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握和说明假象时的一般性错觉(1 / 1)

在迄今对(内在和外在)假象的把握和解释中,有一种错误的、方法上的前提;就这一前提而言,在我看来,下述做法是合目的的:一方面要时时随情况的变化而重新指明这一前提;另一方面还要利用现有的事例从根本上使它不再对问题造成进一步的混乱。这一前提在于:为了理解假象,人们不以与每一假象相关的“正确”识见为前提,相反依假象去解释正确识见,以为这便是在澄清假象。简而言之,这一前提是:人们寻求从反常中获得正常——正常只是在反常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律性的特殊情况;只不过加了注释:与正常相符合的也是一个客观的实在。

下述情况便是一例:正常的感官感知被理解为一种“真实的幻觉”(Taine),即被理解为一种从现象上说同幻觉只有唯一区别的东西——区别仅只在于,有一种实际与此感知相符,因而,基于此种感知的存在判断是“真的”,但没有任何东西与幻觉相符;或者说,区别在于,为解释这一感知而假设存在一种客观刺激,为解释幻觉而假设存在的则或者只是一种纯中心刺激,或者是产生于边缘知觉部位而受离心作用制约的刺激。照此说来,就不应该有现象学描画的自然感知的特征。人们推论说:自然感知之全部意蕴受大脑皮质某些细胞和纤维的健全性及其刺激和兴奋制约,而幻觉则只由其中一种(我们在此不计离心刺激)制约,因而,在现象的直接原因中也就没有任何区别;正因为如此,人们就能够把更为间接的原因、终结于直接原因的因果链环节,都设想为已然消除了,或发生了极大变异,如果它们只该终结于直接原因的这一最终环节而又不致因而改变经验的意蕴。这种推论方式或类似的推论方式毫无道理。将自然感知同幻觉相类比并由此进行推断,毫无根据。自然感知给予我们一个实际存在的事物,该事物的意蕴不受我们的身体,因而也不受我们的“大脑”制约——这是前提,在此前提之下,才有权谈论其他类似的、不是这么回事的、因而属于假象(此处的幻觉)域的现象。我们就身体、大脑、刺激等所述的,也只能在自然感知的尊贵——既给予我们现实事物、在其意蕴上又不依存于我们身体的东西——的前提下去陈述。原因只在于:我们从自然感知中了解到,什么是“实际”、什么是“外部世界”、什么是就其本质而言并不依存于我们而是归属现实事物的意蕴;只因为如此,才会出现下述情况:事实上,并非在超脱于我们之外的情况下实在地受制约的内容(比如自然感知的内容),而是只从中心受到制约的内容——这种内容仍然是同实际的、外界性的、不依存于我们大脑的(如处于幻觉时所具有的)“意识”联系在一起而出现的。简言之,这一内容是同“感知”的行动特性及其本质成分紧紧交织在一起地出现的。若我们想要根据关于“节省原因”(Ersparnis der Ursachen)的命题进行那种推论,就必须说:由于消除直至大脑中直接原因的因果环节,而这一消除又不会改变经验的内容,在给予我们现实事物而非受制于我们大脑的内容——与幻觉相反——的自然感知出现毫无疑问的差异性时,这一“因果性制约”的意义在此在彼就必定迥然不同。在自然感知那里,受大脑制约的只是对实际的这一特定内容的感知,从而有别于其他内容。从众多现存内容中挑出这一内容,是受大脑制约的。就是说,“感知”正是这一行动性质的具体实现,从而有别于表象、判断等;这便是选择:具有这一大脑的相关个人所感知到的,恰恰是实际中的这一内容而非另一同样实际的内容。反之,在幻觉的场合下,受大脑制约的是内容本身(而非从可能的其他内容中选择),其次便是本质上与自然感知联系在一起的现象因素的再产生;这就是说,幻觉是一种假象,在这种假象中,我们仅仅是以为在感知而已,其实并未在感知;幻觉的内容同幻觉者的大脑相关,而自然感知的意蕴则与此相反,同出现在那里的实际事物相关。

这同样适用于感知的幻觉理论。这样一来,“幻觉”就应该基于:通过同步联想或通过与纯感受成分的同化(Assimilation)去实现联系的记忆成分,获得一种在量上对感受成分的超强优势。不过,按照这一学说,每一自然感知此时便已或多或少包含这种记忆成分——而且,感知者的精神生活越丰富、越发展,所含记忆成分就更多。这样一来,在感知和幻觉之间就不会有什么本质区别,而只会产生引人注目的情况,或说这样一种程度的区别:我们的经验越丰富,感知就越少同现有事物吻合,越是成功地进入患者幻觉的同一级别。在简单观察时,比如在观察太阳光谱线颜色时,为了使单纯的观察数据成为丰富而直观的事实之相互关系——比如太阳的某种性质——的环节,自然科学家的脑际便会不由自主地蜂拥出大堆“记忆成分”;[1]依此来看,自然科学家便大多类似于在自己床头闪光按钮上看到一切可能面孔的幻觉性神经错乱者。这倒并不就等于能够根据这一理论说,区别在于:当出现幻觉时,便出现那些根本不再现“那一事物”(先前已给予人其他感受,此际又被人感受到的“那一事物”)之特征的记忆成分;相反,在感知时,却是这种情况。因为,感受内容在形形色色的事物感知中可以是同一个内容(比如白、雪白或白粉之白等),而感知的意蕴只要给出某一事物,并因而大大超出感受内容。那么,依照这一学说,感知意蕴此时就应该从这些正在出现的记忆成分中产生出来。因而,认为在感知时便同时在再现“同一事物”的早先感受,在出现幻觉时则没有这样情况,这种说法便毫无意义了。因为,这“同一事物”应该是只通过那些再现性成分的出现而在意识中出现并能加以确认的。但在幻觉产生时也能出现那些再现性成分。而且,只要让同化和联想不是在现成的感知事物和想象事物之间,而是在它们的“成分”之间发生,就不存在任何标准(可据以区别是否涉及“同一事物”成分的再现问题的标准)。因为,事物A的感受成分可能是无论怎样都类似于事物B的、在意向上待用的记忆成分,或者可能同它们有共同的、正在加强的次级成分;反过来,那些根本不与事物A的感受成分相似的、亦即必然在衰减的、事物A的现象成分,其意向是可能出现的。只有在涉及作为回忆事物而给予的感知和回忆的现成东西之时,才能够谈及检验再现事物是否在返回“同一事物”地感知这一情况。但这不是本文的话题。

与澄清这些谬误完全类似的,是下述情形:一些人在指点事实上让人误认为是浮雕的某一(如绘画)平面上的光线和暗影分布时,以为“讲清楚”了关于浮雕的看法。但谁不清楚,必须先占有浮雕的本原现象,才会洞见如此这般的光线和暗影分布呢?这与我们在迷色画中突然看出一只猫时的情况没有什么根本不同。综合给定事物的线条、颜色、形态,在感知一只实际的猫时也必然在进行这种活动;这一活动并不足以使人明白,为什么会突然看出什么来。要知道,这些活动的产生应该让人看出一只猫的图像,这样,“猫”这一意义单位就必然在以某种方式作出规定:综合活动应该去捕捉给定事物的哪些成分,而又该忽略哪些成分。因而,我们不允许以我们讲解怎样从迷色画中识出猫来的方式去“讲解”隐藏于对猫的感知中的、符合意义的东西。

换言之:我们弄错了一个人的心灵过程。这一假象的基本形式是:我们把向我们的心灵生活而来的单纯表露运动“感觉进”他人身上去了;这要么是对我们感觉的直接作用,要么是体验的再现——再现是通过所见运动的模仿倾向的消解而产生出来的,而体验通常在我们身上也导向这种表露。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我们把自己的体验当成另一个人的体验,从而弄错了[2]他的心灵过程。由同欢笑、同哭泣、同威胁(如在群情激奋时)引起的各种各样的感觉感染就是如此。这显然是充满理解力的同情的反面;有理解的同情是,自身的悲伤、欢乐在对他人悲伤进行意向性感觉、在对他人的这一感觉进行感觉性“理解”的基础上建立起来,在感觉基于模仿并通过他人而感染的情况下,正是这一他人感觉(fremdes Gefühl)根本不被我们发觉。里普斯和其他人的尝试却反过来要按照感觉感染类推法去解释真正的同情!如此解释的,只不过是对我们“同”其他人“一道”经常痛苦这回事的错误理解罢了。当然,许多人都把由他人的抱怨、哭泣,或由他们自己神经的一时衰弱或审美拒斥的休克而产生的感染当成“真正的”同情。动机可能是虚荣心;虚荣心乐意让人把一个类似于充满正性价值过程的过程看成充满正性价值的过程。然而,这是一个假象。这一假象的前提是我们了解真正的同情的事态;否则,我们怎么能把这一事态看成感觉感染的事态呢?完全相似的假象还有:比如,当回忆一个行动的事态时联想到其因果性的不快后果,人就会感到懊悔;又比如,对这一行动因可能会张扬开去的社会后果而感到害怕和恐惧。但真正的懊悔不能依据这种懊悔假象来解释。这种现象(懊悔)是懊悔假象的前提。如果有人把一种本来就是病态的倾向——如自我折磨、自找痛苦、自我惩罚——之果当成“懊悔”、“认罪意识”、“坏良心”,则是一种错误的推论,[3]所以,断乎不可用这类办法去解释真正的现象!

如果想要通过“设身处地”理解他人的心理过程,比如理解历史上的心灵状况,也是应从根本上澄清的一种错误的方法。若我说:A将自己的体验注入B,“先生们把自身的精神当作时代的精神”,那么,这是对他人心灵生活产生假象的最为本质的根源,而非在指明他人心理感知的正常过程。对他人的理解恰恰在于:我抑制住在听他人讲述他自己的体验时突然想起的、呈现在我眼前的亲身体验,以便只听他人的体验;以此类推,强行用自己时代的习俗、概念去理解历史,永远澄清不了历史上的已然情况,只能使人产生错误的理解,不管这类方法显得多么“赋于精神”;正如人一旦说“是的,类似情况在我身上也发生过”时,便会当即陷于假象、错误理解他人所述的体验,并只会更加在这一自我体验的图表中接受他人的东西,并随意改造。

属于这种情形的,还有一些广为流传的理论;这些理论想通过将感觉、欲求等注入感性感知的内容使人理解关于外部自然界中的“力量”、“有生机的”生物和“价值”等的意识。这些理论竭力想把能让人对这些事实的客观存在产生假象的特别机缘,比如神话学的死者复生的事态,变为理解正常感知(指对生命机体等事物的正常感知)的基础。

[1] 请想想基尔霍夫(Kirchhoff)发现光谱分析的过程。

[2] 请参见拙著《同情现象学》(哈勒,1913)的附录。

[3] 如尼采对“坏良心”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