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同一还是对立(1 / 1)

以上,我们按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的顺序考察了马克思对《法哲学原理》第272—313节的批判性评注,我们发现,除了他的激进民主主义的政治立场以外,他的批判有两个要点:第一,高度地肯定了黑格尔把握住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近代社会的根本特征;第二,严厉地批判了黑格尔试图扬弃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立的折衷主义。

前面说过,黑格尔相对于与他同时代思想家的市民社会认识而言,其最大功绩莫过于不仅确立起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相互分离的理念,而且比霍布斯、洛克、康德等人更进了一步,将二者的分离看作是政治和经济的分离,发现了近代社会的症结在于“私人”(homme)和“公民”(citoyen)、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二元分裂。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法哲学无疑是反映了当时英法两国的社会现实,属于那个时代最为先进的社会认识。马克思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无论是在对官僚制的批判中,还是在对等级制国会的批判中都强调“黑格尔的出发点是作为两个固定的对立面、两个真正有区别的领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76],并多次感叹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 [77]。

但是,黑格尔却总是试图消除这一对立和分离,马克思的不满主要集中在这一点上。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是两个在本质上相互对立的独立领域,市民社会不能简单地被扬弃于国家之中。马克思从三个方面批判了黑格尔试图将二者调和起来的企图。首先,黑格尔是“想用复旧的办法来消除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性”[78],即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和对立消解于中世纪的共同体当中。不错,在中世纪的共同体中,物质的经济生活与公共的政治生活是统一的,私人等级等同于政治等级,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市民社会的原则同时就是国家的原则。但是,让中世纪共同体来消除二者的分离显然是一种倒退。因为,近代社会之所以是近代,就在于物质的经济生活与公共的政治生活的分离,前者表现为市民社会,后者表现为国家,黑格尔法哲学也是建立在这一分离的基础上的。可是现在又反过来试图引入中世纪的共同体来消除二者的分离,这既不符合黑格尔本人的否定之否定的逻辑——近代社会是建立在对中世纪否定的基础上的——也不符合近代相对于中世纪是一种社会进步的现实,因此马克思才批评说,“他满足于这种解决办法的表面现象,并把这种表面现象当作事情的本质”[79]。

其次,黑格尔的同一论证完全是形式上的,即仅仅是把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简单地结合起来,是“混合物”(Mixtum Compositum) 和“木质的铁”(das h?lzerne Eisen) [80]而已,这种论证说得严重一些,只不过是骗人的把戏。黑格尔曾借用其逻辑学中的中介理论——对立的两极必然要统一于中介,中介起着协调两极的作用——把官僚政治和等级制国会设定为协调国家和市民社会矛盾的“中介机关”,以此来避免两者之间的对立。对此,马克思曾形象地把这一逻辑比喻成一帮好斗之徒的打架,由于他们害怕打起来会两败俱伤,结果总是避免动手。而在马克思看来,“现实的(Wirklich)极端之所以不能互为中介,就因为它们是现实的极端。但是,它们也不需要任何中介,因为它们在本质上是互相对立的”[81]。也就是说,靠一个逻辑上的中介理论根本就无法消融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现实矛盾。

再次,黑格尔虽然发现了现实社会中存在的矛盾,但他却宁愿把它们看成是观念中的矛盾,并在彼岸世界的国家理念中,也即在观念中消除了矛盾。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历史运动的主体并不是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具有实在意义的对象及其关系,而是“一般观念”,只有当它们成为观念的某个环节,即成为观念的产物或宾语时才拥有实在的意义。在这样一种颠倒的理解中,作为宾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实在矛盾最终要在作为主语的观念中实现统一。马克思一语道破了其中的奥妙:“黑格尔的主要错误在于:他把现象的矛盾理解为观念中、本质中的统一,而这种矛盾当然有某种更深刻的东西,即本质的矛盾作为自己的本质。”[82]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的矛盾就是历史运动的主体,就是本质的矛盾,因此必须以本质的方式予以正视和解决,而不能靠《逻辑学》特有的观念操作予以消除。

从上述分析来看,马克思的批判并不是针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本身,而是黑格尔那种以观念的方式对待现实矛盾以及对其做“表面”扬弃的方法。接下来,马克思还分析了黑格尔犯这一错误的原因,即黑格尔之所以犯这一错误主要与他的思辨哲学的神秘性、封闭性有关。

首先,思辨哲学的神秘性体现在其主语和宾语的颠倒上。马克思说道:“事实上,黑格尔所做的无非是把‘政治制度’消融在‘机体’这个一般的抽象观念中,但是从表面看来而且按照他自己的意见,他已经从‘一般观念’中发展出某种确定的东西。他使作为观念的主体的东西成为观念的产物,观念的谓语。他不是从对象中发展自己的思想,而是按照自身已经形成了的并且是在抽象的逻辑领域中已经形成了的思想来发展自己的对象。这里涉及的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特定的观念,而是使政治制度同抽象观念建立关系,把政治制度列为它的(观念的)发展史上的一个环节。这是露骨的神秘主义。”[83]

这是一段无须加以解释的清晰文字。在黑格尔看来,历史运动的主体是“一般观念”,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些本来具有实在意义的对象及其关系,由于它们最初与观念不相符而仅仅是一些假象,只有当它们成为一般观念的一个环节,成为观念的产物或宾语时才拥有实在的意义,才会成为合乎理性的存在。从论证方法上来看,法哲学无疑就是《逻辑学》。而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84]。由于法哲学秉承了《逻辑学》的神秘方法,黑格尔对现实中存在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及其关系的论述就必然采取了一种颠倒的方式,即“观念变成了主体,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对国家的现实的关系被理解为观念的内在想象活动。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活动着的;而在思辨的思维中这一切却是颠倒的”[85]。黑格尔之所以犯上述只从“表面”上扬弃矛盾的错误,就是因为,一方面他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实在运动仅仅看成是观念的发展史,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看作是在观念中的分裂;另一方面,是因为他把市民社会和国家及其现实中存在的关系看成是观念的宾语,颠倒了主语与宾语的关系。因为在这样一种颠倒的关系中,作为宾语的实在矛盾不但是观念的产物,而且最终要统一到作为主语的观念中来。

其次,黑格尔的思辨哲学体系是一个封闭的圆圈。黑格尔说:“哲学是一条锁链,它并不悬在空中,也不是一个直接的开端而是一个完整的圆圈。”[86]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总是贯穿着这样一种理论逻辑,即“最初的、直接的东西”自我外化、发生分裂,成为对象性的东西,然后再扬弃对象性回归自身,在这一逻辑循环中,起点和终点必须保持着相对的一致,整个循环呈现出类似于回到出发点的运动。具体到法哲学,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人伦精神”,具有同一性;市民社会则是人伦的分裂形态,是家庭的自我外化和异化;而国家则是扬弃这一分裂形态的更高层次的同一性。圆圈的起点和终点都是同一性,而不是分裂和矛盾。从思辨体系的封闭性出发,黑格尔也必须要将市民社会扬弃到国家中。

总之,黑格尔认为国家最终可以调节市民社会中的物质利益冲突,实现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同一。在这个意义上,他可谓是一个折衷主义者。而马克思则认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裂是一个根本无法回避的严酷现实,二者的对立是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黑格尔的愿望只能是无法实现的“国家的幻想”[87]。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发展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的思想,可谓是一个绝不妥协的对立主义者。[88]