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种国文与基本国文(1 / 1)

国文的种类,虽极复杂,然从其理论上言之,则可把它分做三种:(1)与语言相合的;(2)有一部分与语言不合的;(3)介乎二者之间的。所谓合不合,是要兼(1)词类,(2)语法,(3)说话的顺序言之。在文字中谓之字法、句法、篇法。举一个例:如桌子板凳,直说桌子板凳,就是甲种;改作几席,就是乙种。又如说没有知道这件事,是甲种;说未(没有)之(这件事)知(知道),就是乙种。这是就字法、句法立论,篇法较为难见,然就古人的文章,仔细推敲,设想这一篇话,改用口说,或者用白话文写出来,其次序应否变更,也是很容易悟入的。丙种文字,并不是说某一部分同于甲种,某一部分同于乙种,倘使如此,那就仍是甲种乙种了。丙种文字的特色,就在于它可彼可此,譬如桌子板凳,说桌子板凳,固然可以,说几席亦无不可,全在因事制宜。试再举一个例:譬如我们现在做普通文字,说敬老之礼,《礼记》里的“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侍坐于所尊,敬毋余席”是没有什么不可以引用的。当这情形之下,决不能把几席改作桌子板凳。然若甲乙两人,隔着桌子斗口,甲提起板凳来,撞伤了乙,那就决不能把桌子板凳,改成几席了。做甲种文字,引用古书,虽无不可,然以口语文体论,至少应用之后,是应得再加以解释的,未免累赘。若乙种文,桌子板凳,就绝对不能用。所以文字的应用,以乙种为最广,这是社会上的事实,向来如此的,而事实之所以如此,正非无故而然。

然则基本国文,岂不就是丙种么?这又不然,照前文所讲,很容易见得丙种文字,就是甲乙两种之和,其自身是本无其物的。要学文字,只能就甲乙两种中,择定其一,简而言之,就是单学语体文,还是连不与现行语言相合的文章也要学。

仔细想起来,上文所说的甲乙两种文字,也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事实上,很难划定界限的,因为现代人的语言,也是各自不同。古书上的名词和句法,不见之于普通人口中的,仍可出诸文人学士之口。我们不能说普通人所说的是现代人的语言,文人学士所说即非现代人的语言,因为他明明是现代人。然则现代人的语言,也显分两种,一种是范围较狭的,我们假定,以“人人能说,人人能听得懂”,做他的界限,亦即以此为甲种文字界限,则出于此界线之外的,就不能不承认其侵入乙种文的范围了。研究学术的人,当然不能认此所定甲种文之范围内之语言,为已足于用,则其使用,势必侵入乙种的范围,使用既须及于乙种,当然学习亦不能不及于乙种了。而且严格言之,甲种文字,既经识字,既会说话,本是无须学得的,所以所谓国文的基本部分,必须于乙种文中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