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我意识的双重含义(1 / 1)

在黑格尔那里,自我意识实际上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自我意识是指“个别的自我意识”(das einzelne Selbstbewu?tsein),即作为个别性的“自我”;广义的自我意识则是“普遍的自我意识”(das allgemeine Selbstbewu?tsein),即作为个体与整体相统一的“精神”(Geist)。《精神现象学》的主要目的,就是阐明第一种自我意识上升为第二种自我意识的过程,这一过程开始于《自我意识章》,经过《理性章》,最终在《精神章》结束。黑格尔本人在成熟期的《精神哲学》中,这样描述自我意识的这一运动过程。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自我意识必须经历三个发展阶段。

1)这些阶段的第一个阶段向我们呈现出直接的、与自己简单同一的、同时与此相矛盾地与一个外在客体相联系的、个别的自我意识(das einzelne Selbstbewu?tsein)。情况是这样的:自我意识是对自己作为存在者的确定性,与这个存在者对立的对象则具有一个仅仅表面上独立的、但实际上微不足道的东西的规定。——这就是欲望的自我意识。

2)在第二个阶段上客观的自我获得了一个别的自我的规定,并因产生了一个自我意识对另一个别的自我意识的关系,即两者之间的承认的过程。在这里自我意识不再只是单个的自我意识,相反地,在它里面已经开始了一种个别性和普遍性的联合。

3)接着进一步,由于互相对立的自身的他在扬弃了自己,而这些自身在其独立性中却成为彼此同一的,就出现了这些阶段的第三个阶段,——普遍的自我意识(das allgemeine Selbstbewu?tsein)。”[13]

很明显,这是一个自我意识从个别上升到普遍的过程。即,个体从“个别的自我意识”,通过与他者之间的承认运动,实现“个别性和普遍性的联合”,最后到达了“普遍的自我意识”。与此相对应,《精神哲学》的章节划分也采取了“α)欲望”→“β)承认的自我意识”→“γ)普遍的自我意识”这一顺序。

在《自我意识章》中,黑格尔是从“生命和欲望”开始的。自我意识的最初形式是“生命”(Leben),生命的本质是“欲望”(Begierde),而“欲望”则是一种“否定的本质”,即它“只有通过扬弃它的对方(这对方对于它被表明是一个独立的生命)才能确信它自己的存在”[14]。在这一欲望阶段,就如同生命在生物链中一样,自我意识只有通过消灭其他生命来维持自己的生存。问题是自我意识不同于其他生命,他的欲望的满足并不仅仅是要否定其他自然生命,而是要否定自己的同类即自我意识。因为,只有自我意识之间才有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在严格意义上,如果否定的不是自我意识,也就构不成对他者的否定。也就是说,只有否定了另一个自我意识,才能获得来自对方的彻底承认,也才能证明自己是一个自我意识。这一逻辑,用黑格尔的话说,就是“自我意识只有在一个别的自我意识里才获得它的满足”[15]。

但是,由于对方也是自我意识,那么对方也会反过来把自己当作欲望的对象。这样一来,自我意识之间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每一方都想要消灭对方,置对方于死地……它们自己和彼此间都通过生死的斗争来证明它们的存在。它们必须要参加这一场生死的斗争(Kampf auf Leben und Tod)。”[16]这其实也就是自然法思想家所设想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种“生死斗争”可能会带来两个结果:第一,单方面的承认,即出现“主奴(Herr-Knecht)关系”。因为在这一过程中,总会有因怕死而通过臣服别人来保全自己生命的人,这就是奴隶;同理,也总会有不畏死亡,为了自己的荣誉和尊严而战,为了实现自己精神价值而战的人,这就是主人。这两种人会形成类似于主人和奴隶那样的隶属关系。第二,消灭对方。如果斗争双方都像主人那样毫不妥协地贯彻自己的精神价值,那么就只能以一方的死来结束这场斗争,结果就只能有一个胜利者,对手都被消灭。

但是,这种要么让对方彻底臣服于自己,要么将对方彻底消灭的做法并不符合承认的本义。因此,对黑格尔来说,他还需要将生命和欲望意义上的个体看作是自我意识发展的低级阶段,必须将出现在这一阶段的“生死斗争”导向真正的相互承认。要做到这一点,黑格尔还必须设定一些其他的理论途径,即不仅要保全他者的生命,还要将对方也当作一个对等的人格对待。黑格尔基本上是这样完成过渡的,即通过这一生死斗争,斗争的双方开始意识到对方的存在及其重要性,理解了承认必须以双方的存在为前提,消灭对方等于取消了这一前提的道理。这样一来,自我意识将告别生命和欲望而达到一个新的层次。在这一新的层次,由于自我意识是与其他自我意识相对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只能存在于与其他自我意识的关系当中;此时,肯定自己同时意味着肯定他者,肯定他者也意味着肯定自己;自己要想获得自由,必须要让他者也获得自由。自我意识之间开始相互承认。只不过,在现实中,人们之间要达到这一水平还需要一个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