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象的本质及其与错觉的区别(1 / 1)

倘若接受一个现成的、关于现实事物的假命题,则其虚假性可能有双重的根源,这种根源已然把民众语言划分为“错觉”与“假象”。在此,假象的领域在直接的认识中,错觉的领地则在间接的认识中,特别是在结论中。如果我看见自己家门口的路上很湿并因而判断说“下过雨了”,而我随后又发现外边远处的街上并不湿,最后才发现原来这里来过洒水车,那么,这就是一种错觉。我所见到的水湿并非由于下过什么“雨”之故,而是我得出下过雨的结论或联想到了雨,紧接着又在逻辑上将此想象同水湿联系起来。如果我发现“栎树在茫茫大雾中”长成“高耸入云的巨人”,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那是一种假象。又如我看见半截入水的杆子是折断了的,这也是一种假象。

处于假象中的首先是某一内容,即我以为看见、觉得、感到的东西。所以,我是否在对此作判断,是无关紧要的。若我作判断,便产生一个命题,此命题在涉及“现实事物”时是“假的”,但在涉及假象时却又能是“真的”;我也就无须作出什么判断。但在假象中除了这一内容外还有别的东西。断杆子呈现的单纯现象还不是假象。假象在于:我把呈现于眼前的折断情状这一事态看作“现实”杆子的一种实在特性了。我在想象中看到的并不是具有实际性质的现实杆子,否则不可能出现假象;但我当时第一眼所见却已是“坚实事物”的确然领域。我透过现象进入这一确然领域,并将现象事态置入这一确然领域。有人说:“为什么搞这些复杂的区分!”水中折断了的杆子和直的杆子是两种完全同值的现象;两者的区别只在于:第一种现象是视觉现象,第二种是触觉现象。导致假象产生的首先是习常的“期望”:杆子对触觉而言也是折断了的吧。如果我去触摸杆子,这一期望落空。我们将触觉到的杆子称为“实在的”、“现实的”,根源在于无端的随意,其发端是:人具有本能倾向,把触觉事实看得比视觉事实更重,以此作为我们所谓“实在的”事物的证据。[1]假如确实如此,就必定会出现内容的推论(或一种同价的过程):“若我去抓,杆子也将是折断的。”于是,建立在这点之上的期望便落空了。这样一来,假象就可追溯到错觉上去。然而,尽管作了还原尝试,假象与错觉的区别依然存在。这一见解根本无法使人明白,我们究竟是如何将这两种现象涉及同一实在物、同一根杆子的。我们为什么不说有两根杆子,即一根是视觉可见的,而另一根是触觉可摸的呢?这样不就什么假象也没有了么?触觉“受看重”的论据在此什么也没说明;把一种现象“看得重于”另一现象,并未使人明白涉及“同一根”杆子的缘由。此外,我们一般把触觉数据看作实在物的标记(这是因为,“实在的”一词的意义通过一种触觉感受得到肯定,但这一理论毕竟不敢贸然对此作出断言),并认为胜于视觉的数据。若告诉我,说在我交互叠起的手指上放了两个小球,其时只有一个小球在那里,视觉所得信息也只有一个,那我不会说“实实在在”是两个。这就是说,我优先看重的是视觉的数据。再补充一点:假象并不会因对杆子的触摸而消失,只有基于此的假命题会被取消。不仅现象及其纯内容照旧存在,而且我还依然“要说”,我“看见”的杆子是折断了的。这样看来,假象不可能存在于下述事实:那一未曾实现的期望存在着。因为,在触摸过之后,期望就不再存在了;然而假象依然存在。

因而,必须承认:我们是在两种现象中直接感知同一实在物,也只有这样,在基于现象提出的两个命题之间,即在“杆子是断的”与“杆子是直的”这两个命题之间,才可能出现矛盾。但这种矛盾却不能反过来被视为作用于实在事物的结构手段。[2]这一理论的前提是:“首先”感知视觉现象和触觉现象,再从中构造实在事物本体;但这一前提恰恰是错的。我们感知事物本身,并且是作为事物来感知(不管有多么不完善和片面),只是在经过事后的思考之后,才会发现,出现在我们的单纯视见和触摸之中的是已知事物的哪些局部内容。在“折断了的”杆子的视觉现象中,我一开始就在看完整的杆子这一物体;对此,下述期望是不必要的:在某些条件下,即在同认知相关的肌肉感受之类的过程中,去获得一种触觉感受。假象是由于:我把出现在视觉现象中的这一折断事态干脆认作杆子物体的实在特性了。换言之,这一事态作为视见内容和事态是无可辩驳的,并且需要加以阐明——在这一场合下需要从物理学上去阐明;但我却把这一事态放进它所并不从属的确然层次中去了,放进实实在在的定在(Dasein)层次中去了。

因而,属于假象的,总是事态的多数和确然层次的多数。假象总是由于下述情况:我并未在更深邃的确然层次B(比如,在此是实在事物的确然层次)上把握事态b,说不定连事态b所处的确然层次B本身也未把握;我直接地、直观地把握另一事态a,但却不是在a所处的确然层次A中把握的,我同样把握住了A(在此是视见物体的确然层次),并感知;我是在确然层次B(即实在事物范畴)中把握事态a的。因而,假象的存在根本不依赖于判断域,不依赖于“相信”、“断言”、“确定”的范畴。假象在于事态的前逻辑域(prologische Sph?re)。假象在于至少两个事态对其所属确然层次的不相应关系之中。[3]

错觉则完全不同。错觉在于判断所言事态与关注时所见事态的关系之中。就是说,错觉在于内容的冲突之中;这是我用判断来表述的内容,或者,更明确些说,是在那些深入判断的意义和意义关系中、在于关注时已然出现的现存事态中被表述出来的内容。在此,也有两种事态:表述的和存在着的事态,单纯构想的和直观给予的事态。但这里毫不涉及确然层次。此外,假象完全停留在直观事物的领域中,而错觉则在于所构想事物和直观事物的关系中。假的命题,比如幻觉症患者就自己周围现实而说出的命题,并非什么“错觉”——或者说,并不需要成为错觉。他能把在幻觉中看到的一个客体,比如熊,就其颜色、形状、大小、位置等,描述得活灵活现,从而使在判断中述出的事态与直观呈现在他眼前的事态完全相符。在这种情况下,他完全没有“错觉”。他能一一地、注意地抓住幻觉对象的这一或那一特征,并将之归入意义;他能从眼见的状况中得出正确的结论。此外,如果他对并未浮现在眼前的,或别样地呈现在他跟前的事态作出断言,那他当然还可能产生错觉。

由此还清楚地产生了一个区别。呈现在假象中的纯现象总是一个事实,并且,作为事实是不可争议、无可辩驳的。假象当然不在纯现象及其内容之中。假象只在于下述情形:我把这一事实上的内容归于另一确然层次了,而没有归于内容所处的确然层次。假象的形式特点就在于此。在错觉中,我可以断言并不在任何意义中的事态。在假象中这是排除掉了的;在假象中,所指物体总以某种方式“在着”。假象只涉及“在”的“方式”,并不涉及“在”本身。相反,在错觉中,我可以设置一个与直观事态域的一切内容相违的内容。这在假象中也是被排除掉了的。因为,构成假象“内容”的东西,总是一种事实上可直观的内容。逾越这一内容本身,就没有任何假象。假象是随之出现在内容中,出现在于确然层次里看见这一内容的行动之中的(但内容却不属于此确然层次)。因而,倘若内容本身没有消失或变化,人要试着在内容所属的确然层次中看见内容,那么,这样一来,任何假象(原则上)便都可能消除,就出现落空。比如,若我把断杆子的事态归于视见物体,就不再有什么假象了。当憎恨的本源对象脑及神经系统的、意义明确的确定关系的,不是内容,而是我们从内容上感知到的东西,以及感知方式,简言之,是功能的进入游戏行动;我们就是在功能中把握我们的心灵事态。在视觉神经、味觉神经及其在大脑里的终端部位上,在大脑的某些部分里,明确无误当的价值特性本来毫无关系,我却憎恨它——只有这样才产生假象。

必须强调错觉与假象还有一种现象学上的区别。在体知到假象时,使人得出假命题的东西并非出自“我”;我并没有感到我在假象中活动,而是“一种现象在呈现为”与它自身的实际不相符合的“什么东西”。与之相反,在错觉中,作释义、解说等活动的,就是我。错觉正是这种释义、解说等活动的结果。我就是这样通过一种我有意识进行的、由我产生的活动而抵达假的命题的。当出现假象时,却是现象“在要求”被人当作与它自身实际不相符合的东西。这犹如“谎言”:其出发点根本不在于“我”,而在于客体。这种事况能够由我自己那些不自觉、无意识的活动的产生加以说明;这类似于由意志生活中的某些事物、由某些不受人意志支配的肢体运动而“受到吸引”和“遭到拒斥”的现象;尽管如此,现象本身是不容置疑的。所以,假象一般说来在个性上远少于错觉,在主观性上也远少于错觉。假象的发生机理自有进程,并不依存于自我——那种在行动上有意识进行活动、深思熟虑、进行判断、也善于随心所欲地分配自己注意力的自我。

[1] 参见马赫对诸感觉所作的分析。

[2] 从感受性产生的矛盾,同样很难弄清关于存在一个连续的客观值(比如客观重量)的假设;比如,重量A=B,B=C,而A<C,这是一个矛盾,这一矛盾才促使人提出一个连续的客观重量值的假设。这是因为,只有在把感受内容理解“为”标志——用于一个已经被人承认的连续客观重量的标志的情况下,才会产生矛盾。对此,请参见H.彭加勒的《科学与假设》。

[3] 关于事态问题,请详见莱因纳赫(A.Reinach)的《论反面判断理论》,载《里普斯(Th.Lipps)纪念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