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界定完人的本质以后,马克思开始了对私人所有的研究。从整个《穆勒评注》来看,这是马克思对私人所有问题的第二次讨论。第一次讨论是上一节中对私人所有关系的分析,而这次讨论与第一次不同,它不再是为了说明货币的起源和本质,而是要通过与“共同本质”的关系来说明私人所有的本质,由于“共同本质”是私人所有的对立概念,因此这次讨论可看作是对私人所有本身的讨论。
“国民经济学——同现实的运动一样——以作为私有者同私有者的关系的人同人的关系为出发点。如果假定一个人是私有者,也就是说假定一个人是排他的占有者(exclusiver Besitzer),他通过这种排他的占有证实自己的人格性(Pers?nlichkeit),并使自己同他人既相区分又相联系,——私人所有是他人格的,反映其价值的,因而也是他的本质的定在(Dasein),——那么,私人所有的丧失(Verlust)或放弃(Aufgeben),就是人和私人所有本身的外化。……”[36]
在这段话中,马克思借助于对国民经济学的分析,回答了几个跟私人所有相关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以设问的方式对他的论述作一下整理:
(1)什么是私有者呢?私有者是一个“排他的占有者,他通过这种排他的占有证实自己的人格性,并使自己同他人既相区分又相联系”。也就是说,私有者的本质在于能够对自己的劳动产品进行排他性占有,而且他的人格还要靠这一点来证明。
(2)什么是私人所有?“私人所有是他人格的,反映其价值的,因而也是他的本质的定在。”也就是说,私人所有不单纯是自己的对象物,它还反映着自己的人格和价值。因此私人所有的丧失和放弃,就不单单是私有物的丧失和放弃,更为严重的,还是私有者人格的外化和丧失。由于私人所有关乎人格、人的尊严,因此除非有足够的理由,否则私有者是绝不会将它外化(转让)和放弃的。但不可思议的是,在现实中所有的私有者都在若无其事地进行着这种可怕的行为。
(3)为什么人必须转让(外化)自己的私人所有?一方面,“由于匮乏(Not),由于需要”(Bedürfnis),即我自己的产品不能使自己得到满足,别人手里的产品则正好可以满足我的需要,也就是说,“私人所有的质料,即对象特有的本性”(spezifische Natur des Gegenstandes)是“补足我的存在和实现我的本质所必需的”[37],用后来马克思的经济学语言,就是“(1)被交换的商品的自然特性,(2)交换者的特殊的自然需要,或者把二者合起来说,被交换的商品的不同的使用价值”[38];另一方面,私人所有是对他人而言的,私有者要想证明某物是自己的私人所有,就必须在意识上或现实中将私人所有转让(外化)出去。“物象(Sache)只有当他不再是我的私人所有,而且并不因此而不是一般的私人所有的时候,就是说……当它成为另一个人的私人所有的时候”,它才能称得上私人所有。本来,私人所有之所以被称作私人所有,是因为其排他性的本质,而真正的私人所有却必须与它的本义相反,是“外化的私人所有”[39]。私人所有概念本身包含着这一深刻的矛盾。[40]
接下来,马克思又详细地描述了“外化的私人所有”的含义以及它将带来等价物的必然性:“私人所有本身由于它的相互外化或异化而获得外化的私人所有这个定义。首先,因为它不再是这种财产占有者的劳动产品,不再是占有者的个性的特殊表现,因为占有者使它外化了,它脱离了曾是它的生产者的占有者,并且对于不是它的生产者来说获得了私人的意义。私人所有对占有者来说失去了私人的意义。其次,它同另一种私人所有发生关系,并被认为同这种私人所有是相等的。它的地位被另一种私人所有所代替,如同它本身代替了另一种私人所有一样。因而,私人所有从双方来看都表现为另一种私人所有的代表,表现为同另一种自然产物相等的东西,并且双方是这样相互发生关系的:每一方都代表另一方的存在,双方都作为它的自身和它的异在的代替物相互发生关系。”[41]
(4)没有可以接受自己私人所有的他人,私人所有的外化就不可能实现。问题是他者凭什么敢领有自己的私人所有?“双方对对方的对象物的需要,使每一个私有者都意识到,他同物除了有私有权关系以外,还有另一种本质的关系,即他并不是他自认为的那种特殊存在,而是一个总体性存在(totales Wesen),他的需要也同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有内在的所有权(Eigentum)关系,因为对某种物象(Sache)的需要最明显地、最无可争辩地证明:这种物象(Sache)属于我的本质;物象(Sache)为我的存在、对它的所有(Eigentum)就是我的本质的属性和特点。这样,两个所有者都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私人所有,不过,这是在确认私有权(Privatseigentum)的同时放弃的,或者是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放弃的。”[42]
也就是说,一方面,私有者都意识到自己和他人之间有必然的互补关系,即“内在的所有权关系”;另一方面,当然作为对领有他人私人所有的补偿,他也必须将自己的私人所有外化(转让)给他人,与他人进行交换。“因此,两个私有者的社会联系(Beizihung)或社会关系(Verh?ltniss)表现为私人所有的相互外化,表现为双方的外化的关系或作为这两个私有者的关系的外化。”[43]
(5)既然私有者之间交换的是私人所有,那就必须遵守交换正义原则,不能让一方吃亏,即必须使双方的交换物相等。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无限多样的物象中找到一个“等价物”,或者更进一步,找到那个作为“等价物”实体的“价值”和“交换价值”[44],有了它们,私有者之间的交换就能够满足等价交换原则。而且“这个价值以及这个价值如何成为价格,应当在其他地方加以探讨”[45]。就这样,尽管还比较粗糙,马克思按照“等价物”→“价值”→“交换价值”→“价格”的顺序展开了一个与《资本论》劳动价值论基本一致的内容,或者说展开了一个无论如何都会让人想到劳动价值论的论述。
关于《巴黎手稿》中有没有劳动价值论思想,迄今为止人们都遵循卢森贝的说法,即当时马克思深受恩格斯《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的影响,其基本倾向是否定劳动价值论。譬如,卢森贝说道:“马克思从最初起就是和恩格斯一致认为,私有制使劳动决定价值成为不可能,并且只有受竞争影响的波动的价格是实在的。以后在对穆勒的批评意见中……他从**裸地否认劳动价值,转变到研究它在一般运动中的表现……”[46]但是,从此处马克思的论述来看,以及从上文提到的马克思对现代国民经济学在“抽象性和普遍性中把握货币本质”的评价来看,还有从后面要提到的营利劳动和《第三手稿》开头对私人所有的主体本质的讨论来看,卢森贝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尽管马克思还没有明确地提出价值实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一规定,但他已经不再从生产费用、效用和竞争等角度来讨论价值,而是从人与人、劳动与劳动、私人所有与私人所有的关系角度,或者说从不同私人所有之间的等价物,即凝结在其中的共性这一角度来思考价值的本质,在这个意义上,他已经有了劳动价值论的思想。纠正卢森贝的错误认识,承认马克思已经有了劳动价值论的思想十分重要,因为这意味着,此时的他已经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把握人的劳动,已经找到了那一将孤立的个人过渡到社会的中介。
在界定完私人所有以后,马克思又重新回到了人的本质问题上来。在这里,他给出了人是一种“总体性存在”的规定:“双方对对方的对象物的需要,使每一个私有者都意识到,他同物除了有私有权关系以外,还有另一种本质的关系,即他并不是他自认为的那种特殊的存在物,而是一个总体性存在(totales Wesen)。”[47] 关于什么是“总体性存在”,也许是受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影响,我国的很多学者都从“人的全面发展”、“人是一个活动的、实践的存在”、“人是一个历史性的存在”等方面予以说明。这些说明固然不为错,但是仅就此处的文本而言,有过度解释之嫌。因为按照此处马克思本人的说明,所谓“总体性存在”,是指人因“缺少”(Not)而必须由他人来满足的存在,或者进一步引申,人是相互依赖、相互补充的社会性存在。
马克思用“他的需要也同另一个人的劳动产品有内在的所有权(Eigentum)关系”来表现人的“总体性存在”这一本质。一般说来,自己对他人的私有物拥有所有权,这是很令人费解的。这让我们联想起第七章中黑格尔的那一苍蝇之群扑向新挤出的牛奶的比喻,那个看似别人独有的“物象”,其实从一开始就跟自己息息相关。私有物与“物象”相类似,它并不仅仅是“私人”所有,其中早已包含了主体间性。总之,人因“缺少”而需要;因需要而成为一个“总体性存在”。这一从“缺少”到“总体性”的辩证法,颇似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提到的“需要的体系”,以及其中的“特殊性原理”和“普遍性原理”的关系。而且,马克思的“他并不是他自认的那种特殊存在,而是一个总体性存在”这句话,似乎也暗示了其与黑格尔的继承关系。
总之,私人所有的排他性本质必须将自己独立于他人或共同体,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对人的“共同本质”的否定。但是,在近代市民社会中,私有者在将私人所有绝对化的反面,还必须将私人所有外化出去,成为一种“总体性存在”、社会性存在;反过来说也成立,个人要想成为社会性存在,就必须首先拥有私人所有,成为一个孤立的个别性存在。私人所有与人的“共同本质”在互相排斥、对立的同时,又互相依赖、互相补充。在后来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曾深刻地概括了两者的这一对立统一关系:“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成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共同体中。只有到18世纪,在‘市民社会’中,社会联系(der gesellschaftliche Zusammenhang)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说来,才表现为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才表现为外在的必然性。但是,产生这种孤立个人(vereinzelner Einzelne)的观点的时代,正是具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社会关系的时代。人是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个社交的动物(ein geselliges Tier),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48]
“这种孤立个人”恰恰是最发达的“社会关系”性存在。《穆勒评注》中关于私人所有与“总体性存在”关系的论述,可能是马克思对这一经典命题的最早表述。而这一命题的提出,也意味着马克思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科学认识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