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共产主义”这一说法来自恩格斯。[30]1843年10—11月,恩格斯为了向英国读者介绍欧洲大陆上的共产主义思想,曾在《新道德世界》上分两次发表了《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一文。在这篇论文中,恩格斯对英法德三国的共产主义思潮作了这样的概括:“欧洲三个文明大国,英国、法国和德国,都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财产共有的基础上进行社会制度的彻底革命,现在已经成为一种急不可待和不可避免的必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个结论是由上述国家各自单独得出的……英国人达到这个结论是通过实践,即由于自己国内贫穷、道德败坏和赤贫现象迅速加剧;法国人达到这个结论是通过政治,即他们起初要求政治自由和平等,继而发现这还不够,就在政治要求之外又加上社会自由和社会平等的要求;德国人则通过哲学,即通过对基本原理的思考而成为共产主义者。”[31]按照这一介绍,英国共产主义的核心范畴是“实践”,法国共产主义的核心范畴是“政治(平等)”,德国共产主义的核心范畴是“哲学”。德国的“哲学共产主义”与同是德国的魏特林的“工人共产主义”和“基督教共产主义”不同,它的基本原理是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这一流派的创始人是赫斯,其重要成员包括卢格、马克思和海尔维格,当然也包括恩格斯本人。
马克思研究法德两国的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潮的确要晚于赫斯和恩格斯,而且在对这些思潮意义的认识上也落后于他们。从现有的文献来看,马克思公开讨论“哲学共产主义”最早是在《评一个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1844年7月31日)中 。在该文中,马克思写道:“必须承认,德国无产阶级是欧洲无产阶级的理论家,正如同英国无产阶级是它的国民经济学家,法国无产阶级是它的政治家一样。”[32]《手稿》中也有类似的概括:“平等不过是德国人所说的自我=自我译成法国的形式即政治的形式。平等,作为共产主义的基础,是共产主义的政治的论据。这同德国人借助于把人理解为普遍的自我意识来论证共产主义,是一回事。不言而喻,异化的扬弃总是从作为统治力量的异化形式出发:在德国是自我意识;在法国是平等,因为这是政治;在英国是现实的、物质的、仅仅以自身来衡量自身的实践(praktisch)需要。”[33]
从这些说法来看,马克思《手稿》中的共产主义认识,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了恩格斯《大陆上社会改革的进展》一文的影响,这就如同《手稿》中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受到了《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影响一样。马克思也与恩格斯一样,对法国共产主义持有不满,认为他们缺少哲学的理论支撑。这种哲学,主要是指青年黑格尔派的自我意识逻辑和费尔巴哈的人道主义。自我意识逻辑强调人的主体性和自由,反对一切外在的限制,因此它可以作为批判近代社会的非人化和异化现象的思想武器。作为一个事实,赫斯曾在《行动的哲学》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等论文中将这种“自我意识”逻辑改造成共产主义思想。费尔巴哈由于反对宗教对人的压迫,认为上帝只不过是人的本质的自我异化,强调“人的最高本质就是人本身”,其哲学中包含着很强的人道主义意蕴。在《德法年鉴》时期,卢格、赫斯、马克思和恩格斯等人都曾将它应用于国家批判、政治批判和经济批判。从这一人道主义出发,也会很自然地走向否定私有制、批判资本主义的道路。可能也正是出于这一原因,马克思才在1844年8月11日致费尔巴哈的信中称费尔巴哈的著作“给社会主义提供了哲学基础”。
总之,在德国的“哲学共产主义”者看来,法国共产主义虽然提出了否定私有制等理念,但是却缺少将共产主义理论化和哲学化的能力。恩格斯说道:“在德国,在有教养的社会阶级中建立共产主义党派的可能性大于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德国人是一个从不重利益的民族;在德国,当原则和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原则几乎总是使利益的要求沉默下来。对抽象原则的偏好,对现实和私利的偏废,使德国人在政治上毫无建树;正是上述这些品质保证了哲学共产主义在这个国家的胜利。……法国共产主义者只是在我们的发展的初级阶段帮助了我们,我们很快发现,我们比自己的老师知道的更多些。”[34]恩格斯的这段话代表了“哲学共产主义”者的心声。因此,如果马克思要接受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话,那么他所能接受的只能是德国的“哲学共产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