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社会结构
家庭或扩大式家庭、城市公民共同体和国家或中央政府构成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社会的主要结构。这样的社会结构几乎亘古未变,延续至今。
一、家庭
家庭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都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甚至经济单位,越往古代,其作为经济单位的角色就越重要。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也同样如此。“家庭是美索不达米亚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庭的规模大小不一,相差很大。最小的家庭就是一个核心家庭。”[1]核心家庭通常包括父母亲与他们未结婚的孩子,也可以是单亲家庭,这样的家庭也可以拥有仆人和家内奴隶。“根据对公元前第三千纪中叶的巴比伦土地买卖文书的分析,美索不达米亚存在着扩大式家庭”,这里的“扩大式家庭是指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的亲属组合,虽然他们并不一定居住在一起,但他们保持着密切的经济和社会联系”。[2]
在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作为经济单位,家庭或扩大式家庭是土地等生产资料最主要的占有和使用方式。对于一般的阿维鲁家庭而言,其获得土地的方式大体有三种:其一,从祖辈继承下来的土地,它是阿维鲁在城市公社中享有全权的前提;其二,通过为王室提供服务,包括担任官职和服兵役等,而获得的服役田或供养田;其三,通过转让或买卖而获得的田地。根据古巴比伦时期的土地买卖实践判断,通过买卖获得的土地可以有四种经营途径:买卖或商业交易,出租出去以获得租金,雇用别人租种,自己亲自耕种。在商人家庭中,由于在很多情况下出于资金短缺和共同承担风险的需要,往往采取合伙经营的方式,因此扩大式家庭也发挥了作用,这一点在古亚述时期的商业殖民活动中更为明显。有关亚述地产权利的起源,“在城邦发展成一个民族国家实体以前,土地归扩大式家庭所有,在中亚述时期这种土地制度仍有非常明显的印记,尽管在中亚述时期扩大式家庭通常集合起来进入更大的村社;这种发展变化在某些方面限制了任何特定扩大式家庭的活动自由。村社所控制的大部分土地被分成若干的小块,称为‘份地’,这些‘份地’定期地在扩大式家庭中进行再分配,以及在私人中间进行买卖”[3]。
在一般的观念中,美索不达米亚的家庭经济都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所有生产品都是为了满足家庭自身的消费需要。“但实际上,这种自给自足的状况在超越了生存水平线之后是要被打破的。因为美索不达米亚缺乏矿产资源,例如,制造金属物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只能从美索不达米亚以外的地区获得。甚至王室都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生产和军事征服满足其所需,这种状况至少持续到亚述帝国的建立。”[4]也就是说,一方面家庭所生产的农产品在满足自身需要之后仍有富余,另一方面用于生产和生活的其他物质资料又非常缺乏,所以产品交换就不可避免,商业的发展就顺理成章。因此,以家庭为单位的工商业,作为私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自然会呈现出一片繁荣的景象。“私人个体和家庭公司在美索不达米亚的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些个体和家庭公司的规模不断地与时俱进。”[5]
作为社会单位,父权制家长代表整个家庭行使在城市公社中的权利。也就是说,只有父权制家长享有全权的公民权,参加公民会议,其未成年未成家的子女甚至不能被称为“阿维鲁”,而只能被称为“阿维鲁之子”(Màr Awilim)。但纳第图女祭司除外,由于她们实际上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和经营权,还由于她们在社会观念中已婚(嫁给了神灵),她们享有“阿维鲁”的称号,并因此享有阿维鲁的权利和社会地位。
图10.1 一位乌尔城的母亲抱着孩子的雕像。出自乌尔
从《汉谟拉比法典》中可知,在家庭关系中,父权占支配地位,但妻子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父亲有权将子女交给债权人抵债(第117条),甚至有权让他们为自己杀他人之子女去抵命(第230条)。妻子在这方面的处境要好得多,丈夫婚前所负债务与她无关,丈夫不得因此将其妻抵押,婚后所负债务则由丈夫、妻子双方共同负责(第151~152条)。此外,妻子还受到其他方面的法律保护。例如,诽谤或诬告自由民之妻者要受到法律惩罚(第127条);强奸自由民未婚妻者要处以死刑(第128条);如果自由民被捕为俘,而家中无生活资料,其妻可以与别人同居,待自己丈夫回来后再随其夫(第134~135条)。虽然如此,妻子在某种程度上还只是生儿育女的工具,丈夫可以因妻子未生育之故而纳妾或离弃之(第138条和第145条),但对妻子来说还有补救的措施,即如果妻子为丈夫找到女人并替其生育,丈夫便不得如此(第144条)。即使离弃之时,丈夫也必须给妻子一部分财产(相当于聘金数额之银),并归还其所带来之嫁妆,如无聘金,则要给1明那银,作为离婚费(第138~140条)。
二、城市公民共同体
长期以来,很多研究西方古典学的历史学家包括一些专门研究城市学的学者,无视大量的考古学和文献资料,否认在古代近东存在城市这样一个历史事实,他们把城市的起源看作古希腊现象,其中主要的依据是根据古希腊的“范例”断定古代近东没有“民主制”和“私人企业”。[6]实际上,正如在本书相关篇章中所论述过的,古代美索不达米亚不仅存在过“原始民主制”,其城市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私人经济包括工商业和“农业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孕育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公司形式。正如亚述学家所说:“美索不达米亚不仅是最早的城市文明,还是古代最具城市化的社会。”[7]美索不达米亚的城市首先出现在南方,后来北部的亚述地区也开始了城市化进程,并且很快形成巨大规模。“美索不达米亚城市的密集度是无与伦比的;大型的城市中心延绵相望”,“对于我们今天的人们来说,美索不达米亚人就是公民,就是这些众多古代城市的居民。我们所欣赏的艺术与文学就是由这些公民们创造的,我们所研究的官僚体系就是城市的管理体系,我们所熟悉的政治家和军事领袖就居住在城市”。[8]
在苏美尔城邦时期,一座城市就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区域性的统一国家出现以后,城市作为行省的核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成为连接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强有力的纽带。城市作为联结家庭与国家或中央政府的媒介,其功能主要是组织性、管理性和服务性的,其组织性、管理性和服务性功能是两个层面和多维度的。两个层面指的是,“在较低层面上的街坊邻里或城区事务,帮助城市居民制定从环境卫生到安全防卫的管理规定等;在较高层面上,城市当局必须建立自己与国王的联系,充当王室驻外和更高权威的代表,在城市为王室履行多方面的职能”[9]。城市共同体的多维度的组织性、管理性和服务性功能至少包括经济的、文化或意识形态的、军事的和政治的四个方面。在经济领域,城市向上要负责为国家挖凿和维护运河,向下要在城市公民中征集挖凿和维护运河的劳动力;向上要负责为王室经营银钱和粮食的借贷业务,为王室征收各种税收,以及管理国家粮仓等,向下要为城市居民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尤其是在长距离对外贸易活动中,更需要得到城市共同体的帮助和服务。在文化或意识形态领域,城市无疑是国家的文化中心,国家修建神庙和举行大型祭祀活动都需要城市当局负责组织和承办,同时还要使城市公民日常的宗教生活和祭祀活动得到很好的保证。在军事领域,由于在整个美索不达米亚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公民兵都是最主要的军队构成,而公民都生活于具体的城市之中,所以城市共同体在包括征兵在内的军队建设中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城市共同体要为国家保证足够的兵源,任何人逃避兵役都要受到惩罚;另一方面,城市还要代表国家保证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和应有利益。在政治领域,一方面,美索不达米亚的城市共同体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城市的长老会议、公民大会、商会和最高行政长官市长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和司法权,成为管理和保证城市公民利益的根基;另一方面,城市自治的管理机构同时也构成整个国家官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接受中央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三、国家
在古代,国家是最大的公民群体组织,无论是单一的城邦或城市国家还是跨地区的庞大帝国,在组织的性质方面并无本质性的区别。国王是国家最高的统治者和管理者。就其权力范围而言,国王扮演着双重角色:其一,整个国家的领导者;其二,他自己的家庭王室组织的头领。作为整个国家的领导者,他是国家所有臣民的国王,臣民拥有不同的地位,他们包括王室的依附民,还包括村社的村民和部落的部民,当然也包括城市的公民,他们不属于王室组织范畴,国王在他们生活的某些方面,享有绝对的权威。
图10.2 拉伽什王安那吐姆献给宁吉尔苏神的权标头。拥有狮头的神鹰伊姆杜古德(Imdugud)——宁吉尔苏的象征——正抓着两头狮子。约公元前2400年。出自特罗(古代吉尔苏)
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和管理者,国王也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在人民面前,他作为天国神灵在人间的代表,代表神灵照料其子民,因为所有人类都是神灵的后代和奴仆;另一方面,在神灵面前,他又作为人民的代表,代表人民祈求神灵的保佑。美索不达米亚的国王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有如牧人对于牧群一样,所以国王往往自称为神灵所指派的“牧者”。他必须保证他的人民得到“牧养”;作为战争中的统帅,他必须保证他的人民不受外敌侵略;他必须挖凿和维护运河,以保证土地的丰腴;他必须在国内主持正义和维持秩序;他必须通过不断的祭祀活动使人民得到神灵的宠爱,把邪恶的魔鬼引开。他在这些方面,享有无限的权威。作为对国王和国家的回报,人民提供两方面的义务:其一,是向国家缴纳税赋的义务;其二,是为国家服兵役和劳役的义务。城市当局或城市公民共同体的角色,相当于在国王和人民的双向义务之间,提供具有责任心的中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