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价值毁灭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1 / 1)

悲剧性内含的价值毁灭是“必然”的,我们作此判断是何意呢?

无疑,这不是指因果制约性。

那么,这是指“因果”必然性,而不是指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必然性吗?

也许可以暂且认为,这是因果必然性。不过,这是一种特定的必然性,即“内在的必然性”。这种必然性不以外来事件为基础,而是存在于经历悲剧性命运的人、物等持久的本性之中。

然而,这种老生常谈却和事实格格不入。

设想,某人由于天生患病,或者禀性气质带有某种明显的缺陷,因而命中注定一遇上某机会——因为这机会是由外来刺激引起的——便会灭亡。但是我们却不感到此人是悲剧性的,即使他身上具有高尚的,或最高尚的价值(这不受他有缺陷的禀性气质的影响)。

比如,易卜生所著《群鬼》一剧中的人物欧士华就是如此。由于父亲遗传的疾病,从一开始起破坏的蠕虫就在他体内啮咬不止。尽管他艺术才华横溢,却并非悲剧形象。

在他这里我们找不到两种属于悲剧英雄本质的因素:(1)使他毁灭的不幸属于那种必须与之斗争的不幸;(2)确定与使他毁灭的不幸进行了斗争。

这两种因素均无踪影。至于那些从一开始起就向敌对力量屈膝投降,一见价值有失去的危险便立即失望、放弃的人,当然也决非悲剧英雄。因此这里说的“必然性”必须是这样的:即使有无数唯独人才可能作出的“自由”行动介入,依然沿着自己的轨道发展。我们发现人们用一切自由力量抵制灾难,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与灾难斗争,同时又感到灾难的袭来是“必然的”——正是在人们用如此巨大的能量与灾难斗争,并且念念不忘这种斗争时我们感到灾难是一种特殊的崇高的必然性。只有当我们这样发现,这样感觉时,悲剧性中的“必然性”才存在。这就是说,悲剧性的必然性不是那种自然进程的必然性——自然进程的必然性在自由之下,在意志力量之下,自由本质通过意志力量便能干涉自然进程,使其朝好的方向发展。悲剧性的必然性是位于自由之上的必然性:即使自由行动或“自由原因”进入全部因果领域——在此领域里也存在着非自由原因,即本身作为另一原因的后果的原因——悲剧性的必然性也依然故我。

有的地方人被描述为只“受环境决定”,如同在已成明日黄花的自然主义“戏剧”中那样被描述为百分之百地受“关系”决定;而有的地方我们又有以下印象:自觉的自由选择行动对导致灾难的极其重要的行为和事件起着最终的、明确的决定作用。在这两种地方,悲剧性均难以立足。

无论是自然主义、决定论还是主张“人类意志自由”不受自然事件限制的理性主义都无力使人理解悲剧性。在这两种世界观各自的“世界”里,悲剧性几无立锥之地,因为那里一种超越自然因素和自然选择之外的本质必然性毫无存在的可能性。

不过,将这里所说的必然性的定义表述为一种“内在的”必然性之所以是不够的,还出于另外一个原因。

所谓内在的原因系存在于一种事物、一个人内部的持久的“素质”,其“能力”或“力量”在某些关系进入其他事物、境遇和人之际得到证实。

我们在哪里遇见导致价值覆灭的固定自然素质,哪里就缺少真正的发展,真正的革新和内在的、悲剧性事件必然包含的历史性。假使我们真的对各种性质性格有一固定而清晰的认识,那么灾难从一开始起就可以预料。然而,在悲剧性中却存在着一种似是而非的佯谬现象:价值毁灭——如这一旦成为事实——虽然好像是完全“必然的”,但依然是完全“无法估计的”。灾难受所有参与事件过程的(自由的和不自由的)因素滋养,已经孕育在可见之事之中。尽管如此,必定有那么片刻时间,灾难像一片孕育着暴雨的乌云悬浮在这些可见之事上空,然而一切——即使按照理想的估计——却可能产生另外的结果。某一行动以理性无法预见的方式将这些潜伏着的因素联合成一种整体的有效性,率先使灾难发生。

灾难发生前夜,事物显示出似乎“有利的转机”——如此之多的悲剧作家对它爱不释手。这种转机是一种特殊手段,旨在使观众不致产生“事情可以估计”这种印象。另外,假使灾难从一开始起就在各种性格、各种关系的内在而持久的素质中获得充分根据,那么每出悲剧都必须唤起的等待结局如何的“紧张心情”就达不到足够强度了。这是一种具体的因果性,它与“自然法制”毫无关系,它赖以发生的形势状况是一去不复返的——人们称它为“历史性的”因果性是有道理的——,它也在悲剧性事件中起作用。[1]因此,我们必须驳斥叔本华的下列论断:悲剧中不允许出现真正的“性格发展”,只能“揭开”从一开始起就存在于人的思想性格中的东西。

性格出现悲剧性的转折、思想意识发生变化、不断地大幅度地偏离原先的生活轨道,恰恰是这些现象本身常常构成灾难的一部分或者灾难本身。

比如,在表面看来取得胜利的过程中,对迄今为止紧追不舍的生活目标所作的评价崩溃了,这便是一种特别具有悲剧性的现象。

所以说,悲剧性的必然性主要是指基于世界诸因素的本质及本质联系之上的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逃脱性。

上述含消极意义的定义正说明了一点:只有当所有以某种方式可以设想的、本该能够阻止价值毁灭、拯救价值的力量插足事件时,这里所考虑的“必然性”才存在、才露面。因此有两种价值毁灭现象就其本质而言是非悲剧性的:(1)某人有义务做或不做一件事,而他的行止又是肯定可以描述的。所有归咎于此的价值毁灭均无悲剧性;(2)人们运用若干更为适宜的技巧和手段,所有可能因此而被避免的价值毁灭均无悲剧性。就是说,只要“谁有罪?”这个问题还能得到一个明确肯定的答案,就无悲剧性可言。

只有对此无法做答时,悲剧性色彩才呈现出来。

只有我们获得下列印象时,才感到灾祸是悲剧性的:每个人都尽可能地倾听了自己“义务”的要求,而灾祸仍然不可避免地降临。在人类悲剧性的范畴里,不可能简单地不存在“罪过”,而只是无法确认究竟谁“负有罪责”而已。一个人对灾难的产生起了一定作用;而另一个人与他无甚差异。只是具备了较好的道德,更确切地说,对道德的要求听觉较为灵敏,道德意志的能量较为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能够用后者来取代前者,那么,逐渐上升的悲剧性立刻就会受到慢慢萌芽的对前者的指责和“控告”之情的阻碍。

这样一来,悲剧性现象的“必然性”也立刻无影无踪了。假若我们认为:耶稣基督之死不是缘由神祇的纯洁与一个不变世界的卑鄙和阻力之间的本质关系,耶稣基督之死仅仅是因为彼拉多[2]忘记了道德义务,或者仅仅是因为犹大个人的道德败坏,或者仅仅是因为犹太人违背义务的行为所致;假若我们认为,同一个拿撒勒[3]的耶稣,如果我们用具备“较好”道德的人取代他周围的人,或使他置身于另一历史氛围中,就会被当时的世界肯定承认并享有威望;那么悲剧性的印象马上便会化为乌有了。

耶稣之死只有无论何时何地、也无论参与者多么“恪守义务”都会发生时,才称得上是悲剧性的。譬如,法庭误判死刑永远不可能导致悲剧性的毁灭。唯独“法”的观念本身致使较高价值遭灭顶之灾时,才存在悲剧性。误判死刑,若是无法避免的,会引起深深的怜悯;若是可以避免的,会激起愤怒;但是它永远不可能唤起悲剧性的怜悯。[4]

只有每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在一般的词义上“酿成”“罪过”,灾祸才是悲剧性的。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下列现象也属于悲剧性冲突的本质;纵使法官英明过人、公正绝世,悲剧性冲突依然是无法平息、无法消除的。用定义来表达,悲剧性的恶行甚至是这样的:一场可能的道德判决和法律判决都在它面前默不作声;反之,一切尚可从道德上、从法律上认清和调解的冲突按其本质都是非悲剧性的。公正与不公正、善与恶之间的本质界限在行为的统一中消失,线索、动机、意图、义务互相缠绕,以致观察者在追踪每一条线索时时而鲜明地作出判断“公正”,时而又同样鲜明地作出另一判断“不公正”。我们的道德判断和法律判断中的混乱并非由于道德智慧和法律智慧的不足,而是“对象”本身要求的,绝对的。正是这些消失现象、缠绕现象,总而言之,混乱现象属于悲剧性印象主观一面的本质,使我们超越了可能的“公正”和“不公正”、可能的“指责”和“愤怒”的整个领域。“悲剧性的罪过”是无法让任何人来承担的,因而也不能设想有什么“法官”来审理。

我们的道德判断发生混乱,我们发觉“罪过”明明白白地摆在面前。徒劳无功地寻找酿成它的主体。正是从这里产生了那种特别具有悲剧性的悲哀、那种悲剧性的怜悯及上文述及的它们特有的心绪安宁,产生了那种转嫁现象:可怕的事物被转嫁到作为本质的宇宙身上,而这种转嫁正是与行为和过程的有限性、与参与其中的各人和各种意志和解了。

这就是说,悲剧性的坏是存在于可以确定的“公正”和“不公正”、“恪守义务”和“违背义务”彼岸的东西。

然而,不同的个人根据他们道德知识的多寡,即根据对他们来说可能的道德知识的多寡而拥有迥然不同的价值的微观宇宙。

根据这尺度才能测量安排他们可能的“义务”和义务范围——这全然不依赖于他们经验的生活境遇的特点。如果每个个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在道德上他们做了同样的事情,前者与后者程序相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因而做了同样价值的事情,甚至这时他们本身也价值相同。每个个人都在其价值范围尽了“最大”的义务,这一点还根本无法决定他们对包括所有恶善的道德价值宏观宇宙的了解有多深,他们在这个宏观宇宙里觉察了哪一部分。并非那些“被高贵化的”——像康德的高度近视的伦理学认为的那样——义务及其行为,而是“高贵应有高贵之态”,即人原本的高贵赋予他们各种不同跨度的可能义务,是这些跨度的义务使他们不同程度地和道德世界相联结,并对他们来说“意义非凡”。

卖调味品的小贩尽自己的“义务”和真正的君主尽自己的“义务”是有区别的。甲只具有微不足道的道德价值差别,利用自己可怜的一点意志内涵尽自己的“义务”;而乙则生活在层次极为丰富的人际关系及其他道德关系中,目睹一个划分精细的道德价值差别的王国,从一开始起就注视着较高的价值,他通过选取对他来说至高无上的价值并在所愿所为中实现这些价值而尽自己的义务。这两种尽义务是有区别的。以同一个行动,后者肯定违背了义务,而对价值目光较为短浅者则已经彻底地尽了他本人的义务。我们在上文指出,在真正悲剧性的事件中必须每个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或者至少使人理解,既使每个人都尽了自己的义务,价值还是在劫难逃,世界的全部道德价值还是不免减少。我们这样说,并不排除一点:参与悲剧的各人及其存在的道德价值差别之范围是大小不同的。在此存在范围里,“高贵的”个人在不太高贵的个人严格履行的“义务”的行动下化为齑粉,这倒是特别典型的悲剧性。看来这类悲剧性有一种特别伤感而讥讽的魅力,它表现在:即使高贵的个人负有某种道德上的罪责,而他的对手则一身清白,但是绝对计算起他实际上实现的道德价值来,他的敌人还是不能望其项背。高贵的个人——由于其义务范围较为丰富、较为高尚——比卑贱的人更容易“有过失”,所以他从一开始就有一种道德的“危害”。这“危害”本身已带有某些潜在的悲剧性,因为它的存在既要归功也要归咎于他较为高贵的本性。悲剧性形象不仅是盗取宙斯之火、崇尚技术的普罗米修斯,更应该说是那些道德的普罗米修斯们,他们的眸子中首先闪烁着尚未被人知的道德价值,他们实现众人看不见的价值,具有众人感不到的义务。而众人则仅仅尽了他们自己的“义务”,把对他们来说还不是“好”的视为“坏”的,把他们尚茫然无知的应尽义务视为任意擅用权利,他们就这样攻讦高贵的个人。“高贵者”的这种“情形”之所以是悲剧性的,原因正在于他们不得不放弃任何对众人的道德指责,因为众人只是“问心无愧地”履行了自己的神圣“义务”而已。

如果弄清了在上述情况下高贵者的义务是如何履行的,就能更深入地探究“悲剧性罪过”。这里我假设——姑且不作证明——这种行为从道德上说是“好的”,我们通过这种行为实现或倾向于实现某一在选取过程中被认为是较高的价值。“选取”较高的价值,始终意味着冷落较低的价值,或者放弃实现较低的价值。可是,所有“道德规范”,即一般的强制性准则仅仅是在某时代的平均价值水平上、在典型地周而复始的“境遇”中必得作出的指示,如果要实现相对于这个价值水平而言“较高的”价值的话。这样,每个实体的道德规则就业已包括了有关文明阶段特殊的积极的财富世界之前提。要是“高贵者”在上文确定的意义上觉察到一种比尽人皆知的、在那种价值水平上有代表性的价值更高的价值,要是他推进到众人尚无力理解的道德价值宇宙纵深处,那么情形又是如何呢?显然是这样:对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来说是“好的”和“恪守义务的”,对他来说却必定是坏的恶的,因而也是“违背义务的”。这并非一种可以避免的现象,而是——用康德的术语来说——“必然的现象”。因为所有可能的“道德规则”——即使制定得完美无缺,逻辑严谨——始终以积极的、物的财富世界为前提,而后者本身如何也受占统治地位的价值水平之决定,所以高贵者不得不违背“道德法律”或者其他只可能在道德范围内“起强制作用的法律”。他不得不是,必然是“有罪的”——实际上是无罪的,即使在最公正的法官堂前也是无罪的,唯独在上帝面前是例外。之所以如此,原因不在某种不合常规性中,而在一切道德“发展”的本质中。这里我指的是那种必然的“无罪的罪过”的核心,迄今为止,人们只是怀着某种赞同正宗的感情以这种似是而非的佯谬词句表述这种核心。这里最基本的是错觉的必然性,而对“悲剧英雄”再公正不过的道德家也会被这种错觉所左右。具有道德知识的悲剧英雄就其本质而言显然系罪人的反面,然而对他的时代来说,他仍然可能和罪人无法区分。只有待他新体险的价值被普遍接受而成为大多数人的“道德”之后他这个道德的英雄才可能——在回顾历史时——被人认识、被人承认。所以严格说来,并无现在的悲剧,只有过去的悲剧。悲剧英雄[5]在他的“现在”中不得不悄没声儿地走他的路,即使不是众人眼中的罪人,也只好蹑手蹑脚地在人群中穿行,鲜为人知。缺少一个专司区分天才和罪人的机构,这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现象。在这里,在道德天才的这种悲剧性命运中我们也许以一种独一无二的方式把握了历史性的脉络,把握了人类道德发展的彻底不可预见性的脉络。就是说,我们把握这些脉络是在道德天才绝对无望的“冒险”和与此相联系的绝对孤立性中:耶稣在客西马尼[6]经历过一种悲剧性,诸如此类的悲剧性的某一因素便以独一无二的方式蕴藉着上述这种孤立性。这里似乎世界的全部命运都浓缩在一个人的体验中了,在这一瞬间他似乎茕茕孑立,但却“当轴处中”,置身于所有推动宇宙之力的中心。他感到自己如何身系整整一个历史时期,大千世界万物如何位于他“一人”掌中;而别人对此一无所知。另外,我们由此也许还领悟了一点,即这类悲剧英雄并未酿成自己的罪过,而是“落入”罪过之中。这种言之有理的提法勾勒了“悲剧性罪过”的一种颇有代表性的因素:罪责降临于他,不是他去自找罪责!

你们将他带入生活……[7]

这里所说的“落入”罪过之中绝不意味着悲剧英雄被某种毫无节制的狂热或催逼驱策的力量推向某一方向,绝不意味着这种力量占据了他内心自我的要冲,从而将他的意志逼往这一方向。通常的道德罪过亦是如此,至少在一定程度是如此。不过数量在这里无足轻重。即使驱策力量强大无比,“追循”这个方向的意志也是一种新的、并非完全由这股力量决定的行动。更能说明英雄“落入”其中的悲剧性罪过的是以下特征:英雄依稀感到,在他的可能的选择之范围内,无论是行是止,都将是“有罪的”;他无法逃脱某一罪责,既使选择相对来说“最好”的内容也难免落入其中。

道德的或“酿成的罪过”基于选择行动,而悲剧性的或非酿成的罪过则早已存在于选择范围中!选择行动来自悲剧英雄方面,正因为此它和任何罪过无缘。而道德罪过的情形恰恰颠倒,在道德罪过中选择范围也包含着客观上毫无罪过的可能性,罪过只依附于行动。与此相反,悲剧英雄“将”在无罪的行动中“变为有罪”。

由此可见,好为人师的迂阔夫子的理论是多么荒谬。这种理论试图在悲剧中找出道德的罪责,在它看来,悲剧作家并非充满敬畏之情地描述悲剧性,而是一个从道德上审判,并通过毁灭来惩罚他笔下的英雄的法官。只有对悲剧现象完全视而不见的人才会胡编出这种再蠢不过的理论来。但是人们也可能在另一方面误入歧途:打算把悲剧性罪过这个正确概念拓展到悲剧性现象的范围。这种主张纯属多此一举,因为根据本文前面的分析,悲剧性根本不是特别涉及人的范围,也并非仅仅局限于意志行动,而是一种无所不包的现象。不过,对此还应指出一点:如果某种“悲剧性罪过”事实上存在了,那么它的载体和核心不是英雄因而有罪的行为,不是和“灾难”紧密相连的现象(如英雄的毁灭),而是“落入罪过之中”本身,即意志纯洁者落入罪过之中这种状况本身。这才是悲剧的载体、悲剧的核心。比如,对奥赛罗来说,悲剧性是他落入罪过之中,不得不杀死最亲爱的人;而对苔丝狄蒙娜来说,悲剧性是无辜地被最爱自己的人置于死地。按照奥赛罗自己的说法(“在我的感觉中,死了正是快乐”[8]),他的死并非对他所作所为的惩罚——倘若是“惩罚”,就势必包含有一种被感觉到的不幸——恰恰相反,他的死是一种解脱。这就是说,悲剧性罪过不是悲剧性现象的条件——如果涉及的罪过并非任何一种“罪过”,而是“悲剧性的”罪过的话,那么如此表述只是原地兜圈子而已,得不出任何结果——而是一种悲剧性本身,即所谓悲剧性的顶点(因为这里说的是道德价值,也就是一种绝对价值)。构成英雄悲剧性命运的不是死亡或者其他的不幸,而是他“落入罪过之中”这种状况。

[1] 参见李凯尔特《自然科学概念构成之局限》。

[2] 1世纪罗马帝国驻犹太的总督。据《新约全书》记载,耶稣由他判决钉死于十字架上。——译注

[3] 巴勒斯坦北部城市。传说耶稣在该城附近度过青少年时期。——译注

[4] 因此,埃斯库罗斯在其《复仇女神》一剧中描写了羊山上雅典娜庙坛长老会法庭的判官得到同样数目的象征奥瑞斯特斯有罪和无罪的黑球和白球。(参见《奥瑞斯忒亚》三部曲之三《报仇神》。——译注)

[5] 此处不仅仅指他,而是指一般而言的悲剧英雄。

[6] 耶路撒冷城郊橄榄山脚的地名,约在通往伯大尼的大路以北。相传耶稣曾被囚于此。——译注

[7] 原文未注出处。——译注

[8] 语出《奥赛罗》第五幕第二场。——译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