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规范系统与意义生成(1 / 1)

作为一个历史过程,成己与成物不仅以人性能力为其内在条件,而且关联着多重形式的规范系统。一方面,成己与成物具体展开为知和行的过程,后者本身包含不同意义上的规范性;另一方面,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与智慧,又通过外化为普遍的规范系统而进一步制约知、行过程。以认识世界与认识自己、改变世界与改变自己为指向,规范既与做什么及如何做(to do)相关,也涉及成就什么(to be)。与目的性规定相联系,规范内含价值之维;以实然与必然为本,规范又有其本体论根据。从形式的层面看,规范与“理”相近,具有外在的、非人格的特点,但其现实的作用却并非隔绝于内在的意识(心),规范与个体及其意识活动的关系,具体展开为心与理的互动。作为制约存在形态与存在过程的当然之则,规范构成了人与人的共在所以可能的条件,对共同生活的这种担保既体现了规范普遍、公共的社会品格,又展示了其历史性和具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