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偏差行为的相关概念
要了解网络偏差行为的概念,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偏差行为。偏差行为(deviant behavior),也称为越轨行为、异常行为或是偏离行为。总体说来,对偏差行为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角度:法律、统计学、社会学和心理学。
(一)法律的视角
法律层面对偏差行为的解释是与犯罪行为紧密相关的。作为违反重要的社会规范行为的偏差行为,亦称离轨行为、越轨行为或偏离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说也应该属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之一,可以将偏差行为纳入犯罪学的研究领域。中外学者对偏差行为的界定都试图将人们的行为所违背或偏离的社会规范进行一定的范围限制,即希望明确人们的行为对众多不同层次的社会规范体系中哪一些社会规范的违背或偏离才能被界定为偏差行为,但认识差异较大(曾凯,2010)。
在对未成年人偏差行为进行归纳时,广义上的偏差行为是指违反或背离社会规范、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的偏差行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犯罪行为,主要包括杀人、严重伤人、抢劫、强奸以及严重盗窃;第二类是违法行为,是指除了上述犯罪行为的其他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读物或音像制品,进行**或色情、卖**活动,偷窃,赌博等;第三类是违反社会规范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旷课、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故意毁坏财物、观看色情制品等(康树华,1999;彭艳玲,2006)。有学者认为偏差行为包括了轻微不顺从、极端不顺从及犯罪行为。
(二)统计学的视角
统计学对偏差行为的理解包含了统计学和法律的层面,认为人们的行为是呈常态分布的,大部分人的行为属于正常,其次为轻微顺从、极端顺从或者轻微不顺从、极端不顺从,极少部分人的行为属于超文化圣贤行为或者反社会犯罪行为(图10-1)。
图10-1 行为的常态分布
(三)社会学的视角
社会学对偏差行为的社会学定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蒋文兰,2009)。在社会学中,偏差行为又称越轨行为、社会越轨,指社会成员(社会个体、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偏离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此词首先由杜尔克姆提出,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进一步加以发展,提出“失范”的理论。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认为所谓越轨,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被社会成员判定为违反其社会准则或价值观念的任何思想和行为,包括犯罪、违法及违反道德规范、社会习俗的所有思想和行为。中国的沙莲香则认为偏差行为是人们在遵守社会规范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指背离、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
(四)心理学的视角
心理学对偏差行为的理解主要集中于问题行为,也可以称为狭义的偏差行为,即只包括上述根据法律视角划分的三类偏差行为的后两类或者后一类(肖剑鸣,郁贝红,黄睿,2003;沙莲香,1995)。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偏差行为是消极行为、反常行为,是指由个体的遗传因素和心理状态引起的违反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对规范行为、对规范状态的偏离,是适应不良的表现 (Denegri-Knott,2005;郝敬团,2003;沙莲香,1995)。
可见,心理学是以“适应”作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个体的行为能够适应其生活环境,就可以界定为正常的范围,反之,便将其归为偏差行为的范畴 (刘丽芳,2012)。
二、偏差行为的产生机制及特点
对偏差行为进行解释的理论有很多,不同研究者从不同的视角寻求对偏差行为的科学解释。归纳起来看,研究偏差行为原因的理论视角主要有三个:生物学或生理学的视角、社会学视角和心理学视角。
(一)生物学或生理学的视角
在早期,学者运用自然主义理论解释偏差行为的产生,认为偏差行为的产生是由于本人机体的某种特性或所处自然环境引起的。生物学家将越轨归因于人的某些生物学特性(如遗传特性、体型、性染色体的构造等)。最早从生理方面寻找偏差行为原因的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他提出了天生犯罪类型说,企图从罪犯身上找到一些异常特征来说明犯罪与生理的联系。他的天生犯罪说问世之后,曾盛极一时,但后来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而被淘汰。20世纪60年代以来,出现了生物染色体的研究。一些学者发现,监狱的男性犯人中染色体为XYY结构的比例较高,并断言找到了偏差行为的生理原因。但后来的研究证明,不少带有XYY染色体的男性也同样能过合乎社会规范的生活,所以虽然某些偏差行为(如精神失常者的行为)与生理因素有一定的联系,但大多数偏差行为的发生并不能简单地归于生理原因。
(二)社会学视角
迪尔凯姆等社会学家从社会、社会结构和社会冲突出发,认为“社会整合的加强会使偏差行为减少,社会的解体会使偏差行为增加”。建立在迪尔凯姆论点上的社会解组理论主张,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社会整合有益于大家遵守公认的准则,而无秩序、社会分裂会造成犯罪和偏差行为。社会学视角认为越轨行为得以在其中发生、承受以及有时改造的社会环境是越轨的主要原因。由于社会学越轨理论集中于对社会环境的分析,因此又被称为关于情境的理论。社会学中有关偏差行为的流派众多,主要理论包括社会学习理论、标签理论、差异交往理论、社会结构理论、社会互动理论、社会失范理论及芝加哥学派等。主要从个人与社会关系角度研究外部环境对个人偏差行为的影响。
(三)心理学视角
以亚历山大、斯托布及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犯罪心理学派认为“干出越轨之事可能是为了缓解下意识的犯罪感”。任何个人行为都是个人的需求与自我控制力相互作用的结果。自我控制力弱小有多种原因,如没有经过良好的社会化、个人的人格具有严重缺陷,以及心理失调等。犯罪心理学派主要以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理论对偏差行为的解释与“挫折—侵犯”理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人的人格由三部分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本我按快乐原则行事,追求自私的满足,但本我的冲动要受到超我和自我的约束。超我是社会中的禁忌、准则和规范在人意识中的反映。超我在人格中起着“检察官”的作用,与之相背就会产生紧张、罪恶感、焦虑和紊乱。自我则代表理性判断的能力,按趋利避害的原则行事,它在本我和自我之间以及本我和外界现实之间起调节作用,使彼此间的冲突降到最低限度。按照弗洛伊德的理论,一个人幼年时期的社会化如果未能正常进行,他的本我会有缺陷,内心也不会树立起正统的道德标准,这个人就会有一种“病态人格”或成为不受道德约束的人,从而产生偏差行为。
心理学视角与上述两种视角不同,心理学理论用精神分析法解释偏差行为,认为本我、自我、超我三者之间构成平衡关系,如果破坏了这种平衡关系,就产生偏差行为。心理学家将偏差归因于偏差者的心理问题—个人特性(如个性类型说、社会学习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等)。
(四)偏差行为的特点
偏差行为主要有以下五种特点。
第一,偏差行为具有相对性,即它总是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才成为偏差行为。某一社会或群体中的偏差行为,在另一社会或群体中可能是正常或正当行为。
第二,偏差行为必须是违反了重要的社会规范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个别人或少数人所具有的特殊爱好、行为特点,只要不与社会规范发生冲突就不属于偏差行为。
第三,偏差行为是多数人不赞成的行为。任何社会或群体的大多数成员在其一生中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某种偏差行为。但是,只要人们不一再重复此种行为,就不会被视为偏差行为者。
第四,偏差行为不完全等同于社会问题。只有当某种偏差行为频繁地发生且对社会造成危害,使相当数量的人受到威胁时,才会转化为社会问题。
第五,行为偏差(越轨)的程度以及此种行为受到惩罚的程度取决于该种行为触犯的规范的重要性,即取决于该规范在维系社会与群体上所处的地位。当偏差行为触犯到与社会及其统治者生死攸关的规范时,其越轨程度与所受惩罚必然严重。反之,则较轻。(曾凯,2010)
三、网络偏差行为及其类型
(一)网络偏差行为的含义
在互联网心理学的研究中,网络偏差行为是出现较早,但是研究又相对较少的一个领域。到目前为止,网络偏差行为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是网络偏差行为的唯一标准就是通过把这种行为结果和与之类似的现实偏差行为进行类比,然后再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网络偏差行为,如网上过激行为(flaming)、儿童色情(child pornography)、软件版权(soft ware piracy)和欺骗(deception)。我国学者把网络偏差行为界定为网络使用者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能适应正常的网络生活而产生的,有违甚至破坏网络规范的偏差行为的总称,包括网络过激行为、欺骗行为、网络色情活动、网络侵犯/黑客、网络盗窃、视觉冒犯等行为 (罗伏生,张珊明,沈丹,罗匡,2011)。
有学者提出认为可以把网络偏差行为作为偏差行为的新的表现形式(Schuen,2001)。但是网络偏差行为是否只是现实生活偏差行为的一种表现还存在争议。
互联网是一个充满自由、没有障碍和约束的地方。虽然人们在网上会表现一些道德和规则,但是由于没有了人与人直接的、面对面的接触,人们在网上的道德意识就会减弱,野蛮行为则会增多(Heim,1993)。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盗版是违法的,但是一项调查显示67%的用户在下载盗版软件时认为这是一种正常的行为,并没有考虑是否侵权的问题。据美国Expicio公司对2014年非法下载的统计,发现在2014年期间仅《华尔街之狼》一部电影的非法下载次数就达到了3003万次。这种行为和现实的入室行窃在道德上是等价的,都应该受到谴责。然而,大多数的互联网用户并没有把这种行为和入室行窃等同起来。因此,网上和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和文明可能存在差异,网络偏差行为是否只是现实生活偏差行为的另外一种表现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二)网络偏差行为的分类
由于研究视角不同,研究者对于网络偏差行为的理解不同,因此对网络偏差行为的分类也不同,同时研究者对于网络偏差行为的表现形式的认识也有差异。研究者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网络偏差行为的类型。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划分标准。
1.根据网络攻击行为的研究范围划分
网上攻击行为可以分为两类:狭义的网上攻击行为和广义的网上攻击行为。狭义的网上攻击行为就是指在互联网环境中,互联网一方的使用者对互联网另一方使用者通过“言语”方式的有意伤害行为;广义的网上攻击行为不仅包括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攻击,同时也包括直接针对互联网,如黑客行为和各种计算机犯罪(张国华,雷雳,2006)。
2.根据网络偏差行为的对象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可分为三类(林志长等,2005)。第一,互联网社会中言词上的偏差行为。聊天室、网络游戏、论坛中,经常出现针对他人的粗俗下流的谩骂、造谣中伤、恶意诽谤等行为;第二,损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的偏差行为,常见的形式是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攻击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利于计算机实施诈骗、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窃取企业商业秘密、贪污挪用公款、损害个人隐私和名誉权、版权等;第三,利用技术以计算机为对象的偏差行为(Mitechell et al,2012)。这类行为主要是指技术性破坏,包括黑客入侵和计算机病毒破坏。
3.根据网络偏差行为不同的研究方法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宏观水平的网络偏差行为,另一类是微观水平的网络偏差行为(Denegri-Knott & Taylor,2005)。宏观水平的网络偏差行为包括忽略软件和音乐版权、黑客行为、截取金融信息、发送恶性病毒和发送色情、恋童癖图像等。微观水平的网络偏差行为除了过激行为以外,还包括促使不当话题讨论的行为(如促进厌食),过多的、不自然的、广泛深刻的自我暴露和欺骗性的交往。也有研究者(Suler,1999)认为在聊天室中的偏差行为还包括窃取他人身份(以他人的身份进入聊天室说话)、过度地谈论性、夸张行为、不断敲击返回键、在屏幕上不断弹跳等。
4.根据互联网用户网络行为的主动性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互联网用户积极主动进行的偏差行为,如过激行为、黑客行为、发送垃圾邮件等;第二类是消极的网络偏差行为。在总结“虚拟社区”中攻击行为的表现形式时,曾经提到这种网络偏差行为,这类网络偏差行为主要是指在网上对他人不予理睬、不予回复,如不回复电子邮件、不回复留言和信息等(Garbasz,1997)。
5.根据网络偏差行为表现的严重程度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分为轻微的网络偏差行为和严重的网络偏差行为。轻微的网络偏差行为属于不良行为,包括互联网新手由于不熟悉互联网环境而出现的一些行为、由于文化冲突引起的行为、恶作剧等。严重的网络偏差行为是互联网混乱真正的制造者,它又可以分为两类:具有侵犯身份的网络偏差行为和具有侵犯语言的网络偏差行为。前者包括黑客、网络盗窃等,后者主要包括由于语言冲突而产生的偏差行为(王红娟,2010;洪章,2009)。
6.根据互联网用户与其他用户的互动性划分
网络偏差行为分为与他人互动的网络偏差行为和独自进行的网络偏差行为。与他人互动的网络偏差行为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上与其他用户互动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网络偏差行为,如网上过激行为和欺骗等。单独进行的网络偏差行为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上没有参与到与他人互动的、单独进行的网络偏差行为,如浏览色情网站和未经允许下载正版软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