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马克思的经济学中,私人所有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即劳动者“所有”(Eigentum)自己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果实,并在意识中和市民法中,确定所有物属于自己,而不属于他人。这是在私人层面上所实现的“劳动和所有的同一性”。另一种是“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按照《资本论》中的规定,这种私人所有是建立在对“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剥夺的基础上的[37],其实就是资本本身。它是以“劳动和所有的分离”为前提的。为论述起见,我们把前一种称为“私人所有Ⅰ”,而把后一种称为“私人所有Ⅱ”。
所谓两种异化劳动是指“作为对象化活动的异化劳动”与“属于他人的异化劳动”。所谓“作为对象化活动的异化劳动”是指人把自己的体力和脑力注入到自然对象当中,使对象成为人可以消费的劳动产品,但是,由于这一活动毕竟包含着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外化于他者之中,即“异化”(Entfremdung)的本义,故可以称为异化劳动。当然,这种异化劳动是生存所必需的,故常被称为带有积极含义的“对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事实上,马克思在《第一手稿》中也曾这样称呼它。但是,这里出于讨论循环论证问题的需要,尽管有些别扭,我们姑且把它称为“异化劳动Ⅰ”。而所谓的“属于他人的异化劳动”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及其成果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他人。这其实也是异化的本来含义之一,特别是英文的异化表现“alienation”——指商品的“转让”或自然权利的“让渡”——的本义。这种异化劳动的典型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指一般商品经济下为了获取交换价值的劳动,即商品生产者将自己的产品转让给他人;另一种是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即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同样,为论述起见,我们把这两种异化劳动统称为“异化劳动Ⅱ”。显然,“异化劳动Ⅰ”是指在主客关系上的异化,如果有“获益者”的话,那就是外在对象本身;而“异化劳动Ⅱ”则是在人与人关系上的异化,其获益者则是劳动者以外的他人。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
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组概念并不仅仅是根据马克思成熟时期的经济理论所作出的区分,事实上在《第一手稿》中,尽管还没有那么明确,但马克思已经有了要区分这两组范畴的意图。我们回忆一下,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之前的“收入的三个来源”[工资、资本的利润、地租]部分,马克思论述的主题就是“所有”在资本家手里的积聚和在工人那里丧失的进程。在这一语境中,积累在资本家手里的“所有”自然就是“私人所有Ⅱ”;与此相对应,使自己的“所有”丧失的劳动也就只能是“异化劳动Ⅱ”。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实,因此说《第一手稿》中包含着“异化劳动Ⅱ”和“私人所有Ⅱ”这两个概念我想没有人表示反对。
问题是“私人所有Ⅰ”和“异化劳动Ⅰ”,它们是否已经出现在《第一手稿》当中?从马克思对异化劳动所作的第一规定来看,马克思的确展开过一个主体(人)与客体(自然)之间的异化逻辑,而且正是因为这一展开给人印象强烈,才出现了望月清司那样的“自然的异化”或者广松涉那样的“自我异化”解释。同理,马克思在异化劳动的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之间的过渡之所以受到质疑,也是因为第一规定是以主客关系为基础的。因此,说《第一手稿》中存在着“异化劳动Ⅰ”,我想也不会有人反对。
这样一来,就剩下“私人所有Ⅰ”了,这一“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在《第一手稿》中是否存在呢?实事求是地讲,我们很难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中找到它。[38]之所以很难找到,一个可能的原因是由于论题不同,它被马克思省略了。我们知道,在《第一手稿》中,马克思讨论的主题是资本主义私人所有,他所要揭示的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抗。而“私人所有Ⅰ”属于一般商品经济下的小生产者所有,或者说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所有,这与《第一手稿》的主题不符。此外,恐怕还有一个更为深层的原因,当时的马克思可能还没有意识到讨论它的必要性,抑或是即使意识到了它的必要性,也还没有能力讨论它,反正它的正式登场是在稍后的《穆勒评注》当中。
以上我们简单地界定了“私人所有Ⅰ、Ⅱ”和“异化劳动Ⅰ、Ⅱ”,并确认了它们的存在。那么,在马克思那里,它们是如何排列的?还有,它们的排列将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这显然是判断异化劳动理论是否属于循环论证的关键。要回答这些问题,还是让我们回到那一被视为循环论证证据的、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最后的那一问题上来:“我们已经承认劳动的异化、劳动的外化这个事实,并对这个事实进行了分析。现在要问,人是怎样使自己的劳动外化、异化的?这种异化又是怎样由人的发展的本质引起的?”前面说过,“异化劳动Ⅰ”是对象化活动,其实也就是劳动过程本身。那么,“人是怎样使自己的劳动外化、异化的”这一提问,实际上就等于在问“人是怎样使‘异化劳动Ⅰ’转变为‘异化劳动Ⅱ’的”?当然,这种转变需要某种契机,这就是“人的发展的本质”。按照马克思接下来展开的思路,所谓“人的发展的本质”实际上就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私人所有”。但是,这一“私人所有”绝对不可能是“私人所有Ⅱ”,因为“私人所有Ⅱ”是被“异化劳动Ⅱ”推出来的,它应该位于“异化劳动Ⅱ”之前。因此它一定是那个介于“异化劳动Ⅰ”和“异化劳动Ⅱ”之间并促成了前者向后者转变的“私人所有Ⅰ”。
这样一来,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的最后,浮现在马克思脑海中的应该是“异化劳动Ⅰ→私人所有Ⅰ→异化劳动Ⅱ→私人所有Ⅱ”这样一个序列,它所表达的含义是:一般的人的劳动带来了基于自我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这种私人所有又带来了属于他人的异化劳动,而这种异化劳动最终生产出了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从形式上看,这四个概念表示的分别是不同的内容,它们各司其职,由低到高,环环相扣,共同完成了一个命题的证明。这里面,由于根本就不存在着同一个概念既是原因又是结果,以及两个概念互为因果的逻辑上的缺陷,故根本就不是什么循环论证。很多学者之所以把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看作是循环论证,一个根本原因就在于没有看到,马克思是使用了两种不同的私人所有和两种不同的异化劳动,当然更没有看到这一排列次序。从内容上看,这明显是一个关于资本出生的历史证明。认识到这一点十分重要。我们知道,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的开头,马克思所采取的是从逻辑上透过“国民经济学的事实”去分析的方法,并运用这一方法在对第四个异化劳动规定结束之际推出了异化劳动带来私人所有的结论。而到这一节的结尾,马克思突然决定要从历史的角度去追寻资本主义私人所有的起源。这种历史视角是马克思迄今为止从未有过的,如果对照马克思成熟时期的经济理论,这种视角相当于“资本的原始积累”理论;而前者所作的逻辑上的分析,大致相当于“剩余价值学说”。
如果这一推测不错,那么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的最后,马克思重提要研究私人所有的起源问题就不再是对该节开头任务的重复,而是要换一个视角进一步研究而已。也许是这一视角转换来得过于突然,读者还来不及适应,再加上他本人在概念使用上不够严谨,用同一个“私人所有”和“异化劳动”表征了“私人所有Ⅰ、Ⅱ”和“异化劳动Ⅰ、Ⅱ”两种不同的概念,结果被人指责为循环论证。对此,我以为他本人至少要负一半的责任。
在我国,陈先达也曾试图通过划分两种异化劳动来解决循环论证的问题。早在1983年,他在《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中就指出:“作为与私有制不可分的异化劳动,即劳动者产品、活动为别人所占有,当然离不开私有制,它同私有财产一起存在和发展,并处于相互作用之中;而作为产生私有制的异化劳动,它先于私有制。” [39]在这里,他显然区分了两种异化劳动,即“作为与私有制不可分的异化劳动”与“产生私有制的异化劳动”,且认为后者“先于私有制”。这是笔者所能看到的我国学者关于这一问题的最早研究。
除此以外,魏小萍也曾从区分“外化劳动”(die ent?uβerte Arbeit)和“异化劳动”(die entfremdete Arbeit)以及“私有财产和私有制”这两组概念的角度,来试图说明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不是循环论证。而且,她还提出:“问题的核心显然就体现为两个具有相关性的问题:第一,外化劳动如何发展为私有制;第二,私有制如何引起异化劳动。这是蕴含在马克思此时研究思路中的逻辑。”[40]她的这一区分以及对解决过程中关键问题的指认都是我所赞同的。但是,我无法同意她对“外化劳动和异化劳动”以及“私有财产和私有制”这两组概念的区分及其界定。前面说过,在《第一手稿》中,马克思对“外化”(Ent?u?erung)和“异化”(Entfremdung)这两个词并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分,而基本上是在相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况且从词源上说,Ent?u?erung和Entfremdung这两个德文词本身都是对同一个拉丁文alienatio的翻译,其本身并没有差别。因此以这两个词来作为区分两种劳动的标准有些勉强。另外,关于“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区分也不是很妥当。姑且不说这两个词本身都是对同一个德文词Privateigentum的翻译,而且这种区分也缺少来自马克思经济学的学理支持。譬如,她说:“马克思在讨论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时,使用的是财产概念,而不是制度概念。”[41]姑且不管这一判断是否符合《巴黎手稿》的事实,仅从文义来看,是“财产概念”而非“制度概念”,这是令人费解的。因为“私有财产”这一界定本身已经表明它是一种“生产关系”,它反映的已经是一种经济“制度”。在这个意义上,我以为如果要对马克思的私人所有概念进行区分的话,还是以划分为“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和“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更为准确,因为这不仅可以找到文本的依据,而且也符合马克思经济学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