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分层(1 / 1)

社会分层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拒的规律。尽管追求平等是人类的目标和愿望,但社会分层却是人类社会的现实,在阶级社会中,社会阶层具有鲜明的阶级特征,因此社会分层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历史发展的任何阶段,社会都存在着明显的分层,在美索不达米亚的文化中存在着分层或等级的观念和意识。就连天上的众神也是划分层次或等级的,“这是美索不达米亚人热衷于社会分层的十分有力的证明”[10]。从《汉谟拉比法典》中就可以明显看出,古巴比伦社会存在着阿维鲁、穆什钦努和奴隶三大社会阶层,不同阶层显然享有不同的权利和社会地位。

一、阿维鲁的社会地位

众所周知,汉谟拉比在其法典中把古巴比伦社会的居民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阿维鲁(Awīlum)、穆什钦努(Mu?kēnum)和奴隶(Wardum)。关于阿维鲁与穆什钦努的内涵问题,自《汉谟拉比法典》被发现以来,一直存在着激烈的论争。[11]随着讨论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达成了基本的共识,他们都主张阿维鲁是在公社中享有全权的自由民,穆什钦努是王室仆从。这一论断无疑符合历史事实。

阿维鲁与穆什钦努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其一,阿维鲁来源于传统氏族,属于城市公社,穆什钦努被排斥在氏族和城市公社集体之外。这从有关法典中便明显可见。

《汉谟拉比法典》第136条规定:

如果一个人(阿维鲁,Awīlum)背弃其城市公社(Alum)而出走,而后其妻改嫁入于他人之家,及此阿维鲁返回而欲重新拥有其妻,则因彼憎恨自己的城市公社而出走,此妻不得返回其夫——出走者之处。[12]

《埃什努那法典》第30条规定:

如果一个人憎恨其城市公社而逃走,而另一人在事实上占有了其妻:无论他何时返回,他都不能对他的妻子进行起诉。[13]

从《汉谟拉比法典》和《埃什努那法典》中不难看出,阿维鲁不仅属于城市公社,而且还必须忠于城市公社,热爱城市公社,擅自离开自己的城市公社,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不仅如此,其他文献同样能为此提供许多证据。在这里我们仅以《芝加哥亚述语词典》为例,把该词典在城市和阿维鲁条目下的例句择要列举如下:

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在城市公社内从其他人(阿维鲁)家中抢夺财产。[14]

国家将不同情国家,城市将不同情城市,个人(阿维鲁)将不同情个人,家庭将不同情家庭,兄弟也将不同情兄弟。[15]他不是沙加城的土著居民,因此,他也不是该城的公民。[16]

其二,阿维鲁在公社中拥有土地所有权,并因此享有公社中的全权,处于公社自治机构的司法管辖之下;穆什钦努处于公社之外,靠为王室提供服务获取王室土地的使用权,并因此成为王室仆从,受王室的特殊保护和限制,处于王室的司法管辖之下。

而且这种划分可以解释这一事实,即总体来说阿维鲁的地位高于穆什钦努,但穆什钦努与王室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受到王室的限制和保护。穆什钦努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为王室服务和耕种王室土地也可使一些人变得富有。

另外,从材料中我们看到,在古巴比伦社会中,一个人可以同时身兼阿维鲁和穆什钦努双重身份。例如,在一封官方书信中,一群穆什钦努同时被称为阿维鲁,甚至城市之子(a Lú Me? mu?kēnum dumu me? as-la-wk-ka-a ki )。[17]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古巴比伦时期土地买卖及转让很活跃,一个人只要获得私人拥有的公社土地便可成为阿维鲁。这种情况的出现应不是个别现象,因为贾可诺夫对公元前19—前18世纪的乌尔和拉尔萨两城的研究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居民,即使不是全部,实际上都与王室或神庙服务有关。同时,他们大多数不仅以服役为条件换取土地,还在公社中拥有私人财产。因此,他们有权获得阿维鲁称号”[18]。

其三,阿维鲁享有参政的权利。因为阿维鲁是城市公社成员,是真正的公民或国民,所以他们不仅在城市公社中享有政治权利,可以担任城市公社管理机构的官员,参加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而且中央政府的官吏也同样出自阿维鲁,包括商人首领、商人塔木卡和高级女祭司纳第图。

总之,阿维鲁出自城市公社,源于氏族组织,是城市公社中的公民,享有土地所有权及参与政治的权利。穆什钦努被排斥在城市公社之外,他们不享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阿维鲁不仅参与城市自治机构的管理,中央政府的官吏同样出自城市公社,出自阿维鲁公民,迄今未发现有穆什钦努担任官吏,或官员被直接称为穆什钦努的记载。

二、穆什钦努的社会地位

穆什钦努一词是迄今所知最古老的阿卡德语词汇之一,早在《汉谟拉比法典》颁布之前1000多年就已出现了,在苏美尔文中它被称为MA?KA’EN。学者们普遍认为,Mu?kēnum一词来源于动词?uk-ēnum,表示“鞠躬”、“下跪”和“磕头”等意。[19]根据穆什钦努被排斥在城市公社之外这一点来判断,贾可诺夫等人所坚持的穆什钦努“可能只是在公社中无以立足、已经破产与被剥夺财产的人,或是外邦人”,可能更接近事实。但同样是根据这一点来判断,克劳斯和米克(Th.J.Meek)等人认为穆什钦努是平民,阿维鲁是贵族,也有其道理。因为阿维鲁出自氏族和城市公社,并因此成为公民,他们实际上就成了传统的氏族贵族;穆什钦努由于是外邦人或被逐出公社之人,实际上也就沦为平民。

三、奴隶

无疑,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奴隶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关于奴隶的社会地位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