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形上之域的个体(1 / 1)

个体首先呈现个别的形态,“个”所体现的,便是此种形态,而代词“这”(this)则常常用于表示上述个别性。与“这”相联系的个别性具有界限的意义:此个体非彼个体,它使个体之间彼此区分。个体既是“个”或“这”,又有其“体”,“体”不仅赋予个体以实在性,而且使之成为不同属性或规定的承担者。作为多样属性或规定的承担者,个体同时表现为具体的统一体:特定个体内含的多样规定或属性总是统一于此“体”,并在其中彼此相关。从后一方面看,个体既具有个别性,又展现为特定的统一体,当16—17世纪的哲学家苏雷兹(Francisc Suárez)将个体称为“单个的统一体”(individual unity)时,似乎已注意到“个”与“体”的以上关联。[1]当然,他对个体的这种理解,又与其唯名论趋向相联系。

作为统一体,个体包含着自身的系统与结构,一旦个体原有的结构发生根本变化,则该个体便不复存在。一支粉笔如果被碾碎,化为粉状,便不成其为原有个体(即不再是原来意义上作为特定个体的粉笔),因为其原先的联结方式、结构已完全改变。这里同时也体现了个体不可还原的性质:个体所内含统一体,是个体存在的基本形态,如果被分解或还原为某一更原始的部分或构成,则原来的个体也就随之消逝。木制的家具由木材制成,但某一特定的家具(如一个书架)如果被全部拆解,便仅仅成为木材,而不再是作为个体的家具;动物包含骨架、肌肉、血液,等等,但某一动物(如一头牛)如果被分解为骨、肉、血,并还原到骨架、肌肉、血液的层面,同样也不复为原来的个体。这种不可还原性,使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原初的统一体或存在的基本单位。[2]

作为原初的统一体或存在的基本单位,个体虽属于一定的类,但它本身却无法再个例化。以人而言,人作为类包含苏格拉底、孔子等不同的个体,但苏格拉底、孔子之下却无法再划分出其他的人类个体。与这一事实相联系,个体的根本特点有时被理解为“非个例性”或“不可实例化”(noninstantiability)。[3]从名与对象的关系上说,“非个例性”或“不可实例化”首先与专名(如“孔子”)或限定之名(如“北京大学的现任校长”)相联系。个体的这种不可个例化以及它与专名或限定之名的关联,从不同的方面展示了个体的独特性或唯一性。独特性意味着每一个体都包含其他个体不具有的规定,唯一性则表明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体。

对个体本身来说,在其存在过程中,总是不断面临特殊化的问题。个体与殊相往往被视为同一类现象,在这种理解中,个体与殊相似乎并无实质的区分。[4]事实上,二者不能简单地等而同之。如前所述,从形而上的层面看,个体首先表现为特定的统一体,殊相则与不同的时间与空间位置相关:所谓殊相,具体即表现为个体在时空位置上的差异。金岳霖曾考察了个体的特殊化问题,认为:“个体底特殊化就是个体底时—空位置化。”[5]个体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涉及不同的时空关系,以人而言,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往往经历生命的不同阶段,这种不同,在本体论上通常是通过相互区别的时空关系(从年轻到年长分别占有不同的时间与空间位置)表现出来。同一个体,在不同的时间与空间位置上,总是取得特定的存在形态。个体在时空关系中的这种特殊化,使个体的独特性既获得了现实的品格,又进一步具体化。

与个体在时空中特殊化相关的,是个体的变与不变的问题。个体经历不同的时空位置,意味着个体总是处于变动之中,由此自然发生如下问题:在什么意义上,变化中的个体仍为同一个体?这里便涉及个体与普遍、殊相与共相的关系。个体在时空中的变动,使之不断形成特定的殊相,个体的特殊化即通过殊相而呈现出来,所谓变化,首先便表现为殊相的变迁。然而,个体同时又是一定类中的个体,具有类的可归属性(可以归属于相应的类),这种类的可归属性,以个体包含类的普遍共相为其前提。孔子之被归入人这一“类”,便在于他具有人之为人的普遍规定,后者包括理性、社会性,等等。然而,共相或普遍的规定内在于个体之中时,又总是与个体的特定存在相融合而取得具体的形态,后者可以视为共相(普遍)的具体化或具体的共相(普遍)。具体的共相一方面表现为类的普遍规定;另一方面又与个体相结合而呈现为具体的存在形态。与以上事实相应,这里可以对共相、具体的共相、殊相加以区分。以人而言,“人”这一普遍共相将孔子、苏格拉底等个体与人之外的其他存在(包括无生命之物与有生命之物)区分开来。具体的共相进一步将人之中的不同个体区分开来:同为人之为人的共相,孔子的社会关系与社会活动所体现的社会性与苏格拉底的社会交往所体现的社会性,便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在此,共相(社会性)的具体形态,便构成了同一类(人)之中的个体相互区别的重要方面。进而言之,每一个体在其存在过程中又经历了各种殊相的变化,在鲁国出仕时期的孔子不同于周游列国时期的孔子,少年苏格拉底也不同于老年的苏格拉底,但孔子与苏格拉底在不同时空中的殊相不管如何变,仍为孔子与苏格拉底。如何理解这种现象?这里需要再次关注具体的共相:个体的殊相虽变而仍为同一个体,其缘由即在于个体所内含的具体共相未变。孔子虽有鲁国与列国的空间位置之移,苏格拉底虽有少长之变,但作为普遍规定与个体存在统一的具体共相在他们的前后变化中并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后者决定了他们依然为同一个体。在此,具体的共相似乎呈现双重意义:

一方面,它使同一类之中的不同个体相互区别;另一方面,它又为个体在殊相的变化中保持自我同一提供了内在根据。

可以看到,个体的变与不变之后,是殊相与共相、个体性与普遍性的关系。在哲学史上,莱布尼茨以注重个体著称,然而,在关注个体、否定“两个实体完全相似而仅仅在数量上不同”的同时,莱布尼茨又强调:“每一个别实体(individual substance)都以自己的方式表现了整个宇宙。”更具体地说,“每一实体都如同整个世界和上帝之镜(a mirror of God)”[6]。这里所说的“表现了整个宇宙”或“如同整个世界”,既是指个体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意味着个体之中蕴含普遍之维,所谓“上帝之镜”便以形象的方式表明了这一点:上帝在莱布尼茨看来即是最具有普遍性的存在。莱布尼茨的以上看法,无疑已注意到个体与普遍性的关联。

鲍桑奎(B.Bosanquet)对此似乎有更明确的意识,在他看来,个体无法与普遍相分离,正是由此出发,他将个体界定为“具体的普遍”(the concrete universal)。[7]尽管作为新黑格尔主义者,鲍桑奎同时强调,在终极的意义上,只存在一个个体,这一个体即绝对(the absolute)[8],但他所说的具体的普遍与前文所提及的“具体共相”无疑又有相通之处,其中包含邓·司格脱(Duns Scotus)所谓“这一”(thisness)与“共同本质”(common nature)的统一。[9]个体与普遍或殊相与共相以上联系,使个体的变动与个体的绵延同一并行而不悖。

当然,个体与共相的如上关联,并不意味着个体仅仅内在于整体或大全之中。这里可以对个体存在与内在关系做一区分。内在关系论的代表人物是布拉德雷,按照内在关系论,每一事物都与其他所有事物相联系,在内在关系中,关系中的一项若离开了与关系中另一项的联系,便将失去自己的同一性(identity),从而不再是原来的事物。帕普(A.Pap)曾从逻辑的层面,对内在关系的特点作了如下概括:“内在关系是这样的关系:它构成了描述某一特定之物的部分,以致该特定之物如果不再处于与其他特定事物的关系之中,则似乎便会失去自己的同一性。”[10]在本体论上,内在关系体现的是个体与整体之间的联系,然而,仅仅从内在关系来规定个体,则容易使个体消解于整体之中。事实上,个体的特性无法简单地还原于关系,个体固然处于普遍联系之中,但个体本身总是包含着不能为关系所同化或消融的方面,其个体性规定、独特品格非关系所能完全限定。个体之间总是存在某种界限:“此”非“彼”,“彼”亦非“此”。这种界限不仅表现在时空关系中,而且也体现于个体性规定的差异上。以上的差异和区分从不同的方面表明,个体与其他事物的关系,同时具有外在性。

事物之间的外在关系既以个体存在为本体论前提,又通过个体性规定对关系的超越,具体地表现了个体的相对独立性及存在的多样性。就其现实形态而言,个体之间的关系既有内在性的一面,也有外在性之维。关系的内在性表明个体非孤立的、抽象的存在;关系的外在性则表明个体具有非关系所能消解的自在性。如果说,布拉德雷在突出内在关系之时,对个体的自在性或相对独立性未能予以必要的关注,并多少表现出以整体消解个体的趋向,那么,后来罗素、摩尔在反叛布拉德雷的绝对唯心论时,则似乎走向了另一极端:由肯定事物间关系的外在性、强调存在的多元性,罗素与摩尔对个体与整体的联系以及存在的统一性,往往未能给予充分的关注。不难看到,布拉德雷与罗素、摩尔对个体的理解,都呈现某种片面性。唯有对内在关系论与外在关系论做双重扬弃,才能真正把握个体的具体品格。

从关系的内在性看,个体并不是孤立的存在,而是处于一定的系统或整体之中,并归属于一定的类,如孔子和苏格拉底作为个体,便属于“人”这一类。个体与类的这种关系,为同一类之中个体间的联系提供了内在的前提:个体对类的共同归属,同时也使它们彼此相联。但另一方面,个体之归属于类,又并非融于混沌;作为具体的存在,特定个体与系统之中的其他个体自始存在差异与界限,这种差异与界限既表现为个体的自我同一及独特性,又使个体之间彼此区别。个体与类以及个体之间的以上“合”与“分”,从不同方面体现了个体所处关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在关系的外在性这一层面,个体的存在与变动,总是涉及偶然性问题。特定个体的发生,仍是基于各种条件,这些条件是否形成、如何形成,往往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其间包含着各种偶然性,后者同时也规定了无法将个体的发生与变动完全纳入必然的过程。以人而言,任何一个特定的个人,都不是人类衍化过程中必然的环节,相反,他之来到这个世界,具有偶然的性质。同样,特定的个人作为有限的存在,都难以避免死的归宿,但他在何时走向死亡、以何种方式走向死亡,却无法以必然的方式加以规定。要而言之,从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及个体间关系的内在性来看,理有必然;从特定个体变动的不确定性及个体间关系的外在性来说,则势无必至。[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