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望月清司的问题(1 / 1)

关于上述两个异化劳动规定中所包含的逻辑难题,并非为所有的《手稿》研究者所关注。望月清司是少数的几个注意到这一点的学者。他在《马克思历史理论的研究》一书中,详细地讨论了“自然的异化”与“劳动产品的异化”这两种异化的差异及其理论困境。他首先批评了大井正、梅本克己、广松涉、曼德尔等人将[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中的“劳动者”理解为资本主义的雇佣工人,实质上也就将第一规定等同于雇佣工人的“劳动产品的异化”,忽视了第一规定中“自然的异化”一面。指出这种做法不但违背了马克思将“自然的异化”视为第一规定的事实,而且还会导致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劳动产品异化……同时解释成感性的外部世界=自然对象=自然这一贯穿整个历史的东西的异化”[33]。

为了避免这种不合常识的结论,望月清司提出应该将第一规定就定义为“自然的异化”。他说:“因此第一规定不外是劳动过程异化。劳动过程异化包含了符合异化劳动的字面意义上的‘第一规定’。”[34]当然,这种异化劳动就是人的对象化活动的过程,是贯彻人类社会始终的。但是,这样一来,如何从第一规定过渡到第二规定将必然成为一个难题。因为,第二规定显然是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下的产物,而“自然的异化”则显然缺少这方面的内容。望月清司说道:“这种从‘属于一个别人的强制劳动’角度对异化=外化的‘概括’与‘自然的异化’在逻辑上明显是颠倒的”[35],但是,马克思好像无视了两者之间存在着的这一“非整合性”[36],“犯了如下错误,即从贯穿整个历史的劳动过程异化即‘自然=事物(物象)的异化’出发,通过资本统治下的苦恼这一劳动异化,来描写异化劳动第二个规定‘劳动的外化’”[37]。

也就是说,望月清司认为,从第一规定到第二规定缺少一个能够过渡的必然环节,即能够使这个“别人”出现的环节。“那么,我们究竟应该到哪里去寻找那失去的一环呢?”[38]他自问自答道:只有到《穆勒评注》中去寻找。他是这样推论的:问题既然出在第一规定中的主体是一个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的孤立的“个体”(Individuum),其本身不具备社会关系属性,那么,如果预先让这一“个体”置身于由复数个体组成的经济社会中,让其沾上私人所有关系的特征,然后再让它回到第二规定的世界,问题不就得到解决了吗?出于这一推论,他首先需要一个由复数的人组成的世界。按照他的理解,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异化劳动的第三规定“类(Gattung)本质的异化”与这一世界最为接近,因为“类”,至少从字面来看就不是一个孤立的人,而是由一群人组成的整体。但是,很遗憾,在后面我们将分析,第三规定中的“类”并不是那个由一群人组成的共同体,当然更不是由一群私有者组成的社会。那么,在整个《巴黎手稿》中有没有由私有者组成的社会呢?有,这就是《穆勒评注》。在《穆勒评注》中,马克思展开过“先将‘类’升华到与国民经济学‘市民社会’相对峙的‘社会’概念,然后再把‘类’看作是‘异化’了的‘人的=社会的互相补充的活动’”[39]。也就是说,《穆勒评注》提供的恰好是一个私有者的分工与交换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是能够找到那个带有私人所有关系特征的“个体”的。于是,望月清司就大胆地给出了他的结论:“我们多次提到,《经济学哲学〈第一〉手稿》基本上是站在孤立人立场上建立起来的‘自然=事物的异化’理论,这种异化论虽然揭示了劳动过程的异化,但是缺乏‘协作’的视点,结果使马克思在那个孤立人如何从‘类’中脱离出来变成‘个体’的问题上陷入了困难的境地。后来,马克思之所以能够进行反省,把‘类’看成是(1)一个自在的普遍的共同存在,看成是(2)对应于‘市民(的)社会’的、由历史所决定的共同体,《穆勒评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40]

总之,他的推理颇有想象力。个体要从第一规定的“自然的异化”直接跳到异化的第三规定,然后再从第三规定“类”中摆脱出来,飞跃到《穆勒评注》,在经过了市民社会的陶冶之后,最终“个体与类相异化并成为独立的个体”,再回到第二规定的世界。也就是说,为解决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之间的非整合性问题,他让个体遍历了“第一规定→第三规定→《穆勒评注》→第二规定”,最终从孤立的个人成长为一个市民社会中的私人。其过程之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其跨度之大,更是令人咋舌。

但是,他的论述中还存在着几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第一,望月清司将第一个异化规定完全解释成“自然的异化”是不妥当的。诚然,在没有明确地区分“自然的异化”和“劳动产品的异化”的基础上就贸然说“物象的异化”导致了资本对工人的支配显然很荒唐,在这一点上,望月清司的批判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他在批判大井正、梅本克己、广松涉、曼德尔等人的错误的同时,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即反过来将第一个异化劳动规定单纯解释成了“自然的异化”,忽视了“劳动产品的异化”的方面。[41]这显然与[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马克思的叙述不符,正像笔者在这之前所交代的,马克思除了“自然的异化”之外,的确还将“劳动产品的异化”当作了第一规定的内容。因此,望月清司对马克思的第一规定的解释过于偏颇。

第二,望月清司试图通过引入异化劳动第三规定中的“类本质”概念来解决第一规定向第二规定过渡上的困难,这种做法过于牵强。首先,从文本顺序来说,马克思说第二规定来自第一规定,而第三规定出现于第二规定之后,故在逻辑上让第一规定中的“个体”具有“类”的性质是困难的;而且,即使不考虑这一出场顺序上的问题,望月清司将第三规定中的“类”预设为一个由复数人组成的共同体或者社会也缺乏根据。因为,我们从后面将看到,这与马克思在第三规定中对“类”的定义不符,第三规定中的“类”根本就不具有共同体或者社会的含义,所谓“类本质”只不过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本性而已。在这个意义上,让第三规定的“类本质”沾染上市民社会的习气然后再回到第二规定的设想从一开始就是徒劳的。

当然,这里对望月清司的批评并不意味着要否认他的功绩,即他敏锐地发现了异化劳动规定的问题所在以及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第一规定之后引入私人所有关系。望月清司的初衷是为了完善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规定,以此来对早期马克思作出“整合性”的解释。其主观愿望是好的,但其方法未必有效。我以为,最有效的做法就是在第一规定和第二规定之间设定一个私人所有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理论环节,以此来解决第一规定向第二规定的过渡问题。即,在自我劳动的基础上,劳动者获得了自己的私人所有,然后以自己的私人所有为前提与他人进行分工和交换;在这一过程中,私有者发生分化,一部分人失去了自己的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积攒起来自由的货币,于是一般私有者的分工交换关系开始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转变,劳动转变成雇佣劳动,工人开始在有产者的工厂里进行生产。有了这一环节,第一规定中的劳动产品为什么会发生异化,以及第二规定中工人的劳动为什么会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一个“别人”等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当然从第一规定中推出第二规定也就会变得顺理成章。

从后来马克思对异化劳动四个规定所作的总结来看,马克思并非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他之所以没有在讨论异化劳动第二个规定之前预设这一环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可能是受制于他在[异化劳动和私人所有]一节开头所作的声明,即要从异化劳动推出私人所有,而绝不重蹈国民经济学从私人所有推出异化劳动的覆辙,于是刻意回避了关于私人所有关系的预设,以避免与国民经济学发生混同。其实,马克思大可不必这样担心。在下一章中我们还会详细说明,跟这些问题相关的有两种私人所有和两种异化劳动。所谓两种私人所有分别是,“基于自己劳动基础上的私人所有”和“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为论述起见,我们把前一种称为“私人所有Ⅰ”,而把后一种称为“私人所有Ⅱ”。所谓两种异化劳动是指“作为对象化活动的异化劳动”和“属于他人的异化劳动”。我们把前一种称为“异化劳动Ⅰ”,而把后一种称为“异化劳动Ⅱ”。马克思在这里试图说明的是雇佣工人的劳动(“异化劳动Ⅱ”)带来了资本(“私人所有Ⅱ”),而国民经济学中所讨论的实际上是私人劳动(“异化劳动Ⅰ”)给自己带来了财富(“私人所有Ⅰ”),然后人们在市民社会(“私人所有Ⅰ”的世界)中从事追逐价值的生产活动(即为了营利的“异化劳动Ⅱ”),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国民经济学从私人所有来推出异化劳动的真正含义,这种推论当然无法揭示“资本是积累起来的他人的劳动”这一资本主义私人所有(“私人所有Ⅱ”)的本质。显然,这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问题。论题不同,只要交代清楚,读者也不会产生误解,马克思还是应该在从“异化劳动Ⅱ”推出“私人所有Ⅱ”之前,对这一推论所需要的“私人所有Ⅰ”做一个交代。当然,还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这就是马克思在《第一手稿》当初,由于缺乏经济学的知识,他对“异化劳动Ⅰ”如何转变成“异化劳动Ⅱ”,“私人所有Ⅰ”如何转变到“私人所有Ⅱ”等还很难作出科学的说明,结果在从异化劳动第一规定向第二规定过渡时出现了逻辑上的缺失。关于这一部分的详细论述,请参照下一章“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究竟是不是循环论证”。

第二,这可能还跟马克思所预设的结论有关。作为一个事实,马克思是在讨论完整个异化劳动四个规定之后,才引出一个劳动者与“他人”的关系的。即,如果说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活动不属于自己,那么到底属于谁呢,既然不属于“神”,那就只能属于“人”,而这个“人”既然不是劳动者本人,那就只能是“工人之外的他人”[42]。如果让这个“他人”在异化劳动的第二规定中就已经出现,那就等于要得出的结论已经包含在论证过程之中了。这样做似乎不妥。

第三,这可能还跟马克思此时的异化理解框架有关,后面我们将阐明,马克思此时基本上应用的是费尔巴哈的异化概念框架,黑格尔的异化框架还没能成为他的概念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