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以智讲“从心率性,岂非天理”,这是以“人心即天”为理论根据的,它直达价值之源。但是,毕竟还有外在的“礼”在。如此一来,就必然面临如何对待客观“文礼”的问题。宋明理学家致力于立体显道,与佛老相颉颃,而不甚留心于外在礼数。对于方以智来说,这个问题似乎显得更为复杂,因为他明显地将人分为“上根者”和“下根者”,或曰“圣人”与“众人”。对上者而言,他们“见礼就是自己”;至于“不知无闷之潜体”的下根者,则必须依礼而动、“以礼作刀”。方以智并非简单地从下根者的需要来肯定客观“礼”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他一方面认为“治不以礼,犹无耜而耕”,另一方面又赋予“礼”的仁义本质,不至于使“礼”流为单纯的外在规则。
(一)“文礼俱是从中发出”与“名教寓神于迹”
方以智言心、言性与王阳明及其后学的最大不同,就在于他几乎不言及《孟子》的“四端之心”,而是依据《中庸》(包括所引《诗》所言)的“於穆不已”、“无声无臭”及“中”,《论语》的“仁”,以及《周易》“易无思”、“无为”、“感”、“通”、“神”、“几”,等等。然其“仁藏己内”亦合孟子“仁义内在”之理路。阳明学则稍有不同,其学主要是本于孟子,牟宗三认为这是其后学所以为“狂态”的原因所在,他说:“阳明承象山之言本心而前进,虽其气象之直方大不及象山,然义理之精细处则有过之。惟其契接‘於穆不已’之体处仍嫌弱而不深透。此即其仍未充尽而至于圆整而饱满也。此其所以为显教,而亦其后学之所以有狂态也。”[30]牟宗三的意思是说,如果只任良知之伸展,难免会出现因主观性太强而缺少对天道敬畏的现象。尽管良知与天道一体,但天道乃统宇宙而言,毕竟还有客观义在。《易·乾·文言》曰:“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系辞上》曰:“乐天知命,故不忧。顺天之化,故曰乐也。”经过孟子“尽心知性知天”的修养工夫,此“奉天”、“顺天”自然可以说成“天命之性,率性之谓道”(《中庸》)。因为方以智不独以孟子“良知”为宗,所以他在表述“於穆不已”之体之生发义时,总是喻之以“核中之仁”。“核中之仁”是指点语,此“仁”可理会为天道、理、太极,心与性等,总之,它就是“一”或体。此心此道,是行为价值的根源处。规范行为的既定之“礼”,实为仁义的外在化或客观化,方以智说:
内之直心发为外之节文,便中规矩。日用无别,故光影门头假借不上。圣人制礼作乐,实实有个物事在,而神化寓之,与人性情相为贯蒸。若仁、义、智,则难描画他到事物上来。《大学》、《中庸》乃《礼经》之心,此是即有而无,本末一贯,不落有无底;犹《大学》言心、意、知,必言格物,乃为不落虚实。颜子后感善诱,博文、约礼。文、礼俱是从中发出,花、叶皆本,所谓效天法地者也。[31]
这段话除了述明“文、礼俱是从中发出”与礼是“效天法地”的道理之外,还有“礼”与“仁、义、智”关系的问题。先从“文、礼俱是从中发出”说起。此“中”就是他所说的“中之名,借有无之边而生;中之实,不依有无之间而立”之“中”。“中”就是“於穆不已”之天道、理、仁、所以、心、性等,这在第一章已阐明,兹不赘述。从圣人“撩起便行”之实践上来说,这里的“中”主要还是指“内之直心”,所以,他说“礼”是“内之直心发为外之节文”。“直心”即是方以智所言无执之心,即是大程子的“以其心普万物而无心”之“无心”。陆象山说:“深山有宝,无心于宝者得之。”[32]心体(宝)甚大,尽之便与天地同流,未免不可以说“礼”既是“效天法地”,又是“从中发出”。“圣人体道尊德以立法”[33],在这种意义下,只有圣人才可以说“心外无礼”、“见礼即是自己”。对众人而言,则“礼”多多少少增添了一些客观义,即“实实有个物事在”。不至于如阳明学那样只求诸良知,缺少“获罪于天”的敬示,致其后学流于狂。
上述引文中,方以智一反常理,他并不将“礼”与“仁、义、智”并言,其理由是“圣人制礼作乐,实实有个物事在”,而“若仁、义、智,则难描画他到事物上来”。在他看来,“礼”是可见的、实实在在的事物,“仁”等是不可知见者。更深一层地说,“礼”是费、用,而“仁”是隐、体。用胡宏的话来说,即是:“法制者,道德之显尔。道德者,法制之隐尔。”[34]外在的礼法由“内之直心”所生发,这里的“内之直心”就是仁,仁发于外即是“节文”;统而言之,仁发于外就是枝干花叶。“於穆不已”之仁体本身即是“生机”,不仅如此,仁体还必然要表现其“生机”。如果仁体在道德实践上不能生发为“礼”,就成为方以智所谓的“光影门头假借不上”之“光影”。打破这“光影”,就是要使“仁、义、智”通过“实实有个物事在”的“礼”,将它“描画他到事物上来”。外在的节文,就是仁体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的表现形式。反之,从“礼”方面来看,它有“显体”之用,方以智说:“礼者,沦南浑北之洋洋优优也,用其南北之天,而显其大一之体。”[35]这并非意味着内在的“仁、义、智”与外在化的“礼”是内外之二截。相反,二者是“道寓于器”、“神化寓之”之道器、神迹的关系。他在《东西均》中将这种关系说得更为明白,他说:
六经传注,诸子舛驰,三藏、五灯,皆迹也;……名教寓神于迹,迹之固非,犹可以循。……庄子实尊六经,而悲“一曲”“众技”,“不见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故以无端崖之言言之,其意岂不在化迹哉?[36]
我们撇开他欲以“六经”统合“众技”的一些因素,可以明显地看出方以智视“六经”等为“迹”,而“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却是“神”。从他以为“庄子实尊六经”来看,这里的“天地之纯”就是本于《中庸》“诗云:‘维天之命,於穆不已!’盖曰天之所以为天也。‘於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盖曰文王之所以为文也,纯亦不已”这句话而言。而“古人之大体”就是指《孟子》“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告子上》)之“大者”所指代的“良知”、本心,亦即方以智本人中年所谓的“公心”。天道、仁体、心性等就是道德的实体,道德实体只有通过道德意识与道德践履得到呈现和印证。圣人是道德意识、道德践履最纯然者,故圣人最能体现此实体。“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虽语出《庄子·天下篇》,但方以智不是处于庄子的话语系统下来讲这句话,否则他为何要抢先说明“庄子实尊六经”呢?方以智将“天地之纯、古人之大体”视为“神”,视六经为“迹”的做法,与他在《一贯问答》中“圣人制礼作乐,实实有个物事在,而神化寓之”所要表达的思想是一致的。
传“神”之“迹”不止于“礼”,如“道寓于艺”、“言为心苗,托于文字”、“道德寓于文章”、“藏智于物”等。既如此,读书知礼就不能“泥于迹”,他说:“神而明之,不可迹也。迹迹者泥,不泥则迹亦神矣。偏言迹,其神失;偏言神,其神亦尘。以不生灭之神寓生灭之迹,以增减之迹存不增减之神。”[37]于是,读古人之书、学既定之礼,即是“以学传神”,即是知圣人之心,以达到“修辞立诚”的成圣目的。从修养的工夫上来说,此即其所谓“外学多,内学一”。按照“文、礼俱是从中发出”的讲法,外在节文,包括政治礼仪、制度设置、天文历法等不仅只是一种客观事物,更是“天地之心”、仁体,他说:“世知枝为末而根为本耳,抑知枝叶之皆仁乎?则皆本乎一树之神,含于根而发于花。则文为天地之心,千圣之心与千世下之心鼓舞相见者,此也。”[38]枝叶皆仁,即为“文为天地之心”之义。读圣人之书、习古人之礼就是“千圣之心与千世下之心鼓舞相见”,此心此理,万世一揆。圣人“率性”与众人“依法而动”,在“千圣之心”上获得了统一。
方以智“圣人制礼作乐,实实有个物事在”的讲法,岂不与孟子“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这种视“仁义礼智”皆为内在性的思想相冲突?要弄清这一点,我们先看孔子关于“礼”的说法,《论语·八佾》曰:“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又曰:“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可见,孔子明显肯定有一种客观“礼”的存在,只是不把“礼”当作外在的强制,而是作为自身所固有的本质而存在着。缺少普遍性的仁的“礼”,只是王阳明所说的“扮戏子”给人看。到了孟子,他干脆将“礼”纳入“四端”之一,使之内在于人心,此与孔子“人而不仁,如礼何”的仁礼合一相契。这并不意味着孟子就不认可外在的“礼”,如孟子曰:“不信仁贤,则国空虚。无礼义,则上下乱。无政事,则财用不足。”(《尽心下》)此处的“礼义”显然是从经验现象层面讲的。后儒们常以礼、乐、刑、政,放在一起说,这也是从经验一层上来讲的。有学者一提到客观的、可见的“礼义”,总担心沦为告子的“义外”之说。这种由“仁”之发用、仁诚中具焉之“礼”,岂能与告子建立在自然之性基础上的“义外”混为一谈。方以智以为“圣人制礼作乐,实实有个物事在”,而“若仁、义、智,则难描画他到事物上来”,将“礼”与“仁、义、智”分开讲,甚至把它们视为一种体用、神迹的关系,并不悖孔孟所建仁义内在之理。尽管“仁、义、礼、智”四者皆有内在性,但却只有“礼”能“描画他到事物上来”。这种“事物”就是《礼经》及礼、乐、刑、政等,它们虽为现象的、偶然的,却有绝对精神在,此精神或曰客观精神。客观者,即内在仁义(主观精神)客观化为历史文化之种种政治形态,如礼乐刑政即是。并不是所有“事物”都有客观精神。不能根植仁心、不能透显生命本源而外在地造作一些概念,使成为纯技术、知识意义上的“礼”,就不是方以智所谓的“事物”。单凭量智而出的知识技术之“事物”,仅能满足偶然之需,并无精神与道德价值。杨龟山曰:“尧、舜所以为万世法,亦只是率性而已。所谓率性,循天理是也。外在用计用数,假饶立得功业,只是人欲之私。与圣贤作处,天地悬隔。”[39]龟山所谓“外在用计用数”,就是王夫之所言“立理以限事”[40]。此“立理”是经验的、外在的、归纳造作的,服从知识意义的。若用之于人事,则转为教条,甚至成为残杀异己的工具。陆象山曰:“典宪二字甚大,唯知道者能明之。后世乃指其所撰苛法,名之曰典宪,此正所谓无忌惮。”[41]典宪的价值在于显露人性,顺应天道,并因此提拔民族精神,使之创生不息,以“千圣之心”敦化风俗。“千世下之心”与“千圣之心”于典宪之中“鼓舞相见”,民族生命激**传承。如果单指“所撰苛法”为典宪,则失体而无根,梏于虚妄干枯之器数仪章。以此器数治世,其害性而至民族生命窒息,整个社会因之发狂“无忌惮”。陆象山之所以斥王安石者,以此,他说:“读介甫书,见其凡事归之法度,此是介甫败坏天下处。”[42]正言之,即方以智所谓“文、礼俱是从中发出”与“神而明之,不可迹也”。
(二)“上者,见礼即是自己”与“法为中下立”
一方面,“礼”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客观性,“名教寓神于迹”和“实实有个物事在”即是;另一方面“礼”不失其内在性与超越性的意义,“上者,见礼即是自己”是也。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有“见性”与“不见性”者,故对“上者”、“中者”和“下者”而言,“礼”的意义是不同的,方以智说:
一个克己复礼,亦如佛身随人所见:上者,见礼即是自己,博、约不分。次者,先博后约,约益可博,不离规矩,而久与为一。次者,以四个礼字,作四把刀,时时放在耳目身口上。[43]
“一个克己复礼,亦如佛身随人所见”就是前面所说的“但肯尽心,自然见性”。“佛身”在此喻为仁体、道体,或即是“圣体”。道体纯粹至善、圆满无滞,是道德实践的最高标准,如他说:“心本虚明无意,鉴空衡平,有何不正?”[44]在方以智看来,圣人最能体现此实体,他说:“‘世自遁世’则不落有无,唯圣者能之。此乃剔出圣体,与人着眼,而无可无不可之庸用,则圆∴环中矣。”[45]圣者肫肫其仁!渊渊其渊!浩浩其天!通体透明。道体著见,其本身就是道德行为的标准,故有上述“上者,见礼即是自己”的说法。此“上者”以德言,非以位言,单指“见性”者。既使此“礼”乃周公所作,它亦是“内之直心”所发。千圣同揆,古圣人所作之“礼”与今圣人所见之性是同质的,此即“千圣之心与千世下之心鼓舞相见”。
这样,外在的“礼”不但“与人性情相为贯蒸”,而且对圣人来说,“从礼”即是“率性”,方以智说:“圣人之顺从,与舜之若决江河有别乎?”[46]不过,方以智并没有将“圣人”与“上者”区分开来,似以“见性”者皆为圣人,或以为惟“圣人”方能“见性”。王阳明以为王龙溪为“上根者”,但龙溪却不能因此就是圣人。当然,“上者”与“上根者”,亦有别。
圣人“率性”即是“从礼”,并不意味着外在的“礼”对圣人没有任何意义。外在的“礼”除了“显性”、传“神”而与“千世下之心鼓舞相见”的作用之外,还有圣人“行无事,必有事”区别众人“率情”与作“无事窟”之用。他说:
有事勿正、勿忘、勿助,正恐其落无事窟,求休歇也。不得管带,不得忘怀,即是此事。行无事者,必有事,即透彻交际之反因,而受用一贯之公因。[47]
必有事者,行无事也;化者,无事而有事也。[48]
“必有事”即时时警策,提撕此心而勿失,这是儒家精神命脉,前贤总是以此点醒人。“不得忘怀”是“必有事”,“受用一贯之公因”亦是“必有事”。“不得管带”是“行无事”而有事,如同“公因”之不滞、不落亦是“行无事”。“行无事”只是率性,惟有“化者”能之,故曰:“诚则无事矣。”[49]此“诚则无事”非众人纵情之“无事”,众人之“无事”是“落无事窟”,是陷入了无主的情欲魔窟。“诚者”于“礼”,如同“足适而忘履”一样,他说:“忘履,足之适也,岂以废履为适足乎?忘带,要之适也,岂以废带为适腰乎?”[50]此即孔子所云“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圣人“从心”而行,每一行皆合乎“礼”,因为“礼”根源于圣人之心。对于圣人而言,“礼”并非不必要,只是圣人能做到心礼合一、内外合一。
“忘履,足之适也”不是说不需要“履”。“见礼即是自己”只是一种道德理想状态,如同“无故不去琴瑟”一样,不能仅停留在影子里,否则,只是泡影。“心即是矩”之“矩”,必须落实到现实政治生活中,“描画他到事物上来”而使之成为现实的“礼”或法。这是主观精神的客观化,圣人理想之实现。客观之“礼”自有精神在,它虽非绝对,却是必须的,故方以智曰:“治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礼不本义,犹耕而弗种也。”[51]一方面,在现实上,治必以礼,无礼则乱;另一方面,礼要本义,无义则无根。正如胡宏言:“有道德结于民心,而无法制者为无用。无用者亡。有法制系于民身,而无道德者为无体。无体者灭。”[52]
当然,还存在一个问题,这就是“礼”一旦制定出来,它就具有强烈的客观性与固定性的特点,如“名教”。然历史在不断的演变,加之政治的人为性,先前中节的礼仪可能异化为新时期扼杀人性的工具。关于这一点,方以智早在《物理小识》就已经看出来了,他说:“人推移其中而变,有不变者存焉。不知差别之常变而执常者,则周公之仪礼,有不可以治世。”[53]入佛后,他在解释《庄子·秋水》中“帝王殊禅,三代殊继”时说:“既知分殊,则尧桀不可并论,明矣;既知当时顺俗,则三代以下,不可以上古之治治之,明矣。”[54]在他看来,“礼”不是一种刻板僵硬的东西,更不是一种束缚人的外在武器,心迹之间有一定的张力,他指出:“心迹之间,有权存焉。权也者,圣人生万物之谓也。”[55]时迁势变,礼亦随异,然圣人生万物之心,则一也。
另外,“见礼即是自己”是对见性者而言,对于“终身不睹”、不见性的众人来说,礼法又意味着什么呢?方以智说:
盖语上者千一二,而中下者滔滔也。法为中下立,而上者自能破法,自能补法,不必语也。不必语,故可寓之,寓之已露泄矣。[56]
“上者自能破法,自能补法”除了是以“文、礼俱是从中发出”为理论根据之外,还有“三代以下,不可以上古之治治之”这个历史事实。此说并不违“千圣之心与千世下之心鼓舞相见”,因为“人推移其中而变,有不变者存焉”。这个“不变者”即天地之心或曰仁心,也就是说“生灭之迹”在变,在“不生灭之神”未尚变也,此即他所说“不生灭之神寓生灭之迹”。此亦说明“仁”在逻辑上优先于“礼”。“中下者”以情掩性,为了防止“顺流而率情”,于是出现了上述引文中“次者,以四个礼字,作四把刀,时时放在耳目身口上”的讲法。从“礼”即圣人之心的角度来说,表面上看,众人因“刀”而循“礼”,确实与圣人“率性”并无区别,二者的道德行为都能“中节”而远罪。如果深探其本,在众人看来,作为“四把刀”的“四个礼”未免就是圣人之心,就是性。正如方以智所言:“惟道德至尊而易以伪,言道德之言尤易伪。……大盗不止,此痛在此。”[57]那么,如何保证其中无伪呢?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朱子注曰:“免而无耻,谓苟免刑罚。而无所羞愧,盖虽不敢为恶,而为恶之心未尝忘也。……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58]若以方以智“四个礼字,作四把刀,时时放在耳目身口上”行事,难免会出现如朱子所言“虽不敢为恶,而为恶之心未尝忘也”的情况。出现上者自律与下者他律这种难获统一的局面,就在于方以智“众人生性,圣人始是成性”这种“生性”与“成性”的二分理论上。他甚至认为圣人是体,而众人就是用,这在前面已经介绍过。这种二分的理论预设,必然会造成“以四个礼字,作四把刀”与“上者,见礼即是自己”这种他律与自律的格格不入。同样,这也使得其“但肯尽心,自然见性”的工夫,对于“终身不睹”的众人来说,没有多少意义。儒家虽然肯定圣人“沛然莫之能御”、“鸢飞鱼跃”之道德行为的纯然性与自发性,并常常以圣人作为天道的最好印证者,但并不因此否定人人成圣之可能。如《中庸》曰:“君子之道费而隐。夫妇之愚,可以与知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知焉;夫妇之不肖,可以能行焉,及其至也,虽圣人亦有所不能焉。”宋儒起,无有不继此义而立言者。方以智虽然也肯定“百姓者,岂其无性”,并认为“但肯尽心,自然见性”,但却“以四个礼字,作四把刀”来对待“下者”或“众人”,此类做法稍欠妥当。从实际效果上看,虽然“以四个礼字,作四把刀”可以使“下者”的道德行为与圣人之“沛然莫之能御”一样“中节”、合天理,但对“下者”来说,难免会出现另一种意义上的人性异化。从“文礼俱是从中发出”的意义上来说,“性”与“四个礼”[59]本来就是一致的,只不过要有“克己”的修养工夫。如果能将“四把刀”用在工夫上,加之“百姓者,岂其无性”,众人或下者亦当有“从心所欲”之意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