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规定:“自我异化”中的“别人”(1 / 1)

接下来,让我们来考察一下第二规定的问题。

异化劳动的第二规定如下:“首先,劳动对工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也就是说,不属于他的本质;因此,他在自己的劳动中不是肯定自己,而是否定自己,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不是自由地发挥自己的体力和智力,而是使自己的肉体受折磨、精神遭摧残。……因此,他的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迫的强制劳动。……劳动的异己性完全表现在: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29]“这种关系是工人对他自己的活动——一种异己的、不属于他的活动——的关系。”[30]

与第一个异化劳动规定所讨论的劳动者与劳动对象和劳动结果之间的关系不同,第二规定是指劳动活动本身与劳动者本人相异化。由于劳动活动构成了人的自我的本质,因此人与自己的劳动活动相异化亦可称为“自我异化”(Selbstentfremdung)[31]。按照马克思本人的叙述,第二规定是从第一规定中推出来的。其逻辑是,既然连劳动的产品都异化了,那么生产这一产品的劳动本身当然也就异化了。但是,看似顺理成章的第二规定,其实与第一规定一样,也存在着许多令人困惑的地方。

首先,这种劳动是一种“外在的劳动”,即“不属于他的本质”。这种劳动“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被强迫的强制劳动”,是一种“自我牺牲、自我折磨”,因此“只要肉体的强制或其他强制一停止,人们就会像逃避瘟疫那样逃避劳动”。但是,这种状况只是劳动“不属于他的本质”时所表现出来的经验现象,还不属于“自我异化”的概念规定。作为概念规定,它必须要交代为什么劳动者的劳动会不属于劳动者本人。马克思当然也明白这一点,在对“外在的劳动”作了上述描述之后,马上就给出了答案:“最后,对工人来说,劳动的外在性表现在:这种劳动不是他自己的,而是别人的;劳动不属于他;他在劳动中也不属于他自己,而是属于别人。” [32]这才是第二规定的核心内容,即劳动者的劳动属于了一个“别人”。

这个“别人”的存在极为重要。有了他,劳动的外在性以及劳动者为什么会在劳动中“不是感到幸福,而是感到不幸”才能得到真正说明。但是,这个“别人”是从哪里来的?他为什么可以占有他人的劳动,劳动者又为什么会允许这个“别人”占有自己的劳动?按照常识,这当然是在某种特定的生产关系,譬如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才能出现的事实,用马克思后来的经济学语言来说,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占有了雇佣工人的劳动。可是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给出这一前提,因此这个“别人”的出现叫人感到有些突兀。

其次,如果将第二规定再与第一规定联系起来考虑,这里所存在的问题更大。因为,如果将第一规定理解为“自然的异化”,那么在“自然的异化”中,劳动者与对象只是一个单纯的主客关系,没有一个“别人”出现的空间,这样一来,从第一规定根本就推不出第二规定;如果将第一规定理解为雇佣工人的劳动产品的异化,那么也就等于事先预设了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关系的存在。尽管这样做可以顺理成章地推出一个“别人”的存在,可是马克思似乎并不情愿这样做,因为这样一来就与他本人在本节开头的预设,即从异化劳动推导出私人所有的问题设定不相符。

总之,让“自我异化”中出现一个“别人”,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正因为如此,马克思的异化劳动规定才为后来出现望月清司式的质疑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