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良心”和“精神”(1 / 1)

“良心”(Gewissen)是“精神”实现自身的最后一个环节。在“(c)良心,优美灵魂,恶及其宽恕”一节,黑格尔描述了“自我”即自我意识发展的三个阶段:在(1)“人伦世界”中,自我还没有从共同体中独立出来,“个人是没有实质的自我”,“自我是在它自己的存在元素中静止不动的点,这个定点没有同它的普遍性分割开来”[71];在(2)“陶冶世界”中,“在这种自我中,个别性与普遍性最初的直接统一,趋于分裂”,这种自我,用贺麟先生的说法,是“经过启蒙而反宗教、重功利、争自由的自我”[72];在(3)“道德世界”中,自我是“良心的自我,亦即对其自身之即是绝对真理和存在具有直接确信的精神”[73]。按照这一描述,良心是自我意识所能够达到的最高阶段。《精神现象学》的特点之一,就是给良心以特别高的地位。

那么,什么是良心呢?良心“以一种认知着的知识自居”[74]。此时个体不仅已经认识到了普遍性的规律,更重要的,他已经能够自觉地使自己与整体取得一致。这里的个体不再是为了一己之利的个别性,而是历经了“人伦世界”、“陶冶世界”以后进入到“道德世界”中的“自由的个体”;此时的整体也不再是“物象本身”,而是“国家”或者精神。因此,所谓良心,是因认识到必然而变得自由;是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直接的统一。

在良心中,个体个别性的实现直接就是整体的实现。如果说个体与整体在“陶冶世界”中还是一种相反关系,即个体的恶与整体的善的话,那么在良心的“道德世界”中个体与整体则是一种统一关系,即个体的善与整体的善。“个别人(Einzelne)为他自己所做的事,对于普遍物、多数人也有好处;他关心他自己愈多,他有益于别人的可能性也就愈大;而且,他所以有现实性,本身恰恰就在于他同别人共同生存和共同生活。他的个别享受本质上就意味着他为别人而牺牲他自己的享受,从而帮助别人获得他们的享受。因此在完成对于个别亦即对于自己的义务时,也就在完成着对于普遍的义务。”[75]也就是说,在良心中,目的与结果、主体与客体已经不再是一种互相背离的异化状态,而是一种同一状态,个体对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就是对普遍的义务。到这里,黑格尔终于趋近于康德,因为他的良心概念与康德的义务概念颇为一致。

不仅个体发生了上述变化,作为整体的“物象本身”也发生了质变:“物象本身在人伦中是实体性一般,在陶冶中是外在的客观定在,在道德中是认知着自身的思维本质性;而在良心这里,物象本身就是主体(Subjekt)。主体知道这些环节都在它自己本身中。如果说诚实意识所把握的永远只是空虚的物象本身,那么相反,良心所赢得的则是由它充实了的物象本身。良心所以是这样的力量,乃是由于它知道意识的这些环节只是些环节,而它(良心)作为它们(这些环节)的否定性本质统治着它们。”[76]“物象本身”在“陶冶世界”中是外在于人的客体世界,但是在“道德世界”中,由于它已经是主观性与客观性、个别性与现实性的直接统一,它已经转变为主体或者说“人伦实体”(die sittliche Substanz)、“人伦的现实”(die sittliche Wirklichkeit)[77]。

这样一来,在良心的世界里,两个自我意识终于可以不再借助于中介而能直接“面对面”地相互承认。在这种承认中,个体与他者都是自由的,个体与他者,个体与所有的人都是统一的。如果说,精神运动的起点是自我意识的话,那么这一过程的终点是良心。经过异化和陶冶,在良心中“个别性的自我意识”上升为“普遍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终于与精神合一。黑格尔这样描述这一个体与他人、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最高阶段:

“精神是这样的绝对的实体,它在它的对立面之充分的自由和独立中,亦即在互相差异、各个独立存在的自我意识中,作为它们的统一而存在:我就是我们,而我们就是我。意识在自我意识里,亦即在精神的概念里,才第一次找到它的转折点,到了这个阶段,它才从感性的此岸世界之五色缤纷的假象里并且从超感官的彼岸世界之空洞的黑夜里走出来,进入到现在世界的精神的光天化日。”[78]

就这样,通过“自我意识”、“理性”、“精神”这三章,黑格尔终于完成了从个人到社会的演进逻辑,完成了个体与整体之间的统一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