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私人所有的历史理论(1 / 1)

让我们再回到正题上来。前面说到,马克思在《第一手稿》的最后并不是对自己最初设问的否定,而是要描述一个“异化劳动Ⅰ→私人所有Ⅰ→异化劳动Ⅱ→私人所有Ⅱ”这样一个新的历史构想。那么,当时的马克思究竟将这一新构想具体化到了一个什么程度?这显然还需要予以进一步的说明,否则这一论断就还只能停留在猜测的领域。

为完成这一工作,我想采取下述步骤,即先将“异化劳动 Ⅰ→私人所有 Ⅰ→异化劳动 Ⅱ→私人所有 Ⅱ”这一图示分解,将它分为三个子阶段:“异化劳动Ⅰ→私人所有Ⅰ”、“私人所有Ⅰ→异化劳动Ⅱ”、“异化劳动Ⅱ→私人所有Ⅱ”,然后再结合《穆勒评注》和《第三手稿》来分别对它们进行分析,最后再把它们重新组合起来。这样我们就可以相对完整地看到这一构想的具体内容及其达到的水平。由于《第一手稿》已经包含了对“异化劳动Ⅱ→私人所有Ⅱ”相对完整的证明,在这里就省略了,我将集中分析一下前两个阶段。

首先,关于“异化劳动Ⅰ→私人所有Ⅰ”。前面说过,马克思在对异化劳动进行规定时展开过“异化劳动Ⅰ”,但是却没有展开过“私人所有Ⅰ”,结果给人们造成了仿佛是从“异化劳动Ⅰ”直接去说明“私人所有Ⅱ”,即用“自然的异化”去说明资本的产生的印象。要改变这种不良印象,对马克思而言,就必须要对“异化劳动Ⅰ→私人所有Ⅰ”进行说明。马克思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提出了“人是怎样使自己的劳动外化、异化的”这一追问以后,开始尝试着对这一子过程进行说明:“人们谈到私人所有时,总以为是在谈论人之外的事情(Sache)。而人们谈到劳动时,则认为是直接关系到人本身。”[42]这里,“人们谈到”的“私人所有”就应该是国民经济学家所主张的“私人所有Ⅰ”;而“人们谈到”的“劳动”也应该就是国民经济学家所主张的“异化劳动Ⅰ”。从这一论述来看,此时的马克思已经意识到,私人所有的形成跟人的劳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私人所有只能来源于人本身,而并非是来自于人之外,而构成人本身的其实就是劳动,因此劳动(“异化劳动Ⅰ”)产生私人所有(“私人所有Ⅰ”)。这显然是一个解释私人所有起源的新思路,马克思对这一新思路寄予了厚望,他充满信心地展望道:“问题的这种新的提法本身就已包含问题的解决。”[43]

作为一个事实,对“异化劳动Ⅰ→私人所有Ⅰ”这一逻辑的说明是近代思想家,特别是国民经济学家们已经做过的工作。譬如,洛克就对此作过鲜明的描述,即人通过劳动而“所有”(Eigentum)自然对象,人对劳动产品的私有权来源于自己的劳动。以斯密为代表的国民经济学家们更是将这一命题视为国民经济学的基本原则。马克思后来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初稿片段中,曾明确地承认了这一点:“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无论偏重经济学方面或偏重法学方面,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最初的所有权依据,而把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说成是市民社会(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基本前提(舍尔比利埃的著作,见同上。并见亚·斯密的著作)。”[44]

笼统地说,这一命题并不为错,问题是这里的私人所有究竟指的是哪一种私人所有。正是在这一问题上,国民经济学家们非常暧昧,他们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私人所有Ⅰ”和“私人所有Ⅱ”,结果出现了资本(“私人所有Ⅱ”)也是由资本家本人的劳动(“异化劳动Ⅰ”)所带来的结论,即“资本是积累起来的自己的劳动”。这是马克思所不能接受的,这也正是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所要竭力反驳的。正是因为如此,他在此借助于批评蒲鲁东而批判了国民经济学的虚伪性:“国民经济学虽然从劳动是生产的真正灵魂这一点出发,但是它没有给劳动提供任何东西,而是给私人所有提供了一切。蒲鲁东从这个矛盾得出了有利于劳动而不利于私人所有的结论。然而,我们看到,这个表面的矛盾是异化劳动同自身的矛盾,而国民经济学只不过表述了异化劳动的规律罢了。”[45]接下来,马克思提出,不能像蒲鲁东那样,简单地认为只要提高工资就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因为工资只不过是工人自己劳动异化的结果。资本家用工资来购买工人,实际上等于用工人自己的劳动成果来购买工人自己。真是岂有此理!

但是,如果抛开被当作“资本家勤劳致富”这一辩护因素以外,这一命题对马克思而言也并非不能接受。事实上,马克思接下来在《第三手稿》开头[私人所有和劳动]部分,就对斯密等人的劳动是“私人所有的主体本质”思想——而这不过是“异化劳动Ⅰ→私人所有Ⅰ”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给予了高度的评价,认为这是相对于货币主义者和重商主义者的巨大进步,属于“启蒙的国民经济学”、“国民经济学的路德”[46]。从这一评价来看,马克思应该是对“异化劳动Ⅰ→私人所有Ⅰ”的思路比较认同的,并应该对这一思路作过展开论述。但遗憾的是,我们在此处却找不到相应的论述。之所以找不到,可能跟《巴黎手稿》的文献保存状况有关。因为残留下来的[私人所有和劳动]部分只是[对笔记本Ⅱ第ⅩⅩⅩⅥ页的补充],而它要补充的第ⅩⅩⅩⅥ页已经遗失了。我推测,遗失的那部分应该包括对这一思路的展开证明。

其次,关于“私人所有Ⅰ→异化劳动Ⅱ”。望月清司曾一针见血地指出:“马克思在对(异化劳动的)第二规定和第三规定进行说明时展开过只能被视为私人所有→异化劳动这样的逻辑。”[47]实际上这也是卢森贝、大井正、广松涉、山之内靖等人的潜台词。“没有私人所有Ⅰ,哪来的异化劳动Ⅱ”!这是他们共同信奉的推论。这一推论没有错,我想连马克思本人也不会否定。因为“异化劳动Ⅱ”不可能是先验的,按照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它只能是私人所有这一物质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只不过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并没有展开这一逻辑。之所以没有展开,一个可能的原因是,马克思为了避免与国民经济学产生混同,因为国民经济学也是用私人所有来说明异化劳动的;另一个原因是当时的马克思还没有能力建构一个属于自己的“私人所有Ⅰ→异化劳动Ⅱ”理论。因为,这是马克思经济学理论中最难的部分,这相当于包括“商品章”在内的《资本论》的前两篇,熟悉马克思经济学的读者都知道,这两篇是马克思付出心血最多的部分。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在整个《巴黎手稿》中都没做过这方面的努力。实际上,在《第一手稿》之后的《穆勒评注》中,马克思马上就研究了“私人所有Ⅰ”的运动规律,分析了“私人所有Ⅰ”世界中的分工与交换问题。他发现,“私人所有Ⅰ”的交换会给劳动带来质的变化,即它会使本来的劳动(“异化劳动Ⅰ”)变成“异化劳动Ⅱ”。他说:“以交换关系为前提,劳动成为直接的营利劳动(Das Verh?ltni? des Tausches vorausgesezt,wird die Arbeit zur unmittelbaren Erwerbsarbeit)。” [48]这应该是马克思第一次对“私人所有Ⅰ”到“异化劳动Ⅱ”的阐述。

那么,什么是“营利劳动”(Erwerbsarbeit)?按照马克思的规定:第一,“营利劳动以及劳动者的产品同劳动者的需要、同他的劳动使命没有任何直接的关系”;第二,“产品是作为价值,作为交换价值,作为等价物来生产的,不再是为了它同生产者直接的个人关系而生产的”[49]。这种劳动显然不同于一般的人类劳动,其目的不在于直接满足自己的需要,获得使用价值,而在于通过交换而谋利,获得交换价值。因此,它是“完全偶然的和非本质的”(Es ganz zuf?llig und unwesentlich wird)[50],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异化了的劳动。

由于“营利劳动”的前提是交换,因此从事这一劳动的生产者必须将自己的劳动产品拿出去进行交换,而这无疑等于将自己的所有物“转让”(Ent?u?erung)给他人。按照前述规定,让自己的所有物属于他人,这就是“异化劳动Ⅱ”。但是,在单纯的商品交换,即“私人所有Ⅰ”的世界里,私有者将自己的所有物转让给他人的唯一理由,就是在转让的同时还能够获得来自他人的等价物,这是所谓的“交换的正义”。有了“交换的正义”,“私人所有Ⅰ”成立的根据即“劳动和所有的同一性”就会以一种间接的方式维系着。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所遵循的是等价交换原则,那一作为“积累起来的他人的劳动”的资本是无从产生的。也就是说,这种“异化劳动Ⅱ”无法带来“私人所有Ⅱ”。

那么,究竟在什么条件下,或者换一个问法,究竟什么样的“异化劳动Ⅱ”才能够生产出“私人所有Ⅱ”?这是问题的关键。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虽然已经能够对“私人所有Ⅰ→异化劳动Ⅱ(营利劳动)”这一过程作出相对完整的说明,但是对这一关键问题还是没有能力回答的,直到十几年后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以下简称《大纲》)他才给出了标准答案,即当潜在的资本家用手里的“自由的货币”购买的不是普通的商品,而是他人的劳动,并将它投入到自己的生产过程中时;或者如果用《大纲》中的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资本和劳动相交换”时,“异化劳动Ⅱ”才会带来“私人所有Ⅱ”。因为,此时的“异化劳动Ⅱ”已经不是那个一般商品经济下的“营利劳动”,而是资本主义条件下的“雇佣劳动”。在这种状况下,对劳动者而言,劳动不再属于自己;而对于资本家而言,则可以“领有”(Aneignung)他人的劳动。本来,近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理念是“劳动和所有的同一性”(“私人所有Ⅰ”),即通过劳动领有自己的劳动产品,或者通过等价交换获得他人劳动的产品。但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状况会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即会出现“劳动等于创造他人的所有,而所有等于支配他人的劳动”[51],这是一个与近代市民法完全相悖的“劳动和所有的分离”(“私人所有Ⅱ”)状态。在《大纲》和《资本论》中,马克思把它称为“领有规律的转变”(Umschlag des Gesetzes der Appropriation oder Aneignung)[52]。这里不能展开,在我看来,这一理论应该是马克思关于“私人所有Ⅰ→异化劳动Ⅱ”以及“异化劳动Ⅱ→私人所有Ⅱ”的最完整的论述。

如果回到《第一手稿》,马克思虽然没有在其中展开“私人所有Ⅰ→异化劳动Ⅱ”的逻辑,也未能对“异化劳动Ⅱ”的双重性即“营利劳动”和“雇佣劳动”以及前者向后者的转变逻辑作出说明,但是他却展开过一个相对完整的“异化劳动Ⅱ→私人所有Ⅱ”的叙述。譬如异化劳动的第二规定,即“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别人”[53]。这一规定所描述的无疑是劳动者在资本主义直接生产过程中对自己劳动所有权的丧失过程,即“领有权”发生“转变”的部分,从这点来看,“领有规律的转变”可谓是对早年异化劳动第二规定的再现。

以上,我们通过分析发现,马克思在《第一手稿》的最后提出了那一历史图式以后,并没有让它仅仅停留在构想的水平上,事实上在接下来的《穆勒评注》和《第三手稿》等处为将它具体化还进行了艰苦的理论努力。当然,由于当时受经济学知识等的局限,他还无法对一些理论环节作出说明。但是,他毕竟天才地预言到了《大纲》中“资本的原始积累”理论,证明了“资本是积累起来的他人的劳动”这一伟大命题。年轻的马克思能达到这样的理论高度实在是令人叹为观止。在这个意义上,《巴黎手稿》就是早期的《大纲》;或者反过来说,《大纲》就是晚期的《巴黎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