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亲社会行为及有关概念
网络亲社会行为(internet prosocial behavior/online prosocial beha-vior)通常指的就是在互联网中发生的亲社会行为。亲社会行为主要以助人、分享、谦让、合作、自我牺牲等方式出现,美国发展心理学家艾森伯格等人定义亲社会行为是“倾向于帮助他人或使另一个人或另一个群体得益,行为者不期望得到外在的奖赏。这种行为经常表现为行为者要付出某些代价、自我牺牲或冒险”(Eisenberg,Carlo,Murphy,& Court,1995)。
亲社会行为可能由利他主义引起。利他主义(altruism)指关心他人的利益而不考虑自己的利益(Wispé,1978)。霍夫曼(Hoffman)提出,利他行为是为了促进他人幸福的帮助和分享行为,做出利他行为者并未有意识地关心自己的个人利益。因此利他注意的核心就是自愿帮助他人,而不期望得到任何外部的回报,甚至没有要给人留下好印象的想法。但是亲社会行为不一定都由利他主义引起,它也包括为了某种目的,有所企图的助人行为,所以它是一个比利他行为更宽泛的概念。任何对他人或群体乃至社会有好处的行为都属于亲社会行为。因此我们认为亲社会行为是一种广义上的利他行为,涵盖了利他行为。
跟传统的亲社会行为概念相比较,网络亲社会行为关心的主要是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有利于他人的积极行为。彭庆红、樊富珉(2005)提出,网络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发生的将使他人受益而行动者本人又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愿行为。构成网络利他行为的要素主要包括:①借助网络媒体;②出于助人的目的;③没有明显的自私动机;④自愿而非强迫的行为。也有研究者指出,网络中的利他行为是指在网络环境中实施的将使他人获益且自身会有一定的物质损失,又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觉自愿行为(王小璐,风笑天,2004)。其中,物质损失是指助人者在帮助他人的过程中花费的网络开销、时间精力,以及虚拟的网络货币等;没有明显的自私动机是指不期望有来自外部的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但不排除自身因做了好事获得的心理满足感、自我价值实现等内在奖励。
二、网络亲社会行为的表现形式
网络亲社会行为由于发生环境的特别,跟现实中的亲社会行为有所不同。网络环境中的亲社会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彭庆红,樊富珉,2005;王小璐,风笑天,2004)。
第一,无偿提供信息咨询。免费提供信息这类行为在网络中非常普遍,如在大学校园的论坛上,一些学生经常会自觉地发布一些上课地点、任课教师联系方式、外出乘车路线、校园及周边消费购物指南等信息。一些网页(如百度知道)或者论坛上,会有很多人为陌生人的提问提供最佳答案。
第二,免费提供资源共享。基于网络的资源分享指的是众多的网络用户不求利益,把自己收集的一些资源通过一些平台共享给大家,包括通过网络提供免费电子书籍、软件下载服务等类似的网络服务(表9-1)。
表9-1 某论坛以免费提供资源为主题的帖子
第三,免费进行技术或方法指导。这个方面主要指的是在网上,某些技术高超者帮助新手学习电脑知识、上网技术、维修出故障的电脑等,学习优秀者传授各种证书考试等方面的经验与技巧,成功就业者传授面试方法与技巧等。
第四,提供精神安慰或道义支持。网络可以成为积极的情感保护与精神支持场所。例如,网络中存在大量安慰情感失意者、身体残疾者、竞争失败者及心理疾病者特别是具有自杀倾向者的行为。有时候,网络出现某种反对、谴责不当行为的信息,往往引发大量的跟帖,这种道义的支持也属于利他行为的范畴。在网络上,还存在一些非主流的群体,特别是边缘团体中的支持行为,如肥胖症者、同性恋者、酗酒者等。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受到歧视,以个人或者小群体形式在互联网上建立一些非主流主题的聊天室或网站,以逃避现实社会的压力,轻松表达内心的体验和感想。有时,这种边缘群体的内部支持和经验可以起到团体心理咨询相似的作用。有研究表明在线的支持群体提供的社会支持及其起到的作用跟现实生活中的群体相似(Doleazl,1998;Finn,1995;Coulson et al.,2007)。
第五,提供虚拟资源援助。在一些游戏社区以及虚拟交际社区中,当社区其他成员面临“困境”时,一些网民也会慷慨地将“金钱”“财物”等虚拟的价值物借给或无偿地支持伙伴。
第六,宣传与发动社会救助。这种利他行为往往与现实社会的真实求助事件相联系,通过网络来宣传、呼吁等,如呼吁帮助疑难病症者,发动资助贫困生的募捐,为生命垂危者义务献血、捐献器官等。20 世纪曾轰动一时的清华大学女生铊中毒救助事件,就是通过网络渠道在短时间内确定病因的。
第七,提供网络管理义务服务。很多论坛等网络平台事实上是一个庞大的虚拟社区,由于经费的限制,其管理工作往往是靠一群志愿管理者在维持。版主等网络管理者要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他们的义务服务事实上也是一种典型的利他行为。
三、网络亲社会行为的特点
有研究者通过对网络免费下载资源的网站进行个案访谈和文献研究提出,有必要把网络中的利他行为与现实中的利他行为分离开来(郑丹丹,凌智勇,2005),认为网络亲社会行为并非仅仅是把现实中的利他行为放到网络环境里进行,而是在数字化、电子化等技术的影响下呈现不同于现实生活的独特性质。有学者(卢晓红,2006)提出,网络环境为网络亲社会行为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特殊条件,因此人们在网络环境下会比在现实情形下更多地表现出亲社会行为,具体原因为:①网络环境的虚拟性使自我表露程度更高,有利于自我概念的扩展;②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更有利于美化帮助对象,形成对帮助对象的积极评价;③网络环境的超时空性使助人者有更多的机会来行使他的善举,同时获得更多肯定,强化其助人行为;④网络环境的超时空性使助人者从众心理减弱,更主动承担助人责任。同时,网络亲社会行为表现出的社会效用对优化网络道德环境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见,网络亲社会行为呈现了一些不同于现实世界亲社会行为的特点,从网络亲社会行为的各方面表现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广泛性
首先,网络环境中的亲社会行为是普遍存在的。有学者指出,由于网络社会的特殊性,网络社会中的利他行为出现的频率会高于日常生活中的利他行为(郭玉锦,王欢,2005)。彭庆红、樊富珉(2005)认为网络之所以有助于利他行为发生,原因之一是网络环境的一些特征比现实社会更有利于利他行为的发生。例如,网络的匿名状态固然可能导致一部分网民出现不负责任行为,但是这种匿名性也可以保护求助者与助人者,求助者可以更多地自我表露信息(Mesch,2012),以更好地获得他人的注意、同情或有利于他人更有针对性地施助(Sproull,2011),助人者可以摆脱现实社会中种种复杂的人际困扰等,从仁爱之心等直接动机出发去助人。网络环境中参与者构成的多样性与内容的丰富性均有利于求助者依赖于网络来寻求帮助,而网络也总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求助行为。
其次,网络亲社会行为的参与面具有广泛性,基本不受到地域、民族、时间等的限制。由于互联网是一个空前自由、平等、开放的系统,极大地延伸和扩展了人际交流的空间和范围,使得参与网络交流的群体出现了跨越社会地位、收入、出身、种族差异的特点,这决定了参与网络亲社会行为的个体也具有了跨地域、跨民族的广泛性。
(二)及时性
网络利他行为从求助信号的发出,到利他行为反馈的过程基本上可以同步进行。现实生活中,亲社会行为的发生有时要受到情境因素的限制,如求助行为是否被别人觉察、提供帮助者是否方便等,但是在网络世界这种限制就不存在。网络交往的交互性和即时性,以及超越时空的特征,使得网络环境下同一个体可能面临着众多的关系。对于某个求助者发出的求助信息,首先,这种信息是明确的,不会有理解或者觉察错误的问题;其次,网上信息超越空间的传播,瞬间即可到达世界各地,同时看到求助信息的可能会有很多人,能够提供帮助和做出助人行为反应的人可能也会有不止一个,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求助信息反馈是相对及时的。
(三)公开性
除了网民身份信息匿名外,网络利他行为过程都公开地反映在网络上。开放性的网络交流环境使得大多求助和助人的过程都能够被其他人看到,这样为求助者和助人者都提供了方便。比如,在论坛上,其他人可以通过查看求助和回复来确定该求助信息是否已经得到最好的回答,有同样问题的人也可以从中得到答案而无须再次求助。
(四)非物质性
由于网络空间本身的虚拟性,人们在使用网络进行交流和交往的过程都是通过信息传递来实现的。网络亲社会行为的发生也是如此,助人者和求助者之间传递的不是物质,而是信息。信息传递的便捷性和即时性使得网络中的亲社会行为比起现实世界来,成本有所降低。
同时,网络环境对亲社会行为的激励机制也是非物质性的。如通过信息传递实现的自我奖赏、自我安慰、获得他人认同、对方感谢、互惠互助等,都是对助人者行为的鼓励,进而促使其进行更多的网络亲社会行为。
拓展阅读
网络求助的困境
“网络求助”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发达的情势下,网民凭借网络技术和手段向社会寻求帮助的一种新的求助方式(张北坪,2012a)。随着我国网民数量在较短时间内呈几何数量增长,网络求助由此也逐渐演变为当代人求知求助求利的手段。网络求助是对网络的善用,网络独具的方便快捷特点能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展信息的覆盖面,使参与范围得以极大扩展,使参与者更加广泛,为快速救助提供了可能性(张北坪,2012c)。
但目前,网络求助还存在一些问题,经常引起人们的讨论。对于求助者而言,他(她)的困境体现在发布信息的诚信上。求助者只有做到发布的信息完全真实,才能被广大网民所接受、尊重。反观众多的网络求助事件,求助者为获取更快的帮助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若干网络ID出现,编造或夸大事实,滥用道德诉求,恣意“利用”网民的同情心,导致网络行为失范。如果求助者的求助动机不纯,或者夸大事实真相,无疑会使救助失灵。这违背了诚信的道德要求,也与一个文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标准相去甚远,更是对救助者的极大伤害。但从操作层面来讲,通过网络求助以及随后发生的事情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张北坪,2012a)。
首先,救助主体确定难。在一些网络求助事件中,由于信息失真,导致行为失范,泄愤攻击等“网络暴力”现象大量出现。究其本质,就是救助主体难以确定。在救助过程中,通常是一些热心网民在操办具体事宜,因此,它属于典型的民间救助行为。这样的民间救助行为不具有规范性,而且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求助者对救助者的信任程度和救助效果都有问题。也许组织形式,如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可以帮助明确救助主体,但从网络求助行为的特征看,求助者的主要意图显然不是要通过特定的组织,而是诉诸非特定的“善良”的网络人的帮助。这就使得救助主体的明确存在困难(张北坪,2012b)。
其次,求助者信息验证难。如果网络中流通的信息无法被确定为真实,那么,理性和选择判断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偏离。在网络技术中,求助者往往隐匿个人信息,甚至远离事实真相,吸引网民关注。正是由于没有一套透明的信息披露和验证程序,救助信息很难保证其真实性,导致交往中的信任危机。
再次,求助相关方所面临的困境。这里的相关方主要是指求助者所在的单位。求助者本人的求助与求助者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利益提交的求助是两类不同类别的求助。例如,在一些高校中出现的“卖身救母”“卖身救父”等事件就属于学生以自身名义为其亲人进行的求助。在这些求助事件中,学校同样也被推向风口浪尖。毕竟学校的责任是有限的,学校不可能包办学生的一切,包括学生家庭的问题。当学生以自己名义进行网络求助时,并不意味着学校必须负担实际救助的责任。但学校却经常被“道德绑架”,要求承担这样的所谓道德义务,从而受到各方面并不公正的责难。
最后,救助之后的解困。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的帮扶都是求助者期待的,但对于这样的帮扶仅仅是在一段时间或一定层面之内,帮扶终究不能替代求助者自我解困,自我独立。无论是求利型的求助,还是求解型求助,对求助者而言最终都要“断乳”。同时,在物质型网络求助事件中,对于网民的物质捐赠远远超出求助者预期,如在面对重大疾病高昂救治费用面前,求助者通过网络募捐彻底实现解困,且仍剩下大量善款,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汇聚众多网民爱心捐助的后期监管与处理问题,同样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