,有的有一个以上的墓室,墓顶为托梁的石或砖的拱顶,其中发现了一座圆顶墓。乌尔王陵以其丰富豪华的随葬品和人殉为特点。大型墓葬从地表的斜坡道进入,在墓室附近的坡道底部,常常有士兵和女仆以及车马随葬,它们构成送葬行列的一部分。墓中所有这些都放置得井井有条。享有特权的墓主占据着墓室的主要位置,墓主被放置在木棺**,周围放着丰富的随葬品,这些随葬品数量多、种类全,有装饰品、武器、乐器和其他珍宝。乌尔的“苏巴德女王墓”因随葬品丰富而著名。这座墓由于没有被盗掘,因此墓穴、石墓室以及她的仆从都保持原样。甬道有5名士兵、2头牛拉的车和10名宫女,其中1名宫女是竖琴演奏者。在墓室中,女王由2个人陪伴着,身佩光彩夺目的珠宝,其中包括精致的金和宝石的头饰。周围有金制和银制容器:1个公牛头饰的竖琴、1个镶嵌的游戏台、套在野驴像上的合金缰绳以及267件其他珍贵遗物。一个装有女王衣服的箱子堵住了这个墓的一个地下洞口,从这个洞口,为女王挖墓的民工可以进入另一座部分被盗的墓室。英国学者伍利吴雷认为这就是“国王的墓”,这个墓室和耳室中有符合他身份的殉人,总共有59人。墓中有6个引导送葬行列的士兵,2辆由6头牛牵引的车,19名戴金头饰的宫女。在墓穴的另一处有1个镶嵌金和天青石牛头的七弦竖琴。墓穴曾被盗,仅1个银制船模型和1个镶贝的游戏台保留在原处。
另一座名叫阿卡拉木都的墓葬中有40个殉人,还有2把精致的礼仪匕首,其中1把匕首有天青石把手和金颗粒装饰。在一座不知墓主姓名的墓葬中,殉葬74人,其中68名是女性,都穿着华丽的服饰。这种厚葬和人殉的风俗,浪费了大量的财富,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
(三)墓地与坟墓
对王室来讲,他们的墓地有三种选择:可以埋在王宫下,也可以埋在神庙下,或者埋在城外的王室墓区。巴比伦王朝诸王在巴比伦城西南郊就有他们自己的陵墓区,毗邻一个大的普通人的墓地。
地位卑贱的人,最初是裸葬,后来他们用布包裹。他们的棺材是像槽一样的泥棺,带盖或不带盖。贵族的棺材较大,是像盒或缸一样的泥棺。
坟墓用蒲席盖着,周围有正方形或椭圆形的泥砖。
随葬品一般有各种泥制器皿、酒杯、碗。在乌尔,还发现有项链、耳饰、胸针、手镯、脚镯等随葬品,但武器和圆筒印章很少见。
三、生活起居
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家庭成员在早晨见面问候时,有互相接吻的习俗。在一份稀奇古怪的医方中记载着这样的话:“如果一个人喝了过量的烈酒,如果他的头脑混乱,如果他忘记了词,变得言语不清;如果他的思维错乱,他的眼睛变得呆滞,那么需要治疗(列举了11种药),把药和油、酒于晚上在古拉女神前混在一起,这样,在太阳升起前,在任何人还没有吻病人之前,让他把药喝了,他就会痊愈了。”
在王宫和富人家里都有自己的浴室,而普通百姓就在运河岸边或院子里的水池里沐浴。人们偶尔也洗蒸汽浴,就是在密封的屋子里,把水倾注到非常热的石头上。
人们常把油涂在身体和头发上,这一方面能使被干燥气候和风沙弄粗糙和皲裂的皮肤变光滑,另一方面也能除掉头发里的虱子等寄生虫及虫卵。从雕塑中可以看到,美索不达米亚人有浓密的头发。不过,苏美尔人会把胡子都刮光,而巴比伦人则留胡子。
四、妓女与妓院
自由人妇女要戴面纱,这是其地位、身份的标志。奴隶或妓女若被发现戴面纱,则会遭到惩罚。例如,《中期亚述法典》第40条就规定:“不论是某人之妻,不论是[……]妇女上街时,她们头部不应没有掩盖。某人之女[……]或是用面纱,或是用衣服,或是[……]应罩住。……妓女不应罩住,头部应露着。谁看到罩住的妓女,应把她抓着,提供证人,并把她带到宫廷的大门前。她的珍贵饰物则不许取走,抓到她的人可以取去她的衣服,她应受五十杖责,并在她的头上灌以松脂。……女奴不应罩住。谁看到罩住的女奴,则应把她抓着,并送到宫廷的大门前。她应被割掉耳朵,抓着她的人可取走其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