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5—1806年的《精神哲学草稿Ⅱ》是前两部《精神哲学》草稿的综合。在这部草稿中,黑格尔虽然也同《人伦的体系》和《精神哲学草稿Ⅰ》一样,讨论了需要、劳动、工具、分工和交换等相同的主题,但此时他的研究重心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别需要和普遍需要、个别劳动和普遍劳动之间的关系,而是要找出支撑这一关系转变的基础,即“物象本身”范畴。
在《精神哲学草稿Ⅱ》的“Ⅱ 现实的精神”部分,黑格尔与前两部“精神哲学”草稿一样,还是从需要和劳动谈起,“需要本身是普遍的精神性的存在”[62],它不是单一的,而是“需要的集合”,因此满足需要的物就必须具有“普遍的、内在可能性”,生产这种物的劳动也必须是普遍性的,要“以抽象的劳动的形式存在”[63]。由此出发,黑格尔引出了那一颇具劳动价值论色彩的“价值”概念。
“分析这一加工物(bearbeiten)的判断(Urteil)让这些加工物作为特定的抽象体和自己相对立。这个判断上升为加工物的普遍性,就是加工物的相等性(Gleichheit),或者价值。在价值这一点上,加工物都是同一个东西。这一价值本身作为物就是货币。(抽象的价值)向具体物即占有的归还,就是交换。抽象的物(Ding)在交换中展示了自己究竟是何物。即是这样的变化,它反映了按照物性向自我的复归,而且是自己的物性曾经被他者占有这一点。每个人都自动地将自己的占有物放弃,扬弃了其定在。因此,在这一点上这个定在被承认,他者通过最早的那个人的同意来保持自己的定在。他们被承认。每个人从他者那里将他者的占有物占为己有。……作为物的内在的东西的、物中的这一相等性——完全具有我的同意和他的意见,即具有积极的〈我的东西〉、和也是同样的〈他的东西〉、我的意志和他者的意志的统一——其物的价值。”[64]
在这里,黑格尔明确地阐明了在众多的“加工物”——实际上就相当于马克思的“商品”概念——之间存在着一个超越它们的各种具体形态的共性,这就是“相等性”。从“相等性”角度来看,所有“加工物”都没有什么区别,都只不过是一个“价值”。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此表述得更加清楚:“物象(Sache)的这种普遍性——它的简单规定性,来自物象的特异性,因之它同时是从这一特种的质中抽象出来的,——就是物象的价值。”[65]价值概念是十分重要的。物象之间之所以能够交换,或者说物之所以能够从具体到抽象,然后再回到具体,用马克思的话说,完成“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这一形式变换过程,其间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所有者,也只是因为这些物象本身中包含着不变的价值。
交换还会促使“契约”(Vertrag)的产生。交换的本义是指物象之间的交换,但是“价值是对物象(Sache)的我的意见(Meinung),这一我的意见和意志(通过他者的我的意见和意志的中介),也适合于他者。我供给某种东西,或者我转让我的东西,但是,这种否定就是肯定。也就是说,这种转让是一种获得行为(Erwerben)。关于价值的我的意见对他者也适用(gelten),我的意欲对他者的物象也适用。我和他者彼此直观到自己的意见和意志是具有现实性的。”[66]按照这一说法,交换就不单纯是指物象之间的交换,而且还是指双方之间意见的交换,而意见的交换就是契约。因为,所谓契约,按其本义就是指人们彼此认同对方的意见,使双方的意见达成一致。显然,在这里黑格尔与一般对契约的解释不同,他是直接将契约与交换等同起来,或者说完全在交换的意义上来规定契约。
黑格尔之所以能够这样规定契约,是因为他发现了契约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有价值做保证这一点。在后来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清晰地解释了这一点:“因为实在的契约中,当事人每一方所保持的是他用以订立契约而同时予以放弃的同一个所有权,所以,那个永恒同一的东西,作为在契约中自在地存在的所有权,与外在物是有区别的,外在物因交换而其所有人变更了。上述永恒同一的东西就是价值。契约的对象尽管在性质上和外形上千差万别,在价值上却是彼此相等的。价值是物的普遍性。”[67]
契约还与近代的市民法意义上的“承认”理念密切相连。从上面的论述来看,黑格尔在事实上建构了一个近代市民社会的法权理论。按照这一法权理论,个人所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个人要想获得他人的劳动成果,必须要通过契约进行对等的交换,将自己的劳动成果转让出去。任何人都不能白白地“领有”(Aneignung)他人的劳动成果,必须要维持“劳动和所有的统一性”,即使是以间接的形式。马克思把这种“劳动和所有的统一性”称为第一条“领有规律”(Gesetzt der Aneignung)。当然,在马克思那里,这条“领有规律”还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即它还会转向其反面“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更进一步会转向“劳动=创造他人的所有权,所有权将支配他人的劳动”[68]这种奇妙状态,马克思把这一“劳动和所有权的分离”称为“第二条领有规律”。当然,黑格尔没能认识到这一点,这也是马克思和黑格尔的根本区别。
通过上述对《精神哲学草稿Ⅱ》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从“加工物”的交换,再到契约和承认的实现,这些过程之所以能够实现,都是因为生产物中所包含的价值。价值是无限多样的物象的共性,是所有个别劳动能够被衡量、被交换的终极原因;价值还是能够把所有个别劳动、个别意识结合起来的纽带;价值甚至是人们订立契约、建构市民法意义上承认的基础。而“加工物”、“交换”、“契约”、 “承认”、“法律”,这些都属于构成近代社会的基本要素,价值是近代社会得以形成的基础。一句话,通过价值和货币,人类照样可以实现个体与整体的统一问题。
那么,价值为什么拥有如此大的魔力?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是因为其背后是社会劳动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的汇集物,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们的社会劳动和社会关系赋予了它以这样的力量。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曾这样描述价值的魔力:“劳动的无差别的简单性是不同个人的劳动的相同性,是他们的劳动彼此作为相同的劳动的相互关系,当然,这是通过事实上把一切劳动化为同种劳动。每一个个人的劳动,只要表现为交换价值,就有相同性这种社会性,而且也只有作为相同的劳动同所有其他个人的劳动发生关系,才表现为交换价值。”[69]固然,同马克思相比,当时的黑格尔还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价值和交换价值概念,更没有建立起劳动价值论,但是他却已经洞察到了价值概念对于近代社会形成的意义,并通过这一概念,找到了一条统一近代个体与整体的新的路径。在这一点上,即使同马克思相比,黑格尔做得也毫不逊色。
总之,黑格尔在耶拿后期的价值和货币研究中,贯穿着这样一条主线,即力图寻找一个可以使无数的个体劳动结合起来的普遍性因素,并且将这一普遍性因素应用于个体与整体关系的解释。这一理论探讨的最终成果,就是凝结在《精神现象学》的理性章中的“物象本身”概念。在这个意义上,耶拿《精神哲学》草稿中的价值和货币概念与《理性章》中的“物象本身”密切相关,或者毋宁说,价值和货币就是“物象本身”概念的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