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我国文化志愿服务的发展(1 / 1)

一、我国文化志愿服务的概况

2002年,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颁布了《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注册志愿者的定义、基本条件、权利、义务、注册程序、管理和培训、激励表彰等都做了明确规定。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在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阐述中提出了文化志愿者的概念:“壮大文化志愿者队伍,鼓励专业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基层文化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形成专兼结合的基层文化工作队伍。”这是党和政府在深刻分析我国文化国情和文化建设战略任务的基础上,按照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人才支撑的要求,围绕加强基层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做出的具体部署。从而将文化志愿服务正式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从国家层面倡导社会各界热心公益人士投身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2012年,文化部、中央文明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广泛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1号)。这标志着我国文化志愿服务开始进入规范化、标准化推进的新阶段。各地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单位按照该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完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机制,规范文化志愿者队伍管理,并通过开展基层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和“文化志愿者边疆行”工作,摸索出越来越多的好做法,积累了越来越多的好经验,涌现出越来越多的好典型(见表5-2)。这些都将成为推动文化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有力保证和重要条件。文化部将2013年定为“文化志愿者基层服务年”,服务年的系列活动由2项示范性活动和8个主题系列活动组成,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层文化队伍建设,推动各民族文化交流、交往、交融,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文化志愿服务存在的问题

文化志愿服务相比于其他志愿服务门类,在全国起步较晚,整体水平还不高,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总体规模还比较小,各地发展不平衡。与全国数千万志愿者总数相比,文化志愿者人数还比较少。一些地方对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第二,文化志愿服务社会化发展不够,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不健全,落实不到位。文化志愿服务项目创新较少,长期持续开展的品牌不多。

第三,服务机制建设还有待完善,保障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文化机构引入志愿者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完善和延伸其职能要求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公共文化机构的志愿服务在组织结构、工作流程、管理体系、保障措施等方面尚未形成健全合理的服务机制,仍存在着“节日型”“短效型”“活动型”倾向,不利于文化志愿服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难以形成常态化的文化志愿服务模式。

第四,从全国范围来讲,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统一的、专门的志愿服务制度。现有的全国层面的志愿服务制度,如《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仅针对志愿服务中的某个问题或某类组织。一些地方政府针对志愿服务也制定了专门的规定,但志愿服务的地方条例也多侧重于对志愿服务的鼓励性规定,更多地体现了政府对志愿服务的推动意图,真正涉及志愿组织或志愿活动的条文非常少,且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无法真正发挥对志愿活动的指导作用。

三、我国文化志愿服务的发展方向

1.提升志愿服务项目的组织管理能力,开展志愿与服务进社区活动

文化志愿服务的重点需求在社区,核心力量也在社区。国外一些地方和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的居民有着较强的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很多人对自己生活的社区有着强烈的社区意识和邻里意识,并积极参与社区的各种活动。社区除文化、体育及宗教活动外,通常还有各种由社区民间团体发起的志愿活动,如单亲父母俱乐部、老年人活动中心、妇女援助中心等。社区性志愿服务已成为国外一些地方和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载体,并且在提出志愿服务计划和项目时,特别强调志愿服务与青少年发展及就业技能培养的结合,积极拓展青少年参与志愿服务的途径与方式。

2.拓展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把志愿服务项目推向市场,使其接受市场和投资者的评价

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要建立对项目运作实际效果的内、外部定期评估机制,使项目的运作置于各方监督之下,以便不断改进项目的组织管理,提升项目的品质;另一方面,要加强项目的推介和宣传,吸引社会公众关注,为多元化的社会融资奠定基础。需要强调的是,通过市场化手段从社会募集资金不能代替政府的资金支持。政府理应成为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主体,加大资金投入,发起建立志愿服务基金,每年安排固定的财政预算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另外,政府在整合宣传资源,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和鼓励全民参与的政策环境方面也负有不可替代的责任。

3.加强志愿服务的法制化建设,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目前英国、法国、西班牙、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制定有志愿服务法规或者非营利部门的法律法规,以指导志愿服务工作。在新加坡,志愿者组织人民协会依据志愿者每年服务的时间与业绩对志愿者实行多层次的奖励,包括“公共服务奖”“公共服务勋章”“公共服务星条勋章”。从国外和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志愿服务的实践看,志愿服务立法对鼓励志愿者参与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甚至成为具有强制性的义务性要求。

4.重视志愿服务项目类型选择,形成自身服务优势与品牌服务项目

国外和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的非营利组织与志愿服务组织机构非常重视服务项目的选择,结合国家、地区自身的发展需要,将社会需求量大的社会服务项目作为组织长期的发展目标,坚持长期的运作,并形成服务优势。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于2002年5月与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合作推广文化艺术的义工服务计划,招募热爱文化艺术的市民参与,协助加强在康乐及文化事务方面的公益服务,帮助更多市民欣赏及体验香港的艺术及文化活动,成为推动及培养艺术发展的动力。义务工作发展局于2005年4月获得赛马会拨款资助推行“专才义工网”社区资源发展计划,此计划的目标是发掘有专才技能的义工,提供高素质的义工服务,致力缔造一个文明及关爱的社群。此计划有三大义工团队:专才服务队、文化艺术义工队和黄金岁月服务队(见表5-3)。义工团队这种志愿服务项目形式得到众多青年志愿者的接受与欢迎,在长期的项目运作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成为志愿服务领域中的品牌项目。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日益迫切,进一步催生了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的新发展。当前,国家高度重视包括文化志愿服务在内的志愿服务工作。随着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被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并融入国家文化发展总体战略中,文化志愿服务将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风尚,不断推动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