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士初到中国开始翻译圣经时,并没有将白话或方言列为翻译圣经的语言。经过了解,他们才知道白话文体是一种没有主流社会地位的、面向民间底层社会的文体形式。早期的《圣经》翻译还期望《圣经》能够更多地影响社会地位重要的文人士大夫,希望他们皈依基督教。这样的话,白话这种民间用语便不能成为选择的对象。
第一个来华的英国伦敦会传教士马礼逊决定放弃使用白话作为翻译圣经的语言的原因,就是认为白话有“口语化的粗俗”[2]。外国传教士的对中国语言文字的认识,还与他们自1807年来华后,面对的是自清康熙年间以来一直实行的禁止基督宗教传播的严令有关。清政府严厉禁教政策,迫使这些传教士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只能停留在东南亚一带的海外华人华侨中,并局限在东南沿海(福建广东)这些非官话地区活动。而东南沿海地区是中国方言口语最为复杂的地区,这里纷繁众多、地域性强、过于复杂的方言加重了他们对中国语言文字的认知难度,也让他们对汉语口语的统一性和广泛性没有一个直接和客观的认识和感受。
首先,在传教士们熟悉的欧洲《圣经》翻译史上,《圣经》已被译出各个不同民族、不同语言的多种译本。为了影响到尽可能多的民众,必须使用一种让尽可能多的听众和读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写作和演讲。从16世纪开始,欧洲大多数地方《圣经》的翻译通常倾向于使用一种共同的文字形式的语言。这影响并促进了地方语言通用语的标准化。在捷克语、丹麦语、英语和其他语言中,圣经对地方语言的书写乃至说话方式的标准都产生了明显的影响。在中国,为求在大众中普及,在更广阔的地域传播福音,圣经语体由文言变为浅近文言,再由浅近文言变为白话,甚至方言、注音字母,满足了向底层民众传播宗教的需要。
其次,在基督宗教的理念中,在上帝面前所有人都是平等的。这些来华传教士努力的目的是要让更多的人“听到”“上帝的话”,将圣经译成中文的首要宗旨就是让人明白“上帝赐给人的道”。作为以传教为主要特征的世界性宗教,基督宗教几乎从一开始就超越民族范围而进行传教活动,想要使全世界各民族的异教徒皈依基督宗教信仰和遵从基督徒的生活方式。清政府的禁教政策和中国传统士大夫对外国事物的拒绝和淡漠,对传统“圣教”的保护,使传教士面临难以预料的排斥,迫使他们必须更用心去寻找士大夫以外的民众归信者。
再次,方言白话更适宜于诵读。完全没有受过书本教育、不懂文言文的一般民众,只要是生活在本方言地区,都可以“听”明白方言白话。基督教教义是特别重视和强调“听到”“上帝的话”的。“福音”一词的原意就是“好消息”,而“好消息”首先是通过“听”来完成的。如果使用文言圣经在方言地区讲道,讲道人还需要将文言圣经内容转述为口语;直接使用方言白话圣经,便可以避免这额外的一步。晚清时的中国民众,绝大多数人都没有受过书本教育,这是摆在传教士面前的一个严酷事实。而当地的方言白话肯定比文言更容易被人理解,这是毫无疑问的。
复次,传教士没有借助文言传承中华文化的压力和责任。相比通过文言方式来传承延续中国文化的中国士人来讲,外国传教士没有任何传承中国文化的责任和压力。他们的选择范围更为宽松自由,采用任何一种自己所属地区的方言白话来翻译《圣经》,对许多传教士来讲,已经逐渐成为最佳和最切实可操作的选择。《圣经》是历时千年形成的基督宗教的唯一文本经典,本身就由多种文体组成,叙事性和文学性很强。圣经文本的神圣性,令其翻译作品必须依据原文文体,不能随便改用其他文体来翻译。
最后,必须尽量彰显基督宗教的独特性。使用文言文翻译圣经,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和运用大量的儒家用语,并且有时在书写语言时会出现各种意义含蓄之处。这便不能在更大程度上彰显基督宗教作为一神教的独特性。[3]从具体操作上讲,官话或白话的词语多由双音节或多音节组成,在含义表达上较一字一意的文言清晰明确;对翻译作品而言,更有助于避免一词多义。[4]
1858年(清咸丰八年)和1860年(清咸丰十年),随着《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的签订,持续百年的禁教政策已被打破。外国传教士局限于东南亚华人华侨聚居区和东南沿海地区的地理限制被解除了,他们不仅可以进入中国内地传教,甚至可以进入北京城了。他们惊讶地发现,在中国还有许多种类不同方言的地区,中国的北方还拥有更为广阔的官话方言区域。官话不但使用的地域范围广阔,人数众多,有悠久的历史,而且还有自己的文学作品。[5]传教士们逐渐认识到,中国所有受过书本教育的人都明了文言文,未受过书本教育的人,三分之二都说官话。甚至可以说,操官话方言的中国人数远超过世界上讲任何一种语言的人数。[6]更为复杂的各种当地方言种类,更为广大的官话方言地区,给传教士们带来了工作上的新机遇和新挑战。
圣经中译本是涉及最多中国各地方言白话的书籍。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首先与中国的多种复杂的地区方言有关;也与基督教在中国的传播是从方言最为复杂的东南沿海地区,向北方官话地区和内地官话地区发展的传播路径有关;还与基督教与天主教不同,各国差会各自为政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