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第三规定:“类本质异化”的特殊性(1 / 1)

在异化劳动前两个规定的基础上,马克思又引出了异化劳动的第三规定:“异化劳动,由于(1)使自然界同人相异化,(2)使人本身,使他自己的活动机能,使他的生命活动同人相异化,因此,异化劳动也就使类同人相异化;对人来说,异化劳动把类生活(das Gattungsleben)变成维持个人生活(das individuelle Leben)的手段。第一,它使类生活和个人生活异化;第二,把抽象形式的个人生活变成同样是抽象形式和异化形式的类生活的目的。”[43]按照这一叙述,第三个异化规定是接着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来的。这一规定看似简单,但是由于马克思对“类本质”认识的特殊性,也产生了几个令人困惑的问题。

马克思的“类本质”或者说“类存在物”——这只是我们对Gattungswesen一词的不同译法而已——概念,如果从整个《巴黎手稿》来看,大致包含三种含义:(1)人是一种普遍的自然存在物,人需要靠外部自然界生存,是“自然界的一部分”[44]。(2)人能够有意识地从事自由自觉的活动。人有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并能够进行改造世界的生产活动。(3)人是一种“共同体存在”(Gemeinwesen),或者说是社会存在,如果用后来的马克思的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但具体到《第一手稿》,马克思所说的“类本质”主要是指哪种含义,或者哪几种含义,这对于本章的主题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先给出我的结论,在《第一手稿》阶段,马克思所说的“类本质”只是包括(1)和(2)这两种含义,而并不包括(3)的含义,马克思在(3)的含义上使用“类本质”概念始于《穆勒评注》。首先,让我们看一下马克思对“类本质”第(1)种含义的阐述。关于这一含义我们可以联系《第三手稿》中的[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一节予以讨论,因为在那一节,出于对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批判,马克思也明确地将人的“类本质”理解为一种普遍的自然存在物。譬如,马克思这样说道:“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存在物,而且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这些力量作为天赋和才能、作为欲望存在于人身上;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leidend)、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45]

既然是有生命的存在物,他就不得不依靠外部自然去生存,无论其进化到何种程度,也要以大地、水、空气、食料等为自己生存的必需条件,通过与外在自然的物质代谢,来维持自己的生命活动。这是一个“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无法摆脱的自然的局限,是生命的真理。在这个意义上,人是一种“受动的”存在。但是,人还拥有“素质”、“能力”、“冲动”、“**”等生命力,为了生存,他还会主动地去改造外在的自然界,在这个意义上,他又是一个积极的、“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对这一辩证关系,马克思有过一段精彩的描述:“因此,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为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的存在物。**、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Wesenskraft)。”[46]也就是说,正因为人是“受动的”才必然会转变为“有**的”,人的能动性是从受动性中产生出来的。

“有**”是人有目的地利用自然的开始。这一利用一旦开始,人就会将外部的自然界视为“需要的对象;是表现和确证他的本质力量所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对象”[47],有了这种对象意识,人就可以将自己和对象区分开来,从而也就能将自己的活动视为“对象化活动”。这样一来,人就逐渐变成了自觉的“对象性存在”,成了“人的自然存在物,就是说,是自为地存在着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48]。这也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类本质”的第(2)种含义,即人能够有意识地从事自由自觉的活动。

关于这第(2)种含义,马克思在《第一手稿》异化劳动第三规定的开头部分这样写道:“人是类存在物(Gattungswesen),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他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做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这只是同一种事物(Sache)的另一种说法——人把自身当做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因为人把自身当做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49]这段话基本上确定了第三规定中“类本质”概念的基调。接下来,马克思又使用了“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真正地证明自己是类存在物”等说法来说明“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50]这一点。

但是,人如此高尚的“自主活动、自由活动”,却在异化劳动中变成了单纯维持人的肉体生存的手段。马克思不无遗憾地总结道:“这样一来,异化劳动导致:(3)人的类本质(Gattungswesen),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的精神的类能力,都变成了对人来说是异己的本质,变成了维持他的个人生存的手段。异化劳动使人自己的身体同人相异化,同样也使在人之外的自然界同人相异化,使他的精神本质、他的人的本质同人相异化。”[51]这就是第三个异化劳动规定“类本质”异化的基本含义。

“类本质”概念摆脱孤立个体的自我实现和个体自由的桎梏,被赋予第(3)种含义即“社会存在”的内容是在《穆勒评注》。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不仅明确地将人定义为“人的真正的共同存在性”、“社会本质”[52]、“总体性存在”(totales Wesen)[53]等,还将“类本质”和“类享受”概念视为“社会的活动”(gesellschaftliche T?tigkeit)和“社会的享受”(gesellschaftliche Genu?)[54]。也就是说,直到《穆勒评注》,马克思对人的认识才达到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水平。

总之,由于第三规定中的“类本质”仅仅是指人的活动的“自由自觉”的特性,因此它仍然是一个孤立人的“类本质”,而不具有“类”的字面含义,即由复数人所组成的共同体或者社会的表象。这对于试图将第三规定解释成社会关系异化的论者来说,应该是一个很大的遗憾。但这就是《第一手稿》的事实,无法改变。那种一看到“类本质”就说马克思已经包含了“社会关系的总和”思想的观点只是望文生义的结果。姑且不说望月清司,就是在我国有这种嫌疑者也大有人在。

由于“类本质”没有“共同体本质”或者“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的含义,那么接下来,当他在定义第四个异化劳动规定时,也就不得不遇到更大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