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判断力(1 / 1)

在判断力中,人的能力得到了更为综合的体现。判断力以理性、感知、想象、直觉、洞察等方面的交互作用为前提,表现为分析、比较、推论、确定、决断等活动的统一。作为一种具有综合性质的能力,判断力的特点首先体现于联结与沟通,后者既涉及上述不同能力之间的交融,也以观念形态与外部对象之间的关联为内容。在实质的层面,判断展开为人对世界不同形式的把握,判断力则表现为实现这种把握的能力。

相应于知与行的不同领域,判断力呈现为不同的形式。从认识过程看,判断力主要以普遍的概念、范畴、理论与经验内容之间的联系为指向:随着普遍的概念、范畴等被引用于特定的经验对象或经验内容,普遍概念与经验内容之间开始建立起内在的关联,而在这种关联的背后,则是存在的一般性质与特定形态的统一。通过普遍概念、范畴与经验内容的如上联系,存在的一般性质与特定形态的内在联系、事物的不同规定之间的相关性,也得到了把握,主体则由此进而形成了对事物不同维度、不同层面的认知。事实上,做出认识论意义上的判断,往往便意味着形成某种知识。在道德领域,判断力体现于伦理规范与具体情境的结合,以中国哲学的观念加以表述,其中所展示的也就是“理一”与“分殊”之间的沟通。从道德行为的选择,到道德行为的评价,都涉及伦理规范如何引用于具体情境的问题,道德领域的判断力,便表现为将“理一”与“分殊”加以统一的能力。与以上两种形态有所不同,审美领域的判断力,主要表现为人的目的性与对象呈现形式之间的沟通:通过确认特定对象的合目的性,人同时形成了关于对象的审美判断。

作为把握世界与人自身之“在”的方式,判断内在地包含着创造之维:对具体的个体而言,做出判断,总是渗入了创造性的活动。某种判断从社会的层面看也许并未提供新的观念,但只要它超越了做出判断的个体对世界与人的原有理解视域、包含了他对存在及其意义的新见解,那么,这种判断对相关的个体而言便依然具有创造的意味。与之相联系,渗入判断之中的判断力,也以综合的形式,体现了人的创造能力。在外在的层面或直接的形态上,判断似乎首先与想象相关:判断所涉及的关联,往往由想象提示。然而,想象中呈现的联系如果没有得到确认,便难以提供对世界或人自身存在的实际把握,而这种联系的确认,总是通过判断而实现。广而言之,判断所指向的特定境域及境域中的具体对象,常常由感知所提供,与之相对的普遍概念或原理,则关乎理性之域。总起来,判断力的作用既关联感知、体验,也涉及理性的分析、推论;既需要借助想象,也有赖于直觉、洞察。从观念与对象的联系与沟通,到存在意义的确认,固然都涉及一般规则的运用,但规则的这种运用并无既定或不变的程式,也无法仅仅借助形式化的推绎。这里我们无疑需要区分规则与规则的运用:规则本身呈现形式化的特点,但规则的运用则是非形式化的,正是后者凸显了判断力的意义,而规则本身也是在判断力的作用过程中,才获得现实的品格。判断的形式或者表现为以普遍统摄特殊,或者侧重于将特殊归属于普遍[42],二者的实质指向和现实内容,则是世界的敞开与存在意义的澄明。

做出判断往往并不是基于对相关对象所有方面或规定的认知。在很多情况下,判断乃是以对相关事务既有所知又非完全知为其现实的前提。以认识过程而言,当人看到一座带有门或窗的建筑物时,常会做出“这是一幢房屋”的判断,尽管此时他所看到的可能仅仅是该建筑的某一部分(如带有门或窗的一面墙),而非其全部。不难看到,在以上判断中,既涉及概念的引用(通过应用“房屋”这一概念,相关对象被归入“房屋”这一特定之“类”),又包含着某种预期或推论。在人形成“这是一幢房屋”的判断之时,虽然他看到的只是一面墙,但他同时又预期或推知这一建筑还有其他三面墙,这种预期和推知内在地蕴含于判断过程及判断的结果,并使当下的认识得到扩展(亦即使认识超越了特定时空中的直接呈现),而其本身则以有关房屋的背景知识为前提:根据判断者已有的知识经验,房屋这一类建筑通常有四面墙。判断是一种自觉的、专注性的意识活动,然而,背景性的知识往往并不以显性或明觉的方式呈现,而是更多地表现为波兰尼所说的隐默之知或默会之知(tacit knowing)。事实上,作为人性能力的体现形式,判断力的特点之一在于沟通显性的知识系统与隐默的知识背景,而在这一过程中,它本身也体现了自觉的确认、判定与潜在的预期、推论等认知活动的交融。在判断力的以上作用中,既可以看到直观、联想以及概念引用等认识功能的互动,也不难注意到自觉之知与隐默之知的统一。

在不同能力的综合作用中,判断力同时也展示了人的内在力量。无论是事实的认知,抑或价值的评价,都渗入了判断力的作用。从事实的认知看,感性材料或概念形式每每只是提供认识的条件和前提,仅仅获得这些前提条件并不足以构成知识。唯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出具体的判断,才可能形成关于相关对象的认识。即使在“这是一所学校”这样的简单表述中,也已内在地蕴含着判断:它的认识内涵,便是借助判断而得到体现和确认。同样,道德、审美领域的价值评价,也总是通过判断而得到实现:在“他做得对”或“那花很美”这一类陈述中,已分别内含伦理判断与审美判断。在做出判断之前,认识与评价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往往表现为互不相关的各种质料或形式,通过判断,它们才呈现为有意义的观念结构和思想形态,后者的具体内容,则是对世界与人自身的把握:观念的统一所折射的,便是存在形态的统一。进而言之,通过以不同的方式认识世界与人自身,判断力同时又沟通了知与行:对具体对象、情景的判断常常为人的选择与决定提供了根据,而选择和决定则进一步将人引向不同形态的实践。以道德领域而言,对特定情景、普遍义务的把握以及二者关系的判断,构成了在相关情景中作出道德选择和道德决定的前提,后者又推动人从“知当然”(道德认识)走向“行当然”(道德实践)。

从哲学史上看,康德对判断力予以深入、系统的考察。在康德那里,判断力既涉及认识领域,也关乎道德实践与审美过程。在认识领域,判断力所指向的是知性与感性的沟通:“如果把一般的知性视为规则的能力,那么判断力就是一种归属于规则之下的能力,即区别某种东西是否从属于一个已有规则的能力。”[43]这种归属,具体地表现为特殊与普遍的联结(特殊的经验内容与普遍范畴的沟通)。在道德实践中,判断力涉及道德概念的运用[44],在审美领域,判断力则表现为对合目的性的评判,具体而言,也就是“通过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对自然的合目的性作出判断”[45]。当对象在外在形式上的合目的性引发审美主体自由愉悦的情感时,主体往往便会形成审美判断。通过自然的合目的性这一概念,判断力沟通了自然概念之域与自由概念之域[46],并使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之间的过渡成为可能。

康德对判断力的理解,无疑涉及了人的能力。然而,在康德那里,判断力首先又与先天的形式相联系,作为审美判断力核心概念的“自然的合目的性”,便被规定为一条“先天原理”。[47]如前所述,判断涉及特殊向普遍的归属,而在康德看来,“先验判断力”所需做的,也就是提供这种归属的“先天条件”。[48]与之相联系,康德将判断力理解为一种天赋的机能:“尽管知性能够用规则来被教导和配置(equipped with),但判断力是一种独特的才能,只能习行,无法教授。它是一种天赋的特殊品格,其缺乏无法通过学习来弥补。”[49]作为先天的禀赋,判断力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固有的机能(faculty)[50],而有别于现实的能力(capacity or power)。机能近于属性,具有既成性,能力则以生成性为更实质的特性,它形成于现实的知、行过程之中,其作用也体现于这一过程。作为人的内在力量,人的能力同时构成了知、行活动所以发生的现实根据。然而,当判断力被理解为先天而固有(既成)的规定时,它与现实的能力之间显然已有一定的距离。事实上,作为“先天条件”,判断力与范畴或纯粹知性概念等认识形式已处于同一序列,相对于能力所内含的现实品格,其先验的、被给予性的品格似乎处于更为主导的方面。对判断力的以上看法,从一个侧面表明,康德对人性能力的理解,仍有其自身的限度。

要而言之,理性、感知、想象、直觉、洞察、言与意,以及判断力表现了人性能力的多重形式。这里既涉及理性与感性的关系,也关乎更广意义上的理性与非理性的统一;既体现了人性能力的不同表现方式,又展示了人性能力的综合形态。与知、行过程的多样性、丰富性相应,人性能力的形式也呈现多重性,并可从不同的视域加以概括、考察和理解。作为成己与成物所以可能的条件,人性能力本身也在成己与成物的过程中取得具体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