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近代社会所确立起来的“承认”(Anerkennung)是指每个人都承认和尊重他人的意志、权利和价值等,其本质是“相互承认”(die gegenseitige Anerkennung)。这种承认的典型形式是法律上的承认(权利的保障)和道德上的承认(康德的尊重人格公理)。但是,在黑格尔以前,承认还只是一种抽象的理想形式,从黑格尔开始,承认概念在近代市民社会中获得了其现实基础。
所谓“相互承认”,第一,指每个人是自立的存在的同时,还必须承认他人。只有这样,个人才称得上是自由的。用黑格尔本人的话说,就是“一个人在他人中的自由”[12];第二,它是一个包括否定性契机的运动过程:个体通过斗争不仅获得了来自他者的承认,而且还使自己也承认他者;第三,它最终出现于“人伦”(Sittlichkeit)共同体当中,在这个意义上,承认属于共同体自由的范畴。从这一定义来看,相互承认本身就包含着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承认问题与本章的主题即个体与整体的关系直接相关,承认的获得也就意味着个体普遍性的实现。因此,《第四章 意识自身确定性的真理性》(以下简称《自我意识章》)对自我意识从个别性向普遍性转变的论述使用了这一承认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