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不同,从《第三手稿》[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一节来看,在《巴黎手稿》中对马克思影响最大的黑格尔著作是《精神现象学》,因此《精神现象学》中的异化概念可看作是马克思异化概念的直接来源。在《精神现象学》中,特别是在其中的“第六章 二 A自我异化了的精神”一节,黑格尔广泛地使用了异化概念和外化概念,这可能是《精神现象学》中这两个概念出现频率最高的一节。我们试举一例:
“这个自我意识把它自己的人格外化出来,从而把它的世界创造出来,并且把它创造的世界当作一个异己的世界看待,因而,它现在必须去加以占有。但是,去否定它的自为存在即是去创造现实,并且通过这种否定与创造,自我意识也就直接占有了现实。——或者换另一个说法,自我意识只有当它异化其自身时,才是一种什么东西,才有实在性;通过他的自我异化,它就使自己成为普遍性的东西,而它的这个普遍性即是它的效准和现实性。”[2]
从这段话来看,黑格尔的异化概念包括两重含义,或者说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它是指主体的自我异化和自我复归的运动,即它可分为三个阶段:(1) “自我意识”或“精神”将自己变为对象或者“他者”,即异化(狭义);(2)然后,再扬弃异化,从对象中返回自身;(3)通过这一过程,“自我意识”或“精神”从抽象性上升为现实性。由此看来,黑格尔的异化与人们通常所说的(1)主体成为“他者”这一狭义的异化不同,它是包括(2)和(3)阶段在内的广义的异化。在这一广义的异化理解中,主体在异化过程中非但没有失去自我,反而还使自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异化对于主体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正如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最后一章“绝对知识”的开头所总结的那样,“正是自我意识的外化(Ent?u?erung)设立了物性(Dingheit),并且这种外化不仅有否定的意义,而且有肯定的意义”[3]。说异化具有“肯定的意义”,这是黑格尔独特的认识。
第二,黑格尔的异化概念还是指“个体”(das Individuum)将自己的个别性外化给外部世界,然后再经过陶冶从外部世界上升为普遍性的过程。如果说第一点所提到的主要是主客关系这种纵向关系上的异化,那么这第二点主要是从人与人之间,更准确地说,是个人与社会这种横向关系上的异化。从这一角度出发,异化就是个人的社会化,即个人通过将自己的对象物异化(转让)给他人或者社会而获得社会属性。我们可以把异化的这一特征称为“异化的社会化”。其实,黑格尔在早期的耶拿《精神哲学》草稿、《精神现象学》[4]以及晚期的《法哲学原理》中谈及社会问题时,更多的是在这层意义上来使用异化概念的。
“异化的社会化”规定显然是以近代市民社会的现实,譬如商品的“转让”、“放弃”或者自然权利的“让渡”为背景的。具体说来,(1)外部世界是由无数个体通过外化自己的本质力量而建构起来的,譬如市民社会中的经济规律和法律体系基本上就是市民将自己的权利和所有物“转让”(Ent?u?erung)出去的结果。用黑格尔的话说,“这个外在现实是由于自我意识自己的外化(Ent?u?erung)和放弃其本质而获得其定在(Dasein)的”[5]。(2)但是,这个外部世界一旦确立,它就会与它的创造者个体相对立。譬如,市民社会的经济规律和法律体系会对个体的恣意行为进行限制,这个“世界具有作为一种外在的东西、自我意识的否定物的规定或特性”[6]。(3)即使如此,个体仍需异化,因为只有异化个体才能获得实体性[7],才能得到市民社会其他成员的承认,从而也才能使自己的个别性上升为社会性。正是因为黑格尔的异化概念包含了上述人的社会化的含义,故卢卡奇曾称赞他将亚里士多德的“人是政治的动物”这一命题具体化了。[8]
总之,一方面,异化是对主体的否定,但主体却可以通过它重新获得自己的本质;另一方面,异化的主体虽然是个体,但异化的结果却是一个社会关系。个体通过异化获得了社会属性。在这两重意义上,黑格尔的异化概念都是积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