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个体之域与社会之域(1 / 1)

以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为指向,社会正义从发展资源的合理占有等方面为成己过程提供了某种担保。在更广的意义上,社会正义又可以视为正当的社会秩序的表征:正义的社会形态不仅在形式的层面,而且也在价值的层面表现了社会的有序性。作为存在的形态,社会的有序性既关乎成物的过程,又涉及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的关系。

从现实的形态看,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固然有不同的规定和内涵,但并非互不相关。以前文提及的个体能力而言,它既与个体的自然禀赋等相联系,又表现为个体在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从而无法与个体相分离。然而,如前所述,从能力的形成到能力的运用,都基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条件,从而难以离开公共之域。广而言之,观念作为个人的所思所想,具有个体性的品格,其形成、提出都需要通过个体的意识活动而完成,并首先存在于个体之域。任何对个体观念的强行禁绝或强制灌输,都同时表现为对个体之域的干预和侵犯。但是,个体观念的形成,都既以已有的思想、知识系统为前提,又受到现实的存在形态的制约。同时,个体的观念形成之后,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表达、交流、传播,对公共领域中的他人产生不同的影响,从而获得某种公共性的品格。

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的相关性不仅体现于观念性的层面,而且更深刻地表现于实践的领域。这里首先可以一提的是经济领域的实践活动。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条件下,生产的规划、产品的交换、流通,都属于私人性的经营活动,企业生产什么、以何种价格交换产品,等等,都由企业的所有者决定,他人无法干预。然而,企业的经营活动同时又构成了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一个单位,其生产、流通既受到别的经济实体乃至整个社会结构的制约,又对社会领域其他的经济运行过程产生多重方面的影响。在这里,私人性的经济活动与公共性的经济运行,同样呈现了内在的相关性。

以上情形表明,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既非截然隔绝,也非完全不可转换。然而,在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时,一些哲学家往往对二者的内在相关性未能给予必要的注意。在对政治与伦理关系的看法中,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罗尔斯在谈到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时,便将作为道德主体的个人与政治上的公民区分开来,认为道德个体与道德人格相联系,公民作为政治及法律的身份,则主要涉及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26]对罗尔斯而言,正义首先体现于公共领域;与政治与道德的如上分野相应,罗尔斯主张:“我们应该尽可能把公共的正义观念表述为独立于各完备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之外的观念。”[27]在这里,政治主要被归入公共领域,而道德、宗教等则被定位于私人领域。按照这一理解,人格、德性作为个体领域的规定,主要与私人性的信念、选择相联系,而与公共领域的政治实践无实质的关系。

在其现实性上,政治、法律领域的公民,与道德领域的个人,并不是以彼此分裂的形式存在:二者表现为同一个体的不同“在”世方式。作为具体的存在,人总是参与不同的实践生活,并在社会实践的多方面展开中,形成了多重的“身份”和角色,政治领域的公民与道德领域的个人,也可以被视为广义上的不同“身份”或角色。作为同一存在的不同形态,这些不同的角色或身份具有本体论上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同时也使身份之后的存在领域难以相互分离。孔子曾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28]这里的君、臣、父、子,都同时表现为一种身份,前二者(君、臣)存在于政治关系之中,后二者(父、子)则体现于伦理关系。当孔子将君臣与父子彼此联系起来时,他也在实质上肯定了政治领域与伦理领域的互融。事实上,儒家确实已较早地注意到政治与伦理的统一性。尽管伦理与政治的交融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影响对政治实践领域特点的深入把握,但它确乎又有见于在现实的形态中二者的相关性。

从历史上看,儒家在肯定政治与伦理相关性的同时,也对二者在政治实践中的关联,做了多方面的考察。孟子在谈到治国过程时,便特别指出其中所运用的规范与道德人格之间的相关性:“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29]规矩本来是工匠测定方圆的准则,引申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圣人是指完美的理想人格,“法”则有依循、仿效之意。孟子将圣人与规矩加以对应,蕴含着如下之意:在“为君”“为臣”这一类政治实践中,行为规范可以取得道德人格的形式。换言之,道德人格能够被赋予某种规范的意义:当圣人成为效法对象时,他同时也对如何“为君”、如何“为臣”的政治实践具有了范导、制约的功能。

赋予人格以规范的意义,意味着确认道德品格在政治实践中的作用。从另一方面看,规范本身的作用,也存在如何约束和调节的问题。孟子曾以技艺或技术性活动为例,对此做了阐释:“矢人岂不仁于函人哉?矢人唯恐不伤人,函人唯恐伤人。巫匠亦然。故术不可不慎也。”[30]制造弓箭者总是希望自己所制的弓箭能置人于死地,而盔甲的制造者则每每担心自己所制的盔甲不能使人免受弓箭的伤害,这并不是因为弓箭的制造者比盔甲的制造者更残忍,而是其从事的特定之“术”使然。在这里,孟子似乎已注意到,“术”作为程序性的结构,有其自身的运作模式,一旦完全陷于“术”之中,则往往会身不由己地受“术”所支配。质言之,“术”本来为人所用,但若无道德原则的制约,则往往会导致对人本身的否定,所谓“术不可不慎”之说,便是基于以上事实。运用“术”的活动在宽泛意义上具有公共性,然而它的合理定向,却离不开个体内在的价值观念。广而言之,政治实践也包含着与“术”相联系的程序性活动,其中不仅涉及公共之域与个体之域的关系,而且关乎政治运作与道德观念的关系。也正是以上述思考为前提,孟子对自我的修养予以了相当的关注:“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31]平天下属于广义的政治实践,修身则是个体的道德完善。以修身为平天下的前提,进一步表明政治实践无法离开道德的制约。

孟子以为修其身则天下平,无疑表现出过分强调道德修养作用的倾向,然而,肯定人格修养在政治实践中的意义,却并非毫无所见。人既是政治法制关系中的存在,也有其道德的面向,作为人的存在的相关方面,这些规定并非彼此悬隔,本体论上的这种存在方式,决定了人的政治生活和道德生活不能截然分离。从制度本身的运作来看,它固然涉及非人格的形式化结构,但在其运作过程中同时也处处包含着人的参与,作为参与的主体,人自身的品格、德性总是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参与的过程,在此意义上,体制组织的合理运作既有其形式化的、程序性的前提,也需要道德的担保和制衡;[32]离开了道德等因素的制约,政治体制运行的理性化只能在技术或工具层面得到实现,从而难以避免片面性。同时,在仅仅关注体制运作的形式、程序的背景下,体现价值内涵的实质正义,也无法充分地得到实现。

个体修养与公共领域的关联,不仅仅体现在政治实践领域,而且渗入于更广的意义上的社会生活。以现代社会而言,公共政策的实施和落实,需要得到一般社会成员的理解和支持,人的内在品格、精神素质在这一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威尔·金里卡曾对此做了具体的分析:“公共政策在许多方面实际上都有赖于个人对自己的生活方式作出负责的决定:如果公民们不以有利于自己健康的方式而负责地生活,譬如,摄取健康饮食、经常锻炼、限制自己的烟酒量,国家就无法提供足够的保健措施;如果公民们不同意分担照顾亲属的责任,国家就无法满足儿童、老年人或残疾人的需要;如果公民们不愿意降低自己的消费量、重新使用循环再生的产品,国家就无法保护环境;如果公民们不节制自己的贷款或对工资增长提出的过分要求,政府管理经济的能力就要受到削弱;如果公民们逐渐对差异性失去宽容并且普遍缺乏正义感,创建一个更公平社会的企图就会困难重重。”[33]从生活方式的选择,到家庭伦理责任的确认;从环保意识,到消费取向,等等,所有这些方面,都首先表现为个体之域的观念,然而,它们同时又以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公共之域的实践。在这里,个体之域的观念、意识、品格无疑体现了对公共之域的社会生活的实质作用,而个体的正义感与公平社会的互动,则在更深的层面展示了以上关联。

在公民的资格理论中,公民的品格进一步被提到重要的地位。作为获得政治、法律资格的前提,公民身份并不仅仅表现为一种静态的规定,而是与实践活动紧密相关,当特纳认为“公民身份可以定义为各种实践的集合”时[34],无疑亦有见于此。只有在实践活动中,个体才能实际地融入社会生活,成为国家这一类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以实践中的现实化为特点,公民身份的形成与确证,涉及多方面的品格或素质。威廉姆·甘斯便认为,公民资格需要具备相关的品德,包括一般品德(勇气、守法、诚信)、社会品德(独立、思想开通)、经济品德(工作伦理、有能力自我约束、有能力适应经济与技术变迁),政治品德(有能力弄清和尊重他人的权利、具有从事公共讨论的意愿,等等)。[35]泰勒则将“对决策者形成有效影响”的能力,视为公民应有的素质。[36]品德或素质作为个体性的规定,属私人之域,但它们又分别涉及不同层面的社会生活:品德的多样性在某种意义上对应于社会生活的多元性。一定领域社会生活的有效展开和运行,需要其中的个体具备相关的品格,而个体具有何种品格,又总是对社会生活产生相应的影响。质言之,社会生活参与者所具有的精神素质,必然会在社会生活本身的展开过程中打上自己的印记。

对个体品格与社会生活(包括政治实践)的以上关系,一些哲学家未能充分地加以理解。从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出发,他们往往忽视了个体的内在品格、精神素质对于公共之域的作用,仅仅或主要强调公共之域对个体的塑造。在罗尔斯那里,我们便可以多少看到这一倾向。政治社会结构是罗尔斯关注的重要领域,对罗尔斯而言,这种结构的作用之一,便是塑造作为个体的公民:“基本结构的各种制度具有着深刻而长远的社会效果,并在一些根本方面塑造着公民的品格和目的,亦即塑造着他们所是的和渴望成为的那种个人。”[37]一方面,前文已提及,在罗尔斯看来,道德人格属政治领域之外的存在形态;另一方面,个体品格却可以由社会政治结构来塑造,公共之域与个体之域在此呈现单向的作用关系。这种看法虽不同于以公共之域干预个体之域,但对公共之域与个体之域的互动,却未能具体地把握。

不难看到,作为成己与成物的现实背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具有不同的向度。从存在形态看,二者的关系,首先体现于内在性和外在性。以个体的情意、信念、取向、价值关怀、品格、德性等为内容,私人之域取得了观念的形式;在这一层面,它同时内在于个体的精神世界,并相应地呈现内在性的特点。比较而言,公共领域则更多地展现于相互交流、共同生活、公开参与等社会交往和社会实践过程,从而超越了个体之域和内在之维,具有外在性的特点。与之相关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相对于私人领域的个人维度,公共领域同时表现为社会之域。当然,二者的区分也具有相对性:同一观念,作为个人的所思所想,属个体之域,但一旦表达出来,便进入公共之域。在此意义上,个体之域与公共领域不同于界限分明的空间区域,而是同时在实质的层面表现为个体性与公共性等存在规定。就成己与成物的过程而言,个体之域的确认,蕴含着对人的独特个性的关注。前文(第六章)曾对个体与个性的关系做了考察,与之相联系,这里可以进而对一般层面的人性与人的独特个性做一区分。一般层面的人性体现了人的类的本质,并由此将人与其他存在(物)区分开来,人的独特个性则与个体的特定存在过程,包括他在社会结构中的身份、角色、精神世界等相联系,体现了存在的具体性。如果说,个体之域以及与之相关的独特个性决定了成己过程总是基于个体的意愿和理想、自我的选择和追求,那么,个体存在与公共之域的关联,则使成己的过程始终难以离开社会的引导和制约。

个体选择与社会引导、自我努力与社会制约的统一,主要从成己的方面体现了个体之域与社会之域的关联。从更广的视域看,个体之域与社会之域又涉及成物的过程。事实上,社会正义的落实,同时具有成物的意义。就社会正义本身而言,其实现则同样关乎个体领域与公共领域。按其实质的内涵,正义不仅以个体权利为关注之点,而且表现为社会领域中合理秩序的建立,从而,内在地关联着个体领域与公共领域。个体的完善展开于各个方面,它一方面基于其独特的个性;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现实的条件,后者包括发展资源的合理获得与占有。不难看到,这里蕴含着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成己与成物、自我实现与社会正义的交融和互动。从现实的形态看,个体之域与公共之域的统一既从一个方面体现了社会正义,又构成了正义所以可能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