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我们证明了异化劳动理论并非是一种逻辑上的循环论证。但是,这还不等于彻底解决了异化劳动理论的“aporia”问题。因为,作为一个事实,日本学者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即“孤立人的异化劳动如何过渡到私人所有”仍然没有得到说明。那么该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呢?同样,还是先说出我的结论,他们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即必须将理论框架从“孤立人”主客关系转变到社会关系上来可谓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但是,他们忽略了《第一手稿》最后马克思对这一转变所作的提示,并在事实上绕过了《第一手稿》,譬如,广松涉因发现了“自我异化论”的难点而抛弃了整个《巴黎手稿》;望月清司虽然没有抛弃《巴黎手稿》,但却直接将转变的希望寄托给了《穆勒评注》。但是,他们对《第一手稿》的放弃都有些性急了。事实上,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的最后,马克思不仅意识到了异化劳动理论的这一缺陷,而且还开始采取一些补救措施,自觉地进行了这一视角转变。
马克思本人意识到从异化劳动向私人所有过渡上的困难,并非是在讨论第一个和第二个异化劳动规定时,而是在完成了对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以后。他说:“人的异化,一般地说,人对自身的任何关系,只有通过人对他人的关系才得到实现和表现。”[54]在手稿的ⅩⅩⅤ页的前后,在导出“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这一结论以后,他突然提醒读者,实际上毋宁说是在提醒自己:“还必须注意上面提到的这个命题:人对自身的关系只有通过他对他人的关系,才成为对他来说是对象性的、现实的关系。”[55]这是此前从未出现过的逻辑,我以为,这是他决定采取补救措施的开始。
他所要采取的第一个步骤就是从 “人对自身的关系”必然地推出“人对他人之间的关系”。他是这样推论的:“人同自身以及同自然界的任何自我异化,都表现在他使自身、使自然界跟另一些与他不同的人所发生的关系上。……②在实践的、现实的世界中,自我异化只有通过对他人的实践的、现实的关系才能表现出来。①异化借以实现的手段本身就是实践的。③因此,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对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还生产出他人对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些他人的关系。”[56]这是一个非常明显的三段论:①异化必须借助于实践这一形式才能实现;②而在实践中自我异化必然会表现为与他人的关系;③因此,异化劳动必然会创造出人对他人的关系。从内容上看,这仿佛是教科书中的推论。
当然,将自我异化看作是人的劳动实践,而劳动实践会带来社会关系,因此自我异化本身就会带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一推论本身并不为错,事实上可视为真理。但是,这还只是一个纯粹哲学意义上的抽象的推论。因为,古代共同体中的劳动并没有带来近代那样的私人所有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这种实践就带来社会关系的抽象推论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在后面的第九章中我们将看到,只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近代劳动才能推出私人与私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顺便说一句,笔者经常听到这样的批判声:因为劳动或者说实践必然就是社会的劳动,劳动必然产生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你所谓的“孤立人”的劳动不包括社会关系的假设根本就不能成立。其实,这种批判没有理解我所说的社会关系的含义。我所谓的社会关系是特指,指的是借助于私人所有、商品而形成的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只能是某种特殊的劳动,即以交换为目的的“营利劳动”的产物,或者如黑格尔所说,是对生产者本人的需要而言的“剩余劳动”的产物。正是因为如此,我不赞成将劳动(生产)视为近代市民社会的特征,而认为应该将交换视为市民社会的特征。因为,交换是以个体的私人所有为前提的,而这才是近代市民社会区别于以往社会形态的根本特征。
总之,这种实践带来社会关系的说明离马克思要推出的近代私人所有这一社会关系还有相当的距离。马克思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提出了那一新任务:“(1)在私人所有对真正人的和社会的所有的关系中规定作为异化劳动的结果的私人所有的普遍本质。”这其实也是他所采取的第二个步骤。
平心而论,这句话非常难理解,仅仅从文字出发,我们很难推断马克思的真意,幸运的是,在这段话之后仅隔一段,马克思对此作了补充:“在这里外化劳动分解为两个组成部分,它们互相制约,或者说,它们只是同一种关系的不同表现,领有(Aneignung)(A)表现为异化(A)、外化(A),而外化(B)表现为领有(B),异化(C)表现为真正得到公民权(Einbürgerung)。”[57]从内容来看,这段话很可能是马克思为自己的新任务所预备的答案。
这一预备答案也很特殊,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部分,除了跟它要补充的那一任务以外,跟其他段落在内容上没什么关联。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长期以来很少有人注意到它。那么,它是什么意思呢?在笔者所接触的文献中,只有望月清司对它作过一个解释:“人把对象当作为我之物的自我实现活动(领有A)带来了自然以及事物的异化(异化A和外化A),而对象化的完成及产品的完成(外化B),一方面作为产品向生产者的复归→占有→享受(领有B),另一方面被转让为人的=社会的财产(Eigentum=所有),作为产品脱离生产者(异化C)的代价,生产者被允许参加‘人的社会’(获得Einbürgerung公民权)(领有C)。”[58]
我完全同意他的解释。对本章而言,这一解释的最后部分,即生产者通过把自己的劳动产品外化=转让给他人而获得了“公民权”这一点颇为重要。因为,此时“领有”、“异化”和“外化”的行为主体显然已不是雇佣工人,更不可能是资本家。因为他除了通过自我劳动来满足需要以外,还将自己的剩余产品拿到市场上去进行交换,并通过交换而将自己的所有物变成满足他人需要的“社会产品”,以此获得“公民权”。这种主体只能是一般商品经济关系下的私有者,或者说是市民社会中的市民;由他们所结成的经济关系只能是商品交换关系,或者说市民社会关系。这是《第一手稿》中从未出现过的场景。这种场景与《第一手稿》的主题即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是不同的,这说明马克思已经准备要在下一步将自己的研究主题转入到对市民社会中私有者之间社会关系的分析。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虽然要从孤立的“自我异化”逻辑摆脱出来,但此时的马克思并没有简单地采取费尔巴哈和赫斯的进路——为了批判近代人的孤立性,费尔巴哈提出要使“个体”上升为“类本质”(Gattungswesen);赫斯更是在此基础上提出要使“个人”上升为“共同体”(Gemeinwesen)或者让他们从事“共同活动”(Zusammenwirken)——,因为马克思知道,只要像他们那样停留在哲学的层面,那么无论怎样强调“现实的”和“具体的”,这些“人”归根结底是抽象的,而无法形成真正的社会关系。因此,他需要从经济学角度予以解决,即要让这些人进入到一个以“私人所有Ⅰ”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世界。因为,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才是现实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他们之所以是现实的人,是因为他们拥有私人所有。马克思之所以提出要“在私人所有对真正人的和社会的所有的关系中来规定”,除了逻辑上的必然性以外,可能也是他意识到自己必须要与费尔巴哈和赫斯区别开来所致。顺便说一句,当时在哲学上,关于孤立人到社会关系逻辑的最成功的说明要属黑格尔。马克思在意识到了费尔巴哈和赫斯的局限以后,转而开始重新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这一转变体现在《穆勒评注》和《第三手稿》当中。
总之,在《第一手稿》的最后,马克思终于意识到了从孤立人的异化劳动摆脱出来的必要性,并明确地提示了要转向对私人所有社会关系的研究。接下来,作为一个事实,马克思停止了《第一手稿》的写作,开始了《巴黎手稿》第二阶段的经济学研究,并写下了著名的《穆勒评注》。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不仅全面地研究了私有者之间的分工与交换,而且还将“交往异化”提升为《巴黎手稿》的主题,最终成功地解决了那一“孤立人的异化劳动如何过渡到私人所有”的“aporia”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