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悌伦译 刘小枫校
[1] 选自《舍勒全集》卷三。——编注
引言
培根在《新工具》中提出了研究外界自然的实证方法,并在这一讨论方法的部分中先阐述了具有反面教益的东西——关于偶像的学说。他认为:我们的知性是一面“模糊了的镜子”,应该通过对假象和错觉的天性倾向的认识,通过与这种倾向的无情斗争使它重新成为一面明镜。培根就外在感知域而提出的论点,本文将置于内在感知和自我感知域加以探讨。
当今和晚近的许多学者和哲学家有一种看法:内在感知与自然界的外在感知不同,不会产生假象(T?uschung),而且,体验本身与对体验的明证而恰切的认识相吻合;就心灵世界的一切类型的认识而言,这种看法或许是根本性的障碍。这种源于笛卡儿的学说认为内在感知对外在感知有明证优势,本文将推翻这一学说想当然的依据。这一学说是哲学上一切主观唯心论和自我中心论的根基之一,也是错误的自我确信的根基之一。在我们的文化建构过程中,新教尤致力于把这种自我确信变成人的正当态度;对于许多人而言,这种自我确信成了极端否定论和批判论用以对抗自我之外的一切存在(如上帝、自然和客观文化)的据点。同一切所谓的“现象主义”和不可知论相反,以现象学本质直观方法为据的哲学主张,在外部世界和内部世界的任何领域中,绝对的存在均是明证而恰切地可认识的。人的精神与这一存在的所有实际性的分离和区隔并非由于进行认识活动的精神所具有的一成不变的构造,而只由于人类天性的原则上可克服的弱点和偏好。这一基本命题要恢复形而上学的古老权利,并以此形而上学重新恢复一种与绝对给予性相关的存在和生活的古老权利。然而,如果现象学哲学以为能证实这一基本命题,那么,这恰恰为现象学哲学提供了双重的可能性,既深究人(尤其现代人)与存在事物相隔绝的诸种形式,又深入探究在认识上帝、外界事物和自我时一切可能出现的假象方维之根源和动机。但是,在人与实事的隔绝制度中,如今更深、更强烈地死缠住人的,是人与自己的心灵的隔绝。主张和相信内在感知不会有假象,还给这种与自己心灵隔绝的可怜人套上了“好良知”的牌号。于是,他的目光被彻底遮住了,再也看不到自己真实的内心深处。
不过,就对假象说的贡献而言,下述情形也可求得一定的谅解。“假象”概念必然像理性主义诸体系中的“错觉”概念一样在某种哲学起类乎中心性的作用;这种哲学的终极成果并不归功于理性的建构,而应归功于一种已然转向世界之所是(“本质”)的直观态度。的确,唯理论哲学寻求把一切假象归咎于判断和推论的错觉(Irrtum),甚至把假象的本质归咎于错觉的本质,而直觉哲学要展示的是:一切错觉都基于假象,甚至错觉本身(就其本质来看)也还是某种类型之假象的一种模棱两可情状,即一种出现于探视我们的思维行动之结果时的反省假象。感觉主义的经验论与哲学唯理论一样没有把握住假象的本质。无论何种类型的假象都与纯粹的感觉材料无关,尽管假象的对象即幻象是建构在感觉材料之上的。两者在认知假象上都是转瞬即逝的。
感知(包括内在感知和外在感知)假象覆盖于从思维、判断和推论域到诸纯粹“感知”的整个界域;纯粹感知只能(以正常方式或反常方式)要么在此要么不在此,因而可能是造成假象出现的肇因,但却绝不可能是假象及其幻象存在于其中的东西。亚里士多德有一个著名的命题:没有任何in sensu stricto[严格感觉上的]“感觉假象”。倘若这一命题仅意指上述所言,或者,指意思相同的这样一个命题:感官既不会产生假象,也不会产生错觉,那么,就当承认他说得对。但亚里士多德的结论是这样推出来的:一切假象之所以只会是错误的判断,只因为这类判断具有直接性并由此而与其他错觉(如因推论错误而造成的错觉)有别;这样一来,就表明他的命题错了。假象的本质正是下述事态:“本身并不在此”的东西看似“已给予”在此(因而,对所有可能的判断和结论乃至单纯的“假设”也在此),所以,从根本上讲,假象与全然属于命题和判断范畴的“真”和“假”毫不相干。因为,判断与已给予者相符,就是“真的”;若判断与已给予者相左,则是“错的”。“月亮(作为目睹之物)是夜空中的一轮金盘”,就对象之某种层次上的此在相对性(Daseinsrelativit?t)而言,无疑是一个真命题;至于甲和乙(各从自己的位置)看见了月亮,而丙是瞎子,所以根本看不见月亮,或者,丁由于色盲或由于他的视野的狭窄看到的月亮不同于正常人,这些都无所谓。正常人“看”月亮是块圆盘,这只是从月亮是块圆盘得出的结论。这并非说,“我看月亮是圆盘”这一命题才是唯一的真命题,而“月亮是块金盘”这一命题就不真。[1]同样,对一个幻觉出、幻化出的对象也能给予正确和不正确的判断,而这种判断命题仍能依其与幻象的相符与否而有“真”或“假”之分。感知假象与明证的感知的区别当然是知识、认识之中的认识值(Erkenntniswertes)的区别,但却与“真”和“假”的区别很少相关,所以,一件事物在被人感知时虽从不产生假象,却很可能让人陷入错误的判断;反之,一个只出现在假象中的事物倒可能让人对它所呈现的一切幻象作出真实、正确的判断。[2]
假象与另一尺度(我指的是感知的相符性或不恰合性的尺度)亦完全无关。这一尺度是纯粹知识、认知、认识的尺度,它同样很少与思想之真与假、对或错相关。正如不大可能把真与假的区分(斯宾诺莎就曾想加以区分)归于直觉认识的恰合层次,“假象”与其对立面(“自身给予性”之区别亦如此)。“恰合性”意指在对一个对象的某种感知(或表象等)活动中给予我们的东西之充实(Fülle)。恰合性与单纯的通过感知而获得的对某实事的认识之“完全性”不同,后者只涉及那些能探究对此实事的或然感知之多数的可能方面、特征和性质的量。但假象本身之中根本不包含下述情况:要么,所给予的被感知事物的特征少于出现在某一完全切合事物的感知活动中的特征,要么,个别感知活动在所具有的恰合性上少于那种完全切合事物的感知活动。谁把一个蜡人儿当作一位女士,他完全可能把握住蜡人儿的一切(或任意多的)特征——只要这些特征同样被看作女士的特征;而且,他还能够在任意程度的恰合性上掌握每一个特征。若恰合度出现连续的增与减,假象便总是跳跃出现(尽管它与恰合度一样也能增减);因此,假象与恰合度截然不同。
若一般地由此划出感知假象向上(朝思维领域)的界线,那么,感知假象向下的界线,即认知假象可以建立在视、听等假象之上的界线,却从来不是同一类界线。(另一方面,视、听假象是真正的假象,就是说,同样是与现存的感受物质及其正常或非正常来源迥然相异的。)因而,可以区分真正的感知假象与纯粹的(真正的)感官假象。比如,半插入水的杆子看起来像折断了的——这绝非“真正的”感知假象,而是一种(正常的)感官假象:一种以物理现象为条件的假象。因为,折断了的只是杆子这一视见物(Sehding),而不是杆子这一触知物(Stabding)。这时,在杆子(视见物)与杆子(触知物)之中,感受物质同样是极为正常的。这是因为,假象是受物理制约的,具体说是由光的折射引起的。若在看到画出的或由细条编就的方形时,垂直线条显得长而横线条显得短——这也是一种光学上的感官假象,但这是一种受生理制约的假象。若方形围绕一个直角转动,则看起来显得长的线将变短、其他的线又变长。相反,当不同的感官功能同时或逐步给予可望从假象对象、幻象及其特性之中得悉的那些感觉内容时,则都是一种真正的“感知假象”。举例说,若在幻觉中抓住了幻化椅子的椅背或椅足,那么,它也在传输椅背或椅足的形式和触觉印象;这就属于上述情况。这里,我们并非在感知某种客观地不存在的东西,因为我们在体知一种或源于光学上的、或源于触觉上的假象;我们之所以体知这种光学的或触觉的感官假象,是因为自以为在感知这种并不存在的东西(如呈现在眼前的幻椅)。在正常事物的广度之内,从某种意义上说,著名的布麦斯特假象(Bur-mestersche T?uschungen)也是感知假象,虽然假象对象在此与在上述情形中一样对于触觉而言是存在的。[3]
感知假象不过表明了真正的幻觉,因此,以这种感知假象为名的东西其实名不副实,它们都是些正常的感觉,比如眼中的颜色感觉、所谓的“次要”感觉、各种的后象(Nachbilder)和诸如此类的东西。它们当然可能成为假象的材料,尤其当它们处于正常范畴之彼岸的时候;但从根本上讲,这与一切感觉、包括正常感觉都毫无二致。另外,对真实之极的虚幻觉而言——而不单是对实幻觉[4]而言,也常常存在某种感觉材料,虽然在个别情形下要发现这种材料可能很困难。并没有只从中心限定了的虚幻觉,就是说,那种不同时限定外在感觉域内某种总能够出现在曲折途径上的离心刺激过程的虚幻觉是没有的。
因此,假象说只当在涉及心灵体知方面的假象时才成立;在此,也只在涉及内在感知的特殊假象方向之时才成立。[5]
关注心灵过程中出现的假象会出于多种兴趣(所以,我们先要理解“自我假象”的不同含义)。首先是现象学家和认识论理论家的兴趣;他们必须讲出这种与错觉不同的假象究竟是什么,在此须指明直接给予的心灵存在的事实,认识这些事实的方式,以及这些事物被关注、被感知、被发现、被重视,最后在判断中从概念上被确定的阶段。这一任务不属于心理学,而属于认识心理事物的理论;这一认识论先行于所有的心理学,犹如认识自然的理论先行于自然科学。其次是通过阐述假象产生的机制寻求“说明”假象的心理学家的兴趣。再次就是精神病理学家的兴趣;对于精神病理学家,重要的是了解:在出现不正常的自我假象时遭致失常或失调的是哪些心灵功能;当不同种类的虚幻觉和实幻觉出现时,它们是否已是纯粹的感觉物质,或者是感觉功能和部分感觉功能,或者是同其内涵相融合的感官记忆的成分,或正朝此迈步的再生想象,或者不过是处于判断中的断言和信念的功能。此外,精神病理学家也必定有兴趣了解:臆想(比如对痛苦的臆想)有哪些层次;举例说,对神经病患者而言,其客观上并无根据的痛苦是实际存在的。争论不休的是:什么是装病,什么不是装病;在与事故立法相关的心理创伤性精神病中,[6]这些争论只好罢休;如果存在一门根基更深的自我假象形态学,而且它又与精神病的解释不相吻合的话。通过医生或教育家来消除病理性自我假象,与其对究竟哪些把握心灵过程的功能受阻的认识极其相关。
所以,在我看来,对精神病医生而言,与我们的问题密切相关的还有一种远为深刻、远为根本的兴趣。
我看到,在当前为精神疗法的努力中,有两种见解在精神护理的目的问题上彼此冲突、互相排斥,这是由于对心灵生活的截然不同的理论观念。第一种见解可以视为心理外科医生的见解。按照这种见解,精神疗法意味着须以某种方式去干预,即介入患者心理体验的因果过程,这样做的最终意图是将其心理体验强行纳入正常进程形式的轨道。例如,所有暗示法都基于此。一种机械论的联想心理学通常为这种精神疗法的目标观点提供了理论背景。第二种见解可以称为心理分析家的见解,或我更乐意称为“苏格拉底派的”见解;因为在自称这一称号的学派中,两种见解乱哄哄、沸沸扬扬。按照这种见解,每一精神疗法的最终意图是:引导患者去认识自己,特别是自己过去的实际体验,去认识那些体验的相互关联的意义。就是说,存在着将患者从“自我假象”中解救出来的最终意图。尽管为达到这一目的也须要采用技术手段去介入患者的心灵过程,比如运用催眠术和暗示法,但这种介入总是服务于以此使患者获得那种所缺少的认识这一目标的。从因果上介入体验,这无需改变体验、部分压抑或塞入新体验等技术性目的,而是有一个类比目的,恰如借实验之机的介入所具有的目的;这便是去弄清楚已然情况,使已然情况显得更鲜明、单独可见,并显出其内在关系来。这一疗法理想的理论背景则是下述见解:“心灵病态”的类别根本不是基于患者所实际体验的心理进程之中,基于心理进程的内容和过程本身之中,而只是基于方式方法;方式方法指的是:心理过程在内在感知功能和自我感知功能中是怎样被把握、压抑并解析、阐释并评判的,而我们又是怎样对待心理进程,以及我们以何种方法、方式去认识心理进程的。这是意识功能在心理体验“方面”的紊乱;而心灵病态就是基于这些心理体验的。只是在这一关系上,自我假象的概念才赢得自己的全部突出的意义。因为,精神疗法至少有一部分最终是要抵达消除自我假象这一目标的。
有两种事物并不与诸精神疗法的理想这一差别相关:心理紊乱明确无误的因果制约性及其对神经系统紊乱和大脑紊乱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存在着各种功能和行动,我们则通过它们去把握心理进程,将心理进程分为若干单元并进行解析,等等。自我假象的概念和上述观点绝不包含下述情况:在这一自我假象中,亦即在那些功能的非正常状况中,有某一随意因素。根据这第二种观点,一切都能严格按序行事的,尽管是功能的规律性必须与心理内容的功能区分开来。对自我假象,也可以作出必要的、明确的确定。在此也得提防,可别把规律性等同于机械规律性(或者说联想规律性)。这第二种观点同样允许,在每一基于这种功能紊乱的心灵紊乱中另外看到一种出现在神经系统和大脑中的紊乱的符号。它不是此处所谈的、与关于精神疾病和情绪疾病的唯物主义见解和唯灵论见解在理论上的对立,而是功能论见解和内容论见解的对立;这一对立至今同时在心理学和生理学中占据统治地位,因而也就必然在两方面都独立地获得解决。在此,这自然无法更为详细地展示出来。
或许只有一种暗示当出现在此。谁想透第二种见解,他就将必然放弃关于身体与心灵的关系的观点——照此观点,心理体验的内容是通过神经系统和大脑状况明确无误地定位的(或为因果内容,或在于所谓心身平行论的表象方式)。具有某种对大脑及神经系统的、意义明确的确定关系的,不是内容,而是我们从内容上感知到的东西,以及感知方式,简言之,是功能的进入游戏行动;我们就是在功能中把握我们的心灵事态。在视觉神经、味觉神经及其在大脑里的终端部位上,在大脑的某些部分里,明确无误地定位的,正如在外部感知中一样,不是“红”、“绿”、“酸”等内容,而是感受、视见、尝味以及通过视网膜和舌头上发生的过程而感知这些内容的各个不同级别。
所以,后一种意义上的精神疗法医生不会,也不能批评自己病人的生活意蕴,除非是道德批评或其他什么批评。他不会像咄咄逼人的、犬儒学派的心灵医生和神父那样,寻求改变生活的方向,或者寻求给予生活另一方向——从其自身源泉中涌出的方向。他的唯一目标是让患者看见自己生活的内容,而且是尽可能清晰、明彻地看透。然后他怎么办,那是他自己的事,[7]而不是医生的事。患者的生活意蕴以及价值意蕴所包括的东西,无论通过什么精神疗法都改变不了。只有被感知、被把握的方式和东西及其数量,才是可改变的。
比起心理外科医生的理念来,第二种意义上的治疗学理念大不足道。苏格拉底的忍让是治疗学理念固有的品质;这与犬儒学派要驾驭他人生活的急不可耐的态度迥然不同。
[1] 如果月亮这一对象对观察者而言在感知中已作为此在绝对之物被给予,“月亮是金盘”的感知才会是一种假象。
[2] 若判断所表述的命题为“真”,则判断就是对的;为“真”指:命题与判断所指涉的事态相符。
[3] 因为,变换着的形态感知在这里支配着、决定着所见事物诸成分的排列。
[4] 原文为Halluzination和Illusion。这两词词义相近,往往都译为“幻觉”;在本书翻译中,只要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也如此译;但在原文作严格区分处,则分别译为“虚幻觉”和“实幻觉”,因为这两个词在心理学中的内在区别是:“Halluzination”指主体通过想象构成的幻觉,即由主体感知假象引起的、对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客体的感知;Illusion,指对由知觉所实际感知到的事物的错误解析、由客体引起的假象。——译注
[5] 晚近H.Leyendecher的《假象现象学》(博士论文,Halle,1913)提供了对假象域的进一步详细考察,此著与我们的论述相关。
[6] 请参见拙文《所谓社会福利神经症的心理学和反抗不幸的正当斗争》。
[7] 或者说伦理学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