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社会行为为什么发生,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会发生等问题,社会心理学家提出了不同的理论解释。作为特定环境中出现的亲社会行为,网络亲社会行为的发生机制也可以基于已有亲社会理论的视角来理解。
一、进化心理学视角
进化心理学指出,生命的本质是基因的保存。我们的基因驱使我们以取得最大限度的生存机会的方式来活动。当我们的祖先去世后,他们的基因继续存活下来。学者理查德·道金斯提出,人类身上带着一种与生俱来的、深刻的、自我服务的本能,具有为陌生人谋取幸福的基因的个体是不会在进化的竞争中存活下来的,生存竞争使“自私”者的基因被不断传递。但是人类自私的基因上却安排了两种特殊的无私,甚至是自我牺牲,这就是对家族的保护和互惠。
首先是保护家族。人类的基因让我们有一种关注亲属的本能,因为他们和我们的基因相似。因此人类会为保留基因的继续存活而爱自己的孩子,将孩子的幸福放在自己的幸福之上,而爱自己孩子的父母比那些忽视孩子的父母更可能将他们的基因传递下去。这样,人们总是关心自己的家人、朋友、邻居,而不是陌生人。人们对和自己关系更近的人做出更多的利他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人们救助对象的排序也能体现这一点,如我们遇事总是先救小孩后救老人,先救家庭成员后救朋友,先救邻居后救陌生人。
其次是互惠。基因上的自私也预先安排了互惠。在规模较小和较封闭的群体中,人们相互作用中的这种互惠性非常突出。在小城镇、小学校或小宿舍里人们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都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而在大都市中的人们就显得很冷漠、很孤独,因为那里有许多社会服务机构。显然,互惠是为了群体能更好地生存。
总之,进化心理学理论认为行为由进化遗传特征驱动,亲社会行为的存在也是如此,可以归于自然选择的影响。从亲社会行为增加了人类的基因繁衍的角度来说,它们已经变成了我们生理遗传的一部分。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假设:亲社会行为由基因决定,并且这种行为的发展是因为它使人类的繁衍更为成功(Pinker,1998)。根据这种假设,我们可以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亲社会行为发生也是由于遗传因素的作用,这类行为的发生是为了让人类更好地繁衍发展。
二、情绪视角
(一)移情—利他
移情指的是一个人(观察者) 在观察到另一个人(被观察者) 处于一种情绪状态时,产生与观察者相同的情绪体验,它是一种替代性的情绪情感反应,也就是一个人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识别并体验他人情绪和情感的心理过程。许多研究结果都表明,移情的唤起能引起或产生亲社会行为(Batson,1994)。移情使人们更容易认识到另一个人的需要以平息自己的情绪,这实际上是一种信息传递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建构人们对移情对象在情感上的共鸣反应,所以能促使亲社会行为的发生;同时,移情能建构自己,自己同他人情感体验、他人福利的普遍联系,它是亲社会行为的源泉(寇彧,徐华女,2005)。
移情—利他主义假设是由巴特森(Batson)和他的同事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当我们对需要帮助的人产生移情的时候,把自己置于他人的位置,并以那个人的方式体验事件和情绪,也就是说纯粹的利他主义是可能发生的,无论我们会得到什么(Batson,Duncan,& Ackerman,1991)。法布斯等人认为,移情对利他主义行为的影响是通过“移情—同情—利他主义行为”这一模型来实现的(Fabes et al.,1984)。有效的移情是对他人产生同情心的基础,而同情心又是对困境中他人实施利他主义行为的重要条件。
根据这种理论,我们可以认为是移情导致了网络亲社会行为的发生。在网络情境下,助人者首先感知到他人处于困境之中,识别并体验到求助者的情绪和情感,然后才产生了帮助别人的行为。这种助人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减轻他人的苦恼,而不是为了自己得到什么,所以是一种相对纯粹的利他主义行为。对于在网络中为他人提供情感支持和安慰的助人者来说,这样的移情是必要的。
(二)消极状态缓解
焦虑、紧张、愤怒、沮丧、悲伤、痛苦等情绪都属于消极情绪,此类情绪体验与积极情绪相反,可能会让人产生身体不适感,影响工作和生活的顺利进行,甚至可能造成身心伤害。针对亲社会行为的发生原因,柴尔蒂尼等人提出了消极状态缓解理论(Cialdini et al.,1981)。该理论认为,人们有时会为他人提供帮助,是因为自己心情不好,想借此使自己恢复情绪。换言之,亲社会行为能够充当消除情感的自助手段。已有研究表明,当一个人感到内疚或感到痛苦时,助人行为能帮助他抵消坏情绪。而如果一个首先用其他方法使心境得到了改善(如听了一段幽默的录音),那么,他的助人行为不会发生(Cunningham & Others,1980)。
根据这样的理论假设,可以认为人们在网络中发生亲社会行为是由于当时情绪状态不好,是伤心导致了助人行为,移情并不是必要的成分。即助人者在网络环境里向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只是改善自己情绪状态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对求助者的状态产生了同情。
(三)移情式快乐
史密斯等人提出移情式快乐假说来解释亲社会行为,他们认为人们之所以提供帮助,是因为当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对求助者产生积极影响时,他们会产生积极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某人目标的积极感觉使他们愿意提供帮助(Smith,Keating,& Stotland,1989)。
相比消极情绪缓解理论,移情式快乐假说在解释网络亲社会行为方面很有意义。因为根据网络环境下亲社会行为的表现,很多行为的发生并不一定发生移情或者当时情绪状态不好。例如,在网络中免费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的助人者,他们的行为体现了人们想通过自己的助人行为对别人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自己也会体验到相应的快乐感或满足感。
三、社会交换视角
社会交换理论是一种关于人类相互作用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人类的社会行为是受到“社会经济学”导向的。劳勒等人提出,人们对人际关系的感受取决于他们对这段关系的收益与成本的知觉,他们对应得到何种关系的知觉以及从其他人那里得到一段更好的关系的可能性的知觉(Lawler & Thye,1999)。此理论的基本假设是:就像人们在经济市场上试图最大化金钱的获利/损失比率一样,人们在和他人的关系中试图最大化社会收获/付出比率,即只有当回报超过成本时,人们才会助人。人们在交往中交换的不仅是物质和金钱,而且还有社会性的东西,如爱、服务、信息、地位等(Foa & Foa,1975)。
社会交换理论认为,我们在衡量社会关系中的成本与报酬,助人行为可以以多种方式回报,像我们在互利规范中看到的,助人可以增加某人将来回助我们的可能性,帮助某人是对未来的一种投资,社会交换就是某天某人会在你需要的时候帮助你,助人还可以减轻旁观者的压力(Demitrakis et al.,2002)。有研究证据表明,当人们看到他人受难的时候,他们助人的行为至少部分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压力。另外,通过帮助他人,我们还可以得到来自他人和社会的赞许和增强自尊心(Eisenberg & Guthie,2002)。
简单来讲,社会交换理论认为真正的利他主义,即当人们做的事情对自身来说代价很高时仍然助人的情况是不存在的。只有当收获大于等于付出时,助人行为才会发生。因此以这种观点来看,网络环境中亲社会行为的发生,一方面对求助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助人者同时也得到自己想得到的东西,如感激、自我价值的实现等。当然,由于发生环境的特殊性,物质层面的回报是很少见的。也就是说,网络中的亲社会行为发生,可能也是助人者认为自己处于一种互惠互利的环境中的结果。对于那些在网络中提供免费的资源共享和信息咨询的助人者来说,这种交换理论在解释他们的行为方面有一定意义。
四、社会规范视角
社会规范理论认为,我们经常帮助他人不是因为有意识地计算这种行为能给自己带来什么好处,而是简单地因为我们知道应该这样做。在公交车上为老幼病残者让座,拾到东西交还失主,这是社会行为规范。规范是社会的期待,告诉我们什么是适当的行为,是我们在生活中应尽的责任。社会规范规定着人们在不同情境下的行为方式,指明哪些行为是被社会接受的和受到鼓励的,哪些行为是不允许的或受到谴责的。亲社会行为是有益于社会整体的,所以是被接受的、受到鼓励的和可以得到一定报偿的。研究发现,有两种社会规范在推动助人行为。
第一,互惠规范(reciprocity norm)。社会学家古德纳(Gouldner)指出,人类社会的一个普遍的道德规范就是互惠规范。对于那些帮助过我们的人应该给予回报,也给予帮助,而不是伤害。互惠之所以成为我们社会的规范是出于这样一个假设:在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都需要他人的帮助。因此,自己帮助他人正是因为当自己遇到困难时会得到他人的帮助。所以从根本上看,助人行为也是为自己着想,即人们认识到社会生活中的相互依赖,于是需要形成一种互惠的机制。对于那些明显有依赖性和没有互惠能力的人,如儿童和确实没有能力的人,他人也承认他们确实没有同等回报能力的人,还有另外一种社会规范推动人们去帮助他们,这就是社会责任。
第二,社会责任规范(social-responsibility norm)。进一步为社会整体和长远利益计,我们的社会规范规定,不管个人之间是否互利,人都应该助人。我们应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不考虑交换,这就是社会责任规范(Berkowitz,1972)。因此,人们遵从这一规范不仅为了互利,而且是为了“自身的声誉而采取的合乎社会要求的行为方式”。研究发现,这种出于责任的助人行为经常是在人们匿名或完全不期待任何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的(Shotl & Stebbins,1983)。网络亲社会行为的一大特点就是匿名性,很多网民在做出助人行为的时候不会公开自己的真实身份,亲社会动机完全是出自内心的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