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规定:“人同人相异化”的困境(1 / 1)

第四个异化规定是“人同人相异化”,它也是四个异化劳动规定中最为蹊跷的一个。

先看马克思所作的规定:“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自己的生命活动、自己的类本质相异化的直接结果就是人同人相异化(die Entfremdung des Menschen von dem Menschen)。当人同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凡是适用于人对自己的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自身的关系的东西,也都适用于人对他人、对他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关系。”[55]

这几乎是马克思有关第四个异化劳动规定的所有论述。同前三个规定相比,第四规定不仅内容少得可怜,而且从形式上看,它仿佛只是来自前三个规定,特别是对第三规定的一种类推:既然人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生命活动、类本质都异化了,那么人与人之间自然也就异化了。而且,从马克思的“人的类本质同人相异化这一命题,说的是一个人同他人相异化,以及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同人的本质相异化”[56]这一表述来看,第四规定仿佛就是第三规定的一部分。正是因为如此,有些学者根本就不承认它是一种独立的异化规定。譬如,梅本克己就提出可以把第三和第四规定合二为一,将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规定视为是三重异化[57];广松涉也认为马克思是在第三规定的框架内来处理第四规定的,因此可以将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视为“人与对象”、“人与自己”、“人与类(其中的实质是人与人)”这样的三重规定。[58]我不同意将第四规定与第三规定合二为一的做法,认为第四规定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异化规定。因为,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第三规定中的“类本质”根本就不包含共同体或者社会关系的含义,而只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而第四规定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两者不可划归到同一个范畴当中。

但是,一旦将它看成是一种独立的异化规定,它也面临着诸多理论困难。譬如,“当人同他自身相对立的时候,他也同他人相对立”,这是怎么样推出来的?还有,“凡是适用于人对自己的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自身的关系的东西,也都适用于人对他人、对他人的劳动和劳动对象的关系”,这是怎么回事?对这些问题,马克思没有给予任何说明。

没有说明,要理解其含义,就只能靠我们自己去推断。在上述马克思本人有关第四规定的说明中,“当人同他自身相对立时,他也同他人相对立”仿佛是这一规定的核心内容。如果从这句话来推断,“人同人相异化”就应该是指两个人之间的对立或者对抗。问题是这里两个相互对立的“人”究竟指谁,以及他们之间为什么会存在着对抗。在前面的三个异化规定中,“人”毫无疑问是一个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在很多场合,特指资本家工厂里的“雇佣工人”。那么,两个相互异化的人是不是就是指“雇佣工人”和“雇佣工人”呢?不像,首先,从此处的文本来看,马克思根本就没有给出这种暗示;其次,从道理上说,“雇佣工人”和“雇佣工人”的相互异化是说不通的。因为[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部分的主题是为了揭示“资本是积累起来的他人的劳动”,所以要引出的结论应该是“他人”占有了工人的劳动,在这个意义上,将“人同人相异化”解释成“雇佣工人”之间的异化是没有意义的。

这样一来,对“人同人相异化”最合理的解释似乎就剩下了“雇佣工人”同“资本家”相异化。而且,接下来马克思的论述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即在完成了关于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以后,马克思另起一页,从ⅩⅩⅤ页起开始对整个异化劳动概念进行总结。他从对“如果我自己的活动不属于我,而是一种异己的活动、一种被迫的活动,那么它到底属于谁呢”这一问题开始追问,考察了一些可能成为所有者的主体,譬如“神”或者“自然界”。由于“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神”或者“自然界”都没有成为他人劳动所有者的可能性,那就只有是“人”;而这个人不可能是劳动者本人,只能是“劳动者之外的他人”;这个“他人”就是资本家。马克思说道:“总之,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同劳动疏远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对这个劳动的关系。工人对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劳动的主宰起个什么别的名字——对这个劳动的关系。”[59]既然马克思的结论如此,那么,将第四规定的“人同他人相异化”解释成“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相异化也就比较自然。事实上,很多《手稿》的研究者,譬如,欧洲的卢森贝和科尔纽,日本的梅本克己、杉原四郎,以及我国的张一兵都是如此。这成了对第四个异化规定的共识。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却不得不说,这种解释很勉强。首先,“人同人相异化”给人的感觉是指两个人之间的双向异化,即“雇佣工人”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异化给“资本家”,反过来“资本家”也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异化给“雇佣工人”。但这种“资本家”将自己异化给“雇佣工人”的说法显然违背马克思异化劳动理论的本质。因为按照马克思在本节开头的设定,是资本家单方面地剥夺了雇佣工人的劳动果实,资本家不劳而获,只有如此,“资本是积累起来的他人的劳动”的命题才能够成立。这种“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相互异化的解释是不成立的。[60]

其次,由于资本家不能异化,那么对“人同人相异化”就不能从相互异化的角度予以理解,而只能从两个不对等的主体之间单向异化的角度,即雇佣工人将自己异化给资本家来理解。但是,如果说雇佣工人将自己异化给了资本家,从内容上说不就是指工人将劳动产品和劳动活动异化给了资本家吗?而这难道不是异化劳动的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的固有内容吗?如果第四规定与第一和第二规定内容完全相同,马克思还有必要单独给出一个第四规定吗?从马克思的论述来看,异化劳动的四个规定是一种递进关系,第四规定不应该是对第一和第二规定的简单重复。况且,从上述分析来看,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是马克思在讨论完整的异化劳动规定之后要引出的结论,如果将第四规定“人同人相异化”解释成“雇佣工人和资本家相异化”,就等于使第四规定与整个异化劳动规定的结论相重合,这在逻辑上也是说不通的。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第四规定呢?2007年,我曾撰文提出过一个大胆推测,即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人同人相异化”不应该是雇佣工人和资本家这样的不对等的主体之间的异化,而是市民社会中两个生产者之间,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两个私有者之间的异化。因为,只有私有者既可以将自己又可以将他人当作手段,在将自己异化的同时,又将别人与自己相异化;更重要的,它还可以满足第四规定中相互异化的要求,即甲可以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异化(转让)给乙,乙亦可以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异化(转让)给甲,两者是对等的相互异化关系。这种相互异化的场景,作为一个事实,在《巴黎手稿》中出现于《穆勒评注》。我们试举其中的一例:

“(1)我们每个人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另一个人心目中的东西;你为攫取我的物品实际上把自己变成了手段、工具、你自己的物品的生产者。(2)你自己的物品对你来说仅仅是我的物品的感性的外壳,潜在的形式,因为你的生产意味着并表明想谋取我的物品的意图。这样,你为了你自己而在事实上成了你的物品的手段、工具,你的愿望则是你的物品的奴隶,你像奴隶一样从事劳动,目的是为了你所愿望的对象永远不再给你恩赐。”[61]这段话清楚地表明,在私人所有条件下人们互相将对方手段化和工具化,即人与人相异化。[62]

在后面,我们还会详细地讨论,在《穆勒评注》中,他通过交往异化概念分析了人与人之间异化的本质,并揭示了这种异化与私人所有的关系。故我提出“马克思是在《穆勒评注》中完成对第四个异化规定的解释的。尽管马克思本人在《穆勒评注》中对此没有明确的指认,但是交往异化的内容完全胜任对《第一手稿》第四个异化规定的解释任务”[63]。可能也正是因为要在《穆勒评注》中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才在《第一手稿》中匆忙地结束了第四个异化规定。

当然,这也可能是受当时马克思所依赖的费尔巴哈异化框架所致。前面说过,费尔巴哈的异化是一个孤立人的自我异化逻辑,是一种最单纯的主客体关系。从这一点出发,固然可以很好地说明工人的劳动产品、劳动本身以及“类本质”这前三个异化劳动规定,但是却很难说明“人与人相异化”这第四规定。因为,在这种孤立人的自我异化结构中,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他者。可能也正是因为如此,马克思没能展开“人与人相异化”的内容。[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