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霍耐特《为承认而斗争》的问题(1 / 1)

阿克塞尔·霍耐特是法兰克福学派新一代的代表人物。他在《为承认而斗争》[94]这篇教授资格论文中,也以耶拿《精神哲学》草稿为基础阐释了近代个体如何达到相互承认的社会形成过程。这与笔者的主题基本是一致的。但是,霍耐特却认为,在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上,耶拿前期的“人伦的体系”要比耶拿后期的“精神的哲学”出色得多;从耶拿前期到耶拿后期可视为一种理论上的倒退[95];在今天,应该用米德心理学去完成黑格尔耶拿前期未尽的工作,重构青年黑格尔的承认理论。也就是说,同样是对耶拿《精神哲学》草稿的解读,同样是要解决个人到社会的演进逻辑问题,霍耐特却给出了与笔者完全相反的结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对笔者而言,这无疑是一个饶有兴趣且必须予以回答的问题。

(1)耶拿前期的主体间性

为论述起见,让我们先来整理一下霍耐特对黑格尔耶拿时期思想发展的解释。

霍耐特认为,黑格尔为了提出一种与自然法思想家不同的社会解释,“第一步就是用主体间的社会关系(der soziale Zusammenhang)范畴取代原子论的基本概念”[96]。所谓“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范畴”来自于古代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主义传统,主要是指把人视为一种处于共同体关系中的存在,或者用霍耐特本人的说法,视为“主体间性”(Intersubjektivit?t)存在;而像霍布斯这样的自然法思想家则把人理解为“自然状态”中的存在,这种人在本性上是排他的、原子论式的个人。黑格尔所迈出的第一步,就是要将讨论社会形成的起点从“自然状态”换成主体间性。

那么,接下来就是如何从这一主体间性推出社会来?霍耐特认为,黑格尔使用了两个概念工具:一个是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即“社会共同体的原初形态”[97]会以目的论的方式将自己发展为成熟的社会形态;另一个是个体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即冲突和斗争会使人的道德潜能普遍化,从而会形成一个具有规范意义的社会来。在这两个概念工具中,比较有新意的是后者,它是黑格尔通过对费希特和霍布斯自然法理论的改造而来的。

具体说来,黑格尔首先清除了费希特承认概念的先验性质,将它应用于个体之间的相互行为;同时又保留了费希特承认概念中原有的主体间冲突的含义,把承认进一步理解为一种不断冲突与和解的运动。之后,黑格尔又重新解释了霍布斯的斗争概念,给霍布斯原本非道德的斗争加上了道德目的论色彩,即赋予了斗争以促进人伦进步的功能。将这种改造过了的承认概念和斗争概念合在一起,就是“为承认(费希特)而斗争(霍布斯)”这一概念工具。

总之,先假定人处于主体间性中,然后再通过“为承认而斗争”来推导出社会,这就是霍耐特所描绘的黑格尔耶拿前期的社会解释模型,我把它称为主体间性模型。如果用一个图示来表示,就是“主体间性→为承认而斗争→社会(人伦)”。这一模型成熟于《自然法》论文和《人伦的体系》当中。那么,这一模型又与亚里士多德和自然法思想家的有什么区别吗?在社会只有通过“为承认而斗争”才能出现这一点上,它有别于亚里士多德的共同体主义;而在将出发点设定为主体间性这一点上,它又不同于自然法思想家。

在霍耐特看来,既然确立了这一解释模型,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一模型给出人伦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承认关系和承认形式,至少应该按照《人伦的体系》的展开顺序:“自然的人伦”→“否定的人伦”(霍耐特称之为“犯罪”)、→“绝对的人伦”建构起“家庭的感情承认关系”→“法律的认知和形式的承认关系”→“通过情感启蒙而获得的国家的承认关系”这三种形式。[98]但遗憾的是,黑格尔没有完成这一工作。譬如,在“绝对的人伦”一节,虽然黑格尔也试图用“相互直观”范畴来建构一个“深入到情感领域的承认模式”,可惜还没来得及展开就中断了。

(2)耶拿后期的“意识哲学”

但是,到了1803—1804年《精神哲学草稿Ⅰ》中,由于黑格尔从早期的人伦哲学转向了“意识哲学”(Philosophie des Geistes),结果就连上述承认理论的初步提纲也被放弃了。

所谓的“意识哲学”,就是指后来在《精神现象学》中定型的“精神的哲学”。霍耐特指出:“在费希特的不断影响下,黑格尔将精神的规定性特征视为‘作为自我又作为自我之他者’的能力:精神之所以具有自我差异化(Selbstdiffererzierung)的特征,是因为精神能使自身成为其自我之他者,又从那里回归其自身。”[99]也就是说,“意识哲学”就是精神的自我运动,即它通过自我外化和自我复归,最后实现自身的过程。

“意识哲学”转向给黑格尔的社会解释模型带来了深刻变化。他需要从带有费希特“自我”概念特征的自我意识出发,去论证“个体构成(Bildung)社会的形式”[100],即“首先是每个主体与自身的关系,其次是主体之间的制度化关系,最后是共同体化了的主体与整个世界的反思关系”[101]。而作为这一运动的推动力的,仍然是“为承认而斗争”。如果将“意识哲学”的社会解释模型图式化,就是“自我意识→为承认而斗争→社会(精神)”。同耶拿前期的主体间性模型相比,这一模型在作为概念工具的“为承认而斗争”以及作为终点的社会上都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只是在出发点上主体间性变成了自我意识。换句话说,黑格尔转向“意识哲学”的最大后果,就是放弃了主体间性这一理论前提。对此,霍耐特不无遗憾地评价道:“黑格尔转向意识哲学而获得的理论成就所付出的代价是牺牲了强有力的主体间性精神。……转向意识哲学,使黑格尔对处于优势地位的人的主体间性理念完全视而不见。”[102]其结果,黑格尔非但没有完成向以承认理论为基础的人伦哲学的转变,还给耶拿后期的承认理论的建构带来了麻烦。譬如,他无法在精神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即“国家”中证明个体之间的横向的承认关系,而只能证明整体与部分,或者说国家与个体之间垂直的承认关系。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意识哲学”的本性是精神的自我运动,即在“国家”阶段,自我意识要回归于作为整体的精神当中。

总之,霍耐特认为,在整个耶拿时期,黑格尔在对社会的解释上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方面是在亚里士多德意义上去实现人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在意识哲学意义上去实现精神的自我关系。”[103]前者出现在耶拿前期;后者出现在耶拿后期。前者的主体间性模型高于后者的“意识哲学”模型。在今天,我们应该以主体间性模型重构“社会承认关系的结构”。这种耶拿后期还不如耶拿前期的说法,颇类似于当年朗兹胡特和迈耶对早期马克思和晚期马克思的态度。

那么,应该怎么重构呢?霍耐特提出:“对于一种试图用黑格尔模式来启动对规范的、有内容的社会理论探索而言,仅有一种思辨的基础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首先就需要根据经验的社会心理学来重构黑格尔的起始命题。”[104]也就是说,要抛开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背景,用经验的社会心理学予以重构。这里的社会心理学是指米德的心理学。于是,在《为承认而斗争》一书的后半部分,霍耐特就将黑格尔与米德心理学结合起来,建构了主体间的承认模式:爱、法律和“团结”(Solidarit?t)。

(3)青年黑格尔“转向”的意义

对上述霍耐特的见解,我的立场可以概括为两点:

第一,赞成霍耐特关于青年黑格尔曾发生过一次“意识哲学”转向的见解,而且在时间上也正如他的判断,发生于1803—1806年的《精神哲学草稿Ⅰ,Ⅱ》当中,但是,不赞成他将这一转向归结为理论上的倒退的评价。这一评价不仅与黑格尔本人思想发展的事实不符,而且也低估了耶拿后期的“意识哲学”的意义。

霍耐特认为,青年黑格尔的“意识哲学”转向使承认理论失去了在哲学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是一个遗憾。但是,按照我在前面的分析,黑格尔之所以转向“精神的哲学”,是因为他发现了承认理论中存在着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换句话说,是他主动放弃的,并不是什么遗憾。霍耐特之所以肯定耶拿前期的主体间性而贬低耶拿后期的“意识哲学”,是因为“意识哲学”模型的出发点是自我意识,从而不能很好地说明社会的形成。

的确,自我意识的本质是个别性或者个体性,其在性质上与作为整体的社会相反。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的担心不无道理。但是,真正的社会必须是由无数个人组成的近代社会;同理,只有从个人出发来推导出社会才算是真正的社会形成证明。因为,近代之所以是近代,就在于它是以“绝对的个别性”为原理的,主体间性不是社会的出发点;而在古代,由于人们生活在天然形成的共同体当中,主体间性就是共同体的构成原理。换句话说,只有在近代,社会形成才是一个问题,在这个意义上,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主体间性来推导社会的做法不符合问题的本质。黑格尔之所以最终在《精神现象学》中采取了“意识哲学”的说明方式,是因为他察觉到了这一点,是其思想进步的结果。这样一来,问题的关键就不在于能否从自我意识出发,而在于能否找到使个体过渡到整体的中介原理。按照我在前面的说明,“物象本身”概念就是这一中介原理。黑格尔之所以在耶拿晚期开始转向“意识哲学”,就是因为他已经找到了这一中介原理。霍耐特之所以对耶拿晚期评价偏低,究其原因,是因为他没有发现“物象本身”逻辑及其意义,过于强调共同体主义的结果。[105]

第二,霍耐特以社会心理学来重构黑格尔社会解释的做法,有画蛇添足之嫌。引入米德心理学,如果说仅仅是为了完善黑格尔承认理论的具体承认关系和形式,那无可厚非;如果是要替黑格尔完成个人到社会的演进证明,则实属多此一举。因为,作为一个事实,在耶拿后期黑格尔已经出色地完成了这一工作,而且,更重要的是,用心理经验来说明社会形成的做法,不仅与黑格尔本人的思想进程不符,反而会降低黑格尔的思想高度。

按照霍耐特本人的说法,之所以要选择米德心理学是因为它能为黑格尔提供“后形而上学和自然主义”观念[106],是其中包含了“自然情感”、“恐惧”、“爱”、“团结”等后现代因素。这些因素固然可以很好地说明当代社会多样的承认形式,但却很难成为社会形成的说明原理。用它们来说明社会,就类似于自然法思想家用对死亡的“恐惧”来说明国家的起源一样,总给人一种过于主观随意的感觉。因为,这些因素说到底只关乎人的主观世界,缺少客观的必然性。耶拿后期黑格尔的卓越之处,或者说他高于康德和费希特的地方,就在于他对社会的解释没有再诉诸道德和心理,而是诉诸了“物象本身”逻辑。“物象本身”逻辑,正像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那样,它是以现实中的经济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辩证运动为内容的,属于客观世界的对象逻辑。

总之,我不认为在对从个人到社会演进的解释上,霍耐特比黑格尔高明。因为,霍耐特的理论,一方面是向康德和费希特式道德主义的复归;另一方面又是向后现代经验主义的变形。这都属于对社会的主观主义解释路径,实际上是黑格尔在耶拿后期所放弃的。在这个意义上,霍耐特不如他的欧洲前辈卢卡奇,因为卢卡奇早就发现了黑格尔在耶拿时期所做的是“经济学和辩证法的结合”,而且这一工作比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早了近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