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的本质是“Gemeinwesen”(1 / 1)

首先看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的讨论。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一个关于人的本质的全新命题:“不论是生产本身内部的人的活动的交换,还是人的产品的相互交换,都相当于类活动和类享受(Gattungsgenuβ)——它们的现实的、有意识的、真正的存在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der gesellschaftliche Genuβ)。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wahres Gemeinwesen),所以人通过发挥自己的本质,创造、生产人的共同本质(Gemeinwesen)、社会本质(gesellschaftliches Wesen),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每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普遍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27]

人的本质是“共同存在性”(Gemeinwesen)。理解这一命题的关键显然是对 Gemeinwesen一词的理解。在2000年人民出版社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单行本)中,该词被译成了“社会联系”。从内容上看,这不算是一个坏的翻译,不过同它的本义相比,该翻译中“社会”含义稍显过强。因为,Gemeinwesen一词的原意是指“共同本质”或者“共同存在”等,它是对“共同体”(Gemeinschaft)和“社会”(Gesellschaft)这两种人类共同生活形态特征的概括。关于Gemeinschaft、Gesellschaft和Gemeinwesen这三者的区分,我曾讨论过[28],就不再赘述,这里只给出它们的一般区别:Gemeinschaft是指人与人的交往无须中介的共同体;而Gesellschaft则是指人与人的交往需要借助于中介的社会;而Gemeinwesen则介乎于两者之间,可同时容纳共同体和社会这两重含义。正是因为如此,本书将Gemeinwesen译成“共同存在性”、“共同本质”。

将人的本质规定为“共同存在性”,这是马克思在对人的理解上的巨大进步。首先,在第五章中,我们曾作过分析,在《第一手稿》的[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片断马克思曾将“类”视为人的本质。但是,那里的“类”只是个体的“自由自觉的活动”特性,它是从人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即主客关系的角度来下的定义。但在这里,马克思虽然也照样使用了“类活动”或者“类享受”等概念来表述人的本质,但此时它们是指“生产本身内部的人的活动的交换”和“人的产品的相互交换”,这明显是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角度来给人下定义的。那么人的本质,就只能是与“类”的字面意义相吻合的人的共同体特征,即“共同存在性”或者“共同本质”。这种对人的规定并没有出现在《第一手稿》中。

此外,马克思进一步把Gemeinwesen定义为“社会本质”。那么,什么是社会本质?前面说过,社会与共同体是不同的。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个体在其中的结合是不是借助于中介。有中介,譬如私人所有,就意味着个体彼此要分你我,这是由私人所有的排他本性所决定的;无中介,意味着个体不独立,彼此不分你我。由分你我的个体组成的Gemeinwesen的典型形态是“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29];而由不分你我的个体组成的Gemeinwesen的典型形态是古代的共同体,或者家庭。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每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普遍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而且,“真正的共同本质(Gemeinwesen)并不是由反思产生的,它是由于个人的需要和利己主义才出现的,也就是个人在积极实现其存在时的直接产物”,个体只有在追逐自己的私利时,才可能成为“现实的、活生生的、特殊的个人”[30]。这些命题显然跟私人所有和市民社会有关,人只有成为私有者,才有资格成为“现实的个人”;只有这些私人之间的关系才能构成社会关系。从这些表述中,我们能够看到后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的原型,即人及其社会的本质在于其所处的经济关系。

总之,马克思不仅从市民社会的角度界定了社会,而且还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人的本质。其实,从这一角度来规定的人的本质,并不是马克思的首创,国民经济学中就有这一思想的雏形,只不过马克思在此之前没有意识到而已。在经过了一段对斯密、李嘉图、穆勒等人的经济学研究以后,马克思终于发现了国民经济学的这一特点,对国民经济学不无赞意地评价道:“国民经济学是在交换和贸易的形式下来探讨人的共同本质、或者他们正积极实现着的人的本质,即类生活中的、真正的人的生活中的相互补充。德斯杜特·德·特拉西说:‘社会是一系列的相互交换……它恰好也是这个相互结合的运动。’亚当·斯密说:‘社会是一个商业社会。它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商人。’”[31]也就是说,国民经济学以交换和贸易的方式正确地把握住了相互补充才是“人的共同本质”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其他的学派,而是“国民经济学把社会交往的异化形式作为本质的和最初的、作为同人的规定(Bestimmung)相适应的形式确定下来了”[32]。对于一直将国民经济学当作批判靶子的马克思来说,这是一个不低的评价。

当然,国民经济学中的人的“共同本质”还不是马克思心目中的“共同本质”,国民经济学中的市民社会也不是真正的社会。马克思说道:“因此,交换或物物交换是私人所有范围内的人的社会行为、类的行为,共同本质,社会交往(gesellschaftlicher Verkehr)和人的联合,因而是外部的、外化的类的行为。正因为这样,它才表现为物物交换,因此,物物交换同时也是社会关系的对立物(das Gegenteil)。”[33]马克思在肯定了国民经济学在对人的本质规定上的进步的同时,对国民经济学也展开了批判:“只要人不承认自己是人,因而不按人的方式来组织世界,这种共同本质就以异化的形式出现。因为这种共同本质的主体,即人,是同自身相异化的存在物。”[34]也就是说,在私人所有的条件下,或者说在国民经济学的条件下,“共同本质”和“社会”是以异化的方式存在的。关于这种异化了的“共同本质”和“社会”,马克思这样写道:

“人同自身相异化以及这个异化了的人的社会是一幅描绘他的现实的共同本质、他的真正的类生活的讽刺画。”在这幅画中,“他的活动由此而表现为苦难,他个人的创造物表现为异己的力量,他的财富表现为他的贫穷,把他同别人结合起来的本质的联系(Wesensband)表现为非本质的联系,相反,他同别人的分离表现为他的真正的存在;他的生命表现为他的生命的牺牲,他的本质的现实化表现为他的生命的非现实化,他的生产表现为他的无的生产,他支配对象的权力表现为对象支配他的权力,而他本身,即他的创造物的主人,则表现为这个创造物的奴隶。”[35]

现实化表现为非现实化,生产表现为无、支配对象表现为被对象支配、主人表现为奴隶,这些表述足以让人们联想到《第一手稿》的[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片断。但是,如果仔细揣摩,我们会发现,这幅画的主题其实并不是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工人的异化——工人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劳动异化给资本家,结果造成无产者与有产者、工人和资本家的对立——而是指市民社会中私有者的异化。一言以蔽之,这幅画所描绘的是商品货币关系中的人的异化图景。在马克思看来,真正的“共同本质”应该是扬弃了异化的,或者说去掉了“私人所有”或者“市民”这样的形容词的“社会本质”。

总之,在这里,马克思小心地区别使用了“类”、“共同体”、“社会”这些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把对人的本质界定从“自由自觉的活动”转移到“共同本质”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