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成己与成物为指向,规范的作用与人性能力难以分离。事实上,心(内在意识)与理(外在规范)的互动,已从一个方面表现了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的相关性。成己与成物的过程既以人性能力为内在根据,又受到规范系统的制约。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相互联系,从不同的层面构成了意义世界生成的现实条件。
与意义的生成相联系,成己与成物具体地展开为知和行的历史过程。以认识自我与成就自我、认识世界与变革世界为实质的内容,知与行的过程在敞开和改变存在的同时,又不断推进知识与智慧的形成和发展。知、行过程的展开既以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为其所以可能的条件,又通过知识与智慧的发展影响与制约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具体而言,一方面,以个体的理解、领悟、认同以及实践活动的多方面展开为前提,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与智慧逐渐渗入个体的视域、思维定向、内在德性,从而内化为人性的能力。另一方面,知识与智慧又在实践的历史展开中形成普遍的观念系统并体现于价值体系,从而取得社会的、公共的形态。通过渗入人的知、行过程并在观念和实践的层面引导、影响人的活动,普遍的知识和智慧系统又进一步获得了规范的意义,并外化为不同形式的规范系统。
以知、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与智慧为共同之源,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在本原的层面呈现了内在的统一。作为知识与智慧的内化形态,人性能力为成己与成物的过程提供了内在根据;相对于此,规范系统作为知识与智慧的外化,则更多地表现为成己与成物的外在条件。前文已论及,成己与成物的过程同时以意义世界的生成为其内容,与之相应,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也从不同的方面制约着意义世界的生成过程。
作为成己与成物的内在根据,人性能力首先赋予这一过程以创造的品格。从成己(自我的成就)这一层面看,个体的人格并不仅仅按既定的程序而设定,德性的形成也不同于程序化的过程。走向自由人格的过程,总是包含着个体与社会的互动,在这一过程中,个体并不仅仅被动地接受社会的外在塑造,而是处处表现出自主的选择、具体的变通、多样的回应等趋向,这种选择、变通、回应从不同的方面体现了成己过程的创造性。同样,以变革世界为指向的成物过程,也并非完全表现为预定程序的展开,无论是化本然之物为人化的存在,抑或社会领域中构建合乎人性的世界,都包含着人的内在创造性。本然的对象不会自发地适应人的需要,化本然之物为人化存在,也就是扬弃对象的自在性,使之成为为我之物。社会的实在,同样展开为一个不断走向理想形态的过程,其中的变革、损益,都渗入了人的创造性活动。成己与成物过程的这种创造性无疑涉及多重方面,而人性能力则构成了其内在的前提:如前所述,自我的成就与世界的变革,从不同方面表征着知、行过程的深度与广度,后者又总是相应于人性能力的发展程度。
然而,成己与成物的过程尽管不囿于外在的程序,但又并非不涉及任何形式的方面。成就自我意味着走向理想的人格形态,这里既关乎人格发展的目标(成就什么),又涉及人格成就的方式(如何成就)。从目标的确立,到实现目标的方式与途径之探索,都无法略去形式与程序的方面。儒家在主张成己的同时,又一再要求“立于礼”[33],这里的“立”便以成己为指向,“礼”则更多地表现为形式层面的规定和要求。成己(立)与礼的联系,从一个方面展示了成己过程与形式、程序等方面的相关性。较之成己,成物展开为更广的意义上的实践过程,其合理性、有效性,也更难以离开形式和程序的规定。就变革自然而言,从生产、劳动过程,到科学研究活动,都包含着技术性的规程。同样,在社会领域,政治、法律、道德等活动,也需要合乎不同形式的程序。现代社会趋向于以法治扬弃人治,而法治之中,便渗入了程序的要求。成己与成物过程中的这种程序之维,首先与规范系统相联系:正是不同形式的规范或规则,赋予相关的知、行过程以程序性。人性能力诚然为成己与成物过程的创造性提供了内在的根据,然而,作为个体的内在规定,人性能力的作用如果离开了规范的制约,往往包含着导向主观化与任意化的可能。成己与成物的过程既要求以人性能力的创造趋向扬弃形式化、程序化的限定,也要求以规范的引导克服人性能力可能蕴含的任意性、主观性。从更广的视域看,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的相互制约,无疑为成己与成物过程提供了不同的担保。
创造性与个体性往往难以分离。无论就其指向的目标而言,抑或从具体的过程看,成己与成物都呈现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自我所追求的,并不是千人一面、整齐划一的人格,同样,人化的自然、社会的实在,也非表现为单一的模式。人性能力在赋予成己与成物过程以创造品格的同时,也为知、行过程的个性化展开提供了前提。然而,与程序化的规定相联系,成己与成物的过程又有普遍的维度。理想的人格以走向自由之境为共同的指向,人化的实在则以合乎人的需要以及合乎人性为其目标。尽管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成己与成物往往具有特定的内涵,但从社会演化的历史方向看,以上的理想和目标无疑体现于成己与成物的不同形态,并构成了其普遍的趋向。成己与成物过程的如上普遍之维,与规范系统的普遍性,显然存在内在的关联。在知、行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体现普遍价值理想的规范,总是蕴含着对世界之在以及人自身存在较为恒常的看法,它往往与普遍的价值原则、价值取向相联系,从总的方面规定着成己与成物的目标和方向。同时,规范也每每表现为一般的行为准则或规则,以稳定的方式对相关情境中的行为加以引导,后者从另一个方面担保了知、行活动的普遍性。如果说,人性能力赋予成己与成物过程以个体性、多样性的品格,并由此扬弃了其单一性,那么,规范系统则通过价值理想、价值原则以及行为准则和规则而为这一过程提供了普遍的范导,从而使之避免仅仅流于偶然化和相对化。
成己与成物既以人与人的世界为指向,又以人为主体。作为人的内在规定,人性能力同时也构成了成己与成物展开的现实动因。自我的成就如果离开人性能力的现实作用,往往便停留于理想的层面;同样,世界的变革也唯有进入人性能力的作用之域,才能展开为现实的过程。进而言之,规范系统在未与人性能力相结合时,往往具有抽象的形态,只有通过人性能力的作用,规范形态才能获得现实的生命。从这方面看,人性能力无疑又赋予成己与成物过程以现实性或现实的品格。然而,另一方面,动力因无法完全疏离形式因。人性能力诚然为成己与成物的过程提供了现实的动因,但如前所述,其作用过程又受到规范系统的制约:在范导知、行过程的同时,规范系统也从形式的层面,制约着人性能力的作用方式和过程。质言之,规范系统离开了人性能力固然将流于抽象化,人性能力脱离了规范系统也容易陷于盲目性。就成己与成物的过程而言,如果说,人性能力使之从内在的方面获得了现实的规定,那么,规范系统则从外在之维赋予它以某种自觉的品格。
如前文一再论及的,成己与成物的过程同时表现为意义的生成过程,后者首先涉及观念的层面。在观念的领域,意义的发生既本于人性能力,又关联不同形式的规范系统。以知识形态而言,一方面,其形成无疑基于人与对象的互动过程,这一互动过程的具体展开,则无法离开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从感知到思维,从想象到体悟,从直觉到推论,人性能力的作用体现于知识生成的各个环节。另一方面,知识作为有意义的系统,又受到不同规范的制约。感知的过程需要遵循观察的客观性原则,思维的过程不能违背逻辑的规则,如此等等。想象尽管不可为典要,但亦需依据可能世界的规定(如不能涉及逻辑矛盾)。此外,如金岳霖所指出的,与知识系统相联系的概念、范畴,同时具有摹写和规范双重作用,所谓概念的规范,便包含对认识过程的引导与限定。如果说,人性能力赋予知识的形成过程以创造性、现实性的品格,那么,由逻辑、概念等构成的规范系统则为这种意义形态的普遍有效性提供了担保。
在渗入价值内涵的意义世界中,同样可以看到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的交互作用。从成己的过程看,首先需要关注的是以精神世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意义形态。如后文将进一步论述的,在认知过程中,世界首先呈现为可理解的图景;通过评价,世界进一步展示了对于人的价值意义。由世界之在反观人自身的存在,对象意义的追问便进一步导向对人自身存在意义的关切,与之相联系的,则是不同形式的精神之境或精神世界。作为自我成就(成己)的观念体现,精神世界不仅以人性能力的创造性运用为内在之源,而且离不开价值理想、价值原则等广义规范系统的引导、制约。无论是从事实之域到价值意义的转换,抑或理想意识与使命意识的形成,都既本于内在的人性能力,又依乎普遍的价值原则。
由意义的观念形态转向意义的现实形态,便涉及广义的人化实在。以本然之物向为我之物的转换为前提,现实形态的意义世界更多地与成物过程(成就世界)相联系。从本然存在走向人化的存在涉及多重方面,包括实然、必然与现实可能的把握、目的与理想的形成、计划与蓝图的制定,等等。进而言之,这一层面意义世界的生成,始终无法离开实践过程:化本然之物为人化存在,以实践过程的历史展开为其前提。在意义世界的如上生成过程中,自始便包含着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的交互作用。对实然、必然与现实可能的把握涉及认识过程,后者既以人性能力为内在条件,又处处受到认识与逻辑规范的制约;在把握实然、必然与现实可能的基础上,融合人的价值目的而形成理想蓝图,也同时包含着人性能力的创造性运用与价值原则的范导;实践过程的展开,则一方面本于体现人性能力的实践智慧,另一方面又涉及行动的具体规则、程序,等等。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的如上互动,也展开于社会实在的生成过程。作为意义世界的现实形态,社会实在(包括各种体制)的形成,同样以人性能力与普遍规范为其相关的条件。从社会体制,到文化系统,社会实在的发生与发展,都渗入了人性能力与普遍规范的作用。
可以看到,以意义世界的生成为指向,成己与成物的过程既基于内在的人性能力,又本于外在的普遍规范。作为成己与成物所以可能的条件,人性能力与普遍规范本身存在内在的关联。规范系统离开了人性能力,往往容易导向抽象化、形式化,并失去现实的生命力;人性能力无规范系统的范导,则每每难以避免任意性、偶然性,并可能由此失去自觉的品格。正是在人性能力与规范系统的互动中,成己与成物的过程达到了创造性、个体性、现实性与程序性、普遍性、自觉性的统一,这种统一,同时为意义世界的生成提供了具体的担保。
[1] 从以上前提看,一些研究者以“人具有自觉的理性意识”解释人何以有规范问题(参见C.M.Korsgaard,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46-47),显然很难被视为对问题的真正把握。
[2] 规范的具体形态,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区分。赖特(G.H.v.Wright)在总体上将规范分为三类:即规则(rule,主要指游戏规则、语法规则、逻辑法则)、规定(prescription,指命令、允许等)、指示或指导(direction,主要指技术规范),同时又区分了三类次要的规范,即习俗(customs)、道德原则、理想规则(ideal rule)(参见G.H.v.Wright,Norm and Action:A Logical Enquiry,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1963,pp.15-16)。根据规范的不同作用对象、作用领域、作用方式,也可分别对认识、道德、审美、法律、宗教、礼仪、习俗、技术等领域的规范做区分:认识领域的规范,主要与真假相关;道德领域的规范,涉及广义的善恶;审美准则,关联着艺术创作与审美鉴赏;法律规范,侧重于正当性、合法性的确认;宗教戒律,以超验追求为背景;礼仪规范,与文野之别相联系;习俗中的规定,以文化认同为指向;技术规程,旨在保证有效的技术操作;等等。这里主要从理论的层面考察规范的一般性质和特点,不拟详细讨论规范的具体形态。
[3] 《孟子·离娄上》。
[4] (明)王夫之:《张子正蒙注》卷一,见《船山全书》第12册,31—32页,长沙,岳麓书社,1996。
[5] 《孟子·梁惠王上》。
[6] 参见C.M.Korsgaard,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pp.92-113。
[7] (宋)朱熹:《朱子语类》卷一一四。
[8] (宋)朱熹:《论语或问》卷一。
[9] (宋)朱熹:《大学或问下》。
[10] (宋)朱熹:《论语或问》卷一。
[11] 康德在某种意义上也表现出将当然视为必然的倾向,在谈到规则(rules)时,他曾指出:就其具有客观性而言,规则(rules)“也可称之为法则(laws)”(Kant,Critique of Pure Reason,Translated by N.K.Smith,New York,Bedford/St.Martin's Boston,1965,p.147)。较之规则的当然意蕴,法则更多地体现了必然,以规则为法则,多少意味着将当然纳入必然。事实上,在道德哲学中,康德确乎在相当意义上把当然同时理解为必然,如后文将提及的,他对道德律的看法,便明显地表现了这一点。顺便指出,考斯伽德(C.M.Korsgaard)虽然以认同康德为其哲学立场,但对规范的理解却与康德似乎存在实质的差异。
[12]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120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3]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121页。
[14] [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128页。
[15] 《孟子·告子上》。
[16] 《论语·为政》。
[17] 《礼记·曲礼上》。
[18] (宋)李觏:《李觏集》,66页,北京,中华书局,1981。
[19] (宋)张载:《张载集》,264、37页,北京,中华书局,1978。
[20] 《论语·八佾》。
[21] 《论语·卫灵公》。
[22] 《论语·阳货》。
[23] 《孟子·尽心上》。
[24] (明)王夫之:《张子正蒙注》卷一,见《船山全书》第12册,72页,长沙,岳麓书社,1996。
[25] 《荀子·王制》。
[26] 《荀子·王制》。
[27] 历史地看,一些规范往往是在社会实践中自发形成,然后被逐渐接受、认可,并得到自觉的表述,从而取得规范形式。这里包含实践需要与历史选择两个方面:如果说,社会演化中规范的自发形成,体现了实践的需要,那么,社会对其接受、认可以及进一步的形式化,则表现为历史的选择。礼、义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视为以上两个方面互动的产物。
[28] 参见J.Raz,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London,Hutchinson,1975,p.52。
[29] Kant,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93,p.30.
[30] Kant,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Indianapolis,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1993,p.38.
[31] 参见Kant,Critique of Pure Reason,Translated by N.K.Smith,New York,Bedford/St.Martin's Boston,1965,p.135。
[32] 参见杨国荣:《伦理与存在:道德哲学研究》第3章、第8章,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3] 《论语·泰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